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抵押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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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抵押合同 篇1

出質人:_________

專利權抵押合同(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登記日期:_________

質押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前言:

_________。

第1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_________。

第2條 質押期限

_________。

第3條 專利件數、名稱、專利號、申請號、頒證日

_________。

第4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_________。

第5條 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_________。

第6條 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約定

_________。

第7條 對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_________。

第8條 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

_________。

第9條 質押期間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_________。

第10條 違約及索賠

_________。

第11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_________。

第12條 質押期滿而債權不能按時實現時,質物的處置方式

_________。

第13條 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       質權人(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利權抵押合同 篇2

出質人(甲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質權人(乙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登記日期:

質押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監製

爲確保債務的償還,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甲方保證對質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第四條甲方應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質押財產產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_____元。

第五條質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質押期間,方有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負責交納專利年費,處理專利糾紛等事務。

第八條甲方應將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爲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爲保管。

第九條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爲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爲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條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_____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一條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

第十三條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先優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四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五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至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等情況。

第十六條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出質人(甲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質權人(乙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登記日期:

質押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監製

爲確保債務的償還,甲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_____元,貸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條甲方保證對質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第四條甲方應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質押財產產付乙方佔有並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_____元。

第五條質押擔保的範圍:貸款金額(大寫)_____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質押期間,方有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義務,負責交納專利年費,處理專利糾紛等事務。

第八條甲方應將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爲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爲保管。

第九條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爲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爲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條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_____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一條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

第十三條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先優用於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四條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五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爲;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至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爲等情況。

第十六條甲方因隱瞞質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___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出質人(甲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質權人(乙方):

通訊地址: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登記日期:

質押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監製

專利權抵押合同 篇3

許可人:_________,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及其全權代表的相關下屬企業或單位。

被許可人:_________,系依據中國法律成立併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鑑於:_________(許可人)獲國務院批准,對其資產進行了重組(以下簡稱“重組”),並作爲發起人,依據中國法律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成立了_________(被許可人)。

_________(被許可人)注入重組前屬於_________(許可人)及其下屬企業或單位的主營業務,包括石油、天然氣的勘探和開發、煉油、化工、管道運輸、產品銷售、有關科研機構以及相關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下統稱“核心業務”)。_________(許可人)擁有用於核心業務的商標,並願意將該等商標許可給_________(許可人)使用,且_________(被許可人)有意使用該等商標。

據此,雙方協議如下:

第1條許可人

本合同許可人是_________(許可人)及其全權代表的相關下屬企業或單位,其中包括_________(許可人)本身,以及向_________(許可人)發出關於代表其簽署本合同等事宜的“授權委託書”的_________(許可人)的全資子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或單位。

第2條商標

本合同項下的商標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時,許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已經登記註冊的與核心業務有關的商標,包括但不限於附件所列的商標(以下統稱“許可商標”)。

第3條許可

3.1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及其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照商標註冊類別在其生產的商品上和提供的服務中使用許可商標,包括但不限於附件所列之使用商品(以下簡稱“許可使用商品”)。

3.2被許可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使用許可商標,且該等使用系排他性的使用,但許可人仍然可以使用該等商標。除非經被許可人同意,許可人不得允許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轉讓任何許可商標。

第4條期限

4.1被許可人可以使用任何一個或多個許可商標直至許可商標註冊期屆滿而不受法律保護或直至雙方達成協議的終止使用日期。

4.2上述4.1條所述之註冊期後滿或終止,不影響本合同項下其他未到期或未終止使用的商標的許可使用。

第5條費用

本合同雙方同意被許可人可以無償使用本合同項下之許可商標,但被許可人須於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向許可人支付該年度許可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維繫該等商標的有效性而已經實際支出的費用。但是,被許可人不需向許可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被許可人已經停止使用的本合同項下一個或多個許可商標的維繫費用。

第6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許可人的權利:

有權按本合同的規定使用本合同項下的商標。

有權要求被許可人依本合同約定支付許可商標維繫費用。

6.2許可人的義務:

