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通用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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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1

承包人(全稱):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通用21篇)

分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 (以下簡稱爲"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爲"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範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 元,

小寫: 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爲: 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爲: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XX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XX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爲"分包工程"),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並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2

承包人(全稱):

分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以下簡稱爲“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爲“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範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元,

小寫: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年月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爲: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爲: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爲“分包工程”),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並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3

一、專業工程承包單位的資質

20______年7月1日起實行的、由建設部頒佈的《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了專業承包序列企業的資質設二至三個等級,60各資質類別。

二、工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瞭解: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分包人應全面瞭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3。承包人的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和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並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爲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三、專業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

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

2、分包人的工作

(1)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

(2)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業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准,分包人方可執行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4

承包人(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分包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以下簡稱爲"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爲"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範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元,小寫: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 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爲: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爲: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爲"分包工程"),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並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5

承包單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分包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按照《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方將_____________工程的所有項目的施工任務交由乙方完成,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建設工程概況

1、總體工程名稱:

2、分包工程名稱:

3、工程地點:

4、分包工程範圍:

5、承包形式:

6、工程期限: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總工期爲_____日。

7、?質量標準:

(1)?工程質量:按總(分)包合同有關質量的規定、國家現行的《建築安裝工程及驗收規範》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程必須達到質量評定等級。

(2)標準規範:除本工程總(分)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適用標準規範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同條款符合總承包合同的要求

第三條、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1)負責協助乙方對項目的施工組織與管理工作;

(2)對乙方承擔施工任務的質量、安全、進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3)督促乙方確保主合同責任的全面履行;

(4)制訂生產、技術、質量、安全、材料等方面的管理規定和責任制,有權要求乙

方按有關規定執行;

(5)制定施工進度總計劃,並負責安排乙方實施;

(6)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圖套,並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7)負責本工程的全面技術管理,批准施工技術方案,解決圖紙和施工中的技術問題,檢查監督乙方施工中的技術工作,認定合格後在有關技術資料中籤認;

(8)負責本工程的全面質量安全管理,批准有關質量安全措施及方案,檢查監督乙方施工中的質量安全工作;

(9)按設計圖紙、工程變更洽商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要求,對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返工、整改,乙方不得有異議;

(10)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對工程的進度進行檢查落實,有權對進度進行調整,乙方不得有異議。

(11)甲方要及時派駐合格的工地代表,施工期間如要更換代表,應提前通知乙方,並保證更換的代表是具有相應資質的。

(12)承包人應爲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_____。發包人已經辦理的_____視爲承包人辦理的_____。

2、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全面瞭解總(分)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

(2)對本合同分包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圖套、驗收規範等施工,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製度,保證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自行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項罰款;

(3)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擅自與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

(4)乙方應根據甲方的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按時提交每月的施工計劃,有階段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期計劃以及相關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甲方批准後嚴格實施。

(5)自覺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甲方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和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6)按時提交有關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資料,配合甲方辦理交工驗收;

(7)乙方須保證甲方交付後的工地條件良好,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機具、週轉材料及其他設施,同時做好工地周邊建築羣、地下管線和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

(8)乙方必須爲進入本工地的所有職工辦理意外傷害等各類_____,其費用自理。乙方自行投保的範圍(內容)爲:按相關規定辦理。

(9)乙方要及時派駐合格的工地代表,施工期間如要更換代表,不得擅自更換,應提前通知甲方,並保證更換的代表是具有相應資質的。

(10)分包人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_____,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_____,支付_____費用。

第四條、承包價款的確定、支付與結算

1、本工程價款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本工程爲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建設單位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爲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外,結算時不再進行調整。

(2)本工程爲非招標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圖預算未審定前,合同價款(暫估價)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建設單位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爲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但_____結算的依據。結算價款以甲方審定的施工圖預算爲準。

2、價格調整的因素

(1)工程遇到下列情況乙方應在________日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________天內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_____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招標工程甲方或建設單位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

第五條、工程質量與檢查驗收

1、乙方按國家現行施工及驗收規範、評定標準、設計變更洽商單等組織施工,經建設單位及監理檢驗,達到交工驗收條件爲準;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交底記錄和甲方要求組織施工。未經甲方有關人員的書面通知,不得自行變更施工工序、質量標準、設計要求或自行進行材料代換。

3、工程質量按建設單位方規定要求合格率100%

4、乙方因施工質量問題,應無償返修至合格,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費用從承包費用中扣除,因甲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5、由於甲方供應材料質量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損失,整改費用由甲方支付。

6、由於甲方供應材料遲誤致使其他施工單位施工工序提前施工,而造成乙方施工經濟損失由甲方負擔經濟責任。

第六條、材料、機械設備供應與管理

1、本承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成品、構配件等由甲方供應管理,乙方按甲方制定的有關材料發放及使用管理規定進行領取、使用,不得浪費。因乙方原因造成浪費,甲方有權對浪費所造成的損失按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罰;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做到現場材料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日用日清,保持現場的整潔。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剩餘的材料應即時退庫,丟失剩餘材料按丟失材料原值從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剩餘的廢材料應即時運到甲方指定位置堆放,丟失使用剩餘的廢材料按原值從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5、乙方領用材料必須與使用材料、剩餘材料及廢材料相符,出現材料不符情況,按材料丟失處理。

第七條、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1、甲方對乙方承擔的本協議工程應進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並進行監督檢查。

2、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甲方發佈的安全操作規程,因乙方違章作業或違反有關規定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應配合土建施工單位實施施工作業場地的維護和清潔工作。

4、乙方所有特殊工種工人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安排無資質人員從事非本專業工作。

第八條、工期延誤

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不可抗力事件結束_____小時內,雙方就損失情況和工期延期進行協商,形成書面協議。

2、因建設單位或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備料款、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等建設單位或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3、因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提供施工現場水、電源、道路接通條件,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等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於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窩工,乙方要積極配合甲方,準備相應索賠資料向建設單位索賠,索賠費用分配雙方另行協商。

4、一週內非甲、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_____小時。

第九條、保密

1、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所獲得的圖紙資料及在施工過程中所取得的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工作成果屬甲方所有,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或合同履行完畢後以任何方式泄露。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把與合同有關的資料給出版社和新聞機構發表或學術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進行促銷和做廣告宣傳。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應用本工程圖紙資料。

4、對於乙方使用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甲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5、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保密資料依法定途徑公開前,同樣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工程轉包與再分包

乙方不得將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項目或勞務作業轉包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

第十一條、合同的擔保

1、__________自願爲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有義務(包括違約金、罰款)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本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終止或無效,________仍應依擔保約定繼續承擔擔保或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

2、保證人_______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範圍包括乙方因本合同及乙方承包的每一個工程項下的與履行施工合同有關的一切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拖欠的稅款;拖欠的人工工資;拖欠的材料∕設備款;拖欠的施工機械∕模板、鋼管租賃費;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金及賠償金;工期違約的違約金及賠償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金及賠償金;工傷賠償金等)、甲方爲乙方墊付的款項、違約責任及甲方爲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_____費、_____、鑑定費、差旅費等)。

3、_________保證期間自簽訂本合同起至乙方承包的工程全部竣工、保脩金收清後滿兩年時止(質量安全終身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沒按設計規範要求施工,監理下發整改通知達三次的;

(2)延期十天沒有進場施工,或拖延工期達施工進度計劃同期期限_____%的;

(3)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發生工傷事故後不及時處理影響工程進度或受害人向甲方主張權利的;

(4)拖欠材料、人工費用不及時處理,致使相關人員向甲方主張權利的。

2、甲方沒有按合同要求撥付工程款達應撥付工程款數額______%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應在甲方解除合同_______日內清場,每逾期一天,乙方自願按總工程價款的_______%作爲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產生糾紛,則各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可以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或者和解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乙方因本工程需要,以甲方名義對外提起訴訟的,甲方應予協助,相關律師代理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3、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_____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住所:

代表人:

聯繫方式: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蓋章):

住所:

代表人:

聯繫方式: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6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本工程由 承建。根據該工程圖紙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的相關要求,甲方將 分項工程發包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一、工程名稱:

二、承包範圍及方式:

三、工期要求:

滿足甲方施工進度總控制要求,乙方在此期限內完成承包範圍內的所有工程內容,若乙方拖延工期則給予20xx元/天處罰;若因甲方原因延期,乙方順延工期,注:(具體施工日曆天數隨土建方交驗時間而定)。

四、質量要求

1、按照設計施工圖紙及技術覈定單的要求施工,要求施工一次性驗收不滲不漏。若因質量問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施工方承擔。

2、執行標準:按行業標準執行。

4、此報價不提供稅票

五、工程款支付

1、隨甲方合同一起付款;

2、專業分包工程結束,項目經理應在15個工作中內完成與專業分包單位的終結結算,終結結算後方爲有效並付至此款的97%給乙方;

3、3%的質保金於質保期滿一週內無息支付給乙方。

六、工程計算:按圖紙設計施工面積計算。(注:附加層不計算面積。)

1、在保修期內,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滲漏,由乙方負責維修;

2、非乙方原因,(如防水層上安裝、打洞、接管、基礎下沉開裂等)造成的滲漏,如需乙方維修,工程費由甲方負責;

3、保修期: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

七、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向乙方提供防水施工所需的圖紙和施工部位;

2、提供符合防水施工質量要求的防水工作基面,保證防水操作面乾燥,進場施工前,甲、乙雙方辦理工序交接手續;

3、提供必要的材料堆放場所和工人住宿;

4、參與並配合乙方對半成品、成品的保護,儘量不安排工種交叉作業;

5、在施工過程中給予有效的配合;

6、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

7、對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進行驗收;

8、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對本工程進行驗收;

9、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對乙方違反安全規定或發現重大的安全隱患行爲有權要求整改;

10、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進行督促檢查,並根據項目有關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八、承包方的權力和義務

1、甲方通進場施工,在滿足防水施工條件下,乙方的材料、人員在兩日內必須到場。乙方常駐工地負責人: ,聯繫電話: 。

2、進入甲方工作區的人員應當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對施工人員應當進行施工前入場、安全、三級教育;

4、保證所提供的材料、設備和質量。向甲方提供的規格、數量、質量等相關證明;

5、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並及時整改;

6、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規範要求及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7、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

8、參與半成品和成品的保護,儘量不讓其他相關工種損傷、破壞防水層。

九、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可以解除

1、雙方協議解除;

2、因地震、戰爭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十、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約定義務而耽誤工期的,竣工日期應予以順延,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將每天按總金額的1%給以乙方違約金並承擔相應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規範及本合同要求的,應當無償維修或返工;

(2)因乙方原因如未能如期交工的,乙方將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十一、在本合同發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工程保修期滿合同價款結清後自動失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執叄份、乙方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7

甲方(承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分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建設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面積_______________ 結構_______________ 層數_______________ 跨度_______________

4、工程類別:

5、分包範圍:

6、質量要求 :按設計和施工規範進行施工,質量達到優良。

7、工期要求:按業主要求工期:

8、分包合同總價款: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元。

9、工程期限: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總工期爲_____個日曆天。

10、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中標通知書;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總包合同文件(除合同價款以外);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第二條、本合同條款符合總承包合同的要求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

1、甲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負責協助乙方對項目的施工組織與管理工作,保證按時開工

(2)按雙方的協商制訂生產、技術、質量、安全、材料等方面的管理規定和責任制,有權要求乙方按有關規定執行;

(3)按雙方商定的分工,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建築材料和設備

(4)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圖套,並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5)負責本工程的全面技術管理,批准施工技術方案,解決圖紙和施工中的技術問題,檢查監督乙方施工中的技術工作,認定合格後在有關技術資料中籤認;

(6)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對工程的進度進行檢查落實,及時完成驗收工作 ;

(7)按時交付工程價款。

(8)甲方派駐工地的代表需要符合一定的資質,施工期間如要更換代表,應提前通知乙方,並保證更換的代表是具有相應資質的。

2、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

(1)乙方訂立合同時應全面瞭解總(分)合同的各項規定;

(2)對本合同分包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圖套、驗收規範等施工,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製度,保證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自行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項罰款;

(3)自覺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甲方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和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4)乙方須保證甲方交付後的工地條件良好,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機具、週轉材料及其他設施,同時做好工地周邊建築羣、地下管線和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

(5)乙方必須爲進入本工地的所有職工辦理意外傷害等各類保險,其費用自擔;

(6)乙方要及時派駐合格的工地代表,施工期間如須更換代表,不得擅自更換,更換前,應提前通知甲方,並保證更換的代表是具有相應資質的;

(7)按期完成項目,按時提交有關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資料,配合甲方辦理交工驗收。

第四條、合同價款的確定、支付與結算

1、本工程價款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

(1)本工程爲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建設單位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爲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外,結算時不再進行調整。

(2)本工程爲非招標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圖預算未審定前,合同價款(暫估價)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建設單位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爲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但不作爲結算的依據。結算價款以甲方審定的施工圖預算爲準。

2、價格調整的因素

(1)工程遇到下列情況乙方應在________日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________天內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招標工程甲方或建設單位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

第五條、質量檢查與驗收

1、乙方按國家現行施工及驗收規範、評定標準、設計變更洽商單等組織施工,經建設單位及監理檢驗,達到交工驗收條件爲準;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交底記錄和甲方要求組織施工。未經甲方有關人員的書面通知,不得自行變更施工工序、質量標準、設計要求或自行進行材料代換。

3、工程質量按建設單位方規定要求合格率100%

4、乙方因施工質量問題,應無償返修至合格,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費用從承包費用中扣除,因甲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5、由於甲方供應材料質量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損失,整改費用由甲方支付。

6、由於甲方供應材料遲誤致使其他施工單位施工工序提前施工,而造成乙方施工經濟損失由甲方負擔經濟責任。

第六條、材料、機械設備供應與管理

1、本承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成品、構配件等由甲方供應管理,乙方按甲方制定的有關材料發放及使用管理規定進行領取、使用,不得浪費。因乙方原因造成浪費,甲方有權對浪費所造成的損失按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罰;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做到現場材料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日用日清,保持現場的整潔。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剩餘的材料應即時退庫,丟失剩餘材料按丟失材料原值從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剩餘的廢材料應即時運到甲方指定位置堆放,丟失使用剩餘的廢材料按原值從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5、乙方領用材料必須與使用材料、剩餘材料及廢材料相符,出現材料不符情況,按材料丟失處理。

第七條、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1、甲方對乙方承擔的本協議工程應進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並進行監督檢查。

2、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甲方發佈的安全操作規程,因乙方違章作業或違反有關規定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應配合土建施工單位實施施工作業場地的維護和清潔工作。

