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安全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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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安全協議書 篇1

安 全 協 議 書

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安全協議書(通用3篇)

工程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勞務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工程名稱: 新熱電調峯熱水鍋爐擴建工程

爲了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88)、《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本協議書。甲方和乙方均嚴格遵守本協議書規定的權力、責任和義務,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安全。

一、甲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法規和管理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進行安全檢查與指導。

2、對乙方施工區域進行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檢查;及時糾正乙方施工人員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爲,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對乙方施工區域內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應開具隱患通知單。

3、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4、對乙方的安全生產培訓、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和危險預知工作提出指導意見,並監督落實情況。

5、對乙方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積極提供幫助。

6、按照有關臨時用電標準對乙方的臨時用電設備設施進行監督和檢查。發現乙方在臨時用電中存在隱患必須責成乙方以整改。並監督整改落實情況。

7、對乙方特種作業人員的名單、操作證複印件及培訓記錄進行存檔備案。

二、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法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及機械設備使用有關技術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對施工區域內自行管轄的臨時用電負全面管理責任。

2、服從甲方安全生產管理。

3、乙方必須爲施工作業人員參加人身意外保險。

4、乙方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時,由乙方承擔事故責任和經濟責任。

5、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無證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三、安全用電

1、向甲方提供書面的臨時用電申請。設備設施需要增容時,必須重新辦理用電申請手續。

2、保證B級配電箱以下管轄區域內各種用電設備、設施完好,臨時用電設施和器材必須使用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假冒僞劣等不合格產品,加強維護保養工作,嚴禁各種機電設備帶病運行。保證臨時用電符合有關安全用電標準。

3、執行臨時用電安全技術交底的制度,對施工區域內自行管轄的操作人員進行臨時用電安全技術交底,避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誤操作,確保安全用電。

4、有權拒絕在不符合臨時用電標準的電源的上拉接電源。對甲方在安全檢查中提出的關於臨時用電方面存在的問題或隱患,必須按要求認真落實整改。

5、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技能、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培訓不合格和無證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照有關規定持上崗。向甲方提供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操作證複印件和培訓記錄。

四、機電設備使用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機械設備相關的技術文件和出廠說明書,還必須提供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單位出具的安全技術檢測證明,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2、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和拆卸必須由有資格的單位和專業人員進行,並應有專人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對達不到安全要求又不能修復的機械設備,必須即停用,撤離施工現場。

五、人員安全

1、參加施工作業的一切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生產紀律,必須佩帶工作證(卡)並戴好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在作業中嚴格遵守本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安全上崗,不違章作業,不擅離工作崗位,不亂串工作崗位,嚴禁酒後作業,並按規定穿衣着鞋,正確使用、保管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2、必須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掛設點必須安全、可靠。

三、 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處罰辦法

1、 對嚴重違規操作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能造成損失和影響的,處予罰款500元,造成損失或影響的,除承擔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及責任外,處予罰款1000元~5000元。

2、 進入施工現場乙方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 未佩帶安全帽進入現場罰款100元。

3、 不允許施工人員酒後作業 酒後進入現場罰款200元。

4、 高空作業不繫安全帶罰款500元。

5、 非專業操作人員嚴禁使用各種機械設備,違反罰款100元~1000元

6、 罰款發生後,在規定時間內上交到項目部財務,如未按時上交的加扣滯納金2%每天。

7、 吉林省泰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項目部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處罰辦法

1、習慣性違章表現及處罰金額:

(1)、進入施工現場不佩戴安全帽或不按規定着裝,罰款100元;

(2)、在施工區或生活區坐安全帽,罰款200元;

(3)、施工中安全帽佩戴不正確,不繫帽帶,罰款50元;

(4)、用安全帽盛水或其他物資,罰款100元;

(5)、穿拖鞋、涼鞋、高跟鞋進入施工現場,罰款50元;

(6)、酒後進入施工現場、作業或駕車,罰款200元;

(7)、高空作業不繫安全帶,罰款500元;

(8)、高處作業不帶工具袋,造成高處落物,罰款100元;

