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學校合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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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學校合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

投資學校合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

以上雙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共同合作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項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經雙方協商同意,共同投資註冊成立________________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校總投資預算爲________萬元(________元)。雙方各佔百分之________(_______%),即各方需投資計幣:________萬元。投資方式爲現金。

二、權利與義務

1、共同投資人平均享有利益,平均承擔責任。

2、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學校財物及孳生物爲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雙方共同處置。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處置,如有此類行爲一律視爲無效。嚴重者可追究法律責任。

3、若協議終止或者清算時,共同投資人平均參加剩餘財產的分配。

4、法律、行政法規及入股條款協議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事務執行與經營方式

1、共同投資人委託_______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學校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_______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_______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_______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個人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_______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經協商同意方可繼續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四、盈餘分配

1、______________學校的利潤分配,按會計年度結算。收取的全部投資收益,按照甲、乙雙方註冊資本出資比例依法分配。

2、甲、乙雙方承諾,_____________學校投資收益如用於股權分配以外的用途,需經董事會決定後,報甲、乙雙方確認後執行。

五、投資的轉讓和退出

1、學校成立起_______年內,共同投資人任何一方不得撤資或退股、轉讓。如果任何一方私自強行撤資、退股或轉讓,視爲其自行放棄權利,學校不承擔(承認)任何責任。如其行爲有對學校造成損失,學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2、_______年後,學校正常經營後,如共同投資人某一方提出申請,經全部共同資人同意後,可轉讓或退出其在學校的股份,具體事項須另行商議簽約。

3、共同投資人任何一方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六、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爲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後,如各方對合同沒有進行否決要求,則合同按照相同要求進行優先續約。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投資學校合協議書 篇2

甲方:男,身份證號

乙方:女,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物業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乙雙方欲共同購買位於的房產一套,購買價格元。

二、出資金額、出資比例

首付款元,其中由甲方出資元,佔 %.乙方出資元,佔 %.剩餘的元向銀行借貸。

三、該房產的貸款及第二條所述的債務,雙方按照份額承擔債務。向銀行借貸元,貸款期限 年,本息和共元,分 個月還清,每月需還元。其中,甲還元,佔 %;乙還元,佔 %.房產出租後,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雙方按照投資比例支付。

四、產權比例

產權的共有方式爲按份共有,甲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 %的產權。乙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 %的產權。

五、物業考察、購買甲乙雙方共同對擬購房產進行實際考察、瞭解。

六、房地產權證署名、辦理、保管

所購物業的所有權憑證要依法載明共有比例情況,即甲方享有 %、乙方享有 %的房屋產權,房地產權證由雙方依法辦理並由雙方妥善保管。

八、物業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由乙方負責所購房產的管護、維護、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業管理事務。但出租價格應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應在正式簽署前取得甲方或甲方委託律師得書面同意。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後應及時歸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餘額視爲房產收益由甲乙雙方按照投資比例分配,每一個月結算一次。

九、購置物業稅費承擔

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正費、保險費、房產交易稅費、產權登記稅費、律師費、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取暖費、裝飾裝修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戶費、中介費、房屋租金稅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並以現金支付。

十、物權行使

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的佔有、出租、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如有一方依法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以代爲行使,但房產買賣、抵押、擔保必須有雙方書面同意。

十一、物業出賣及優先購買權行使

如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出售所購房產,應依法進行並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雙方按照投資比例享有或承擔。在同等條件下,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有優先購買權;若通知後 日內不予書面答覆則視爲同意出售房產;如果不同意出售房產又不願意購買或 日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爲同意出售房產,並應給預積極配合。

十二、如甲乙雙方結婚,則該房產變爲夫妻共有財產,甲乙雙方平等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承擔債務,即各佔 %.如甲乙雙方分手,雙方可變賣共有物,所得價金由共有人按份額比例分配。或者進行作價補償,由雙方中的某個共有人取得共有物,並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補償其應有部分的價值。

十三、甲乙雙方所購房產的實際產權由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約定共有,所有權由雙方共同行使。

十四、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五、本協議變更或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符合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3、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不得變更或解除;

十六、爭議解決辦法

凡涉及本協議的生效、履行、解釋等而產生的爭議,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 日內協商無果,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應嚴格信守本協議,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簽署書面文件。

十九、本協議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律師事務所保存貳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日期:

投資學校合協議書 篇3

基金髮起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十六、基金資產的託管

十七、基金的銷售

十八、基金的註冊登記

十九、基金的投資

二十、基金的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二十八、業務規則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三十、爭議處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三十三、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簽章

一、前言

爲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__________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衝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爲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並生效之日起成爲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_____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髮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_____”)批准。

中國_____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_____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_____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招募說明書:指《__________基金招募說明書》;

4.中國_____: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銀行監管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及/或中國;

6.《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7.《_____》:指《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9.《暫行辦法》: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_____批准發佈並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0.《試點辦法》: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中國_____發佈並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11.元:指人民幣元;

1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13.基金髮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託管人:指____________________;

16.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17.註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爲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爲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8.《公開說明書》:指《_________________基金公開說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說明;《公開說明書》是對《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淨認購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且認購戶數達到_____人的條件下,基金髮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_____辦理備案手續後,______________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並經中國_____批准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爲;

33.轉託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爲;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爲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_____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

39.基金賬戶:指註冊登記機構爲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0.開放日:指爲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對象指數,本基金以__________指數爲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_____、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髮起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總經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_____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_____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總經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_____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_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_____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基金託管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

存續期間:_______________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_____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委託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爲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爲必要條件。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髮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髮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說明書;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託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爲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託管人,或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爲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爲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爲或_____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爲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註冊登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覈、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_____,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_____;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託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託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淨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_____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爲基金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爲基金聘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爲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爲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向中國_____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基金託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託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並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資產相互_____,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託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_____;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_____;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爲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託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爲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於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爲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託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爲基金開設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8.對基金商業祕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_____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爲基金託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複覈、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淨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託管情況的報告,並報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託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爲,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3.保存有關基金託管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4.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覈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_____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爲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託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_____報告;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託管;

6.獲取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8.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爲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_____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併;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_____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_____允許的條件下調整_____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_____%(不含_____%)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_____天,在至少一種中國_____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2.採取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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