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法律顧問聘用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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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篇1

立約雙方:

專項法律顧問聘用合同(精選3篇)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方爲完成__有限公司改制重組項目,特聘請乙方作爲專項法律顧問爲本項目提供法律服務。雙方經協商,就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合同以爲共同遵守。

一、本項目的基本內容

1.1根據甲方與__公司的約定,甲方將爲__公司的改制重組提供改制重組方案的製作、改制重組工作的組織協調、全程諮詢等服務內容。

二、乙方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

2.1本項目中,甲方委託乙方的法律服務事項有以下內容:

2.1.1參與關於本項目的有關會議。

2.1.2根據本項目的進程適時向甲方提供口頭或書面法律意見。

2.1.3爲甲方參與本項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2.1.4甲方委託的與本項目有關的其他法律服務。

三、甲、乙雙方合作形式

3.1經甲方指定,乙方同意委派__律師完成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工作。

3.2乙方如需更換委派的律師,應當事前徵得甲方同意;甲方如有更換乙方律師的要求,乙方應儘量予以滿足。

3.3乙方律師的工作地點主要在__市。

四、工作進度安排

4.1乙方完成本合同項下的法律服務的工作時間應當以確保甲方完成本項目總體時間安排爲前提。

4.2工作時間確定後,乙方應本着勤勉盡責精神確保本合同項下工作的完成,但因甲方或其合作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工作延誤,乙方工作時間得以順延。

4.3乙方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完成本項目的所有事項之日止。

五、律師法律服務費及支付方式與相關費用

5.1根據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第二條法律服務的工作量和所需時間,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律師酬金爲__元。如__公司支付給甲方的報酬少於__公司與甲方約定的報酬,則甲方實際支付給乙方的報酬爲__公司實際支付給甲方的報酬與__公司與甲方約定的報酬的比例乘以45000元。

5.2上述法律服務費包含了乙方律師爲完成本合同項下工作所需的__市內交通、通訊、文件製作、資料查詢等費用,但如需乙方律師在__市外工作,則甲方應據實支付乙方律師的交通、食宿費用。

5.3本合同生效之日3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__元;本項目結束、甲方收到__公司或__公司指定的任何單位支付的報酬後3個工作日內,甲方應按第5.2條的約定將剩餘律師酬金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六、保密

6.1乙方對參與本項目中所涉及的企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或在甲方對有關信息進行披露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6.2如因乙方律師的行爲、語言不慎造成上述保密信息的泄露,致使甲方的利益受損或遭致其他任何形式的麻煩和尷尬,甲方有權追究乙方責任。

七、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7.1未經對方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7.2如乙方有前述7.1項之情形,則應全額退還已收取的費用;如甲方有此情形,則仍應當支付本合同項下乙方全部法律服務費。

八、違約責任

8.1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本項目無法實現,則仍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務費。

8.2乙方如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本項目無法實現,則應當退還已收取的律師酬金。

8.3如因乙方指派的律師的重大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需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九、爭議解決

9.1本合同履行中若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皆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生效條件

10.1本合同經雙方蓋章後即爲生效。

十一、其他

11.1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1.2本合同簽訂時間:

甲方:乙方: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專項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篇2

編號:_____________

知識產權非訴業務專項法律顧問

聘請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聘請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業務需要,特聘請乙方擔任知識產權非訴業務法律顧問,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指派顧問

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________擔任甲方的知識產權非訴業務專項法律顧問,甲方同意前述指派,並認可乙方可能出現的臨時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條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開庭衝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經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暫時替代處理較急的事務。但乙方更換指派必須經甲方同意。

第二條 甲方的服務範圍

日常法律範圍:

2.1、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問題口頭或書面解答法律諮詢、提出法律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審查、修改甲方因商務活動與第三方簽署的各類合同、協議書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及法律建議;

2.3、應甲方要求,對甲方簽署的各種法律文書進行見證;

2.4、協助甲方參與較爲重大商務活動的談判、磋商,並提供分析論證;

2.5、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代爲收領法律文件;