(9)、高處作業較大的工具不繫保險繩,罰款100元;

(10)、高處作業時拋擲物品,罰款100元;

(11)、高處作業坐在平臺、孔洞邊緣休息,罰款50元;

(12)、高處作業時騎坐在欄杆上休息,罰款50元;

(13)、躺在安全網內休息,罰款50元;

(14)、躺在走道板上休息,罰款50元;

(15)、高處作業時站在欄杆外工作,又不採取措施的,罰款100元;

(16)、高處作業時站在探頭板上工作,又不採取措施的,罰款100元;

(17)、憑藉欄杆起吊物件,罰款100元;

(18)、高處作業時移動點焊的物件,罰款50元;

(19)、高處作業時切割的工件、邊角餘料放置在不牢靠的地方,罰款50元;

(20)、在石棉瓦等輕型屋面上進行工作時沒有可靠的防墜落措施,罰款100元;

(21)、火焊作業不戴防護眼鏡,罰款50元;

(22)、使用砂輪機時不戴防護眼鏡,罰款50元;

(23)、打錘時揮動方向對人,罰款50元;

(24)、打錘時握錘的手戴手套,罰款50元;

(25)、高處使用撬槓時雙手施壓,罰款50元;

(26)、非電工從事電氣作業,罰款100元;

(27)、使用不絕緣的、不加漏電保護器或無保護接地(或接零)線的手持電動工具,罰款100元;

(28)、使用可攜式或移動式電動工具時,提着電線或工具的轉動部分,罰款50元;

(29)、電線直接勾掛在閘刀型開關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罰款100元;

(30)、潮溼場所、金屬容器及管道內的行燈電壓超過12伏特,罰款50元;

(31)、無特種作業證從事特種作業,罰款100元;

(32)、坑、溝、孔洞等不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不設可靠的圍欄、擋腳板及警告標誌,罰款50元;

(33)、危險處所夜間不設照明警戒,罰款50元;

(34)、隨意挪用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罰款100元;

(35)、有意損壞現場的安全標誌,罰款100元;

(36)、從事高處、高溫、粉塵、有毒、放射性物質等工作的人員不經體格檢查確認合格,就上崗操作,罰款50元;

(37)、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不設除塵或通風裝置以及其他安全設施,罰款50元;

(38)、進入深溝、容器內工作前不檢查其內是否聚有可燃、有毒等氣體,罰款50元;

(39)、任意移動、挪用或遮蓋消防器材,罰款50元;

(40)、在易燃、易爆區周圍動用明火時不辦理動火工作票,罰款100元;

(41)、投入運行的機電設備及配電系統不按有關規定進行絕緣檢查和接地電阻測定,罰款50元;

(42)、冬季施工中不採取防滑措施,不清除現場道路以及腳手架、跳板和走道上的積水、霜雪,罰款50元;

(43)、遇有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氣候時進行高處作業,罰款100元;

(44)、在施工現場赤膊作業,罰款50元;

(45)、高處作業地點、各層平臺、走道及腳手架上堆放物件超過允許載荷,罰款100元;

(46)、上下腳手架不走斜道或梯子,任意沿繩、立杆或欄杆攀爬,罰款50元;

(47)、腳手架不按規定搭設,罰款100元;

(48)、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豎梯,罰款50元;

(49)、兩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罰款50元;

(50)、移動式梯子擱置在木箱等不穩固或易滑動的物件上使用,罰款100元;

(51)、起吊物綁紮不牢固、起吊重物時偏拉斜吊,罰款100元;

(52)、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件,罰款100元;

(53)、未經允許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臺等做爲起吊重物的承力點,罰款50元;

(54)、綁紮或吊物時使用打結或扭曲的鋼絲繩,罰款100元;

(55)、鋼絲繩與物體的棱角直接接觸,罰款100元;

(56)、鋼絲繩與帶電體接觸,罰款100元;

(57)、隨意傾倒、焚燒施工垃圾以及油類、腐蝕性液體,罰款100元;

