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精選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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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精選12篇)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原則,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爲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促使雙方互相創造條件,搞好配合協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國家的基本建設任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方兩套複製件。承包方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爲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方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方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2.承包方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四套複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方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文件的複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3.上述提供給承包方的或由承包方提供的圖紙的一套複印件應由承包方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三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國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區,市政府,計委,建委等有關單位)對工程的批准投資計劃文件號:_________,工程項目表文件號:_________,申請建築許可執照文件號:_________,計劃任務書文件號:_________,初步設計文件號:_________,總概算文件號:_________。

3.工程編號: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4.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

5.工程範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築安裝面積共計___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建築安裝面積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6.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如按預算實行包工包料,屬於承包方及發包方負責供應之材料,承包方將材料品種、規格、數量、交貨時間、技術要求等用附表詳細註明)。

第四條 工程期限

(一)開工

1.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爲_________天(日曆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2.開工前_____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代表簽證後,工期相應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於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二)竣工

(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爲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爲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方爲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4)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爲計算基礎。

第五條 工程師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方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方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發包方委託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3.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工程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條款內約定。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2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成內容:______層棟,建築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其它

(四)承包範圍:按甲方提供的工程施工圖紙規定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分包工程:由乙方分包的工程必須另籤合同。

(六)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造價(預算或概算)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_萬元,安裝____________萬元。

工程造價在乙方編出工程預算書送達甲方三十天內審復,逾期視作同意,並按審定的預算造價爲調整合同造價。

第三條 工期

(一) 按定標規定工期爲______天(日曆天),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驗收止。實際開工期以甲方辦妥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建設批文,辦妥城監標牌,送達乙方之日起 天內起計,並以雙方現場管理代表簽字爲準。

(二)開工前______天,在具備施工條件下乙方向甲方發出開工通知書,每個單項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履約過程中,根據變更設計所影響的工期或甲方責任、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誤的工期,經甲、乙雙方簽證認可後調整,以此確定竣工日期。如甲方提出趕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和保修期

(一) 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現行施工規範驗收規範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工程保修按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期爲一年,其中安裝工程半年。保修期自竣工驗收簽字之日起計。

第五條 材料設備供應

(一) 工程所需材料及設備由______方採購供應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場地(倉庫)。

(二) 工程所需材料及設備______由方採購供應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場地(倉庫)。

(三) 材料設備應附有出廠合格證明。如一方對材料設備有異議,應進行檢驗。如檢驗合格,檢驗費用由持有異議一方負責,否則由採購方承擔。

(四) 工程材料和設備差價的處理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施工中,由於工程設計變更造成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不適用,甲方需按材料設備的實際採購價格,回收全部不適用的材料和設備,或經乙方同意,由甲方給予適當的補償後,不適用的材料設備由乙方自行處理。

第六條 工程款支付和結算

(一)甲方將工程款按本條款規定劃入乙方帳戶: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根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有關規定,甲方在合同生效後 天內,按以下規定額度向乙方預付備料款:

1. 建築工程按當年計劃工作量35%;

2. 安裝工程(包括設備安裝,水電安裝)按當年計劃工作量(扣除設備價值)的40%;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進度達到50%以前(保括50%),按每月完成工程量付(收)進度款;當工程進度累計超過50%時,每次按當月完成工程工作量的______%付(收)款。

2.工程累計進度達到______%時,按合同工程量付(收)款______%;進度達到______%時付(收)款______%;進度達到______%時付(收)款______%;進度達到______%時付(收)款______%,其餘工程進度款由備料款抵充,餘額______%待驗收後結算____________萬元待保修期滿後______天內付清。

每次付款期限均在乙方提交工程進度表或竣工結算文件給甲方和經辦銀行審查後______天內支付,如到期未提出書面異議,則視作同意,乙方可根據建設銀行審定的數額,請求辦理支付進度款或結算款。

第七條 雙方責任

(一) 甲方責任:

1、辦理施工報建、臨時場地、佔用道路等報批手續。提供本工程建設、等有關部門的批文複印件一套給乙方。開工前______天完成“三通一平”,接水、電源,同時向乙方提供施工圖紙______份,機電設備安裝圖______份及有關資料______份,地質勘探報告______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______套)。

2、開工前______天完成由甲乙方和設計方參加的施工圖會審。

3、審覈乙方編制的工程預算計劃,並在接到預算之日起的三十天內(特殊工程六十天內)回覆乙方,以此審定的工程預算爲調整合同造價,作爲向乙方支付工程備料款和進度款的依據。

4、對乙方在施工時發現設計錯誤提出的意見,甲方應在收到書面通知的 天內會同設計方進行處理並簽證。因此而發生的增加費用(包括停工、返工、窩工、人員和機械調遷、材料配件積壓的實際損失)由甲方承擔,並調整合同造價。