4、乙方所有特殊工種工人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安排無資質人員從事非本專業工作。

第八條、工期延誤

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不可抗力事件結束_____小時內,雙方就損失情況和工期延期進行協商,形成書面協議。

2、因建設單位或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備料款、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等建設單位或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3、因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提供施工現場水、電源、道路接通條件,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等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於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窩工,乙方要積極配合甲方,準備相應索賠資料向建設單位索賠,索賠費用分配雙方另行協商。

4、一週內非甲、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_____小時。

5、分包人不能按分包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因上述四款造成工期延誤的,分包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保密

1、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所獲得的圖紙資料及在施工過程中所取得的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工作成果屬甲方所有,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或合同履行完畢後以任何方式泄露。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把與合同有關的資料給出版社和新聞機構發表或學術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進行促銷和做廣告宣傳。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應用本工程圖紙資料。

4、對於乙方使用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甲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5、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保密資料依法定途徑公開前,同樣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工程轉包與再分包

乙方不得將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項目或勞務作業轉包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沒按設計規範要求施工,監理下發整改通知達三次的;

(2)延期十天沒有進場施工,或拖延工期達施工進度計劃同期期限_____%的;

(3)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發生工傷事故後不及時處理影響工程進度或受害人向甲方主張權利的;

(4)拖欠材料、人工費用不及時處理,致使相關人員向甲方主張權利的。

2、甲方沒有按合同要求撥付工程款達應撥付工程款數額______%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應在甲方解除合同_______日內清場,每逾期一天,乙方自願按總工程價款的_______%作爲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瑕疵的,都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解決爭議的方法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產生糾紛,則各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也可通過和解、調解的方式解決,非訴方式無法解決爭議時,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乙方因本工程需要,以甲方名義對外提起訴訟的,甲方應予協助,相關律師代理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代表: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蓋章):

代表: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8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

分包人:(全稱)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以下簡稱爲“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爲“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元(人民幣)

(小寫)¥:________元(人民幣)

三、工期

開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________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爲“分包工程”)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並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後生效。

承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分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簽字) 委託代理人:________(簽字)

合同員: _____(簽字、蓋章) 合同員: _____(簽字、蓋章)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範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爲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採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後,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後執行。

4 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範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後,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並且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後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關於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範圍及發生的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 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瞭解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複印件。分包人應全面瞭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並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爲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將被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6 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託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 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並在認爲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爲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後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於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7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爲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爲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並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後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 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後生效。

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繫時,分包項目經理應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徵得承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 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並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爲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 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後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准,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 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儘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爲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爲分包工程已採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 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並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 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4 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範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5 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 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 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並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並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 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准後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 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後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係。

20 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後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 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 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並經承包人確認後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並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複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於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爲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 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並視爲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於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爲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爲提供修復後竣工報告之日。

24 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後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 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

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 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後果

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爲,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並且不排除採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 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後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覆,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後,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

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覆,視爲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並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

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 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 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於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於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爲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30 保險

30.1 承包人應爲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爲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鼓勵分包人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 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 材料設備供應

32.1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爲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 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採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 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範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 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後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 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 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____________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除總包合同文件規定的語言文字外,本合同還使用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_______________

3.3 本分包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除以上工程建設標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均適用於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的內容和時間年月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年月日。

4 圖紙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 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託範圍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

4.3 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的責任和費用承擔:____________

4.4 關於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7 項目經理

姓名:職稱:(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8 分包項目經理

姓名:職稱:(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9 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2)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年月日;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年月日。

(3)承包人爲本分包工程的實施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

10 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設計內容和提交時間:

(3)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後天內向項目經理提交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爲:

承包人批准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年月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年月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年月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

(8)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

三、工期

14 工期延誤

14.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___

四、質量與安全

17 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雙方關於分包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 合同價款及其調整

19.2 本合同價款採用種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的,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爲:____________

(2)採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____________

(3)採用成本加酬金的,有關成本加酬金的約定爲:____________

19.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______________

20 工程量確認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

21 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______________

扣回時間和比例:____________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21.6 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時間和數額: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時間和數額:____________

安全文明施工費的使用要求和調整方式約定如下:____________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 竣工驗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日期:年月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份數份。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 違約

26.1 本合同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

26.2 本合同關於分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____________

(5)雙方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爭議

28.1 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爭議: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30 保險

30.1 承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____________

30.2 分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____________

31 擔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擔保方式:______________

擔保額度:______________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______________

擔保額度:______________

十、其他

32 材料設備供應

32.3 由分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37 合同份數

37.2 雙方約定本合同副本份,其中:一份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留存,承包人份,分包人份。

38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9

甲方(承包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乙方(分包人):住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風險提示:

分包合同條款內容應當規範、具體、具備可操作性,否則,如果承包人、分包人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低或差異大時,則訂出的合同內容不全,權利義務不均衡,那麼這些都在以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埋下伏筆,在訂立分包合同時,可以諮詢專業律師,避免某些條款遺漏,或者設計不嚴謹,造成不必要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建設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面積_______________ 結構_______________ 層數_______________ 跨度_______________

4、工程類別:風險提示:

允許分包的工程範圍應當在依據招標文件,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各項專業工程分包的總量超過承包人合同工程總量的30%的,或者專業工程分包管理費超過30%的(招標文件規定的稅費除外),這是底線,逾越底線均認定爲違法分包。同時,這裏也強調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凡再次分包也被認定爲違法分包。

另外,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如果存在違法分包的工程,當出現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那麼承包人也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分包範圍:

6、質量要求 :按設計和施工規範進行施工,質量達到優良。

7、工期要求:按業主要求工期:

8、分包合同總價款: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元。

9、工程期限: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總工期爲_____個日曆天。

10、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中標通知書;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總包合同文件(除合同價款以外);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第二條、本合同條款符合總承包合同的要求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

1、甲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負責協助乙方對項目的施工組織與管理工作,保證按時開工

(2)按雙方的協商制訂生產、技術、質量、安全、材料等方面的管理規定和責任制,有權要求乙方按有關規定執行;

(3)按雙方商定的分工,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建築材料和設備

(4)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圖套,並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5)負責本工程的全面技術管理,批准施工技術方案,解決圖紙和施工中的技術問題,檢查監督乙方施工中的技術工作,認定合格後在有關技術資料中籤認;

(6)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對工程的進度進行檢查落實,及時完成驗收工作 ;

(7)按時交付工程價款。風險提示:

駐工地代表實質上是建設單位派駐施工單位對該工程施工質量施工進度及造價等與施工發生一切密切聯繫諸方面和施工單位共同管理的代理人,是保證合同工期的實現的重要角色,發包方和承包方在選擇駐工地代表的時候應當謹慎選擇,以保障分包工程的順利進行。

(8)甲方派駐工地的代表需要符合一定的資質,施工期間如要更換代表,應提前通知乙方,並保證更換的代表是具有相應資質的。

2、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

(1)乙方訂立合同時應全面瞭解總(分)合同的各項規定;

(2)對本合同分包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圖套、驗收規範等施工,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製度,保證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自行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項罰款;

(3)自覺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甲方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和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4)乙方須保證甲方交付後的工地條件良好,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機具、週轉材料及其他設施,同時做好工地周邊建築羣、地下管線和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

(5)乙方必須爲進入本工地的所有職工辦理意外傷害等各類保險,其費用自擔;

(6)乙方要及時派駐合格的工地代表,施工期間如須更換代表,不得擅自更換,更換前,應提前通知甲方,並保證更換的代表是具有相應資質的;

(7)按期完成項目,按時提交有關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資料,配合甲方辦理交工驗收。

第四條、合同價款的確定、支付與結算

1、本工程價款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

(1)本工程爲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建設單位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爲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外,結算時不再進行調整。

(2)本工程爲非招標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圖預算未審定前,合同價款(暫估價)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建設單位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爲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但不作爲結算的依據。結算價款以甲方審定的施工圖預算爲準。

2、價格調整的因素

(1)工程遇到下列情況乙方應在____日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________天內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招標工程甲方或建設單位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

第五條、質量檢查與驗收

1、乙方按國家現行施工及驗收規範、評定標準、設計變更洽商單等組織施工,經建設單位及監理檢驗,達到交工驗收條件爲準;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交底記錄和甲方要求組織施工。未經甲方有關人員的書面通知,不得自行變更施工工序、質量標準、設計要求或自行進行材料代換。

3、工程質量按建設單位方規定要求合格率100%

4、乙方因施工質量問題,應無償返修至合格,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費用從承包費用中扣除,因甲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5、由於甲方供應材料質量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損失,整改費用由甲方支付。

6、由於甲方供應材料遲誤致使其他施工單位施工工序提前施工,而造成乙方施工經濟損失由甲方負擔經濟責任。

第六條、材料、機械設備供應與管理風險提示:

如果是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1、本承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成品、構配件等由甲方供應管理,乙方按甲方制定的有關材料發放及使用管理規定進行領取、使用,不得浪費。因乙方原因造成浪費,甲方有權對浪費所造成的損失按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罰;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做到現場材料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日用日清,保持現場的整潔。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剩餘的材料應即時退庫,丟失剩餘材料按丟失材料原值從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剩餘的廢材料應即時運到甲方指定位置堆放,丟失使用剩餘的廢材料按原值從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5、乙方領用材料必須與使用材料、剩餘材料及廢材料相符,出現材料不符情況,按材料丟失處理。

第七條、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1、甲方對乙方承擔的本協議工程應進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並進行監督檢查。

2、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甲方發佈的安全操作規程,因乙方違章作業或違反有關規定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應配合土建施工單位實施施工作業場地的維護和清潔工作。

4、乙方所有特殊工種工人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安排無資質人員從事非本專業工作。

第八條、工期延誤

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不可抗力事件結束_____小時內,雙方就損失情況和工期延期進行協商,形成書面協議。

2、因建設單位或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備料款、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等建設單位或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3、因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提供施工現場水、電源、道路接通條件,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等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於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窩工,乙方要積極配合甲方,準備相應索賠資料向建設單位索賠,索賠費用分配雙方另行協商。

4、一週內非甲、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_____小時。

5、分包人不能按分包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因上述四款造成工期延誤的,分包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保密

1、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所獲得的圖紙資料及在施工過程中所取得的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工作成果屬甲方所有,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或合同履行完畢後以任何方式泄露。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把與合同有關的資料給出版社和新聞機構發表或學術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進行促銷和做廣告宣傳。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應用本工程圖紙資料。

4、對於乙方使用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甲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5、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保密資料依法定途徑公開前,同樣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工程轉包與再分包乙方不得將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項目或勞務作業轉包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沒按設計規範要求施工,監理下發整改通知達三次的;

(2)延期十天沒有進場施工,或拖延工期達施工進度計劃同期期限_____%的;

(3)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發生工傷事故後不及時處理影響工程進度或受害人向甲方主張權利的;

(4)拖欠材料、人工費用不及時處理,致使相關人員向甲方主張權利的。

2、甲方沒有按合同要求撥付工程款達應撥付工程款數額______%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應在甲方解除合同____日內清場,每逾期一天,乙方自願按總工程價款的_______%作爲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瑕疵的,都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解決爭議的方法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產生糾紛,則各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也可通過和解、調解的方式解決,非訴方式無法解決爭議時,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乙方因本工程需要,以甲方名義對外提起訴訟的,甲方應予協助,相關律師代理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風險提示:

分包合同有關工程量變更及單價調整,不可抗力事件的損失承擔,相應工期,竣工驗收條件、方法、標準,結算的條件、標準,質保金比例、支付,違約責任等必須與總包合同約定的相應內容一致,特別要堅持大多數分包合同的結算必須在總包合同結算之後進行,降低資金支付風險,防止因分包合同的不一致造成總包單位額外損失的發生。

建議在起草或者簽訂分包合同之前,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意見,以防止風險出現。甲方(蓋章):代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蓋章):代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爲了確保工程優質、高效的完成,保證雙方的利益公平、合理,經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範圍及質量要求:

(一)土方工程

1.鋼筋、砼、模板、架子搭拆、放線等工作。

2.砌體、抹灰(除一般抹面外還包括抹找平層、保護層等工作)。

3.支架安裝,蓋板、井蓋安裝填縫。

4.耗材(包括扎絲、鐵釘、鐵絲、膠帶、模板用油、海綿條等)週轉材料(包括模板及配製模板用的原材料、設施料等)小型機械(包括攪拌機、鋼筋加工機械、木工機械、砼震動泵、平板振動器及現場倒運工具和作業工具等)小型工具等。

5.施工現場用水:甲方承擔購水費用。

6.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勞保防護用品等。

7.承包範圍不包括提供鋼筋、商砼、沙子、石子、水泥、磚等主要材料。

(二)鋼筋工程

1.鋼筋翻樣。

2.鋼筋機械就位、操作、工作臺製作、安裝和佈置。

3.乙方結構工程中所直接使用的材料的二次倒運(不包括因甲方發生的反覆倒運)歸堆碼垛、除浮鏽、原材料的標識工作。

4.鋼筋合理下料,運至工作面及鋼筋焊接。

5.鋼筋製作:

①除鏽、調直、切斷、冷拉。

②鋼筋的電弧焊、綁條焊、平直鋼筋閃光對焊。

③對綁紮後的成品鋼筋進行有效的保護。

④馬凳筋、梯子筋、保護層墊塊的安放。

⑤鋼筋水平、垂直控制限位卡具的加工。

⑥設計洞口、施工預留洞口的鋼筋切割,洞口加筋的製做、綁紮、連接。

⑦工作面行人通道的搭設拆除,澆搗混凝土時鋼筋保護工作。

⑧班組自檢、互檢、交接檢,向甲方報送自檢記錄,參與甲方、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及隱蔽工程驗收。

⑨嚴格按照文明工地的要求,工完場清,保持工作面整齊乾淨,無散落材料。

6.鋼筋進場卸車。

(三)模板工程

1.依據工程的結構特點,制定詳細的模板施工方案和施工操作工藝,甲方審定後,共同遵守。

2.提供詳細的模板工程的材料計劃,供甲方審定。

3.嚴格依照藍圖繪製模板詳圖,進行模板的製作、拼裝。

4.木工機械就位,操作、保養,安裝、佈置。

5.模板及配製模板用的原材料、設施料(鋼管、扣件、卡具、腳手板、對拉螺栓等)到場後的二次倒運、歸堆碼垛。

6.模板的安裝、加固、校正、拆除:

①模板的清理、刷油、擦光,模板的嵌縫、貼海棉條。

②支模所需的各種材料(模板、方木、鋼管、扣件、卡具、腳手板、螺栓等)的場內水平、垂直運輸,且在工作面上分類整齊堆放。

③支模所用腳手架的搭拆。

④嚴格按照圖紙及規範要求對模板進行就位、加固、校正。

⑤拆除後的清理、刷油及整理工作。

7.模板加工場、堆放場地及模板安裝工作面要按文明工地要求,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堆放要整齊劃一。加工場地、堆放場地及工作面應隨時保持整潔做到工完場清。模板加工的餘料、刨花、鋸沫清理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按甲方的要求,清理、堆放。

8.模板安裝完畢後的自檢、互檢、交接檢,向甲方報送自檢記錄,參與甲方、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及隱蔽工程驗收;混凝土澆灌過程的模板看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工程質量。

9.模板的拆除,清理、刷隔離劑保護、材料分類堆放、碼垛。

10.施工過程中,合理節約材料。

11.模板材料進場卸車。

(四)混凝土工程(商品混凝土)

1.施工方案和操作工藝的制定。

2.混凝土輸送管道的佈設、安、拆,臨時運輸及施工通道的搭拆。

3.嚴格按照清水混凝土的操作工藝進行澆灌、振搗、抹面、覆蓋塑料薄膜或麻袋澆水養護,精心施工,做好成品保護。

4.本着對甲方高度負責的態度,確保不浪費混凝土,對工作面散落的混凝土、砂漿及時清理再利用,澆搗混凝土的區域隨時保持乾淨。

5.每次澆搗完畢後,泵管的拆除、清洗,輸送泵場地的清理。

(五)砌體工程

1.熟悉施工圖紙,佈置操作地點,領退料具,隊組自檢並配合受檢,運輸道搭拆,整個施工現場內一切所需材料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的裝卸和運輸(含人力運輸、人力傳遞或機械配合運輸,含超遠距離運輸及超高運輸,含反覆多次轉運)。

2.清理基層,拉線,彈線,吊線,立皮數杆,篩砂,調製砂漿,配合做砂漿試塊,搭拆所有砌體架子(含超高),砌體外架翻板,選磚,鋪漿,砌磚,勾縫,安放木磚、鐵件,預留孔洞凹槽,落地灰回收重新使用,清理碎磚及其它建築垃圾並裝袋運至地面指定地點堆放等。同時做好磚縫灰漿養護工作。

3.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以上未列出的而預算定額和勞動定額砌體工程應包含的其他工作內容。

(六)架子工程

乙方負責乙方承包範圍內施工所需架子、鋼筋棚、木工棚搭設、拆除(不含主體完成後乙方人員撤場後拆除內容)。

(七)質量標準

確保獲得溝道主體合格優質工程。

(八)工程進度

根據甲方的進度安排,以甲方確定的進度計劃爲準。

(九)文明施工

乙方保證自己的施工區域、作業面、生活區保持整齊、乾淨、無散落材料。爭取達到安全文明示範工程標準。

三、雙方履行的責任、權利

(一)甲方責任、權利

1.全面負責現場的施工組織工作,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制定工程的生產計劃,確保生產均衡性和連續性。

2.向乙方提供技術資料,並進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負責對乙方管理、監督、檢查、驗收等職能工作。如乙方在質量、工程進度等方面達不到要求,甲方有權責令其及時退場。

3.甲方按照工程進度,根據施工需要向乙方及時提供工程施工中所需要的各種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須保證質量合格)。乙方對材料要合理使用,避免浪費。

4.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私自接拆甲方提供範圍以內電源、開關,違反操作規程者,發生的一切後果均由乙方負責。

5.甲方負責現場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對乙方施工人員甲方要進行進場前安全教育。宣傳正確使用安全“三-寶”完善安全防護措施。在現場周圍和重點防範部位必須設立警示牌。甲方還應建立健全現場安全制度,逐日進行安全檢查。對違反安全制度的乙方人員,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停工及罰款處理。

6.甲方現場制定的管理制度,在不違反合同的前提下,乙方應積極的配合、遵守:甲方下達的質量、工程進度、安全、技術等指標任務,乙方應努力完成。若乙方逾期不能完成施工計劃,甲方要根據施工整個過程進行分析。尋找原因,責任落實到人,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做出處理。

7.甲方協助乙方處理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費用由責任方承擔),乙方進入工地後必須給全體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8.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住宿辦工用房、食堂餐廳用房、生活用水用電等到條件。

(二)乙方責任、權利

1.乙方進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乙方將所有施工人員工資表及進場人員花名冊及各工種上崗證複印件上報到項目部。

②應配備一套完整的具有豐富施工管理經驗,責任心及事業心強、業務技術精通的管理班子及聯繫方式報甲方備案,需要調整要及時向甲方報告,並保證配備滿足該項目施工要求的人數及技術水平,具體要求以甲方現場要求爲準。

③嚴禁使用童工和體、智殘缺工人。

2.乙方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區域,必須按甲方要求的質量、安全和進度組織施工。同時乙方不能轉包工程,否則,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同時所發生的工程款甲方有權拒付。

①質量要求:乙方必須按施工規範、圖紙設計、答疑文件、等相關文件的要求精心組織施工,按照甲方現場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交底進行操作。乙方要建立自查自檢與工序交接制度,嚴把質量關,質量必須到合格,爭取優良。如果因乙方施工人員操作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應承擔一切責任。若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因工程質量或工期造成甲方、監理、業主嚴重不滿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____日內無條件退場,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損失費用,乙方承擔由此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②安全要求:甲方、乙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頒佈實施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乙方進場時協助甲方做好進場前安全教育。進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對於高空作業,必須嚴加防範,繫好安全帶。室外高空作業操作前首先檢查腳手架是否安全,是否牢固等。如發現不安全因素,乙方應及時排除,直至消除安全隱患,符合安全操作規範後方可施工。在專人動用簡單機械電鋸、電刨、砂輪機時,要注意用電設施的接線是否正確、安全,電線是否損壞、老化、開裂、裸露等。使用時要正確操作,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在模板支拆進程中,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防止模板、卡具、扣件及穿牆螺栓等材料墜落傷人。如果乙方人員在施工操作中,不按安全規範進行施工,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若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協助。

③進度要求: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雙方議定的進度計劃進行組織施工,若工程達不到要求,是乙方的原因,乙方承擔責任,每拖延一天甲方按____元/天對乙方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者,甲方有權責令其及時退場,並由乙方承擔甲方損失;甲方的原因,甲方承擔責任。

④工完場清與文明施工要求:乙方應有計劃、有秩序的組織施工,做到工完場清料清。任何一道工序施工完畢,多餘的材料必須清理乾淨,分類堆放。施工現場要做到隨手清,要把所有的材料堆放在指定的地方。對於不使用的材料應及時退還甲方,以免造成材料積壓、浪費等現象。

⑤施工中發現的安全、技術質量等問題要及時向甲方彙報,加強雙方的工作聯繫,解決現場的問題隱患,對質量、安全方面的隱患,不準自行盲目處理。

⑥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地方法規及國家法律。

⑦做好工程過程驗收申報工作,要以積極熱情的態度接受甲方、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監督、檢查。配合施工中的各項檢查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三)材料管理

1.甲方的材料管理應該是過程控制,對於當時發生的問題必須當時解決或處理,以真正達到合理使用材料節約成本的目的。乙方必須在施工過程中及時的配合甲方的管理。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限額領料制度,對於超限額材料部分按市場價由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丟失責任由乙方負責,費用由乙方承擔。材料量以乙方簽字的出料單爲依據。

3.乙方若發現其它偷竊材料和破壞工具、設施、設備的行爲,應立即向甲方反映並協助甲方處理。

4.因材料的問題而發生的甲方對乙方的扣款調撥,必須由乙方的現場總負責人簽字方纔有效。

四、結算及付款辦法:

1.按實際施工工程量計算。

2.承包單價:磚砌地溝單價____元/米;砼電纜溝單價爲____元/米;檢查井單價爲____元/座;人孔井單價爲____元/座;挖土單價爲____元/m3;____灰土回填單價爲____元/m3;素土回填單價爲____元/m3;餘方棄置單價爲____元/m3;承包總價(暫估):________元(¥________)。

3.零星借用工綜合單價____元/工日(人民幣),若發現乙方虛報零工,將處以____倍以上罰款。

4.承包範圍以外的工程量變更參考市場價結算。

5.該合同單價包含管理費、利潤、稅金及其他費用。

6.工程款的支付:

1)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執行甲方與業主簽訂的主合同付款相應條款,如業主在乙方承包範圍竣工時未支付甲方工程款,甲方應適當支付乙方已竣工工程量的部分工程款。

2)進度款按月進度支付完成量(經監理單位、總包方驗收合格的工程量)____%的進度款,支付時間爲次月建設單位付款後____個工作日內(扣除當月罰款單、扣款單)。

3)竣工驗收合格後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剩餘款項結算後付至結算總價的____%,____%質保金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起____個月內一次付清(扣除甲方維修費用)。

五、驗收標準:

1.雙方約定工程質量標準:合格工程。

2.工程質量按照最新頒佈的驗收規範進行驗收。

六、合同說明及獎罰辦法:

1.若工程質量達不到合格,是乙方原因造成,乙方負責一切損失,因甲方的材質及投入不到位甲方負責一切損失。

2.若乙方拖欠參加本工程項目施工的民工工資,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甲方有權處以乙方拖欠工人工資的雙倍欠款(工資)的罰款。

3.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在實際施工過程和執行合同的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有爭議的問題,雙方應本着公正、客觀、平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七、其它約定

1.合同是雙方最高法律文件,任何一方的言行都不能超越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另一方都有追究的權利。

2.甲乙雙方在施工過程中若發生甲方對乙方罰款或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賠等問題,不能超過合同的範圍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則辦理有關處罰或簽證的手續。

3.“罰款”是一種迫不得已的管理手段,而不是目的,對於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有違反合同的事,甲方應先簽發工作聯繫單或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若乙方不能按時有效的整改,甲方可以對乙方給予適當的處罰。處罰必須遵守及時性、公開性、公正性三原則。及時性要求當時發生的問題立即(或二日內)做出書面處理,;公開性是要求罰款要公佈以起到教育的目的;公正性是指罰款不能違反合同和違背國空有關政策、法規的準則。

4.爲保證質量、加快進度,必須保證工序的按時、順利交接,要求甲方的管理人員必須過程控制、跟蹤檢查、及時驗收,同時甲方應保證工程監理人員的驗收應不分晝夜的隨工序跟進,不要出現“檢查滯後”和“驗收滯後”的現象。

5.甲方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乙方進行管理時必須文明管理,雙方都應做到文明行爲、文明用語、互相尊重。

6.甲方有事需要乙方協助的,乙方應力所能及協助。

7.文明施工:如乙方能及時將甲方場容、場貌及各項要求都達標了,給甲方帶來經濟效益社會名譽,應給乙方相應的經濟補貼。

8.文明施工的道路硬化等工作由乙方負責完成,勞務費用由乙方承擔。

9.乙方對甲方的材料應合理使用,不得浪費。在施工過程中,甲方發佈的材料管理規定及處罰與合同是有同等約束力。

10.對於符合事實的罰款單,乙方不得拒籤。

11.乙方應辦理好相關的勞務手續,凡涉及勞動部門的證件,費用乙方應自理。

八、暫按此合同承包範圍,若乙方不能達到甲方質量、進度要求,甲方有權調整乙方承包範圍。

九、合同簽定後,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合同,不經雙方協商同意,任意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另有約定除外),否則違約方承擔一切責任及經濟損失。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工程完工結算付款完畢後自行失效。

十一、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友好協商。

甲方(蓋章):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

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 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

乙方開戶行: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11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本工程由 承建。根據該工程圖紙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的相關要求,甲方將 分項工程發包給乙方,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共識:

一、工程名稱:

二、承包範圍及方式:

三、工期要求:

滿足甲方施工進度總控制要求,乙方在此期限內完成承包範圍內的所有工程內容,若乙方拖延工期則給予20____元/天處罰;若因甲方原因延期,乙方順延工期,注:(具體施工日曆天數隨土建方交驗時間而定)。

四、質量要求

1、按照設計施工圖紙及技術覈定單的要求施工,要求施工一次性驗收不滲不漏。若因質量問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施工方承擔。

2、執行標準:按行業標準執行。

4、此報價不提供稅票

五、工程款支付

1、隨甲方合同一起付款;

2、專業分包工程結束,項目經理應在15個工作中內完成與專業分包單位的終結結算,終結結算後方爲有效並付至此款的97%給乙方;

3、3%的質保金於質保期滿一週內無息支付給乙方。

六、工程計算:按圖紙設計施工面積計算。(注:附加層不計算面積。)

1、在保修期內,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滲漏,由乙方負責維修;

2、非乙方原因,(如防水層上安裝、打洞、接管、基礎下沉開裂等)造成的滲漏,如需乙方維修,工程費由甲方負責;

3、保修期: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

七、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向乙方提供防水施工所需的圖紙和施工部位;

2、提供符合防水施工質量要求的防水工作基面,保證防水操作面乾燥,進場施工前,甲、乙雙方辦理工序交接手續;

3、提供必要的材料堆放場所和工人住宿;

4、參與並配合乙方對半成品、成品的保護,儘量不安排工種交叉作業;

5、在施工過程中給予有效的配合;

6、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項;

7、對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進行驗收;

8、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對本工程進行驗收;

9、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對乙方違反安全規定或發現重大的安全隱患行爲有權要求整改;

10、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進行督促檢查,並根據項目有關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八、承包方的權力和義務

1、甲方通進場施工,在滿足防水施工條件下,乙方的材料、人員在兩日內必須到場。乙方常駐工地負責人: ,聯繫電話: 。

2、進入甲方工作區的人員應當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對施工人員應當進行施工前入場、安全、三級教育;

4、保證所提供的材料、設備和質量。向甲方提供的規格、數量、質量等相關證明;

5、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並及時整改;

6、嚴格按照設計圖紙規範要求及施工方案進行施工;

7、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

8、參與半成品和成品的保護,儘量不讓其他相關工種損傷、破壞防水層。

九、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可以解除

1、雙方協議解除;

2、因地震、戰爭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十、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約定義務而耽誤工期的,竣工日期應予以順延,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將每天按總金額的'1%給以乙方違約金並承擔相應責任。

2、乙方違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國家規範及本合同要求的,應當無償維修或返工;

(2)因乙方原因如未能如期交工的,乙方將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十一、在本合同發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工程保修期滿合同價款結清後自動失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執叄份、乙方貳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12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書

承包人(全稱):