(58)、在焊接、切割地點周圍5米範圍內有易燃、易爆物品,罰款50元;

(59)、用焊炬、割炬作照明用,罰款50元;

(60)、用氧氣吹掃衣着,罰款100元;

(61)、任意在平臺、柱、樑上打鑿、開洞,罰款50元;

(62)、在安裝的管道及聯箱內存放工具和材料,罰款50元;

(63)、操作自己不熟悉或非本專業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罰款50元;

(64)、各級領導在檢查生產工作時不檢查安全工作,發現違章不及時糾正,罰款200元。

(65)、施工人員如有打架行爲,聚衆賭博;所造成的損失由勞務分包人承擔,並罰款1000元-3000元人員。打架人員立即清出現場。

(66)、勞務分包單位人員如有偷盜行爲,所造成的損失及刑事責任由勞務分包單位承擔,並罰款20__元-5000元。偷盜人員立即清出現場。

2、領導者違章加倍處罰。

3、凡因習慣性違章被查處的班組,除違章人員按規定處罰外,該班組在場的相關員按每人50元予以處罰;在場的領導人員、專業管理人員、工作負責人、班組安全員、班組長加倍處罰。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保存一份。

本協議與雙方簽定的施工合同時效相同。簽定施工合同的同時,簽定本協議。施工合同到期後,本協議同時終止。

甲方單位(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單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 月___ 日

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安全協議書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條 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

(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範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覈准登記。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爲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並在繳納出資後,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依各自所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股東出資採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注:出資比例是指佔註冊資本總額的百分比;出資方式應註明爲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十三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五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選舉和被選舉爲公司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後,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後,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徵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

第二十一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依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注:董事長由股東會指定的,此處應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長”)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代爲行使表決權。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託書。

第二十五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於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後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爲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條 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 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也可由股東會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  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人組成。股東代表出任的,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會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爲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爲有效。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四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的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八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並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五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全體股東共同委託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過《公司法》並確知其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本章程樣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爲方便申請人辦理公司登記而擬訂的,僅供申請人蔘考,並非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請人借鑑本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外,其餘條款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刪減;公司也可以根據情況對本章程樣本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記載事項。但是,所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

四、本章程樣本中帶有下劃線處,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對有關的比例或者人數進行調整,但不得低於本章程樣本所設定的比例或者人數。

五、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括號”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選擇,然後去掉括號。

六、本章程樣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定,然後去掉所“注”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首屆股東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 持 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股東會上,形成以下決議:

1.審議通過並承諾嚴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選舉產生本公司首屆董事會,成員爲:       ;

3.選舉本公司董事長爲  ;

(注: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該條毋須寫入本次股東會決議)

4.選舉產生本公司首屆監事會,成員爲:       ;

5.指定(或委託)  同志負責辦理本公司設立登記事宜。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董事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 持 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董事會議上,形成以下決議:

1.選舉  爲本公司董事長;

(注: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該條毋須寫入本次董事會決議)

2.選舉   爲本公司副董事長;

3.聘任   爲本公司經理。  全體董事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監事會決議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主 持 人:

參加人員:

決議內容:

在本次監事會議上,形成以下決議:

選舉本公司監事會主席爲   。

全體監事簽名:

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安全協議書 篇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風險提示

一:

爲了防止股東資格喪失的法律風險,受讓方必須考察轉讓方股東資格的相關證明。在實踐中,必須審查: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份證書、股票、股東名冊以及註冊登記、公司股權的轉讓協議、公司設立後的授權資本或者新增資本的認購協議、隱名投資者與顯名投資者有關股權信託或代爲持有的協議等,這些均可作爲證明股東資格的證據。在不同的法律關係和事實情形下,各形式的證據可以發揮不同程度的證明力。如何查看和保存證據,請諮詢專業律師。鑑於:1、目標公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設立的有限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萬元,實收資本_______萬元。2、甲方擬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_______%的股權(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前述股權。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前述目標公司_______%的股權轉讓一事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並在_______區簽訂本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將所持有的目標公司_______%的股權(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協議的約定受讓前述股權。2、乙方同意將前述股權轉讓對價人民幣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萬元,含股權過戶手續費)分_______次支付給甲方:首筆股權轉讓款人民幣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萬元)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餘款人民幣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萬元)在目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爲乙方後____日內支付。3、在本協議簽訂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將目標公司所有印章、固定資產產權證原件、與_______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規劃圖、收款憑據等全部手續原件、動產及資產清單移交給乙方。日後若因財產和執照引起的一切糾紛,甲方應積極、無償配合解決。4、本協議簽訂後_______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手續,乙方積極予以配合。5、乙方受讓甲方所持有的股權後,按目標公司章程規定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風險提示

