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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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方)

駕駛員聘用合同

所在地: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乙方(被聘用方)

駕駛證號:

身份證號:

現居住地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條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雙方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類型爲__固定____期限合同。合同生效日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按上車開始計算),即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甲方駕駛員崗位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乙方應按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制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點:根據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第三條勞動報酬

甲方實行工資與效益掛鉤的計酬制度,工資組成爲: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其中績效工資中已包含里程補貼、雙休和節假日班補貼、油耗補貼、通訊補貼、資金等補助。

(一)試用期爲一個月,試用期間月工資爲:基本工資元+績效工資(包括里程補貼、雙休和節假日加班補貼、油耗補貼等),試用期福利類補貼計半,基本工資、通訊補貼按實際出勤天數折算。

(二)轉正後月工資爲:基本工資元+績效工資(包括里程補貼、加班補貼、通訊補貼、油耗補貼等各類補貼)

(三)培訓期間,只發基本工資,不發績效工資。

(四)根據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期內,如甲方工資制度調整或是崗位變化,甲方爲乙方調增(減)的月工資作爲本合同的月工資(不得低於甲方所在地政府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甲方按勞動法相關規定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並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

險費個人繳納部分,乙方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

第四條乙方工作職責;

(一)聘用期內,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服從調度、檢查和管理,安全行車、文明服務;嚴格遵守職業道德,保守甲方商業機密和經濟信息。

(二)乙方必須持有效駕駛證。牢固樹立安全意識,精通駕駛業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駕駛任務,並努力做到儘量節約油耗,降低車輛維修保養成本;

(三)遵紀守法,準時出車,工作時間不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保證一天24小時開通通訊工具,如因聯絡阻礙,導致未能及時出車,扣除當月通訊費補貼。

(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工作時間內如因乙方違反交通法規引起的責任,罰款由乙方自行承擔。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文明行車,不開帶“病”車,不開超速、超載車、不疲勞駕駛,嚴禁利用車輛或將車輛擅自借給他人從事違法違紀活動。

(五)乙方不得將甲方車輛借給其他駕駛員行駛,且發生油耗、損壞、丟失和交通事故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乙方應定時保養車輛,如換機油、檢查輪胎等,要經常保持車輛安全性能,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六)乙方在非工作時間內不得擅自使用本車輛,否則,在該事件內發生甲方車輛油耗、損壞、丟失和交通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五條乙方安全行車責任

(一)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思想,遵章守紀,積極參加甲方提供的交通法規教育和每月一次的安全學習活動,服從甲方的管理。

(二)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不超速、不酒後開車、遵守超車、會車、停車的有關規定。

(三)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嚴格遵守駕駛安全操作規程,積極配合甲方、租賃方做好車輛出車前,回場後、及途中的保養工作,保證車輛不帶病行駛,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予以解決。

(四)保持充沛精力投入工作,不疲勞開車。不將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加強危險品的檢查,保證車用滅火器良好。

(五)積極配合甲方和租賃方做好其他各項安全工作。

第七條甲方的責任、權利

(一)應積極地辦齊車輛的行駛證、保險證,並按期參加年檢。

(二)按照租賃方管理體制部門的要求,配齊車輛營運設施設備。

(三)甲方應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若出現故障,應及時安排修理。

(四)甲方應按期組織乙方學習運管、交通部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加強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五)做好乙方的管理。聘用前,甲方應對駕駛員的準駕資格、職業道德、服務態度和駕駛技能進行考覈,若甲方需要更換駕駛員,需租賃方同意。

(六)甲方要按時發放工資,不得隨意拖欠、扣發駕駛員工資,若因乙方的原因違章受罰或造成安全事故需要扣發工資的,應向乙方解釋清楚。

(七)乙方違反下列規定,甲方或租賃者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聘用合同解除條件: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乙方聘用協議,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A.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務、違反租賃方車輛有關管理制度等,經甲方認定不合格的;

B.甲方撤併或縮減編制需要裁員;

C.駕駛員因家庭、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崗位的;

D.甲方車輛因故決定停用或出售、報廢的;

E.訂立協議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協議大成協議的。F、《勞動合同法》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駕駛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A.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租賃方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利益,泄露單位祕密,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C.連續曠工時間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10天的;無正當理由連續請假超過31天或請假超過一週達3次以上的。

C.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D.貪污、到其偶爾、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一次性給甲方利益造成5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在追究其經濟及法律責任同時,可以解除本合同);

E.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或操作規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F、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被證實的;

G、勞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一)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否則無當月工資),每提前一年解除合同,須賠償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以此類推;

(二)合同期內凡是甲方支付的培訓費,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按服務期限承擔相應的培訓費。

(三)乙方第一次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簽訂本協議起3日內,向甲方交納車輛安全風險押金5000元;甲乙雙方在解除合同時,如一方在本協議期內無行車事故、車輛認爲損耗等事故發生,在解除合同的一個月內,甲方應退還乙方交納的車輛安全押金。

(四)甲方所制定的〈安全行駛責任狀〉、〈安全生產告知書〉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甲方按法定程序,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予以公示或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

第十一條合同期限屆滿,聘用合同終止。在本合同期滿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本單位(或甲方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不成或不願調解的,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協議至少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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