5、委派____________爲現場管理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6、如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返工,甲方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經有關部門審定後賠償由此而造成乙方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材料積壓等的損失。

7、組織對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

8、在竣工驗收後的保修期內,因使用不當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其返修費用由甲方負責。

(二) 乙方責任:

1、收圖後,在開工前______天內完成施工圖會審,在______天內編制工程預算送甲方審查,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材料、設備進場計劃並送甲方。

2、按施工安全規範做好施工質量、安全管理,指定安全、防火責任人,物件堆放整齊,道路暢通。凡施工期間發生的施工質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並報告甲方及有關部門。

3、委派____________爲現場管理代表,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4、做好施工原始記錄。每月(季)度施工計劃和完工報表,如不按時報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進度款。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3

合同編號:

建築工程合同書

工程名稱:建築單位: 施工單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備 注:

二、工程承包範圍

1、廣場硬化。(見圖紙,以預算單中的項目爲準)

2、。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在預付款到位,且鋼結構工程具備施工條件,開工日 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爲 年 月 日,合同 工期總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依據鋼構有關驗收規範合格。

五、合同價款

1、工程總造價:大寫: ¥:

六、合同價款支付;

1、合同簽訂三日內,甲方應付工程總造價的%給乙方

作工程預付款。

2、鋼架安裝完成三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給乙方作鋼構件材料款。

3、工程施工完畢驗收合格,三日內甲方再付工程總造價的 %給乙方作工程尾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七、發包人工作

1、委派2、工程開工前,甲方爲乙方提供三通一平,水電供至建築物中心五十米以內,並承擔費用,有條件爲乙方提供住宿便利。

3、應辦理開工前的各種文件及其它施工所需證件。

4、有義務協調地方關係,保證工程正常施工,如有當地干擾或不法收費,應承擔責任。

八、承包人工作

1、委派爲工地代表,聯繫方式;2、嚴格按圖紙進行製作安裝。

3、進入工地遵守甲方規章制度,承擔自身造成的事故及因此發生的費用。

4、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工前清理好現場。

九、工程變更

1、施工中甲方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七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變更通知,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應相應順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的換用,須經甲方同意。

3、乙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後7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甲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十、竣工驗收

工程竣工,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後三日內,由甲方組織工程驗收,如不組織驗收,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和該工程合格。甲方並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十一、竣工結算

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三日內,給予確認並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乙方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三日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十二、違約

1、甲方不按本合同第六條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工程款,甲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停工或工期延誤及其損失責任。

2、雙方中任何一方違約,即向對方支付工程總造價的3‰的違約金。

3、發生合同糾紛,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職能部門解決。

十三、不可抗力

1、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施工困難,如雨、雪天氣,自然

災害工期延誤。

2、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困難,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十四、其它條款: 十五、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該工程結算完畢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十六、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發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簽訂時間: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4

編號:

港口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甲方:

乙方:

一、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爲興建________工程,接受了乙方_______對本工程的投標,爲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中的名詞和用語均與下文提到的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2.下列文件構成整個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爲準。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總價款爲人民幣____萬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爲__個月(天),或: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5.甲、乙雙方在此立約: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保修期滿、合同總價款及保脩金結清後合同終止。

7.本協議書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份,雙方各執__份,當副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爲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其授權的代理人:

其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真:

傳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二、合同通用條款

第一條 詞語定義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下列名詞和用語應具有本條所指定的含義:

1.甲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又稱發包方。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並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當事人。又稱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稱項目經理。

5.工程監理: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6.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又稱施工總監。

7.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8.設計單位:指受甲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9.工程:指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範圍內的永久工程和爲永久工程服務的臨時工程以及保修期內對工程缺陷進行處理的修復工程。

10.技術標準:指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11.設計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爲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6.保脩金:指爲本合同保修期內完成合同範圍內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復,按合同中約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中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嘯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乙方按合同約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爲乙方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曆天。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通用條款;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意見不能統一,則按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0條中約定的辦法處理。

2.設計文件:甲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乙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

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乙方進行設計,乙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爲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甲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應接受並執行。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技術標準

1.技術標準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以及甲方在招標書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

2.技術標準的替代:若交通部頒發的技術標準中尚未有適合本工程特點的條文時,可使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技術標準,若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技術標準,應由甲方負責提供中文譯本。若工程結構或施工工藝特殊,沒有相應技術標準時,應由甲方提出技術標準,或由乙方根據設計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應技術標準,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執行。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繫方式

1.語言:合同文件的書寫或解釋以及雙方來往的文件均使用漢語。若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作爲輔助語言時,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但當兩種文本發生異議時,以漢語文本爲準。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條例和法規,以及交通部頒佈的有關規章和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法規。

