兼職仲裁員聘任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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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仲裁員聘任協議書

甲方:贛州市南康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兼職仲裁員聘任協議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爲緩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力量不足的突出矛盾,甲方同意聘任乙方爲甲方的兼職仲裁員,並向乙方發放聘書。

第二條 聘期爲一年。聘期滿後根據需要和乙方的考覈情況可以續聘。

第三條 甲乙雙方之間建立的是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故雙方間的法律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甲方無需爲乙方繳交工傷、醫療、生育、失業、養老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也無需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等規定支付乙方津貼、補貼、獎金等勞動待遇。

第四條 聘期內,乙方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使用甲方提供的辦案所需的辦公場所(主要爲仲裁庭和辦公室),辦公設備(如電腦、打印機、電話等);

(二)根據辦案數量和質量獲得勞務費。勞務費標準根據《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爲每人每案200元,若聘期內上級通過有關規定對辦案補助標準進行調整的,乙方的辦案勞務費根據規定同步調整。

(三)依法依規進行辦案,有權拒絕聘任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及其領導發出的有違法律法規的指令。

(四)享有與甲方專職仲裁員同等的培訓、受教育的權利。

(五)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根據甲方指導,自行安排有關文書的送達、開庭及書寫法律文書的時間。

(六)在聘期內,若甲方不按規定或約定支付勞務費、不按要求提供辦案所需必要條件的,乙方可單方解除本協議。

第五條 聘期內,乙方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聘任期間不得在本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中擔任代理人。

(二)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根據法定標準和甲方指定的合理標準辦結甲方交辦的案件。

(三)乙方在辦案時需獨立完成以下工作後方可結案:

1、從甲方立案人員中接受案件並簽名確認:

2、根據甲方指導安排案件開庭時間及法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書副本、開庭通知書及答辯通知書等文書的送達事宜;

3、在庭審中以仲裁員身份參與審理案件;

4、書寫調解或裁決法律文書;

5、依法將調解或裁決法律文書送達至相關當事人;

6、根據上級規範性文件及甲方指定的合理標准將案卷進行歸檔。

(四)乙方在辦案過程中,應愛護和合理使用辦案場所及相關物品,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場所或物品毀壞的,應照價賠償。

(五)維護甲方名譽和榮譽,若因乙方的不當言行給甲方造成不良影響的,應通過賠禮道歉等方式以恢復甲方名譽或榮譽等。

第六條 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可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嚴重違反庭審紀律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審理期限內完成辦案任務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仲裁案件材料被盜、丟失、損毀的;

(四)無正當理由未參加仲裁員培訓的;

(五)其他不認真履行仲裁職責的行爲。

第七條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隨時單方予以解聘:

(一)因個人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兼職仲裁員;

(二)聘期內未能完成年度辦案任務的;

(三)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第32條規定的行爲,且情節嚴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及有玩忽職守、濫用權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爲的。

因上述第(三)、(四)項原因解聘的兼職仲裁員,甲方今後不再聘任。

第八條解聘由甲方的辦案機構仲裁院提出,報經甲方同意後予以解聘。甲方對被解聘的兼職仲裁員,給予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按月支付兼職仲裁員的辦案勞務費。以當月結案數爲計算基數,當月勞務費於次月的20日前予以發放。

第十條甲方爲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乙方在辦案或從事與辦案有關的事宜時以及因其他意外事故受到傷害的,保險賠付責任外的損失甲方不再負擔。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協議未盡事宜,適用《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有關規範性文件未作規定的,可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形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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