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產權交易出讓委託合同(中央企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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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產權交易出讓委託合同(中央企業版)

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

合同使用須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和《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制定的示範文本。構成本合同示範文本要件的合同條款均爲提示性適用條款。條款所列內容,包括括號中所列內容,均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時選擇採用。

二、爲更好地維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簽訂時應當慎重,力求具體、嚴密。訂立具體條款,需要約定的必須表述清楚,無須約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條款”或“本合同對此條款無須約定”加以載明。

三、合同涉及的當事人基本概況的填寫:按合同要求載明,如委託人是自然人的,應載明其姓名、國籍、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住所地址、郵編、電話、開戶銀行帳號等。

四、“出讓委託業務”一般包括:

1.提供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政策諮詢等;

2.提供產權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劃、推介服務;

4.制訂轉讓方案;

5.製作推介書;

6.辦理上市掛牌手續;

7.尋找受讓人;

8.參與轉讓洽談;

9.參與合同簽約;

10.參與轉讓標的的交割;

11.代爲辦理產權交易手續(製作產權交易合同文本、辦理合同審覈的有關手續);

12.辦理有關權證變更的手續;

13.其他。

五、特別委託,是指委託人將上述一項或數項委託業務交由受託人處理。

六、概括委託,是指委託人概括地將上述委託業務全部交由受託人處理。

七、委託標的名稱:可以是整體產權、部分產(股)權,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築、設備、車輛、技術項目、商標權、專利權等。

八、委託標的的轉讓方式:可以是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標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應當提供資格證明(包括資信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產權登記證或自然人的有效證明)、轉讓決議、有批准權限的批准文件等資料及複印件。

十、佣金:乙方爲甲方提供委託業務,向甲方收取的報酬。

十一、權證變更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房產、稅務、工商等有關部門的權證變更費用。

十二、爭議的解決方式,除協商和調解方式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但選擇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約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當事人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

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如下委託合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1.甲方委託乙方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以下委託業務:

(1)特別委託業務(委託內容應當具體約定)。

(2)概括委託業務(委託內容應當具體載明)。

2.甲方委託的期限:

(1)委託標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2)委託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託轉讓標的的價格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最低不能少於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

3.甲方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提交的文件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相關材料,並如實填報有關表式內容。如爲複印件,甲方應加蓋證明章。

第三條 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自覺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

2.甲方承擔委託事項中涉及清產覈資、審計、評估等相關費用。

3.甲方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期間或撤牌後_________日內不得自行進行場外交易。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按照甲方的委託事項、要求和期限進行委託業務活動。

5.甲、乙雙方均具有對對方所提供的相關材料承擔保密的義務。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提供給第三方。

第四條 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1.佣金:

(1)特別委託業務的佣金,參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涉及代爲辦理產權交易手續及相關業務的佣金,按照成交價格×相應差額計費率計算,如按標準計算低於_________元的(單向收費),則按最低佣金_________元收

(2)概括委託業務的佣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按總資產額或按淨資產額×相應差額計費率計算)。

2.甲、乙雙方約定,採取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1)特別委託業務:甲方應在本委託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先期支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作爲預付費用;甲、乙雙方根據委託業務內容確定佣金,甲方應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付清餘款。

(2)概括委託業務:甲方應在本委託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先期支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作爲預付費用;甲、乙雙方根據受讓標的價格確定佣金,甲方應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付清餘款。

3.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委託期限內要求解除委託的,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因委託業務而發生的費用,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

4.權證變更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甲方如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掛牌期間或撤牌後_____日內自行進行場外交易的,應當向乙方支付委託轉讓產權總價款_____的違約金。甲方如未按本委託合同的約定支付佣金的,每逾期_________日,應按佣金總價款的________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託事項、要求和期限進行委託業務活動,並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損失。

3.甲、乙雙方若違反《上海市產權交易規則》、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關交易業務的規定和本委託合同約定的,違約方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本合同委託期限內,一方當事人如欲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可訂立補充合同。

在本合同委託期限內,一方當事人如欲終止委託關係,應向對方提交書面要求,經結清已發生的費用後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可向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或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申請調解;可依法採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甲、乙雙方的承諾

甲方向乙方承諾,所提供的與轉讓產權相關的材料(包括原件、複印件)屬真實、完整。如有不實,將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甲方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甲方變更指示的,應當經甲方同意。

第九條 其他

上述條款未盡事項的約定。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同使用須知”和合同所必備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並存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一份。

附件:

委託人(甲方):___________ 受託人(乙方):_________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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