3.聯繫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爲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甲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乙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甲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乙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甲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乙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佈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乙方發佈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並辦理各種驗收或籤認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乙方應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承擔下述責任。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爲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甲方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乙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於乙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籤署時任命代表(即項目經理),乙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乙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佈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9.臨時停泊設施:自行解決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設施,並按有關部門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沒物品處理:採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設備及材料的沉沒。若發生沉沒時,對妨礙交通和其他部門正常作業的均應立即向海監部門報告,並設置浮標或障礙指示燈,直至打撈工作完成爲止,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爲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甲方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乙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監理工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爲,均視爲甲方行爲。

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甲方並通知乙方。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報甲方批准後,監理工程師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發佈開工令。乙方應在開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內開工。

2.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時,應在接到開工令後3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3天內作出答覆。若監理工程師在3天內未予答覆,則視爲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若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則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施工期延長:出現下列情況時,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並報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長。

(1)設計變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誤;

(2)不可抗力或地質條件變化造成工程延誤;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誤;

(4)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情況。

凡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乙方應在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天數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支出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報甲方確認並予以答覆,以確定施工期延長的天數和費用。若監理工程師逾期未予答覆,則可視爲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4.暫停施工:在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以通知乙方暫停放工,並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暫停施工。乙方在落實了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後,並在接到監理工程提出復工通知後,才能繼續施工。

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停工損失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由於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錯誤或停工責任在甲方時,乙方停工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由此影響的施工期相應延長。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獎勵條件。

如果在本合同執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應與乙方進行協商,並簽署提前竣工協議,乙方應按此協議修訂施工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審批後實施。

6.階段工期:若有階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甲方審批,甲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

審批時,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乙方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爲乙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爲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甲方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並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覈並報甲方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1)工程所用材料、設備除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由甲方供應外,均由乙方按照設計和技術標準的要求自行採購、運輸、檢驗和保管。

(2)所有用於工程的材料、設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工程材料應具備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材料檢驗單位出具的材質證書或試驗報告。

(3)材料和設備進場時,乙方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驗收,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複檢,對與設計和技術標準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設備,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驗收,並由乙方運離施工現場;在材料使用和設備安裝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檢查和檢驗,乙方應提供必要協助。若檢驗發現材料或設備不合格時,該批材料或設備不能用於本工程,乙方應負責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若檢驗表明材料或設備符合要求,則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施工期相應延長。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書副本應交給乙方,甲方應對其質負責。

2.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後,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後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自檢報告並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3.分項工程質量檢查:

(1)主要分項工程開工前,乙方應將材料、設備和人員進場情況及施工工藝向監理工程師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後才能開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籤認後,乙方纔能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過程中,乙方應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材料、工藝流程的操作的檢查,並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進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誤,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因監理工程師的不正確指令,造成乙方經濟損失或施工期延誤,則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施工期相應延長。

4.隱蔽工程驗收:

(1)乙方在自檢合格並簽署隱蔽工程自檢記錄後,填寫隱蔽工程驗收申請單,在覆蓋前48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時內進行驗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並在驗收記錄上籤認後,乙方可進行覆蓋和繼續施工;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整改並重新申請驗收。

(2)若乙方未經驗收而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剝開或開孔檢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在接到驗收申請和驗收通知48小時未能進行驗收,而乙方已自檢合格,則可自行覆蓋。監理工程師事後應予確認並補辦籤認手續。

(3)若監理工程師認爲確需對已簽字驗收並覆蓋的隱蔽工程進行復查,乙方應協助複查。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影響的施工期予以延長;若複查結果表明質量不合格,乙方應進行返工,並按上述規定重新申請驗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施工期延誤由乙方負責。

5.試驗與檢驗:試驗、試件應按技術標準的要求送到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檢驗單位進行試驗或檢驗,並及時將試驗或檢驗結果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監理工程師認爲必要時,有權指定取樣送檢驗單位複檢。

6.質量等級:工程施工質量應達到本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的要求以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質量等級。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施工期不予延長。若返工後仍達不到約定等級時,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等級,乙方應根據甲方要求進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擔返工與修整費用,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7.質量監督: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甲乙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執行。

2.合同價款的調整: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1)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減和設計變更;

(2)國家或地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分佈價格和費率調整;

(3)一週內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積超過8小時,使乙方受到損失時;

(4)合同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的原因和金額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接到乙方通知後7天內予以確認並報經甲方批准答覆,甲方應在監理工程師接到乙方通知後10天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可視爲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預付款支付:甲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並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預付款時,乙方可在約定預付款到達日10天后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從應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4.工程量確認: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報表。監理工程師收到報表後3天內審覈籤認。若監理工程師接到報表後3天內未提出異議,乙方所報工程量視爲已被監理工程師確認。

若監理工程師對乙方所報工程量有異議,乙方應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覈實,並重新覈報。若乙方拒絕協助監理工程師對已完工程量進行覈實或不重新覈報,則以監理工程師覈實的工程量爲準。