分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 (以下簡稱爲“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上總承包合同 (以下稱爲“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範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 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爲: 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爲: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爲“分包工程”),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並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範圍內的工程。

1.8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爲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採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日期。

1.20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後,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索陪: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人,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 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後執行。

4、圖紙

4.1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範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後,應當繼續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並且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在J序、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後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關於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範圍及發生的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瞭解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廣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複印件。分包人應全面瞭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並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爲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將被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託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分包人或工程師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並在認爲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爲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後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於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7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爲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爲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並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後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後生效。

8.3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繫時,分包項目經理應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徵得承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設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並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爲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322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他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後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准,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儘快撤離現場。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爲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爲分包工程已採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12.2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並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範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應按照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的條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並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分包人應允許並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准後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後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係。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後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e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並經承包人確認後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並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複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於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22.4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爲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歇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大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並視爲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於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爲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爲提供修復後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後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 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7天內,將竣35212程交付承包人。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預付款、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2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後果

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爲,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並且不排除採用其他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以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後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覆,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後,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

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 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覆,視爲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准。

27.4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他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他資料以及保持並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

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陪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件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撮失虛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於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於發包人、承包人或其他分包商的行爲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30、保險

30.1承包人應爲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爲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分包人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爲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採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範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後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條款、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除總包合同文件規定的語言文字外,本合同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3.3本分包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 ,除以上工程建設標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均適用於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的內容和時間 年 月 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 年 月 日。

4.圖紙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 。

4.2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託範圍及費用承擔:

4.3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4.4關於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7.項目經理

姓名: 職稱: (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項目經理

姓名:職稱:(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2)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 年 月 日。

(3)承包人爲本分包工程實施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

(4)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設計內容和提交時間:

(3)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定生效後 天內向項目經理提交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擔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爲:

承包人批准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8)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雙方關於分包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其調整

19.2本合同價款採用 種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的,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爲:

(2)採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的,有關成本加酬金的約定爲:

19.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0、工程量確認

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量: 扣回時間和比: 。

21.2承包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份數 份。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本合同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6.2本合同關於分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5)雙方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8、爭議

28.1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30、保險

30.1承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30.2分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31、擔保

31.1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金額爲:

擔保方式爲:

31.2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金額爲:

擔保方式爲:

31.3其他提保事項約定: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3由分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37、合同份數

37.2雙方約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承包人 份,分包人 份。

38、補充條款: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13

承包人:

分包人: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承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工程分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爲加快 項目工程施工進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規、規章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資質、註冊情況及納稅身份情況

1.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註冊號:

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1.2企業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編號:

發證機關:

資質專業及等級: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叄級、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叄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叄級、機電工程總承包叄級、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承包叄級、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叄級。

複審時間及有效期:

1.3 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

許可範圍:建築施工

有效期:

1.4 乙方爲:一般納稅人。

第二條 工程概況

2.1分包工程名稱:專變配電工程;

2.2分包工程地點:南寧市江南區____X;

2.3分包工程承包範圍及工作內容:專變配電工程(具體見附件一《工程量清單》);

2.4分包工程數量:/(具體見附件一《工程量清單》)。

附件一《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爲合同數量,僅作爲雙方簽訂合同的依據,實際結算數量以設計圖紙和技術交底爲基礎,並以乙方實際完成、依據《工程量清單》中的計量規則由甲方工程技術人員收方、技術負責人審覈籤認、預算合同人員複覈、監理和業主認可的合格工程數量爲準。工程量清單的任何錯誤和遺漏,不能免除乙方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按圖紙、規範履行合同的責任。乙方承諾:甲方有權根據施工需要調整乙方承包範圍內的施工項目和施工數量,乙方不得因此而提出索賠。

第三條 分包合同價款

3.1本合同暫定總價(含增值稅)__ 元(大寫:人民幣__)。其中,不含稅價款爲__元(大寫:人民幣____ ),增值稅稅率爲10.00%(乙方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合同內容,增值稅稅率爲10.00%,最終以乙方開具的滿足甲方財務要求的發票的金額爲準),增值稅:__XX元(大寫:人民幣:__X)。此價格僅爲雙方簽訂合同時暫定價格,最終結算以《工程量清單》(附件一)所列細目的單價和施工圖範圍內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數量爲準。

3.2分項單價:見附件一《工程量清單》。

3.2.1本合同爲綜合固定單價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本合同單價。

3.2.2本合同單價是按總包合同質量標準實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單》所列項目所有工作內容的綜合單價,除《工程量清單》中註明的以外各項目合同單價中已包含了乙方爲完成各項目需要的勞務、小型機械、輔助材料及配件、水電氣、安裝、缺陷修復、利潤、環保、文明施工、調遣(進出場)、臨時工程的建設與拆除、治安管理等費用,動力費用(燃油、電力等);材料、設備二次倒運費用;工料機漲價引起的風險費用;測量複覈引起的臨時停工費用;建設單位、監理等檢查引起的停工費用;各類社會保險及傷害險等保險費用;甲供材料、週轉料、機械設備的看護費用;管理費用;第三方配合費或其他在施工中需要乙方配合的費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一般風險等。

3.2.3因變更設計或其他原因增減的工作項目和數量按照雙方確認的固定綜合勞務單價辦理。勞務單價中未列明的項目,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未列明的工作項目乙方未籤認的,比照《工程量清單》中相類似細目進行組價。

第四條 合同工期

4.1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爲:40天。

4.2 合同開工日期:以甲方通知時間爲準;

4.3 詳細施工計劃(含節點計劃)甲方將根據業主總工期及分項工期要求另文下達,作爲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須嚴格執行。

4.4 本合同中對於工程工期暫無法確定時,開竣工時間以甲方施工計劃安排爲準。

4.5 爲保證工期,乙方須按附件二《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機械設備表》中所列項目組織機械進場,進場前雙方必須辦理檢驗手續。

4.6 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工期組織施工,確保甲方總工期目標的實現。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甲方損失的費用由乙方負擔;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調整,須經甲方書面確認,因工期調整可能產生的相關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不再另行考慮。

4.7因政府、業主、甲方等原因導致項目不能及時開工或停工、窩工給乙方造成的人員、機械誤工損失等風險已計入工程量清單的各項單價中,甲方不再補償。

4.8若乙方嚴重影響甲方施工進度超過28天的,甲方有權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並重新挑選施工隊伍進場。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退場通知書後3日內退場完畢。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責任及甲方重新挑選施工隊伍進場施工的費用以及甲方所接受的罰金、索賠等費用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質量標準

5.1 工程質量標準爲:滿足甲方與業主總包合同對工程質量的約定。其中質量標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所列內容:

5.1.1 《質量驗收標準》;

5.2 具體施工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5.2.1 乙方應按本工程採用的施工技術規範,甲方提供的施工圖及下發的技術交底要求,合理組織施工,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工程質量。

5.2.2 甲方按總包合同約定的有關質量標準對乙方完成的工作進行驗收。如果質量不符合標準,乙方必須返工修復,其費用損失由乙方承擔,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又無法修復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包括業主質量罰款等全部經濟損失,且工期不予順延,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5.2.3 乙方在每道工序完成並自檢合格後通知甲方,甲方驗收合格後通知現場監理進行驗收檢查。每道工序經甲方、現場監理驗收合格後方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時乙方安排人員及車輛進行配合;施工現場發生違規行爲,甲方有權制止和下發暫停施工令。甲方、現場監理進行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5.2.4 甲方及上級部門對乙方施工現場質量進行檢查時,乙方要提供相關資料(含措施費用憑證),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乙方要認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及時上報甲方進行復查。

5.2.5 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做好單項、單位、分部、分項、檢驗批工程的質量記錄、評定工作,保證工程質量評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

5.2.6 乙方如果出現質量事故,必須在第一時間上報甲方,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2.7 本工程缺陷責任期爲12月,保修期爲12月,乙方及其人員對本合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缺陷責任、保修時間從本項目工程正式竣工驗收日期算起。

第六條 材料供應、機械租賃和試驗檢測

6.1材料供應:

6.1.1本工程甲供材料爲:無。

6.1.2乙方指定 ,身份證號: :爲本工程材料領用人,負責材料的領用和籤認工作。如需變更領用人,則需將乙方開具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個人簽字等資料在甲方財務、物資等相關部門留底備案。

6.1.3 乙方每月日以前向甲方上報下月甲供材料的書面材料計劃,若不及時上報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費用乙方自負。甲供材料交貨地點爲甲方料庫或料場,乙方依據材料計劃及甲方材料管理程序辦理領料手續。

6.1.4乙方在施工中不得偷工減料,但對其丟失、損壞以及其他原因導致使用的材料超過規定損耗範圍的,甲方在每期結算時對損耗進行覈算,對超出約定損耗範圍外的材料由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材料價格進行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市場價110%進行賠償)。

6.1.5 合同明確的甲供材料,乙方必須無條件使用,嚴禁自行採購,否則甲方有權認定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須無償返工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且乙方領用出庫的材料由乙方自行保管、堆碼、遮蓋,費用由乙方承擔,保管、堆碼、遮蓋應符合甲方相關要求,並接受甲方監督。所有乙方領用的甲方材料發生的二次及多次轉運均由乙方負責並承擔轉運費用。

6.1.6乙方自行採購的輔料,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及檢驗報告單,並經甲方檢驗後方可使用,否則,視爲乙方使用了不合格材料,乙方必須無償返工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甲方的檢驗不免除乙方對其所購材料質量應負的責任和義務,使用該材料對工程和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乙方應承擔一切責任。

6.1.7因天氣、便道等原因致使車輛無法正常進入工地,乙方應積極配合,保證材料到場,若乙方不配合造成材料短缺,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乙方承擔。

6.1.8甲方將施工用電接至二級配電箱, 二級以下配電箱由乙方負責;甲方提供施工用水接入端口;乙方的用電、用水設備、線路、電費、水費由乙方自行負責並承擔費用。如該費用由甲方墊付的,甲方有權從乙方合同價款中直接扣除。

6.2機械設備和週轉材料

6.2.1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配備滿足本工程需要的機械設備和週轉材料。甲方也可根據情況將自己所有的週轉材料和機械租賃給乙方使用,雙方另行簽訂租賃使用合同。

6.2.2乙方自備的機械設備需符合安全性能要求,滿足施工需要。乙方機械設備進場後、使用前,由甲乙雙方共同對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進場機械進行現值評估,評估結果由雙方籤認後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進場的機械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

6.2.3 乙方同意:乙方中途退場,若甲方不使用乙方機械設備時,乙方進場的所有機械設備無條件退場,不得遺留甲方工地,阻礙甲方施工,乙方怠於撤離,導致機械設備損壞遺失的後果,或由此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若甲方須繼續使用乙方機械設備,則按照第6.2.2條機械進場評估現值扣除施工期間折舊後轉讓給甲方(折舊標準執行甲方的相關規定)或雙方協商由甲方承租。

6.3 試驗檢測

甲方在現場設置工地試驗室,乙方施工範圍內的工程試驗檢測項目應在甲方工地試驗室進行試驗和檢測,其費用由乙方承擔,根據雙方籤認的試驗檢測數量依以下項目和單價在每次對乙方結算時予以扣除。甲方工地試驗室不能進行的試驗檢測項目應在甲方指定的機構進行,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甲方:

7.1.1 全面負責與設計單位、業主、監理的聯繫和協調工作。加強對乙方施工人員的定期點名制度,加強過程管控。

7.1.2 負責該工程項目控制測量、複測、試驗工作,及時提供設計圖紙、工程地質及地下管線等有關資料(變更原因影響的除外),負責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協助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技術難題。向乙方提供工程定位樁、水準點、座標控制、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安全、質量和環境標準。

7.1.3負責工程測量定位、沉降觀測,組織圖紙會審,統一安排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驗收,負責竣工資料及各種質量評定表的收集、整理和彙總。

7.1.4 負責按合同約定供應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設備。

7.1.5負責對乙方使用本合同資金的情況進行過程監控,乙方應保證專款專用。

7.1.6 負責依據業主、監理及上級管理單位和部門的要求,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項管理辦法並送達乙方。

7.1.7負責工程的施工檢查,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進度等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向乙方派出質量監督員,監督乙方施工質量、現場管理、原材料使用。對不符合技術規範及質量要求的行爲,有權要求乙方停工整頓或依據甲方的管理規定進行違約處理。

7.1.8 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質量等級及施工圖設計(含變更設計)、該項目規定使用的《技術規範》、甲方有關技術文件要求對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進行檢查、驗收、評比、兌現獎罰。

7.1.9 負責按本合同約定辦理結算、支付。

7.1.10負責進行工程各項常規試驗和委外檢測,其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在乙方的計價款中扣除。

7.1.11根據發包人(業主)對工期的要求及乙方合同履行情況,調整工程內容和工程數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賠。

7.1.12監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資支付情況。如乙方未按時支付其員工(包括農民工)工資時,甲方有權採取相應的解決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直接從乙方應得合同價款中代爲支付,甲方的代爲支付視爲對乙方合同價款的支付。

7.1.13如乙方爲履行本合同向他人租賃物資、購買材料等,但未及時結清租賃費、購貨款及其他一切款項的,甲方有權暫不向乙方支付剩餘合同價款或在剩餘合同價款中直接扣除代乙方支付。

7.1.14 甲方的駐工地代表若發生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

7.1.15甲方提供的機械設備性能應滿足施工的要求,及時運入場地,安裝調試完畢,運行良好後交付乙方使用。

7.1.16甲方提供的週轉材料、低值易耗材料應按時運入現場交付乙方,保證施工需要。

7.1.17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甲方隨時可以向乙方發出指令,乙方應執行;若乙方拒不執行指令,甲方可委託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乙方相應款項中扣除;若乙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甲方認爲乙方無力完成分包工程,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甲方認爲乙方不稱職的人員。

7.2.乙方:

7.2.1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交底等要求精心組織施工;若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甲方;認真執行三檢制度(即自檢,互檢,工序交接檢驗制度),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對本分包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

7.2.2投入滿足施工所需的人、財、物,並納入甲方經理部統一管理,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特殊工種等主要人員的資格和上崗操作證複印件須報甲方備案,以上人員應保證及時到位並常駐現場進行對本工程的管理,離開工地必須向甲方履行請假手續。

7.2.3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計劃,確保施工安全;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保險事故發生時,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7.2.4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按甲方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7.2.5自覺接受甲方、監理工程師、業主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施工過程中投入必要的安全生產費用,採取完備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7.2.6按時提交施工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配合甲方辦理交工驗收。