二:

由於股權轉讓過程長、事項繁雜,很多企業都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其隱藏的風險也是巨大的。律師提醒,在辦完股權轉讓的同時,必須及時辦好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防患未然。實踐中,一方反悔的情況非常多,反悔出現的時間點也千差萬別,所以要約定好各環節雙方的義務。

二、甲方聲明風險提示

三: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受讓股權,目的可能是爲了取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但最終都是想要通過行使股權獲得經濟上的利益。

股權的價值與公司的負債(銀行債務、商業債務等)、對外擔保、行政罰款以及涉訴情況等多種因素相關。基於此,受讓方應要求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當中對其所提供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信息真實性以及公司資產的真實狀況等作出相對具體詳盡的陳述與保證。這樣做的目的在於防範風險,完善違約救濟措施。

因此,當股權轉讓協議轉讓方故意隱瞞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給受讓方造成損失時,受讓方有權依據《民法典》的違約責任有關規定要求轉讓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雙方都要注意!1、甲方爲本協議

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2、甲方作爲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義務;3、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經營,不再參與公司財產、利潤的分配。

三、乙方聲明1、乙方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2、乙方承認並履行公司修改後的章程;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

第二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四、盈虧分擔1、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同意不再按照目標公司章程規定分享公司任何利潤,包括本協議簽訂之前的利潤。2、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交割完成之前發生的債權債務及稅費由甲方承擔。3、在目標公司股權轉讓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以個人或目標公司名義與

第三方產生的所有業務關係均由甲方繼續履行。4、在目標公司股權轉讓交割完成之後,乙方即成爲公司的股東,按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五、股權轉讓的手續及費用負擔1、股權轉讓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全部手續由甲方辦理,乙方應當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與支持。2、爲了簡化辦理手續,雙方應工商登記機關要求另行簽訂的相關股權轉讓協議僅供登記之用,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協議爲準。3、因辦理股權轉讓及法人變更的登記費用由_______方承擔,因股權轉讓應繳納的稅收(包含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等)由_______方承擔。股權轉讓變更前目標公司產生的稅費由甲方承擔,股權轉讓變更後目標公司產生的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

六、協議的變更與解除1、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雙方可以書面的補充協議的方式對本協議進行變更。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補充協議的內容互相矛盾或與本協議矛盾的,以在後簽訂的補充協議爲準。2、在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可變更或解除協議,並要求甲方立即返還已經支付的全部股權轉讓款。(1)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3)由於甲方違反陳述與保證條款,致使股權無法過戶或其它實質上導致乙方的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4)由於政府政策原因,致使股權無法辦理轉讓。3、因本協議簽訂時的情況發生變化,需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解除或終止本協議。

七、保密條款甲、乙雙方應當保守本協議涉及的各方商業祕密,但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或有關國家機關要求其承擔披露義務的除外。

八、違約責任1、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書,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賠償守約方遭受的因此產生的直接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向違約方主張責任而產生的差旅費、取證費、公證費和律師費等等。2、如甲方違反陳述與保證,致使乙方被捲入任何訴訟與仲裁程序,導致乙方對外支付任何費用或款項的,甲方應當自發生前述費用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賠償給乙方。

九、爭議的解決因簽訂和履行本協議產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將爭議提交_______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裁決對雙方均有拘束力。

十、附則1、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雙方應於協議書生效後____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2、本協議正本_______式_______份,甲、乙、目標公司各執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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