5.進度款支付:甲方根據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和辦法,依據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約定的支付日期後10天內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催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10天后暫停施工,甲方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違約責任及乙方的停工損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經乙方同意並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1.甲方提出的變更:甲方對工程提出設計變更時,應將變更方案送交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監理工程師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應根據變更圖紙落實施工方案並組織施工。若變更涉及設計規模和設計標準的改變,則應事先與乙方協商。

2.乙方提出的變更:乙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徵得監理工程師的同意並經設計單位審查,設計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若由此導致工程費用增減或施工變化,甲乙雙方應協商處理。但乙方爲便於組織施工或爲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擾等原因而提出的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設計造成的變更:在施工中若出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地質條件與設計出入較大或其他嚴重不合理設計時,監理工程師應在3天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取得修改圖紙後按監理工程師指令組織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予以延長。

4.確定變更價款:發生上述變更後,按下述方法計算其變更工程單價和價款:

(1)合同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單價,按合同已有的單價計算;

(2)合同中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單價,以此單價作爲基礎確定變更單價;

(3)合同中沒有適用和類似的單價時,由甲乙雙方商定變更單價;

(4)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計算方法。

屬由甲方承擔的費用,乙方應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按上述方法提出變更價款,報監理工程師審查,經甲方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應在乙方提出後14天內與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可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轉讓。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甲方同意。乙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備案。

(3)乙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爲乙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責任:乙方應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加強施工現場人員與船機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颱、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並承擔由於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

2.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外,應立即將事故情況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及監理工程師,甲方應爲搶救提供必要的條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時,施工前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查,甲方同意後實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責任。防護措施費用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承擔;施工過程中,由於外部條件變化所發生的安全措施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本工程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2.人員、船機設備保險:本工程的施工人員、船機設備的保險,由乙方負責。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等級以上的自然災害也屬不可抗力。

2.損失報告: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通報損害情況,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損失情況、清理和修復費用以及施工期延誤的報告。

3.費用分擔:因不可抗力發生而產生的下列費用,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3)乙方設備、船舶和機械的損壞由乙方承擔。

4.損失補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壞時,甲乙雙方經過協商後由甲方給予合理補償,但此類補償不包括因乙方防範措施不當而造成的損失和由本條第3款規定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清理與修復工作的責任和所需費用,由甲乙雙方另籤補充協議或共同簽署備忘錄約定。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1.驗收申請:乙方應在工程完工且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7天內向甲方及監理工程師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工程竣工資料。監理工程師接到驗收申請和竣工資料後7天內予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報甲方審批。若工程及竣工資料符合要求,甲方應在接到申請報告14天內組織驗收;若工程或竣工資料達不到要求,乙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對工程或竣工資料予以整修或補充,並重新申請驗收,由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施工期的延誤由乙方負責。若監理工程師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對工程及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和組織驗收,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並相應延長施工期。

2.驗收程序:

(1)甲方根據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和竣工資料,確定驗收時間並通知有關各方;

(2)甲方組織有關單位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審查,聽取有關單位對工程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情況的彙報;審閱工程竣工資料,查驗現場,並對工程遺留或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評定;

(4)經驗收合格,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

(5)工程驗收合格,竣工日期爲乙方送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應爲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3.現場清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並撤離施工現場。否則乙方應按合同專用條款的約定向甲方支付有關費用。

4.竣工資料: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資料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竣工資料提交的份數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竣工圖紙和資料;

(2)工程質量自評報告;

(3)階段驗收和隱蔽工程驗收資料;

(4)工程材料及設備試驗與檢驗資料;

(5)沉降及位移觀測資料;

(6)竣工工程整體尺度測量報告;

(7)施工報告;

(8)竣工結算報告(辦理完竣工結算後提交)。

5.竣工結算:

(1)竣工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在30天內向甲方提交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審覈確認,並在確認後7天內將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接到結算報告後14天內未予審覈確認,乙方提交的結算報告則視爲已被甲方確認。

(2)甲方在確認結算報告後7天內未將工程款支付給乙方,從確認結算報告後第8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項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從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爲一年整。疏浚工程不設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階段驗收工程的保修期從階段驗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責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內有責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損壞,返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因甲方使用不當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壞,乙方應協助修復,費用由甲方承擔。

3.返修:保修期內,對應由乙方負責的返修內容,乙方應在接到返修通知後14天內開始實施返修,並在甲乙雙方商定的時間內修理完畢,否則甲方有權委託其他單位或人員進行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4.保脩金:保脩金的數額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甲方應在保修期滿後7天內,將保脩金和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返還乙方。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1.爭議: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或提請主管部門調解,或協商及調解無效,可選用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1)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爭議發生後,除雙方均同意停工外,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否則視爲違約。

2.違約: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均爲違約。違約方應對方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應提前14天通知違約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3.索賠:因甲方違約或未能及時履行義務給乙方造成損失以及其他索賠事件發生時,乙方可按以下規定向甲方索賠:

(1)在要求索賠的事件發生後21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申請。

(2)在提出索賠申請後14天內,向甲方提交索賠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理由,提供同期記錄副本或其他可靠證據,並列明索賠款額、延長施工期及其計算依據和方法。

(3)甲方接到索賠報告後14天內,及時進行調查並對索賠資料進行審覈,並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後28天內,甲方應給予乙方明確答覆。並將確認的索賠款額列入甲方付款計劃。

(4)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規定按時提出索賠申請、索賠報告或補充資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覈或確認,視爲乙方索賠要求已被甲方確認。

(5)若乙方對甲方的答覆有異議,可按本條第1款執行。

(6)若甲方授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事件進行審覈,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說明,但上述規定的索賠時限不變。

4.賠償:發生下述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辦法和標準要求乙方賠償。

(1)施工質量達不到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等級;

(2)因乙方原因延誤了施工期;

(3)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損失。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除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甲方可按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乙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於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1.合同中斷:由於政策的變化和其它甲乙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視爲合同中斷。合同中斷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將施工船機和人員撤離現場。甲方應爲乙方撤離現場提供必要的條件,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因合同中斷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合同終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乙方將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結算完畢後,除有關保修條款外,其他條款終止。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保脩金後,保修條款終止。

三、合同專用條款

合同專用條款是對合同通用條款的補充、完善或具體化。應對照合同通用條款中同一條款一起閱讀和理解。

如果合同通用條款與合同專用條款之間有不一致之處,以合同專用條款爲準。

第一條 詞語定義

第二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組成和解釋次序的補充或更改。

2.設計文件:

(1)甲方提供設計文件的份數;

(2)乙方負責部分設計時,提交設計文件時間、份數。

第三條 合同範圍

1.合同範圍:列出本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地點、內容、規模、建築物的尺度,建築物的結構型式,並明確合同範圍內水工、堆場、水電、土建、機械、疏浚等不同專業的施工內容。

第四條 技術標準

2.技術標準的替代:

適用於本工程的其他技術標準及應用範圍。

第五條 語言、法規和聯繫方式

1.語言:

輔助語言。

2.法規:

其他適用法規。

第六條 甲方的責任

1.提供場地條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

甲方提供水、電、交通和通訊等條件和接至地點及時間,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臨時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時間。

4.提供技術資料:

甲方提供各種技術資料的時間和數量及其技術交底、現場交驗的時間和辦法。

第七條 乙方的責任

1.施工準備:

爲本工程配備的主要施工船機和設備的規格、數量及到達現場的時間。

4.提供條件:

爲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條件清單。

第八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名稱。

2.監理工程師:

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

第九條 施工期

1.開工:

(1)乙方提交開工申請報告的時限。

(2)發佈開工令的時限。

3.施工期延長:

施工期可以延長的其他情況。

6.階段工期:

階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時間。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

1.材料與設備:

甲方提供材料與設備的清單及供應方式。

6.質量等級:

約定質量等級。

7.質量監督:

質量監督站名稱。

第十二條 合同價款與支付

1.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

(1)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2)合同價款的計算與支付辦法。

2.合同價款的調整:

(1)對調整情況的限制或補充;

(2)調整的具體方法。

3.工程預付款支付:

(1)工程預付支出的時間、金額和方法;

(2)工程預付款抵扣的時間、金額和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確認:

乙方提交工程量報表的時間。

5.進度款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時間約定和實施辦法以及進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條 設計變更

4.確定變更價款:

確定變更價款的原則和變更單價的其他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轉讓與分包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護措施費用的承擔。

第十六條 保險

1.工程保險:

投保期限、保險範圍、投保金額、保險賠償分配和保險費用承擔。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

除合同通用條款所列外,不可抗力還包括以下自然災害:

(1)______級以上持續_____天的大風;

(2)有效波高超過______米的波浪;

(3)_______毫米以上持續____天的大雨;

(4)烈度_______以上的地震;

(5)……………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與結算

3.現場清理:

(1)對乙方進行清場的要求及乙方撤離時間。

(2)乙方未按要求清場及撤離,給予甲方賠償的辦法。

4.竣工資料:

(1)對竣工資料內容的補充或修改;

(2)乙方提交竣工資料的份數。

第十九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對工程保修期限的約定或修改。

2.保脩金:

(1)保脩金的數額;

(2)甲方留置保脩金的利率。

第二十條 爭議、違約、索賠與賠償

3.索賠:

甲方明確授權監理工程師的審覈方式。

4.賠償:

賠償的辦法和標準。

第二十一條 獎勵

1.獎勵:

(1)對獎勵情況的補充或修改;

(2)對各種獎勵情況獎勵標準和獎勵方法的約定。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中斷與終止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5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一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一條 詞語涵義