7.2.7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築物、構築物、文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賃使用的機具、週轉材料及其他設施,因乙方責任發生損壞,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7.2.8服從甲方轉發的業主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履行總包合同約定的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所有義務及工作程序。在本項工程中,業主對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業主的承諾,對乙方具有同樣的制約作用。

7.2.9負責分包工程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內的用水、用電(水源、電源甲乙雙方應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及獨立使用的施工便道和臨時設施的修建和維護;自行承擔自有人員的吃、住、行及施工機械設備的搬遷費用。

7.2.10開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設備、半成品需求計劃、用水、電計劃等並報甲方審批;根據甲方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編制分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年、月、旬、周施工計劃,經甲方批准後嚴格實施。

7.2.11尊重監理,信守合同,維護甲方的信譽。自覺接受政府職能部門、業主、甲方和監理的技術指導、安全質量監督檢查。

7.2.12不得將本工程分包範圍內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禁止轉包。

7.2.1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7.2.14做好施工中各項目、各環節及分工序的監測、量測和試驗,若委託甲方完成,甲方應收取相應的費用。

7.2.15如需甲方協助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外圍環境干擾,承擔相應費用。

7.2.16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鄉規民約,因乙方施工導致的罰款、賠償、訴訟等均由乙方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和費用。

7.2.17按照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規定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7.2.18施工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特殊工種等主要人員的資格證和上崗操作證須向甲方提供原件覈對,並留存複印件備案;且一線生產人員應符合國家法定年齡;乙方僱員進出場必須在甲方登記;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19乙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體檢制度,在進場前對其員工進行健康體檢,並向甲方提供相關健康證明,以滿足本合同施工作業需要。

7.2.20凡乙方爲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員,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證、勞動合同、特殊工種證等複印件,以便甲方備核。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員花名冊,保持動態更新,並配合甲方的檢查。

7.2.21乙方應當每月向甲方提供加蓋乙方公章的工資發放單,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並接受甲方的監管。乙方必須及時、足額爲履行本合同人員繳納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費用。

7.2.22乙方應書面授權委託本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材料領用人和現場安全質量負責人,並將授權委託書、身份證明、簽字交甲方相關部門備案留底,作爲乙方合同履行中的籤認依據。

7.2.23乙方應當安排其班組長在班組成立時與甲方簽訂《安全質量責任書》,並向甲方出具《安全質量承諾書》,乙方班組長與甲方簽訂的《安全質量責任書》及向甲方出具的《安全質量承諾書》中的義務、責任和承諾,視爲乙方的義務、責任和承諾,對乙方產生效力。

7.2.24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向甲方開具真實、有效、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實際提供應稅服務情況,準確填寫發票項目。

7.2.25乙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在送達甲方後如發生丟失、滅失,乙方應按照稅法規定和甲方的要求及時向甲方提供丟失發票的存根聯複印件,以及乙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丟失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積極協助甲方在稅法規定期限內辦理有關的進項稅額的認證申辦手續,如因乙方拒絕履行配合義務,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由乙方承擔。

7.2.26 在本合同發生變更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項目發生變化時,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認證抵扣,乙方應於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辦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並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原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抵扣,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額補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減少的金額甲方負責辦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乙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7.2.27對本工程內容、合同條款、價格等所悉信息賦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 安全文明、環保施工

8.1乙方應遵守國家、地方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頒佈的有關施工安全、勞動保護、文明施工、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等法規制度和甲方編制的本工程的關於安全、環保、現場文明施工方面的有關要求,嚴格按照安全環保標準組織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8.2甲方根據需要在施工現場配置統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設施、保護器材、安全警告標示牌等,乙方承擔相應費用。

8.3乙方進場後必須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乙方應提供接受教育施工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審查,並提供複印件備案,由乙方授權委託人籤認接受安全教育人員的花名冊等安全教育資料。施工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乙方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設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施工現場的安全;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證件,才能上崗。

8.4乙方對本工程安全負責,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操作規程執行,服從甲方安全監督和管理。乙方責任造成的人身傷亡、機械事故及其他財產損失均由乙方承擔,此風險費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項承包單價中。

建築施工人員(含乙方在本合同範圍內的僱員)團體意外險以甲方的名義投保,乙方承擔元的費用,此費用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項承包單價中。

8.5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乙方應對本單位參建人員進行職業病預防、檢查、治療和康復工作,並承擔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

8.6需要爆破作業的,乙方應遵守經甲方和監理審批的爆破作業方案,嚴格執行爆破操作規程,並對在建工程和甲方財產採取保護措施。由於爆破作業引發的任何人身傷亡(包括第三者)、財產的損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好火工品的管理、使用工作。

8.7乙方要搞好文明施工和標準化建設。交工前乙方負責對已完工程進行保管並及時清理場地。施工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農田、水體、建築物及其他設施受到污染和損害。應及時修建臨時排水設施,保持施工場地排水通暢。 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因施工產生的廢水、廢氣、噪聲、淤泥、垃圾等各種影響環境污染的因素。由於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乙方應負全部責任並承擔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

8.8 乙方與甲方簽訂《建設工程承發包安全管理協議》,並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雙方駐工地代表

9.1 甲方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爲: ,職務: ,聯繫電話: ,負責本工程安全質量監察,進度及質量控制、檢查及其它事項,負責審批收方結算資料等文件,簽發或發佈相關指令。

9.2乙方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爲: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負責本合同工作內容組織實施,處理施工中的收方結算、材料領用、簽訂補充協議及其他書面往來文件、結算領取工程款等相關事宜。

9.3 甲乙雙方若需更換駐工地代表,應及時通知另一方。甲方有權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爲不端或玩忽職守的乙方駐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員,乙方應予以撤換。

9.4雙方約定:甲方出具並經甲方審覈程序及工地代表親筆簽字並加蓋甲方項目部公章的結算單,作爲施工期間和最終結算、付款的唯一依據,除此之外乙方持有的任何證明、收條、欠條、信函等文件資料,都不得作爲結算、付款依據。甲方其他人員的任何簽字、籤認都不具有該事項最終確認的效力。

第十條 工程價款的結算與支付

10.1本合同無預付款。

10.2辦理結算前,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上月已發放參加施工人員工資費用的清單。

10.3本工程實行分節點結算。在每次結算前甲方組織有關人員以及乙方人員進行現場收方並填寫收方記錄,參與收方的全體人員應簽字確認。結算時,甲方依據乙方在計量期內完成的、甲乙雙方及監理籤認的、符合本項目驗收標準的工程實體數量和《工程量清單》(附件一)不含增值稅單價(扣除甲供料)進行計量,據此編制《工程結算單》,甲方扣除相關費用並簽字確認,最後經乙方有權限的結算負責人簽字認可後按照程序結算支付。隱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蓋前需經雙方現場籤認,否則不予計量。

10.4變壓器設備進場後,支付至合同金額的30%,工程進度款支付時扣除當期結算款(不含增值稅)的3%作爲工程質保金,在工程通電驗收後,支付進度款的97%,剩餘3%作爲工程質保金。經雙方驗收合格且保修期滿後,扣除乙方原因造成的整修、賠償(含材料在內的全部費用),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質保義務後,甲方將餘額支付乙方(不計息)。

雙方特別約定:遵循“先開票、後付款”的原則,甲方支付前,乙方應按雙方確認的當期應付金額向甲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於發票開具後7日內提交給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後,按合同約定向乙方付款。業主對甲方開具發票的時間有要求或約定的,乙方應予以執行。

乙方收款銀行賬戶名稱:廣西金德泰電力安裝有限公司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南寧市北大路分理處

賬戶:

地址:南寧市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通源路6號318號房

10.6甲方可隨時監督乙方本工程的資金使用情況,乙方應保證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專款專用。如挪作他用必須經甲方批准,否則給予罰款或暫停工程款的支付。乙方不及時支付本工程所發生的有關費用,而影響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時,甲方有權代其支付,乙方必須配合並服從。

10.7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收方結算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時隨時進行修正,乙方必須接受。

第十一條 稅務

11.1乙方應按合同約定依法納稅。

11.2甲方向乙方支付結算款前,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正規的等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付。

11.3乙方負責繳納的稅費已包含在合同總價中。

第十二條 變更

12.1甲方有權根據業主和監理要求對本工程進行設計變更,乙方必須認真執行。因變更增加工程量的,合同價款相應調整,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的,合同價款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12.2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對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乙方擅自變更設計或施工不當而引起的變更設計所發生的費用和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2.3 變更價款的確定:經監理、設計院及業主單位批准的工程數量變更增加或減少,按照乙方實際完成並經甲方審定的變更數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細目單價對乙方進行計價;無單價的項目,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12.4 乙方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1天內向甲方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甲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乙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1天內不向甲方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12.5 乙方不執行從業主處直接收到的未經甲方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乙方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向甲方提供該直接指令的複印件。甲方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於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

13.1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3.2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通知業主進行驗收,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業主驗收的部分,甲方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

13.3由於乙方原因導致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的,乙方應負責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相應的費用和責任。

13.4本工程經過國家或地方審計部門審計及財政部門的竣工決算評審後,如分包工程的工程量減少,則雙方竣工結算按審計或評審後的工程量計算。

第十四條 竣工結算及移交

14.1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甲方認可後14天內,乙方向甲方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及結算方式,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14.2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應及時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甲方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向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第十五條 質量保修

1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乙方承諾:甲方對業主所承諾的質量保修義務在分包工程範圍內同樣適用於乙方。

15.2 若乙方在保修期內缺陷修復不及時,甲方有權指定第三方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並從質保金中扣除。質保金不足的,甲方有權直接從工程款中扣除,仍不足時,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6.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合同約定的義務除外),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計算的基數以甲方最後一筆付款時剩餘欠款金額爲準,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現已支付部分的工程款,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本合同項下雙方結算價款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擔其他任何違約責任。

16.2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16.2.1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工期和甲方及業主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每延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1000元違約金;因工期延誤不能實現甲方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16.2.2乙方勞務作業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該部分不予計量,乙方應向甲方支付10000元違約金,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返工、修復、罰款等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16.2.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其他義務時,應向甲方支付10000元違約金,乙方還應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6.2.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材料、重作、返修、返工等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並應向甲方賠償損失,賠償數額據實計算。

16.2.5乙方擅自停工的,承擔違約金1000元/天,停工 3 日(含3日)以上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必須無條件退場,賠償因停工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16.2.6 乙方在勞務作業和驗收過程中,被發現偷工減料、以次充好或勞務作業質量存在問題的,每發現一次乙方須向甲方支付10000元違約金,並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16.2.7 乙方未履行按時足額發放員工(包括農民工)工資引起不良影響的,乙方應承擔10000元/人次違約金,甲方有權沒收乙方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及採取其它措施。

16.2.8 乙方或乙方相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礙、干擾甲方項目部、公司本部、上級單位、業主、監理及政府部門的正常工作,如有違反本條款,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各種損失,並承擔違金10000元/次,甲方還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16.2.9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退場的,應向甲方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16.2.10乙方將本合同項下的作業內容轉包或再分包給他人的,應向甲方支付10000元違約金,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且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6.2.11乙方未全面、適當履行合同的其它違約情形:/

16.2.12 乙方未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甲方有權暫停支付相應款項,且乙方需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損失等。

16.2.13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甲方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00元。因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及時,造成甲方無法及時認證、抵扣稅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損失等。

16.2.14乙方應提供真實、有效、合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乙方提供虛假或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甲方有權拒收或退回,乙方應負責無償更換,並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甲方無法及時認證、抵扣稅款等情形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損失等。

第十七條 合同解除

17.1當下列情形發生時,本合同可解除:

17.1.1出現合同第十五條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17.1.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17.2當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按如下約定進行合同解除後的計量、付款和結清:

17.2.1合同解除後,甲方將按乙方完成的、甲乙方代表籤認的、符合本項目驗收標準的工程數量和《工程量清單》(附件1)單價(扣除甲供料和質保金)進行計量。

17.2.2合同解除後,甲方將暫停對乙方的一切付款,在查清剩餘應付款項並扣除有關款項(如質保金、違約金等)後再行支付。

17.2.3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合同解除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其它約定

18.1乙方對甲方負責,承認並嚴格按照業主、監理、甲方有關質量、安全、技術、環保、文明施工等標準執行,在甲方下達的施工進度計劃(含節點計劃)內完成施工。

18.2臨時工程

18.2.1施工便道由甲方統一規劃、設計,由乙方修建至各工點。施工便道日常維護由乙方承擔,費用已包含在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2 乙方應根據施工需要辦理通過第三方道路的通行權,費用已包含在各分項承包單價中。需要甲方協調時,甲方應積極協助。

18.2.3施工中涉及棄土、棄碴、水系、支擋等由甲方統一規劃、設計,由乙方修建、維護並承擔費用,其已包含在合同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4乙方生產生活所用工棚、場地等所有臨時工程和設施由乙方修建,乙方自備設備由乙方安裝、調試,上述費用均以包含在合同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5施工用電、用水由乙方自行負責,電力、用水等設施(包含變壓器、配電盤以上及以下)由乙方保管、維護,丟失、損壞的由乙方承擔損失,費用包已含在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6乙方必須自備足夠的電源,在網電設施建立前或網電停電期間,由乙方自發電施工,費用已包含在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7乙方設備、人員調遣及食宿由乙方負責,費用已包含在各分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2.8所有臨建設施按照業主或甲方標準執行,費用已包含在各分項承包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8.3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碴、臨建工程權屬歸於甲方。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擅自處置。

18.4因徵地、拆遷、監理(含業主)指令、地方干擾、工藝中斷、圖紙滯後、材料供應、不可抗力等引起的停窩工損失及風險由乙方承擔,相關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各分項承包單價中,乙方不得以此爲由向甲方另行索賠。

18.5乙方承諾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遵紀守法,保證甲方免於承擔因乙方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18.6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或類似甲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否則,一切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18.7乙方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蹟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乙方應採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甲方,乙方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按業主批覆(工期順延、停工費用)給乙方補償。

乙方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8.8乙方在撤場前,由乙方在本工程所造成的外欠款應全部付清,並向甲方提供相應憑證。如未付清,在相關方找到甲方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及時處理,否則甲方有權用乙方預留款代付。

乙方撤離現場時,應運出自帶小型機具並清除剩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設施,做到現場和工程整潔,達到甲方認可的狀態。若甲方清理,則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將從應付乙方的款項中扣除。

18.9鑑定。甲乙雙方對乙方完成工程量存在爭議且無法協商一致時,雙方同意將爭議部分提交南寧市造價站予以鑑定,甲乙雙方以鑑定結果計算工程量並進行結算支付,鑑定費用由乙方承擔。

