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貸合同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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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數量的貨幣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約定期限內負責歸還同等數量的貨幣或同種類、品質、數量的實物的合同。傳統上稱爲消費借貸合同,即與使用借貸合同相對,指不是償還借用物品原物(見借用合同),而系歸還等值貨幣或實物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爲大家精心準備的:金融借貸合同糾紛相關案例。具體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金融借貸合同糾紛案例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成功案例:

湖南省雙峯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xx)雙民二初字第某號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峯縣支行,住所地:雙峯縣永豐鎮城某大道。法定代表人金某,該行行長。委託代理人賀某,湖南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曾某,男,196 3年1月22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峯縣蛇形山鎮高塘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胡某(系被告曾某之妻),女,196 5年5月1 3日生,漢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謝某,男,1 96 8年8月2 3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峯縣蛇形山鎮龍潭江村天竹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尹某,男,1970年2月5日生,漢族,居民,住雙峯縣印塘鄉宋江村某村民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峯縣支行(以下簡稱雙峯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慄,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吳春前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康某、鄧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雙峯縣郵政銀行的委託代理人賀某、被告曾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胡某、謝某、尹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曾某、謝某、尹某於2 01 0年9月2 8日自願成立了聯保小組共同與原告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任一被告自願爲原告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爲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被告曾某、胡某以“進購貨物”爲由向原告借款1 0萬元。並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年利率爲14. 4%,期限爲1 2個月;還款方式爲“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違約責任等。原告按約向被告曾某、胡某發放了貸款本金1 0萬元。事後,被告曾祖風、胡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 020xx年8月28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利息(含罰息)6928. 87元,經原告多次派員催收未果,給原告造成催收損失600元。起訴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原告本息合計8562 5. 05元及後段利息、罰息,支付催收費用600元,由被告謝某、尹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雙峯縣郵政銀行爲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間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複印件l份,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謝某、尹某爲聯保小組成員,相互之間對原告向任一成員發放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原告爲催收貸款而支出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被告曾祖風、胡某出具的《農戶/商戶聯保小額貸款申請表》複印件1份,用以證明被告曾祖風、胡某系夫妻關係,被告胡某書面承諾爲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事實;

3、《小額聯保借款合同》複印件l份,用以證明201 0年9月2 8日,原告與被告曾某、胡某簽訂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約定了貸款本金、貸款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事實;

4、《小額貸款放款單》複印件件1份,用以證明原告於201 0年9月28日向被告發放貸款本金1 0萬元;

5、貸款催收回執單5份和領款憑證1份,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債務所產生的開支費用6000元的事實;

6、逾期金額表,用以證明被告曾某、胡某逾期貸款本息情況的事實。

被告曾某辯稱:借款是實,但目前經濟困難,無力償還。

被告胡某、謝某、尹某未作答辯。

被告曾祖風、胡某、謝某、尹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作如下確認;

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2、3、4、5、6經本院與原件覈對無異,被告曾祖風不持異議,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曾某、胡某系夫妻,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雙峯縣郵政銀行於2 01 0年9月2 8日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雙方約定:乙方成員(曾某、謝某、尹某)自願成立聯保小組,從2 01 0年9月28日起至2 01 2年9月2 8日止,甲方(雙峯縣郵政銀行)可以根據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簽訂多次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且聯合小組合計貸款餘額人民幣30萬元內發放貸款,乙方任一成員國自願爲甲方向聯保小組其他成員發放的貸款提供連帶擔保責任,甲方與乙方任一成員簽訂借款合同時,不需要逐筆辦理保證手續,乙方其他成員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從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後二年,借款人申請展期或延期的,聯保小組成員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順延至展期或延期貸款到期後二年,保證範圍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採取訴訟方式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貸款人爲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

被告曾祖風於2 01 0年9月2 8日與原告訂立了《小額聯保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雙峯縣郵政銀行向被告曾祖風發放貸款1 0萬元,年利率14.4%,借款期限從2 01 0年9月28日至2 020xx年9月28日,還款方式爲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即貸款前三個月按月償還當月利息,此後按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若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本息的,從逾期之日起加收50%的罰息,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書面承諾對被告曾某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原告發放貸款後,被告曾某僅償還部份貸款本息,至2 020xx年8月28日止,被告曾祖風尚欠原告貸款本金78696.18元,利息6928. 87元,原告爲催收逾期貸款本息,支出費用600元。

本院認爲: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在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全部屆滿前,原告雙峯縣郵政銀行是否有權要求被告曾某、胡某償還全部貸款本息並支付催討費用;2、被告謝某、尹衛國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原告雙峯縣郵政銀行與被告曾某簽訂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被告曾某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原告貸款本息顯屬違約,原告有權依照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被告曾祖風尚未到期的貸款。因被告曾某未按約償還原告貸款本息,原告多次派員向被告催討,所花費的催討費用6 00元,被告曾祖風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胡某、曾某系夫妻關係,該債務發生在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曾祖風、胡某共同償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連帶保證責任的債務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履行債務的,也可以要求其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曾某、謝某、尹某與原告簽訂的《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約定:被告謝某、尹某爲被告曾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且承諾對被告曾某的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謝某、尹某理應對被告曾某、胡某所應承擔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衛國在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曾某、胡某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雙峯縣支行貸款本金78696.18元,至20xx年8月28日的利息6928. 87元,支付催討費用600元,從2 020xx年8月29日起的利息、罰息按原、被告約定的利率另行計算至本判決所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時止。

二、被告謝某、尹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謝某、尹某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曾某、胡某追償。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 000元,由被告曾某、胡某、謝某、尹某負擔。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吳春前