2.6、受甲方委託,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就甲方已經、面臨和/或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書;

2.8、受甲方委託,向侵害、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賠;

2.9、協助甲方完善內部管理的有關法律事務,提出法律建議;(如企業用工保密制度、知識產權合同管理等)

2.10、甲方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各類訴訟、仲裁及/或行政處罰案件,須另行約定;

2.11、甲方在經濟活動發生的企業改制、兼併重組、收購、破產、上市、融資、房地產開發、土地轉讓、投資、設立新公司、合併/分立、參股公司、股權轉讓、及其它類型的重大項目以及法律顧問工作量一次性達4小時以上的專項法律事務,不在本合同服務範圍內,須另行約定;

2.12、乙方的服務範圍中,不包括各類合同、協議書、規章制度的撰寫、草擬;

2.13、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務範圍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

2.14、本條所列2.10條至2.13條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託手續(另籤委託代理合同),並向乙方經辦律師出具授權委託書,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給予優惠。

商標服務範圍:

2.15、就甲方日常商標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16、審查、修改各項有關商標法律文書(國內外),代理國內外商標的申請、變更、轉讓、無效等事務;

2.17、就甲方有關商標侵權問題(國內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權或被他人指控侵權、或對市場侵權假冒行爲提出進行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8、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國內外)商標權糾紛包括申請被駁回、被他人異議、被他人提出撤銷註冊或對他人提出異議、撤銷他人商標註冊等法律行爲進行法律論證,發表律師意見、提出解決方案;

2.19、就甲方有關商標戰略進行整體策劃提出律師意見、出具建議函;

2.20、甲方有關商標的創意、(國內外)商標的使用、商標的管理、商標的保護、商標的許可使用、商標的市場運作等提出口頭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21、本條所列2.17至2.20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同乙方辦理委託手續(另籤委託代理合同),同時,甲方須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專利服務範圍

2.22、就企業的專利戰略、組織構架、人員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諮詢意見;

2.23、就合作伙伴的或競爭對手的國內外專利提供諮詢、文獻監視和檢索;

2.24、代理國內外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技術領域包括:電子、電工、通訊、計算機技術、機械、醫藥、農藥、獸藥、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環境保護等;

2.25、代理複審請求及無效宣告請求;

2.26、關於專利糾紛與侵權的法律服務,包括諮詢、市場監視、專利權的海關備案、調查取證、庭外調解、申請行政調處及提起訴訟等;

2.27、出具是否具有專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的法律意見書;

2.28、接受委託就專利申請的複審決定和專利的無效宣告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29、技術轉讓與專利實施許可的中介談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調查;

2.30、爲企業大型投資、合資、引進技術和設備過程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改造項目提供法律意見書,等;

2.31、關於專利保護的其它事務。

2.32、本條所列2.23至2.31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辦理委託手續(或另籤委託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軟件服務範圍

2.33、就甲方日常計算機軟件登記和著作權登記方面的問題(國內外)做口頭或書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4、代理計算機軟件登記和著作權登記;

2.35、就甲方有關計算機軟件程序和著作權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員工保密制度,品牌戰略實施提供專業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36、就軟件開發、檢索、轉讓、授權許可的談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調查、糾紛調解、侵權取證、行政查處乃至法律訴訟提供解決方案和行動;

2.37、本條所列2.34至2.36項法律事務的具體個案實施,如果委託乙方代理,需另行辦理委託手續(或另籤委託代理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則在收費上給予優惠。

第三條 工作方式

3.1、乙方擔任甲方知識產權非訴業務專項法律顧問的代理人應按甲、乙雙方事前約定的時間、地點進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應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隨時有事交辦,如無特殊情況,指派

顧問應及時予以受理。

3.2、乙方應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聯繫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務。本合同中,甲方指定爲顧問的聯絡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轉交文件和資料等。

第四條 知識產權顧問費及辦案費用

4.1、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識產權顧問費每年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爲:甲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付清顧問服務費。支付方式爲:現金/支票/本票/匯票/電匯