18.10乙方下屬勞務人員因工資問題發生上訪或羣體事件,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小時內到甲方指定地點或者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乙方同意由甲方會同當地政府或者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勞務人員提供的證據,確定乙方的欠薪金額並予以代付,乙方同意無條件接受該代付金額,並由甲方在應付乙方的工程價款或質保金中扣除,工程價款或質保金不足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償;同時,乙方應按拖欠工資總額的30%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選擇以下第③種方式:①由成都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②按照爭議標的提交成都鐵路運輸法院或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進行訴訟;

③提交我方(深圳市南山區)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第二十條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的確認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能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颱風、泥石流、洪水、山體滑坡、地震、海嘯、流行疾病、騷亂、戒嚴、暴動、戰爭、政府行爲等。

不可抗力發生後,甲乙雙方應收集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證據,並及時認真統計所造成的損失。雙方對其損失的意見不一致的,按第19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的約定處理。

2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書面說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不可抗力持續發生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及時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提交中間報告,說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況,並於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28天內提交最終報告及有關資料。

20.3 不可抗力後果的承擔

2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後果及造成的損失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各自承擔。不可抗力發生前已完成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計量支付。

20.3.2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甲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由甲方承擔;

(2)乙方自備的機械、材料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3)甲方和乙方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乙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乙方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擔。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採取措施儘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乙方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因乙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20.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連續超過15天或累計超過30天的,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條 審計

根據業主對本工程審計的要求,相關審計部門對本工程的審計結論對乙方同時具有約束力,甲方有權根據審計結論對乙方合同價款等進行對應調整。

第二十二條 合同文件的組成

22.1甲乙雙方合同書、補充協議書及附件;

22.2中標通知書;

22.3乙方投標書;

22.4本項目施工技術規範、技術交底、作業指導書、圖紙;

22.5本項目工程質量檢查、驗收標準;

22.6本項目施工安全標準;

22.7本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22.8本項目施工工期、進度計劃(含節點計劃);

22.9業主、監理和甲方的文件;

22.10甲乙雙方會議紀要;

22.11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

以上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上列次序在先者爲準。

第二十三條 附則

23.1合同簽訂前乙方必須提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法人授權委託書等資料原件由甲方進行審覈。甲方審覈通過後,乙方應將以上證件複印件加蓋公章交由甲方,並作爲本合同附件之一。

23.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任何一方發生稅務登記、公司名稱等重大信息的變更事項,應在重大信息變更後的日內書面通知對方變更情況,並提供相關信息資料。

23.3雙方確定所預留的以下地址爲雙方送達通知等文件的有效地址,任一方按照該地址向對方送達的通知、紀要等文件均爲有效送達。任一方變更送達地址必須在變更地址之日起 7日內向對方書面通知,否則不發生送達地址變更的法律效力,對方按原地址送達仍然爲有效送達。

甲方送達地址: 南寧市江南區__ 。

乙方送達地址: 南寧市江南區__ 。

23.4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於其因本合同而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未經本合同相對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進行轉讓,不得用於任何形式的擔保。

23.5乙方作爲一個有經驗的分包方,對本合同條款已認真閱讀,對合同約定的所有事項均已完全理解,對履行本合同可能存在的各項風險包括工程停建、工期變更、資金週轉、自然條件變化、徵地拆遷滯後、圖紙遲延等均已充分判斷,乙方簽訂本合同則視爲自願承擔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

23.6未盡事宜由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協商,並簽署補充協議書。

23.7本合同從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3.8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執3份,乙方執1份。

附件一:《工程數量清單》;

附件二:《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機械設備表》;

附件三:《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人員表》;

附件四:《甲方提供材料清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14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工程律師幫你籤)

(示範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__年8月

第一部分協議書

承包人(全稱):______

分包人(全稱):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

_______(以下簡稱爲“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

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爲“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

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工程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___元,

小寫:____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___年___月___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___年___月___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爲:___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爲:______________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

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

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爲“分包工程”),並在質量保修

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

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

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

人的所有義務,並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

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後生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l、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

訂立,通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

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

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

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

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

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

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

包範圍內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

範圍內的工程。

1.8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

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

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

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

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於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

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

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

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

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

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爲完成分包工程,

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採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

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

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

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

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

責任的款項。

1.21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

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後,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

合同價款。

1.22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

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l.23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

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

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

期順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

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

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

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

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

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

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

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

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

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

條款內約定。

3.3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

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

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

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

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

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後執行。

4、圖紙

4.1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

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爲複製,復

制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

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範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

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後,應當繼續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並且承包人委託分

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

範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

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後方可進行施工。如分

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

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關於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範圍及發生的費用,

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

條款內約定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瞭解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

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

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複印件。分包人應全面瞭解總包合同

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並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

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爲或疏

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

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

作聯繫,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

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將被

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

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

指令,承包人可委託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

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

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並在認

爲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

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爲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

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自己的姓名及

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

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後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於承

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

確認要求後7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爲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爲

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

收到分包人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

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

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並

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

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

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

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後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

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

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

理簽字後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後生

效。

8.3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

得聯繫時,分包項目經理應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

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

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

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並徵得承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

義務。

8.5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

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

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

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

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組織的

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並承擔因此發生的

費用。

(4)隨時爲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

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

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

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

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

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

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

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

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

包人確認後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

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進度計

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

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

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准,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

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

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

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

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

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

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

分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

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

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

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儘快撤

離現場。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

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

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爲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

工程價款補償。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

同意爲分包工程已採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

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

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

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

責任。

12.2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

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

查,並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

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

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

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

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

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

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

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

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

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

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

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發出的

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範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

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

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l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

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

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

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l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

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

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

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

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

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

擔的義務,但並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

任。

17.4分包人應允許並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

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

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

的費用。

18.2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

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准後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

承擔。

18.3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l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

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

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

定採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

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

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

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

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

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

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後l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

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係。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

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後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

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

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

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

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

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

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

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

予計量。

20.4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l、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

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

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

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

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

調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

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

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

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

出並經承包人確認後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

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

通知項目經理並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複印件。項目經理應

在24小時內提出關於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

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後ll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

告,經承包人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22.4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

程價款的報告,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爲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

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

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

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

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

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

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並視爲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

過。

23.3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於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

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爲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

的,爲提供修復後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後14天內,分包人向承

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

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

工程竣工結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

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

結算報告後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

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

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

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分包人應按國家

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

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

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

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

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

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2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

生直接工作聯繫;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

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

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

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

他情況。

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

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

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後果

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爲,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因

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

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

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並且不排除採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

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

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

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

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

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

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後21天內給予分包人

明確的答覆,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後,承包人

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

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

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

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覆,視爲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准。

27.4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

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

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並出示同期施工記錄,

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

分包人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

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

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

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

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件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

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在

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

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於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

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

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於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爲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

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30、保險

30.1承包人應爲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

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爲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分包人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

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

約定。

31、擔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

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

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

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

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爲

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

定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

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採取

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總

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範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

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

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

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

同無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後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

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

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

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臺同份數

37.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

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

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

定。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___________________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除總包合同文件規定的語言文字外,本合同還使用____語言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________

3.3本分包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__________

以上工程建設標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

標準均適用於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的內容和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4.圖紙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___年___月____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_____

4.2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託範圍及費用承擔:

4.3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4.4關於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7.項目經理

姓名:____職稱:_______(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項目經理

姓名:____職稱:_______(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2)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3)承包人爲本分包工程的實施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

(6)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設計內容和提交時間:_________________

(3)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定生效後___天內向項目經理提交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爲:

承包人批准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

(8)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________________

三、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_______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雙方關於分包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其調整

19.2本合同價款採用_________種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的,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____________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爲:_________________

(2)採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

(3)採用成本加酬金的,有關成本加酬金的約定爲:___________

19.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_______________

20、工程量確認

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____________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量:_____________扣回時間和比例:__________。

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份數_____________份。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本合同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6.2本合同關於分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__________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

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雙方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

28、爭議

28.1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

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爭議:

(1)將爭議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30、保險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15

甲方(承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分包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依照《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建設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規模:

面積_______________?結構_______________?層數_______________?跨度_______________

4、工程類別:

5、分包範圍:

6、質量要求?:按設計和施工規範進行施工,質量達到優良。

7、工期要求:按業主要求工期:

8、分包合同總價款: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_______________元。

9、工程期限: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總工期爲_____個日曆天。

10、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

(2)中標通知書;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總包合同文件(除合同價款以外);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第二條、本合同條款符合總承包合同的要求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

1、甲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負責協助乙方對項目的施工組織與管理工作,保證按時開工

(2)按雙方的協商制訂生產、技術、質量、安全、材料等方面的管理規定和責任制,有權要求乙方按有關規定執行;

(3)按雙方商定的分工,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建築材料和設備

(4)及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圖套,並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5)負責本工程的全面技術管理,批准施工技術方案,解決圖紙和施工中的技術問題,檢查監督乙方施工中的技術工作,認定合格後在有關技術資料中籤認;

(6)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對工程的進度進行檢查落實,及時完成驗收工作?;

(7)按時交付工程價款。

(8)甲方派駐工地的代表需要符合一定的資質,施工期間如要更換代表,應提前通知乙方,並保證更換的代表是具有相應資質的。

2、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

(1)乙方訂立合同時應全面瞭解總(分)合同的各項規定;

(2)對本合同分包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圖套、驗收規範等施工,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製度,保證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自行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項罰款;

(3)自覺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甲方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和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4)乙方須保證甲方交付後的工地條件良好,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機具、週轉材料及其他設施,同時做好工地周邊建築羣、地下管線和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

(5)乙方必須爲進入本工地的所有職工辦理意外傷害等各類_____,其費用自擔;

(6)乙方要及時派駐合格的工地代表,施工期間如須更換代表,不得擅自更換,更換前,應提前通知甲方,並保證更換的代表是具有相應資質的;

(7)按期完成項目,按時提交有關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資料,配合甲方辦理交工驗收。

第四條、合同價款的確定、支付與結算

1、本工程價款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本工程爲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建設單位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爲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外,結算時不再進行調整。

(2)本工程爲非招標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圖預算未審定前,合同價款(暫估價)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建設單位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爲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但_____結算的依據。結算價款以甲方審定的施工圖預算爲準。

2、價格調整的因素

(1)工程遇到下列情況乙方應在________日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________天內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_____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招標工程甲方或建設單位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

第五條、質量檢查與驗收

1、乙方按國家現行施工及驗收規範、評定標準、設計變更洽商單等組織施工,經建設單位及監理檢驗,達到交工驗收條件爲準;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交底記錄和甲方要求組織施工。未經甲方有關人員的書面通知,不得自行變更施工工序、質量標準、設計要求或自行進行材料代換。

3、工程質量按建設單位方規定要求合格率100%

4、乙方因施工質量問題,應無償返修至合格,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費用從承包費用中扣除,因甲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5、由於甲方供應材料質量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損失,整改費用由甲方支付。

6、由於甲方供應材料遲誤致使其他施工單位施工工序提前施工,而造成乙方施工經濟損失由甲方負擔經濟責任。

第六條、材料、機械設備供應與管理

1、本承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成品、構配件等由甲方供應管理,乙方按甲方制定的有關材料發放及使用管理規定進行領取、使用,不得浪費。因乙方原因造成浪費,甲方有權對浪費所造成的損失按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罰;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做到現場材料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日用日清,保持現場的整潔。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剩餘的材料應即時退庫,丟失剩餘材料按丟失材料原值從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剩餘的廢材料應即時運到甲方指定位置堆放,丟失使用剩餘的廢材料按原值從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5、乙方領用材料必須與使用材料、剩餘材料及廢材料相符,出現材料不符情況,按材料丟失處理。

第七條、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1、甲方對乙方承擔的本協議工程應進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並進行監督檢查。

2、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甲方發佈的安全操作規程,因乙方違章作業或違反有關規定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應配合土建施工單位實施施工作業場地的維護和清潔工作。

4、乙方所有特殊工種工人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安排無資質人員從事非本專業工作。

第八條、工期延誤

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不可抗力事件結束_____小時內,雙方就損失情況和工期延期進行協商,形成書面協議。

2、因建設單位或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備料款、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等建設單位或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3、因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提供施工現場水、電源、道路接通條件,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等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於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窩工,乙方要積極配合甲方,準備相應索賠資料向建設單位索賠,索賠費用分配雙方另行協商。

4、一週內非甲、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_____小時。

第九條、保密

1、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所獲得的圖紙資料及在施工過程中所取得的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工作成果屬甲方所有,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或合同履行完畢後以任何方式泄露。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把與合同有關的資料給出版社和新聞機構發表或學術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進行促銷和做廣告宣傳。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應用本工程圖紙資料。

4、對於乙方使用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甲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5、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保密資料依法定途徑公開前,同樣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工程轉包與再分包

乙方不得將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項目或勞務作業轉包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

第十一條、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沒按設計規範要求施工,監理下發整改通知達三次的;

(2)延期十天沒有進場施工,或拖延工期達施工進度計劃同期期限_____%的;

(3)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發生工傷事故後不及時處理影響工程進度或受害人向甲方主張權利的;

(4)拖欠材料、人工費用不及時處理,致使相關人員向甲方主張權利的。

2、甲方沒有按合同要求撥付工程款達應撥付工程款數額______%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應在甲方解除合同_______日內清場,每逾期一天,乙方自願按總工程價款的_______%作爲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解決爭議的方法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產生糾紛,則各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也可通過和解、調解的方式解決,非訴方式無法解決爭議時,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乙方因本工程需要,以甲方名義對外提起訴訟的,甲方應予協助,相關律師代理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代表: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蓋章):

代表: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16

第一部分 協議書  承包人(全稱):

分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 (以下簡稱爲“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爲“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項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範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人民幣  元,

小寫:  元。

三、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   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爲: 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爲: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爲“分包工程”),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並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 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範圍內的工程。

1.8 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 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 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 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 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爲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採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 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 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後,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 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 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 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 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後執行。

4、圖紙

4.1 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範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後,應當繼續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並且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在原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後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關於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範圍及發生的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3 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 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瞭解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一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複印件。分包人應全面瞭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 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並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爲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 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將被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託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並在認爲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爲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後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於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7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爲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爲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並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 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後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 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 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後生效。

8.3 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繫時,分包項目經理應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徵得承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 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並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爲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它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後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准,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儘快撤離現場。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爲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爲分包工程已採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 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12.2 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 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並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 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範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 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 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 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並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 分包人應允許並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准後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 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 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後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 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係。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 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後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報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 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0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 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 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 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並經承包人確認後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有關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並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複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於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 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22.4 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爲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 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並視爲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於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爲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爲提供修復後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後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起7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2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 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後果