人民陪審員 康某

人民陪審員 鄧某

20xx年九月八日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受A銀行L支行的委託,指派我們擔任本案代理人,代理人現發表如下意見

一、借款及擔保合同真實、合法、有效

1.被上訴人與晉小梅(化名)簽訂的《小額聯保借款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被上訴人已經依約發放貸款,晉小梅也已經收到貸款,因此,被上訴人的債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2.被上訴人與蔣中正(化名)簽訂的《商戶聯保補充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蔣中正自願爲晉小梅的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現在,被擔保人晉小梅拒不償還到期債務,保證人蔣中正依法、依約均應當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

二、本案不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一)項

上訴人主張:借款人欺詐被上訴人,損害國家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一)項的規定,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

1.“國有企業利益”不能等同於“國家利益”

國有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主體之一,與一般商事主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市場競爭中,國有企業與一般商事主體面臨同樣的風險與機遇,受到同樣的法律保護。因此,不能簡單地將“國有企業利益”,等同於“國家利益”。

退一萬步講,即使本案“陳春”(化名)與晉小梅合謀欺詐被上訴人,也不能適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因“欺詐”,損害國家利益,從而導致合同無效之規定。

2.上訴人是以“保護國家利益”之名,行“損害國家利益”之實

上訴人的基本邏輯是:陳春與晉小梅欺詐被上訴人——損害國家利益——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上訴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這一推理的最終結果就是:被上訴人的貸款無法收回。

如果郵政銀行的利益可以等同於國家利益,那麼,上訴人其所主張的結果纔是真正損失“國家利益”。上訴人是以“保護國家利益”之名,行“損害國家利益”之實。這是“打着紅旗,反紅旗”。

3.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的嚴重後果

貸款過程中,借款人提供的部分資料存在一定瑕疵的情況普遍存在。如果就此認定借款人損害國家利益,並確認合同無效,那麼,將有大批借款合同可能被確認無效,從而導致鉅額的金融資產無法收回。這必將引發嚴重的社會後果,乃至國家金融穩定。

三、被上訴人善意且無過錯,其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1.戶籍信息的查詢應以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查詢爲準

龍泉公安局的查詢結果不能直接作爲定案依據。況且:龍泉公安局的查詢結果也只是說身份證號與姓名“不匹配”,但並沒有直接認定陳春的身份“虛假”。實踐中,某人更改了姓名,而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沒有及時更新,也會出現外地公安查詢時出現“不匹配”的結果。

2.“陳春”此人非並虛假

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中,陳春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能相互匹配,且能查詢到相關征信記錄(詳見:陳春《徵信報告》)。“陳春”此人在 20xx年10月17日還在其它銀行申請過60000元的擔保貸款,並獲得審批通過。因此,陳春此人並非虛構,而是真實存在的人。

3.被上訴人只對客戶身份信息進行“形式審查”

《關於儲蓄存單、存摺密碼更換手續有關問題的批覆》【銀復〔1999〕44號】規定:“儲蓄機構對儲戶提供的身份證明只進行形式審查,即審查身份證明所用材料和記載的內容在表面上是否符合身份證明管理部門的規定。儲蓄機構不負有鑑別身份證明真僞的責任。”

《支付結算辦法》【銀髮[1997]393號】第17條規定:“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僞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籤章以及需要效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委託付款的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辦理存單掛失手續有關問題的覆函》【銀函[1997]520號】第3條規定:“在辦理掛失手續時,儲蓄機構對身份證件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鑑別身份證件真僞的責任”。

銀行不是戶籍管理機關,更不是鑑別身份信息的專業機構,從其職責和能力要求而言,不可能對身份信息進行實質性審查。爲此,人民銀行在各項規章和管理制度中,反覆明確銀行對身份信息只負責“形式審查”,不負有鑑別身份證件真僞的責任(實質審查)。

本案中,被上訴人專門查詢了“陳春”的徵信報告,其在人民銀行的系統中存在徵信記錄,且在查詢當時信用記錄良好。因此,本案中被上訴人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

4.借款人只有晉小梅一人,不包括“陳春”

雖然,《小額聯保借款合同》簽名處的借款人爲“晉小梅”、“陳春”兩人,但是,《個人貸款放款單》證明被上訴人只向晉小梅一人帳戶(賬號:6065120)發放了貸款10萬元。

被上訴人並沒有向“陳春”發放任何貸款,與陳春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在一審時未將“陳春”列爲被告。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聯保合同》和《借款申請書》也能印證“陳春”並非借款人,只是作爲借款人晉小梅的“配偶”身份簽字的。

四、關於經濟犯罪

1. 晉小梅與陳春之間是否存在共同欺詐,尚十分不清楚,更不能認定兩人已經涉嫌經濟犯罪。公安機關更沒有將本案作爲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因此,上訴人主張涉嫌“經濟犯罪”,應當中止審理完全缺乏事實依據。

2.即使涉嫌經濟犯罪,本案仍然應當繼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退一萬步講,即使陳春涉嫌經濟犯罪,本案也仍然應當繼續審理。

3.上訴人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及時移送經濟犯罪線索的通知”》在“北大法寶檢索系統”以及“百度搜索”中都未查到該文件。因此,對該文件是否存在?是否仍然有效?尚不清楚。

4.本案上訴人主張涉嫌經濟犯罪的真實目的,無非是想無期限地拖延案件審理,以達到其無期限地拖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目的。

綜上所述:

1.借款合同及聯保補充協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2.借款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本案不適用《合同法》第52條第(一項)之規定;

4.被上訴人善意且無過錯,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5.本案不應當中止審理。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川法銀律師事務所

代理人:杜正武 付賢禹

20xx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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