除非經被許可人同意,許可人不得允許第三方使用,亦不得向第三方轉讓許可商標。

承諾並保證本合同項下商標許可的合法性。如果因本合同導致第三人的索賠、訴訟或給被許可人造成任何損失,許可人保證使被許可人免受該類索賠、訴訟和損失的侵害,並就此向被許可人進行賠償。

許可人保證按時向有關機關交納有關維繫許可商標有效性的費用;負責保持許可商標的註冊狀況,不放棄續展註冊,不申請註銷;並依據被許可人的要求,在被許可人要求的國家和地區註冊登記該商標。

本合同簽訂後,許可人負責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商標管理機關辦理本合同備案存查手續。

根據被許可人要求或許可商標保護需要,向國家有關機構就有關許可商標申請保護。

6.3被許可人的權利:

有權按本合同的規定依法使用許可商標。

有權就許可使用商品參加各級名優產品的評比,所獲得的榮譽和物質利益歸被許可人所有。

6.4被許可人的義務:

非經許可人同意,被許可人不得與第三人就許可商標再簽訂使用許可合同。

如發生許可商標侵權事宜,許可人負責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起訴,被許可人應當協助查明事實。

依照本合同約定,按時向許可人支付許可商標的維繫費用。

第7條雙方進一步的保證

本合同雙方有義務採取進一步的其他必要的行動,包括簽署其他有關的協議或合同或文件,以確保本合同宗旨和規定內容的實現。

第8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8.1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須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

8.2本合同按下列方式終止:

本合同期限後滿,或_________。

本合同有效期限內雙方達成終止協議,或_________。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地震、風暴、水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喪失繼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或_________。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所做出的終止本合同的判決、裁定或決定而終止本合同。第9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要求或採納本合同和法律所允許的補救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實際履行和補償經濟損失。

第10條雙方的陳述和保證

10.1許可人的陳述和保證:

許可人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許可人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範圍的活動。

許可人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審批(如需要)以及內部授權程序都已獲得或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許可人的有效授權代表,並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許可人有約束力的責任。

許可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被許可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現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被許可人一直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並未從事任何超出法律規定的營業範圍的活動。

被許可人爲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都已完成,簽署本合同的是被許可人的有效授權代表,並且本合同一經簽署即構成對被許可人有約束力的責任。

被許可人簽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並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亦不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規定。

第11條不可抗力

1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囚受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及其它自然災害、交通意外、罷工、騷動、暴亂及戰爭(不論曾否宣戰)以及政府部門的作爲及不作爲)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11.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適用本合同8.2關於合同終止的規定。

第12條其他規定

12.1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義務。12.3本合同任何一條款成爲非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並不影響本合同其它條款的效力及可強制執行性。

12.4本合同或其附件的修訂僅可經書面協議並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且須經雙方採取適當的法人行動批准而作出。

12.5除非另有規定,一方未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構成對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的放棄,而單一或部分行使這些權利、權力或特權並不排斥任何其它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

12.6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約束力,如同已被納入本合同。

第13條通訊

一方根據本合同規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訊應採用書面形式並以中文書寫,並可經專人手遞或掛號郵務發至以下規定的另一方地址,或傳真至另一方規定的傳真號碼,通知被視爲已有效作出的日期應按以下的規定確定:

經專人交付的通知應在專人交付之日被視爲有效。

以掛號郵務寄出的通知應在付郵(以郵戳日期爲準)後第7天(若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被視爲有效。

以傳真形式發出的通知應被視作於傳真完畢的時間作出,唯發件人應出示傳真機就其所發出的文件而打印的報告以證明有關文件已經完滿地傳給對方。

雙方通訊地址和傳真號碼如下:

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若一方更改其通訊地址或傳真號碼,應儘快按本條規定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14條適用法律和爭議的解決

14.1本合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第15條附則

15.1本合同以中文書寫。許可人(蓋章):_________

被許可人(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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