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爲,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並且不排除採用其它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後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覆,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後,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

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覆,視爲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它資料以及保持並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

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賠款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 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 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於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於發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爲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30、保險

30.1 承包人應爲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爲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 分包人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 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 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 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爲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採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範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 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後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 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 除總包合同文件規定的語言文字外,本合同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3.3 本分包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

除以上工程建設標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均適用於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的內容和時間  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   年  月  日。

4、圖紙

4.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

4.2 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託範圍及費用承擔;

4.3 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4.4 關於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7、項目經理

姓名:      職稱 (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項目經理

姓名:      職稱 (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2)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   年   月  日。

(3)承包人爲本分包工程的實施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

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設計內容和提交時間:

(3)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後 天內向項目經理提交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爲:

承包人批准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8)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 雙方關於分包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其調整

19.2 本合同價款採用 種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的,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爲:

(2)採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的,有關成本加酬金的約定爲:

19.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0、工程量確認

20.1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 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

扣回時間和比例:    。

21.2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份數  份。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 本合同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6.2 本合同關於分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5)雙方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8、爭議

28.1 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30、保險

30.1 承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30.2 分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31、擔保

31.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擔保方式:    ;

擔保額度:

31.2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    ;

擔保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3 由分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37、合同份數

36.2 雙方約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

承包人 份,

分包人 份。

38、補充條款: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17

承包人(全稱):

分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以下簡稱爲“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上總承包合同(以下稱爲“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範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年月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爲: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爲: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爲“分包工程”),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並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承包人:(公章)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範圍內的工程。

1.8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爲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採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日期。

1.20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後,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索陪: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人,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後執行。

4、圖紙

4.1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範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後,應當繼續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並且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在J序、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後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關於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範圍及發生的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瞭解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廣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複印件。分包人應全面瞭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並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爲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將被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託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分包人或工程師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並在認爲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爲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後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於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7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爲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爲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並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後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後生效。

8.3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繫時,分包項目經理應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徵得承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設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並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爲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322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他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後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准,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儘快撤離現場。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爲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爲分包工程已採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12.2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並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範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應按照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的條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並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分包人應允許並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准後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後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係。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後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e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並經承包人確認後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並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複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於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22.4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爲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歇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大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並視爲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於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爲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爲提供修復後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後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7天內,將竣35212程交付承包人。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預付款、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2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後果

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爲,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並且不排除採用其他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以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後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覆,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後,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

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覆,視爲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准。

27.4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他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他資料以及保持並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

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陪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件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撮失虛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於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於發包人、承包人或其他分包商的行爲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30、保險

30.1承包人應爲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爲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分包人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爲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採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範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後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條款、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除總包合同文件規定的語言文字外,本合同還使用語言文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3.3本分包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除以上工程建設標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均適用於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的內容和時間年月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年月日。

4.圖紙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年月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

4.2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託範圍及費用承擔:

4.3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4.4關於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7.項目經理

姓名:職稱:(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項目經理

姓名:職稱:(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2)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年月日;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年月日。

(3)承包人爲本分包工程實施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

(4)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設計內容和提交時間:

(3)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定生效後天內向項目經理提交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擔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爲:

承包人批准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年月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年月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年月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8)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雙方關於分包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其調整

19.2本合同價款採用種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的,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爲:

(2)採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的,有關成本加酬金的約定爲:

19.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0、工程量確認

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量:扣回時間和比:。

21.2承包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日期年月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份數份。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本合同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6.2本合同關於分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5)雙方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8、爭議

28.1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爭議:

(1)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30、保險

30.1承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30.2分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31、擔保

31.1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金額爲:

擔保方式爲:

31.2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金額爲:

擔保方式爲:

31.3其他提保事項約定: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3由分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37、合同份數

37.2雙方約定本合同副本份,其中,承包人份,分包人份。

38、補充條款: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18

承包人(全稱):

分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鑑於 (以下簡稱爲“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經簽訂施上總承包合同 (以下稱爲“總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雙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經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況

分包工程名稱:

分包工程地點:

分包工程承包範圍:

二、分包合同價款

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 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於 年 月 日竣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爲: 天

四、工程質量標準

本分包工程質量標準雙方約定爲:

五、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六、本協議書有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和質量標準,完成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的工程(以下簡稱爲“分包工程”),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保修責任。

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合同價款(以下簡稱“分包合同價”),以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諾,履行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並與承包人承擔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確保分包工程質量的連帶責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後生效。

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承包人與分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該工程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6總包工程:指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範圍內的工程。

1.8工程師:指在總包合同中約定的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總包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9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總包合同專用條款和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履行總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項目經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總包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2總包合同條款: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修訂印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號)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以及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專用條款。

1.13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組成。

1.14工程建設標準:指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以及經承包人確認的,對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任何修改或增補。

1.15圖紙: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總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配套說明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1.16報價書:指由分包人根據分包合同的規定,爲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報價。在承包人採用招標方式確定分包人時,該報價書應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一致。

1.17中標通知書:指由承包人發出的確定分包人中標的通知。

1.18開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日期。

1.20合同價款:指承包人與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1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項的情況,經承包人確認後,按雙方約定的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22施工場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於分包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承包人在現場總平面圖中具體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3書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4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內容,所應承擔的責任。

1.25索陪: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6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7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人,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休息日或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時);

(3)分包人的投標函及報價書;

(4)除總包合同工程價款之外的總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專用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本合同工程建設標準、圖紙;

(8)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的其他書面文件。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應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時,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語言文字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應與總包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相同。

3.2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

除本合同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與總包合同中規定適用的法律、法規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3適用工程建設標準

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的名稱;本合同專用條款沒有具體約定的,應使用總包合同中所規定的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工程建設標準。

本合同中沒有相應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分包人提出施工 技術要求,分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承包人確認後執行。

4、圖紙

4.1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分包人提供圖紙。分包人需要增加約定以外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分包人承擔;如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對工程圖紙負有保密義務的,分包人應負責分包工程範圍內圖紙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義務在分包合同終止後,應當繼續履行。

4.2如分包工程的圖紙不能完全滿足施工需要,並且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分包人應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在J序、分包工程圖紙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的深化設計須經過承包人確認後方可進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應由承包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深化設計。分包人應對自行設計的圖紙負有全部的法律責任。

關於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範圍及發生的費用,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3承包人提供的圖紙不能滿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時,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等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總包合同

5.1分包人對總包合同的瞭解

承包人應提供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閱。當分包人要求時,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提供廣份總包合同(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的副本或複印件。分包人應全面瞭解總包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內容除外)。

5.2分包人對有關分包工程的責任

除本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分包人應履行並承擔總包合同中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承包人的所有義務與責任,同時應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爲或疏漏造成承包人違反總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義務的情況發生。

5.3分包人與發包人的關係

分包人須服從承包人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與分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承包人允許,,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發包人或工程師,也不得直接接受發包人或工程師的指令。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將被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6、指令和決定

6.1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承包人隨時可以向分包人發出指令,分包人應執行承包人根據分包合同所發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執行指令,承包人可委託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從應付給分包人的相應款項中扣除。

6.2分包人或工程師指令

就分包工程範圍內的有關工作,分包人應執行經承包人確認和轉發的發包人或工程師發出的所有指令和決定。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7.2項目經理可授權具體的管理人員行使自己的部分權利,並在認爲有必要時可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書及撤回通知作爲分包合同的附件。

7.3承包人所發出的指令、通知由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分包人,分包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項目經理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項目經理在48小時後未予書面確認的,分包人應於承包人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項目經理在分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7天內不予答覆,應視爲分包人要求已被確認。分包人認爲承包人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緊急情況下,項目經理可發出要求分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異議也應執行。如承包人發出錯誤的指令,並給分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承包人應給予分包人相應的補償,但因分包人違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損失除外。

7.4項目經理應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否則分包人應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誤的後果通知承包人,項目經理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因延誤造成的損失。

7.5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分包項目經理

8.1分包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寫明。

8.2分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分包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的時間後生效。

8.3分包項目經理按項目經理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分包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項目經理取得聯繫時,分包項目經理應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項目經理送交報告。責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8.4分包人如需更換分包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徵得承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8.5承包人可與分包人協商,建設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分包項目經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據總包合同由發包人辦理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各種證件、批件、各種相關資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場地。

(2)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組織的圖紙會審,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

(3)提供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設備和設施,並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

(4)隨時爲分包人提供確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場地和通道等,滿足施322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5)負責整個施工場地的管理工作,協調分包人與同一施工場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間的交叉配合,確保分包人按照經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6)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9.2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分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賠償分包人的相應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應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分包工程進行設計(分包合同有約定時)、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審閱分包合同和(或)總包合同時,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發現分包工程的設計或工程建設標準、技術要求存在錯誤、遺漏、失誤或其他缺陷,應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設計內容,報承包人確認後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3)在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進度計劃施工時,應根據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訂的進度計劃,以保證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批准,分包人方可執行。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文明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分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分包人應允許承包人、發包人、工程師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權的人員在工作時間內,合理進入分包工程施工場地或材料存放的地點,以及施工場地以外與分包合同有關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準備的地點,分包人應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應負責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分包人自費予以修復;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8)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0.2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項義務,造成承包人損失的,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11、總包合同解除

11.1如在分包人沒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義務之前,總包合同解除,則承包人應及時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儘快撤離現場。

11.2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終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價款、分包人員工的遣散費、二次搬運費等補償。如本合同第11.1款約定的總包合同終止是因爲分包人的嚴重違約,則只能得到已完工程價款補償。

11.3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況下,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爲分包工程已採購或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設備,應全部移交給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價格支付給分包人。

12、轉包與再分包

12.1除12.2款規定的情況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如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將被視爲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12.2分包人經承包人同意可以將勞務作業再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12.3分包人應對再分包的勞務作業的質量等相關事宜進行督促和檢查,並承擔相關連帶責任。

三、工期

13、開工與延期開工

13.1分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分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承包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項目經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賠償分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誤,經項目經理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從工程師處獲得與分包合同相關的竣工時間延長;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設備設施、施工場地;

(3)承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進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項目經理未按分包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發出的指令錯誤,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範圍內的工程變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或項目經理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4.2分包人應在14.1款約定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報告。承包人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5、暫停施工

15.1發包人或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以書面形式通過承包人向分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分包人停工和復工程序以及暫停施工所發生的費用,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分包人應按照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6.3提前竣工程序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分包工程質量應達到本合同協議書和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質量評定標準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分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法或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17.2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按照總包合同的條款履行。

17.3分包工程的檢查、驗收及工程試車等,按照總包合同相應的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擔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應承擔的義務,但並不免除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承擔的總包質量管理的責任。

17.4分包人應允許並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師進入分包人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

18、安全施工

18.1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18.2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地區或需要安全防護措施施工時,分包人應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承包人批准後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8.3發生安全事故,按照總包合同相應條款處理。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調整

19.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據工程報價書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價款在本合同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應與總包合同約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價格。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19.3可調價格計價方式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19.4分包人應當在19.3款情況發生後10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價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後10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9.5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係。

20、工程量的確認

20.1分包人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接到報告後7天內自行按設計圖紙計量或經工程師計量。承包人在自行計量或由工程師計量前24小時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承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2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或因工程師的原因未計量的,從第8天起,分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或其所提交的報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計量。

20.4對分包人自行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計量。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e天內,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承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1.3分包合同約定的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合同價款的調整、索賠的價款或費用以及其他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1.4承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六、工程變更

22、工程變更

22.1分包人應根據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補或省略的方式對分包工程進行變更:

(1)工程師根據總包合同作出的變更指令。該變更指令由工程師作出並經承包人確認後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項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變更指令。

22.2分包人不執行從發包人或工程師處直接收到的未經承包人確認的分包工程變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類變更指令,應立即通知項目經理並向項目經理提供一份該直接指令的複印件。項目經理應在24小時內提出關於對該指令的處理意見。

22.3分包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應按照總包合同的相應條款履行。分包人應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1天內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經承包人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22.4分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1天內不向承包人提出變更分包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2.5承包人在收到變更分包工程價款之日起17天內予以確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時,視爲該報告已被確認。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分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分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在專用條歇內約定提交日期和份數。

23.2承包人應在收到分包大提供的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分包人應配合承包人進行驗收。根據總包合同無需由發包人驗收的部分,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驗收程序自行驗收。發包人未能按照總包合同及時組織驗收的,承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規定的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組織驗收,並視爲分包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23.3分包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於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負責修復相應缺陷並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23.4分包工程竣工日期爲分包人提供竣工驗收報告之日。需要修復的,爲提供修復後竣工報告之日。

24、竣工結算及移交

24.1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承包人認可後14天內,分包人向承包人遞交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4.2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遞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 提出明確的修改意見。承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7天內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之日7天內,將竣35212程交付承包人。

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質量保修

25.1在包括分包工程的總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分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分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具體保修責任按照分包人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簽訂的質量保修書執行。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承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預付款、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分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分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2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視爲分包人違約: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與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生直接工作聯繫;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轉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義務或不按分包人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分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分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分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

26.3分包人違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後果

如分包人有違反分包合同的行爲,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因此違約造成的工期延誤、經濟損失及根據總包合同承包人將負責的任何賠償費,在此情況下,承包人可從本應支付分包人的任何價款中扣除此筆經濟損失及賠償費,並且不排除採用其他補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賠

27.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7.2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分包人可按總包合同約定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賠。

27.3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況,分包人可以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通過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賠報告後21天內給予分包人明確的答覆,或要求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索賠成功後,承包人應將相應部分轉交分包人。

分包人應按照總包合同的規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賠報告,以保證承包人可以及時向發 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在35天內未能對分包人的索賠報告給予答覆,視爲分包人的索賠報告已經得到批准。

27.4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的約定向工程師遞交任何索賠意向通知或其他資料,要求分包人協助時,分包人應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相關通知或其他資料以及保持並出示同期施工記錄,以便承包人能遵守總包合同有關索賠的約定。

分包人未予積極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分包工程的索賠未獲成功,則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約定應支付給分包人的金額中扣除上述本應獲得的索陪項中適當比例的部分。

28、爭議

28.1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件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8.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29、保障

29.1除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外,分包人應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及修補缺陷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1)人員的傷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上列撮失虛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29.2承包人應保障分包人免於承擔與下列事宜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開支:

(1)按分包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過程當中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2)由於發包人、承包人或其他分包商的行爲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或損害,或與此相關的索賠、訴訟等。

上列損失應由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承擔。

30、保險

30.1承包人應爲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爲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30.2分包人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30.3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30.4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擔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時,承包人應與分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時,分包人應與承包人協商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不應超過總包合同中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履約擔保的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1有關材料設備供應的數量、程序及責任均按總包合同中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有關約定履行。