4.2、指派顧問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由甲方承擔:

a、各種政府、法院、行業官方及法定中介機構所收取的費用;

b、________市區以外發生的差旅、食宿、車船及一切雜費;

c、辦理甲方事務而產生的一切交際費用;

d、調查取證購買樣品,錄音錄(照)像,檢索查詢,公證及技術鑑定費等。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5.1、爲使乙方能正確完成甲方委託的事項,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信息,並承擔誠信責任;

5.2、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顧問費和乙方實際支出的辦案費用;

5.3、爲乙方處理甲方委託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條件;如必要的資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體諒乙方的職業操守的約束,不強求乙方出具有違其職業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應尊重指派代理人依據法律獨立、不受干擾地作出專業判斷的權利。

第六條 乙方的義務

6.1、乙方應在最有效的時間內,勤勉盡責、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事宜,並依據法律做出專業判斷,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6.2、乙方應就甲方爲乙方處理甲方委託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資料、信息承擔保密責任,除依據國家法律有權瞭解該等資訊的其他人員以外(如法官、檢查官、警官、稅務官員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專項法律顧問聘用合同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之原則,經由雙方協商一致簽署並履行。

第二條本合同的簽署與履行應遵守法律規定。

第三條律師履行本合同義務應勤勉盡責並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章釋義

第四條本合同文本中,除非另作說明,下述概念係指:

1.合同:指本聘請上市專項法律顧問合同書,及本合同之附件,以及本合同通過正式簽署書面協議加以修訂變更內容之書面文件。

2.法律規定:指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則和政策規定之統稱。

3.本市:指乙方法定住所所在市。

第三章合同雙方

第五條甲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第六條乙方: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

第四章合同收費

第七條乙方應收律師費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八條甲方支付律師費方式具體如下:

1.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2.乙方正式出具《法律意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3.甲方擬上市的境外公司向公衆發表《招股說明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五章甲方權利義務

第九條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安排能勝任上市工作的律師及工作人員爲甲方辦理法律事務。

第十條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合法的基礎上與甲方充分合作並維護甲方的最大利益。

第十一條甲方須如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第十二條乙方在本市轄區之外的地區爲甲方辦理法律事務,甲方承擔交通、食宿及相關工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打字、複印、傳真、電郵、鑑定、查詢等費用。甲方須於乙方出差辦理法律事務之前2日向乙方一次性預支或同期支付上述費用。

第十三條甲方須保證向乙方提供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並協助配合乙方開展工作。

第六章乙方職責

第十四條乙方工作範圍

(一)乙方工作項目:乙方擔任甲方在的上市事務地區專項法律顧問。

(二)乙方工作事項:

1.參與制訂甲方上市方案並提供法律意見;

2.參與甲方製作上市申請材料;

3.草擬、審查、修改與甲方上市有關的合同、協議、備忘、聲明、承諾等法律文件;

4.就甲方上市有關事項出具單項法律意見書;

5.就甲方上市事宜出具綜合法律意見書及法律工作報告

6.就證券管理部門對甲方上市申報材料的反饋意見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

7.對甲方上市申報材料中不能提供原件的部分進行見證;

8.赴證券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就甲方上市申報材料中的相關問題進行解釋與說明。

第十五條乙方工作方式

1.本市轄區內,乙方採用不定期工作方式,與甲方管理人員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會晤並辦理上市法律事務;

2.本市轄區之外,乙方採用全日制工作方式,辦理甲方上市所涉法律事務。

第十六條乙方工作人員

1.乙方指派律師、律師、律師作爲甲方法律事務承辦律師,處理甲方的法律事務;

2.經甲方同意,乙方根據需要指派其它律師或工作人員辦理甲方法律事務。

第十七條乙方工作準則

1.乙方指派之律師和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時獲悉甲方的商業祕密、文件資料、涉及的法律事務等,承擔保密責任;除甲方書面同意外,無論在本合同期內與否,乙方不得將甲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資料和信息以任何方式對外披露或提供給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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