《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二、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電力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並被髮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四、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會監理:受甲方委託、具備《電力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六、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七、設計單位:甲方委託的具備《電力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八、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如上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九、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電力工業部、電業管理局、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局或其根據《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設置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十、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電力建設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價款:以現行的定額、材料預算價和相應的取費標準爲指導價格,通過招標投標或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約完成工程施工內容的價款總額。

十二、經濟支出:在施工中發出,經甲方確認後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

款。

十三、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直接支付的開支或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十四、工期:甲方雙方參照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工期定額等規定,在《協議條款》中約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十八、施工現場:經甲方同意、“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所確定的用以施工的場地。

十九、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複印、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託、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及履約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二十一、賠償金:責任方彌補對方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費用,包括停工、窩工、返工、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配件積壓、倒運的人工費、機械費、管理費等實際費用,以及從這些費用應付之日起所應計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損失。

二十二、質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

二十三、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雙方協商後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二條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一、合同文件應能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合同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等文書;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範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構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文件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漢語普通話書寫,雙方可根據需要商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譯本,對合同文件的解釋、說明則使用漢語普通話。

二、適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電力工業部規章和約定的其它行業規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規。

三、施工應當使用國家標準、規範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國家、電力行業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可約定使用其它行業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範。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份數向乙方提供約定的標準、規範。

四、國內沒有相應的標準、規範時,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應報請電力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負責按約定提供中文譯本。

五、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範及提出施工工藝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 圖紙

一、甲方在開工日期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包括竣工圖和現場存放的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並保證圖紙準確且具有滿足施工要求的設計深度,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條第一款約定提供全套圖紙,將不能提供的圖紙名稱、提供期限列入本條款,並保證滿足實施“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的需要。

三、甲方對圖紙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採取相應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擔費

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複製、交付,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未如約收到甲方提供的圖紙,應在5天內將所需圖紙或指示的內容、理由、時間及遲誤後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後2天內未答覆,按第七條第二款約定處理。

六、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不完整、不準確或設計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應及時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條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約定處理。乙方對於甲方提供的圖紙有如上缺陷未發現,甲方仍應按第七條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約定承擔責任,並給付因此造成的修補、拆除、改建、重建等費用。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6

發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

3.工程內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廳____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羣體工程應附承包方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4.承包範圍:

(1)_________。

(2)應註明是否包括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6.資金來源:_________。

7.批准文號: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並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條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定合同後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爲計算基礎。

第四條 工程造價: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其中:

材料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人工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管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設計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垃圾清運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稅金:_________元(人民幣),

其他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經雙方認可,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五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方:指與承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2)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爲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投標文件:指承包方爲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向發包方提交的投標報價書、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及其他文件。

(6)中標通知書:指發包方正式向中標人授標的通知書。

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爲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爲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6)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裝置。

(7)施工設備:指爲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全部用於施工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設備:指承包方的施工設備。

(9)進點:指承包方接到開工通知後進入施工場地。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爲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6.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爲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曆天。

第六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6)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7)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2.設計文件:發包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承包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進行設計,承包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發包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爲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發包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承包方應接受並執行。

4.合同文件解釋順序:_________。

第七條 合同範圍

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八條 技術標準

雙方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供一式兩分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同發包方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後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第九條 語言文字、適用法律和聯繫方式

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條款中約定。

3.聯繫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爲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十條 聯絡

1.聯絡以書面形式爲準: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繫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爲準,並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覆: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覆,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後果負責。

第十一條 圖紙

1.發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承包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方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2.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方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方。

3.承包方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第三章 雙方責任

第十二條 工程師

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發包方委託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2.發包方派駐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3.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

4.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並可在認爲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負責監理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方。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爲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方發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方發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的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方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方提出確認要求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1)承包方認爲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的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方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

1.項目經理: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2.承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3.項目經理按發包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或第三人,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並徵得發包方同意。後任繼續先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5.發包方可以與承包方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第十五條 發包方代表

1.發包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執行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應於發包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發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後不予答覆,視爲承包方要求已被確認。承包方認爲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發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發包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承包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發包方代表易人,發包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簽字後送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在回執行上籤署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發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發包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發包方工作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承包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發包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承包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發包方代表:發包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發包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發包方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承包方。發包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辦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價款。

7.發佈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承包方發佈工程指令,簽發圖紙、確認工程進度報表,檢查隱蔽工程並辦理各種驗收或籤認手續。

8.竣工驗收:按本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辦理竣工結算。

第十八條 承包方工作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條款的約定,爲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發包方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發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於承包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應無償修復。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協議書籤署時任命代表,承包方代表應具有國家或交通部頒發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並常駐工程現場,負責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義務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換其代表時,應事先徵得發包方同意並提前7天通知監理工程師。

7.遵守政府法令和規章: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政府的各項法令和規章,特別是交通、衛生、安全、消防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令和規章。