32.2總包合同約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視爲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32.3除32.2款外的材料設備應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33、文物

33.1承包人根據總包合同,應將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以內需要保護的文物或古樹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應認真保護,需要採取保護措施時,由承包人承擔所需費用。

33.2分包人在其施工場地內發現文物,應採取保護措施,並按照總包合同約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包括的範圍以及事件處理同總包合同相應條款。

34.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場地的,分包人應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

34.3分包人承擔自身的人員和財產的損失。

34.4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遲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承包人和分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發生本合同通用條款21.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分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3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轉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5.5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後處理均按總包合同相應條款履行。

35.6分包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結算條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與終止

36.1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6.3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承包人分包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7、合同份數

37.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37.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38、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條款、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除總包合同文件規定的語言文字外,本合同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3.3本分包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 ,除以上工程建設標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均適用於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的內容和時間 年 月 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 年 月 日。

4.圖紙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 。

4.2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託範圍及費用承擔:

4.3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4.4關於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7.項目經理

姓名: 職稱: (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項目經理

姓名:職稱:(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2)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 年 月 日。

(3)承包人爲本分包工程實施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

(4)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設計內容和提交時間:

(3)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定生效後 天內向項目經理提交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擔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爲:

承包人批准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8)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雙方關於分包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其調整

19.2本合同價款採用 種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的,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爲:

(2)採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的,有關成本加酬金的約定爲:

19.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0、工程量確認

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量: 扣回時間和比: 。

21.2承包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份數 份。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本合同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6.2本合同關於分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5)雙方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8、爭議

28.1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30、保險

30.1承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30.2分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31、擔保

31.1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金額爲:

擔保方式爲:

31.2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金額爲:

擔保方式爲:

31.3其他提保事項約定: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3由分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37、合同份數

37.2雙方約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承包人 份,分包人 份。

38、補充條款: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19

承包單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分包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方將-------_____________工程的所有項目的施工任務交由乙方完成,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建設工程概況

1、總體工程名稱:

2、分包工程名稱:

3、工程地點:

4、分包工程範圍:

5、承包形式:

6、工程期限: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合同總工期爲_____日。

7、 質量標準:

(1) 工程質量:按總(分)包合同有關質量的規定、國家現行的《建築安裝工程及驗收規範》和《建築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程必須達到質量評定等級。

(2)標準規範:除本工程總(分)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適用標準規範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本合同條款符合總承包合同的要求

第三條、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1)負責協助乙方對項目的施工組織與管理工作;

(2)對乙方承擔施工任務的質量、安全、進度情況的監督、檢查;

(3)督促乙方確保主合同責任的全面履行;

(4)制訂生產、技術、質量、安全、材料等方面的管理規定和責任制,有權要求乙

方按有關規定執行;

(5)制定施工進度總計劃,並負責安排乙方實施;

(6)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圖套,並組織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7)負責本工程的全面技術管理,批准施工技術方案,解決圖紙和施工中的技術問題,檢查監督乙方施工中的技術工作,認定合格後在有關技術資料中籤認;

(8)負責本工程的全面質量安全管理,批准有關質量安全措施及方案,檢查監督乙方施工中的質量安全工作;

(9)按設計圖紙、工程變更洽商單、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要求,對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返工、整改,乙方不得有異議;

(10)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對工程的進度進行檢查落實,有權對進度進行調整,乙方不得有異議。

(11)甲方要及時派駐合格的工地代表,施工期間如要更換代表,應提前通知乙方,並保證更換的代表是具有相應資質的。

(12)承包人應爲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發包人已經辦理的保險視爲承包人辦理的保險。

2、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全面瞭解總(分)合同的各項規定(有關承包工程的價格細節除外);

(2)對本合同分包範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圖紙、圖套、驗收規範等施工,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製度,保證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自行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髒亂造成的損失及各項罰款;

(3)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擅自與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建立工作聯繫;

(4)乙方應根據甲方的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按時提交每月的施工計劃,有階段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期計劃以及相關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甲方批准後嚴格實施。

(5)自覺接受甲方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甲方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和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6)按時提交有關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資料,配合甲方辦理交工驗收;

(7)乙方須保證甲方交付後的工地條件良好,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機具、週轉材料及其他設施,同時做好工地周邊建築羣、地下管線和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

(8)乙方必須爲進入本工地的所有職工辦理意外傷害等各類保險,其費用自理。乙方自行投保的範圍(內容)爲:按相關規定辦理。

(9)乙方要及時派駐合格的工地代表,施工期間如要更換代表,不得擅自更換,應提前通知甲方,並保證更換的代表是具有相應資質的。

(10)分包人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第四條、承包價款的確定、支付與結算

1、本工程價款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

(1)本工程爲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建設單位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爲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除甲方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外,結算時不再進行調整。

(2)本工程爲非招標工程,在全部工程的施工圖預算未審定前,合同價款(暫估價)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本合同及本工程所形成的一切稅金,由乙方自行負責;在建設單位要求的情況下,可由甲方代扣代繳)。此價作爲撥付承包款項、材料、設備、工程備料款的依據,但不作爲結算的依據。結算價款以甲方審定的施工圖預算爲準。

2、價格調整的因素

(1)工程遇到下列情況乙方應在________日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後________天內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招標工程甲方或建設單位同意工程量增減或設計變更。

第五條、工程質量與檢查驗收

1、乙方按國家現行施工及驗收規範、評定標準、設計變更洽商單等組織施工,經建設單位及監理檢驗,達到交工驗收條件爲準;

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交底記錄和甲方要求組織施工。未經甲方有關人員的書面通知,不得自行變更施工工序、質量標準、設計要求或自行進行材料代換。

3、工程質量按建設單位方規定要求合格率100%

4、乙方因施工質量問題,應無償返修至合格,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費用從承包費用中扣除,因甲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5、由於甲方供應材料質量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不承擔損失,整改費用由甲方支付。

6、由於甲方供應材料遲誤致使其他施工單位施工工序提前施工,而造成乙方施工經濟損失由甲方負擔經濟責任。

第六條、材料、機械設備供應與管理

1、本承包工程所需全部材料、成品、構配件等由甲方供應管理,乙方按甲方制定的有關材料發放及使用管理規定進行領取、使用,不得浪費。因乙方原因造成浪費,甲方有權對浪費所造成的損失按規定對乙方進行處罰;

2、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做到現場材料按甲方指定位置堆放,日用日清,保持現場的整潔。

3、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剩餘的材料應即時退庫,丟失剩餘材料按丟失材料原值從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使用剩餘的廢材料應即時運到甲方指定位置堆放,丟失使用剩餘的廢材料按原值從承包者承包款中扣除。

5、乙方領用材料必須與使用材料、剩餘材料及廢材料相符,出現材料不符情況,按材料丟失處理。

第七條、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1、甲方對乙方承擔的本協議工程應進行安全交底,提出明確的安全要求並進行監督檢查。

2、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甲方發佈的安全操作規程,因乙方違章作業或違反有關規定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和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應配合土建施工單位實施施工作業場地的維護和清潔工作。

4、乙方所有特殊工種工人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安排無資質人員從事非本專業工作。

第八條、工期延誤

1、因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非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不可抗力事件結束_____小時內,雙方就損失情況和工期延期進行協商,形成書面協議。

2、因建設單位或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備料款、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等建設單位或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3、因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計劃或設計、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未提供施工現場水、電源、道路接通條件,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等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於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窩工,乙方要積極配合甲方,準備相應索賠資料向建設單位索賠,索賠費用分配雙方另行協商。

4、一週內非甲、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_____小時。

5、分包人不能按分包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因上述四款造成工期延誤的,分包人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保密

1、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所獲得的圖紙資料及在施工過程中所取得的與履行合同有關的工作成果屬甲方所有,乙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或合同履行完畢後以任何方式泄露。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把與合同有關的資料給出版社和新聞機構發表或學術引用,或者使用本合同任何部分進行促銷和做廣告宣傳。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應用本工程圖紙資料。

4、對於乙方使用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甲方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5、本合同的保密條款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保密資料依法定途徑公開前,同樣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工程轉包與再分包

乙方不得將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工程項目或勞務作業轉包或部分再分包給他人。

第十一條、合同的擔保

1、__________自願爲乙方履行本合同所有義務(包括違約金、罰款)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本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終止或無效,________仍應依擔保約定繼續承擔擔保或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

2、保證人_______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範圍包括乙方因本合同及乙方承包的每一個工程項下的與履行施工合同有關的一切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拖欠的稅款;拖欠的人工工資;拖欠的材料∕設備款;拖欠的施工機械∕模板、鋼管租賃費;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金及賠償金;工期違約的違約金及賠償金;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金及賠償金;工傷賠償金等)、甲方爲乙方墊付的款項、違約責任及甲方爲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鑑定費、差旅費等)。

3、_________保證期間自簽訂本合同起至乙方承包的工程全部竣工、保脩金收清後滿兩年時止(質量安全終身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沒按設計規範要求施工,監理下發整改通知達三次的;

(2)延期十天沒有進場施工,或拖延工期達施工進度計劃同期期限_____%的;

(3)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發生工傷事故後不及時處理影響工程進度或受害人向甲方主張權利的;

(4)拖欠材料、人工費用不及時處理,致使相關人員向甲方主張權利的。

2、甲方沒有按合同要求撥付工程款達應撥付工程款數額______%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應在甲方解除合同_______日內清場,每逾期一天,乙方自願按總工程價款的_______%作爲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上述條款,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的,都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產生糾紛,則各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可以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或者和解不成的,雙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乙方因本工程需要,以甲方名義對外提起訴訟的,甲方應予協助,相關律師代理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均由乙方承擔。

3、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三條、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住所:

代表人:

聯繫方式: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蓋章):

住所:

代表人:

聯繫方式: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20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3.1除總包合同文件規定的語言文字外,本合同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3.3本分包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                                     ,除以上工程建設標準以外,總包合同中約定的與分包工程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均適用於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的內容和時間   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應的施工工藝的時間  年   月   日。

4、圖紙 

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圖紙的套數:   。

4.2承包人委託分包人進行深化施工圖設計的委託範圍及費用承擔:                               

4.3複製、重新繪製、翻譯、購買標準圖紙的責任和費用承擔:                                      

4.4關於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7、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8、分包項目經理

姓名:       職務:         (任命書作爲分包合同附件)。

9、承包人的工作

9.1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場地和施工所需的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2)組織分包人蔘加發包人會審圖紙的時間: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進行設計圖紙交底的時間:  年   月   日。

(3)承包人爲本分包工程的實施提供的機械設備和(或)其他設施(如有時),及費用承擔:                                                                         

(6)、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2)需完成的設計內容和提交時間:                                           

(3)分包人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後天內向項目經理提交分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的進度統計報表時間爲:                

承包人批准工程進度計劃的時間:  年   月   日。

(4)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年   月   日。

(7)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8)雙方約定分包人應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14、工期延誤

14.1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安全

17、質量檢查與驗收

17.1雙方關於分包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                                                                       

五、合同價款與支付

19、合同價款及其調整

19.2本合同價款採用   種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的,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爲:                                           

(2)採用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的,有關成本加酬金的約定爲:                            

19.3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0、工程量確認

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                                                       

21、合同價款的支付

21.1承包人向分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                                                           

扣回時間和比例:                    。

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方式:                                         

七、竣工驗收及結算

23、竣工驗收

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日期   年   月   日。

分包人提供竣工圖的份數    份。

八、違約、索賠及爭議

26、違約

26.1本合同關於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1.5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4.3款約定的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6.2本合同關於分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5.3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2.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6.2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4)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7.1款約定的分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5)雙方約定的分包人的其他違約責任:                                      

28、爭議

28.1雙方約定,在履行分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或者調解不成時,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保障、保險及擔保

30、保險

30.1承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30.2分包人投保內容和責任:                      

31、擔保

31.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擔保方式:         ; 擔保額度     

31.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         ; 擔保額度     

十、其他

32、材料設備供應

32.3由分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約定:                         

37、合同份數

36.2雙方約定本合同副本   份,其中,承包人    份,分包人    份。

38、補充條款:

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集錦 篇21

甲方:

乙方:

依照《合同法》、《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本專業工程施工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貴州畢節學院體育館建設項目檐口封包製作安裝等。工程地點、畢節學院工程內容、畢節學院體育館建設項目檐口封包及骨架。

二、 工程承包範圍

1. 承包範圍:畢節學院體育館建設工程檐口封包及骨架,檐口封包內容所有骨架及鋁單板安裝製作及防鏽處理以及工程所需的腳手架工程。

三、 合同工期

開工時間:20xx年10月24日,完工時間:20xx年12月31日。

四、 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按相關圖子及規範要求,達到一次性驗收合格。若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無條件返工至驗收合格爲止,因此產生的費用有乙方自行承擔。

五、 綜合單價及工程量計算

單價以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單價含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材料實驗,成品半成品焊縫及測費、綜合措施費,材料損耗費,油漆費、施工水電費。所用材料按每平方米800元計算。所用鋼骨架材料爲:方管50500.4㎝厚,鋁單板採用2.5㎝厚氟碳漆。

六、 結算時按實際審計定工程量{建設方和監理方確定工程量}乘以包單價爲準。

七、 付款方式

1.材料預付款30%定金,材料到場補80%材料款。每月按實際完成工程量(建設方和監理方確定工程量)的80%扣減支付的材料款後支付餘款。.備註:檐口腳手架以包乾價(220xx0.00)元(貳拾貳萬元正)含稅,由甲方支付給乙方,根據乙方提供方案搭架完工,甲方支付乙方(176000.00)(壹拾柒萬陸仟元正)。所剩餘款完工驗收後一次性付給乙方。

八、 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結算辦理完成,按實際審計定工程量乘以包乾單價作爲結算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到總照價的100%.

九、 甲方責任

甲方配合協調現場各方關係,協調現場用水用電,

十一、乙方責任

負責施工前、中、後期的資料準備蒐集調理及施工當中的材料報驗,檢驗、設計變更籤證和質量安全工作,若因建設單位或監理原因造成返工或延期,有乙方全權代表甲方行駛簽證責任,簽證所得由乙方收益(或承擔),做到文明施工,遵守業主各有關規章制度,積極配合和做好施工當中隱蔽工程的驗收和保護工作,負責向監理、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樣品。

十二、合同生效與終止

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完畢自動終止。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擅自違約,違者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

十三、合同爭議及解決辦法

1. 未盡事項,參照畢節學院體育館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協商解決。

2.如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本合同一試二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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