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戰略合作協議合同範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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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簽署以進行投資活動而不另成立法人的文件。合作雙方的約定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不能約定屬於禁止投資的領域或行業;不能約定名爲合作企業合同實爲借款合同;不能約定逃避稅收;不能約定違反外匯管理方面的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所籤合同內容違法而無效。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爲大家精心準備的:2篇金融戰略合作協議合同相關範本。具體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金融戰略合作協議合同範本2篇

金融戰略合作協議合同範本篇一:

甲方:

地址(郵編):

乙方:

地址(郵編):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購買乙方編撰的報告,報告名稱爲《 》(以下稱《報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協議內容:甲方向乙方購買《報告》。乙方通過郵件(電子版報告)、ems(含發票、報告光盤及印刷版報告)向甲方提供《報告》產品;

第二條 項目期限: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到協議條款全部履行。

第三條 費用:報告單價 元/份,報告 份,費用合計 元(大寫 );甲方可以通過 方式將購買報告費用交付給乙方。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協議書的約定完成合作事項;2.甲方有義務按時向乙方支付購買報告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有義務按時通過快遞提交報告;2.乙方有權按時獲得銷售報告收入。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約定提供報告,應全額退還賠償甲方所支付的購買報告費用,並向甲方支付相當於購買報告費用5%的違約金;

2.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乙方收到甲方購買報告費用後的 工作日內(遇節假日順延),按第一條約定遞送報告。因甲方拖延付款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3.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遭受不可抗力方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其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擴大;

4.本協議所涉及的甲乙雙方在合作過程中或通過其它任何渠道所獲知的對方未向社會公開的技術情報和商業祕密均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將其泄露給第三方,否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此項保密義務在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第七條 知識產權:報告知識產權歸乙方所有,僅供甲方內部使用。報告數據解釋權歸乙方,甲方未經許可不得用於公開發布、轉載、使用或其他用途。

第八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2.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傳真件有效),自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3.附件:甲、乙方信息。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乙方信息:

公司名稱:

地址:

電話: 傳真:

e-mail: 賬戶名:

開戶行:

賬號:

甲方信息:

報告全稱: (□中文版 □英文版)

單位名稱:

報告聯繫人姓名: 聯繫人電話:

發票擡頭:

ems郵寄地址及郵編:

ems收件人姓名: 收件人電話:

郵件接收人姓名: 接收人電話:

郵件指定接收郵箱:

金融戰略合作協議合同範本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爲使_______________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在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現產業化,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土地問題

1、土地位置及出讓方式

甲方同意本項目進入濟南出口加工區實現產業化。初步確定項目建設地點位於 佔地約 畝。其中獨自使用面積 畝,代徵道路面積 畝,確切位置座標四至和土地面積待甲方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實測後確認。甲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出讓方式提供給乙方。

2、土地價格

爲體現對本項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確定以 萬元人民幣/畝的優惠價格,將項目所需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乙方,出讓金總額爲 萬元人民幣。該宗土地徵用成本與出讓值差額計 萬元,由高新區參照項目單位納稅中高新區財政收益部分給予相同額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與乙方簽訂正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乙方在該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儘快辦妥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手續。

二、工程建設

1、開工條件

(1)按照乙方建設規劃要求,甲方承諾於 年 月 日前,保證本期用地具備上水、污水、雨水、熱力、寬帶網、公用天線、通電、通信、通路和場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設條件,確保乙方順利進暢?否則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甲方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乙方則負責按規定時間、額度繳納有關費用。

2、工程進度

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進場開公建設,並嚴格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保證建設進度。

3、竣工時間

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時應於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時間內,向甲方提出延期說明,取得甲方認可。

三、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等其他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0.5‰繳納滯納金。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協議規定建設的,應交納已付土地出讓金5%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 甲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3、如果由於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土地出讓金5%的違約金。

4、爲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保證甲方對本項目的補貼在一定時間內得到補償。自本項目正式投產起五年內,乙方向高新區稅務機關繳納的各種稅金(退稅或創匯獎勵),低於乙方已報送給甲方的項目報告書中所承諾的相應稅種(退稅或創匯獎勵)金額的50%時(優惠政策除外),乙方應賠償給甲方其稅金差額。即:乙方在項目報告書中承諾的某一稅種具體金額 x 50% = 乙方當年該稅種實際繳納金額。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協議時, 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濟南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不能履行本協議有關條款之規定義務時,該種不履行將不構成違約, 但當事一方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並在發生不可抗力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 以及需延期的理由報告,同時,提供有關部門出據的不可抗力證明。

3、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生效。

4、本協議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濟南市簽訂。

5、本協議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約定後作爲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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