8.接受工程監理:接受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合同對施工的監督和管理,執行監理工程師發佈的工程指令,參加監理工程或發包方主持的工程會議。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爲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發包方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承包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發包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3.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方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爲,均視爲發包方行爲。

4.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發包方並通知承包方。

5.爲保證施工正常進行,雙方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發包方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後應同時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履行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6.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方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方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四章 交通運輸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

1.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方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並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人使用。

2.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並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方負責運輸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時,應由承包方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進行的道路和橋樑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若實際運輸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過合同規定的件數、尺寸或重量時,應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協商確定各自分擔的費用。

4.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責任:承包方應爲自己進行的物品運輸造成工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樑的損壞負全部責任,並負責支付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賠。

5.水路運輸: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亦適用於水路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應包括水閘、碼頭、堤防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應包括船舶,本條各款規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二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承包方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發包方審批,發包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審批時,若發包方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承包方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爲承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髮包方批准。

3.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爲工程實際施工進度不符合經發包方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時,承包方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對施工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並提出保證工程在合同約定的施工期內完成的具體措施,經監理工程師審覈並報發包方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進度計劃

1.承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條款約定的時間預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爲同意。

2.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方應按照發包方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條款中約定。

3.承包方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行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方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二十三條 開工及延期開工

1.承包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方。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因發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發包方賠償承包方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3.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管理意見。承包方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方實施工程師作出的管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管理意見,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方可自行復工。因發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方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五條 工期延誤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方未能按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程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承包方在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爲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爲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方爲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六章 質量與驗收

第二十七條 檢查和返工

1.承包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發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

2.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3.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以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二十八條 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發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發包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3.雙方對工程質量的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二)質量標準

1.承包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應在發包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發包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發包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4.本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爲:_________

5.施工過程中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如不服調解,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三)質量監督

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九條 試車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方準備試車記錄。發包方爲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發包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發包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3.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方負責修改設計,承包方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發包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4.由於設備製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方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爲承包方採購,由承包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方採購,發包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5.由於承包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方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包方承擔。

7.發包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三十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發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和試車,承包方可自行組織驗收和試車,發包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發包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承包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條 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

1.發包方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託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方和承包方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三十二條 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發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安全防護

1.承包方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第三十四條 事故管理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管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發包方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

1.環境保護責任: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並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2.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1)承包方應在其編報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做好施工棄渣的處理措施,嚴格按批准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渣,防止任意堆放棄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響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於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措施,注意保護飲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動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應按《技術條款》的規定,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以及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應保持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衛生,及時清除垃圾和廢棄物,並運至指定的地點堆放和處理。進入現場的材料、設備必須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雜物阻塞工作場地周圍的通道和破壞環境。

第八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三十六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應當在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方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第三十七條 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向承包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本合同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3.發包方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可向發包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方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4.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章 計量與支付

第三十九條 計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爲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於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方實際完成的並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1)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計量辦法,按月對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進行準確計量,並在每月末隨同月付款申請單,按《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分項向監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報和有關計量資料。

(2)監理人對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報表進行復核,以確定當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問時,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員與監理人共同複覈,並可要求承包方按規定進行抽樣複測,此時,承包應指派代表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並按監理人的要求提供補充的計量資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參加複覈,則監理人複覈修正的工程量應被視爲承包方實際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4)監理人認爲有必要時,可要求與承包方聯合進行測量計量,承包方應遵照執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全部工程量後,監理人應要求承包方派員共同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和通過測量覈實該項目的最終結算工程量,並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補充計量資料,以確定該項目最後一次進度付款的準確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監理人的要求派員參加,則監理人最終覈實的工程量應被視爲該項目完成的準確工程量。

3.計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4.計量單位: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均應採用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

5.總價承包項目的分解:承包方應將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承包項目進行分解,並在簽訂協議書後的28天內將該項目的分解表提交監理人審批。分解表應標明其所屬子項和分階段需支付的金額。

第十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四十條 材料樣品或樣本

不論任何一方供應都應事先提供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方驗收後封存,作爲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發包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樣、色調和規格的樣品或樣本。

第四十一條 發包方提供材料

1.發包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發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承包方,承包方派人與發包方一起驗收。無論承包方是否派人蔘加驗收,驗收後由承包方妥善保管,發包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生損壞或丟失,由承包方負責賠償。發包方不按規定通知承包方驗收,承包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發包方負責。

2.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發包方承擔所有差價。

(2)材料的種類、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方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

(3)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發包方負責倒運至約定地點。

(4)供應數量少於清單約定數量時,發包方將數量補齊。多於清單數量時,發包方負責將多餘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5)供應時間早於清單約定時間,發包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於清單約定時間供應而導致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擔。發生延誤,工期相應順延,並由發包方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3.承包方檢驗難過之後仍發現有與清單和樣品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發包方還應承擔重新採購及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供應材料

承包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規範和樣品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規範和樣品要求不符的產品,發包方代表應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發包方未能按時到場驗收,以後發現材料不符合規範、設計和樣品要求,承包方仍應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十三條 材料試驗

對於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論雙方任何一方供應,按協議條款的約定,由承包方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採購的應停止採購,凡已採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由採購方運出現場,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採購費用,由採購方承擔。發包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發包方承擔全部材料採購費用。

第十一章 工程變更

第四十四條 工程設計變更

1.施工中發包方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方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方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方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方的直接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方承包方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第四十五條 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方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 價款變更

1.承包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2.承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爲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方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十二章 驗收與結算

第四十七條 驗收

(一)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三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水、電管線,防水層及吊頂基層等隱蔽工程驗收;

2.油漆、面層塗料施工前驗收;

3.竣工驗收。承包方應提前二天通知發包方進行各階段驗收,各階段驗收合格後應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件八:工程驗收單)。若發包方接到通知後,未按時參加驗收,承包方有權停工等待,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誤及其它損失均由發包方承擔;

(1)工程驗收,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二十四小時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發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承包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發包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發包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代表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方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支出,賠償承包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時,承包方承擔支出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二)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2.發包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方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方修改後提請發包方驗收的日期。

5.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1款至4款辦理。

7.因特殊原因,發包方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方不得使用。發包方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三)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2.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發包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爲發包方代表已經批准,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四十八條 竣工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後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方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方。

3.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方可以催告發包方支付結算價款。發包方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與發包方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方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後28天內,承包方未能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應當交付;發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擔保管責任。

6.發包方承包方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質量保修

1.承包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爲本合同附件。

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5)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結清工程餘款後,承包方向發包方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工程保修單(保修期爲貳年)。

第十三章 違約、索賠和爭議

第五十條 違約

1.發包方違約

(1)提到的發包方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發包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賠償承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2.承包方違約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約發包方造成的損失。雙方在條款內約定承包方賠償發包方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方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可計算方法。

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給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條 爭議處理

1.發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7

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單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市建委有關規定,甲方將武漢首期綠化工程委託給乙方施工,根據該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施工地點及範圍:本工程位於_________,綠地總面積爲_________平方米。

三、工程內容

1.乙方根據甲方所提供的設計圖紙按圖施工,甲方按圖驗收;

2.綠地深翻_________釐米,加工_________釐米(包括土地平整、造地形等);

3.工程竣工後,乙方必須養護一年(落葉樹今冬明春種植,按具體樹種.種植起算);

4.施工過程中,由於甲方原因需要返工的,則須經甲方簽證認可後按實結算;養護期間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的,均由乙方按合同規格要求補植;

5.種植質量應根據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對綠化工程的要求進行驗收。草坪應按地形鋪設,要求平整度高,整體性強,自然泛水,鋪設間隙不得超過一指寬。

四、工程造價:工程總造價爲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一次性包乾。

五、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在合同簽訂生效後,甲方支付總造價的_______%;

2.第二次付款,在草皮鋪設過半後,甲方支付總造價的_______%;

3.第三次付款,在工程驗收後,甲方支付總造價的_______%;

4.餘款待一年養護期滿、合格後一次性付清。

六、施工期限:本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七、甲方委託_________,乙方指派_________負責施工現場的管理協調工。

八、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圖紙預算各_________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8

發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

3.工程內容:

(1)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廳____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羣體工程應附承包方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4.承包範圍:

(1)_________。

(2)應註明是否包括土建、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等工作。

5.承包方式: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6.資金來源:_________。

7.批准文號:_________。

8.業主或主管單位: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發包方與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並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繫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條 工期: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其中:

1.開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從簽定合同後第_________日算起。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3.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爲計算基礎。

第四條 工程造價: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其中:

材料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人工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管理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設計費:_________元(人民幣),

其他費用:_________元(人民幣)。

經雙方認可,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第二章 詞語涵義及合同文件

第五條 詞語涵義

1.有關合同雙方和監理人的詞語

(1)發包方:指與承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2)承包方:指與發包方簽訂本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從承包方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

(4)監理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的由發包方委託對本合同實施監理的當事人。

2.有關合同組成文件的詞語

(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爲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六條的全部文件和圖紙,以及其他在協議書中明確列入的文件和圖紙。

(2)技術條款:指本合同的技術條款和由監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對技術條款修改或補充的文件。

(3)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和發包方按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標圖紙和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4)施工圖紙:指上述第(3)項規定的圖紙中由發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併經監理人批准的直接用於施工的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3.有關工程和設備的詞語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爲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規定應建造的並移交給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3)臨時工程:指爲完成本合同規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各類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4)主體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單位工程:指合同條款中寫明的單位工程。

4.有關工期的詞語

(1)開工通知:指發包方委託監理人通知承包方開工的函件。

(2)開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或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過完工驗收後在移交證書(或臨時移交證書)中寫明的完工日。

5.有關合同價格和費用的詞語

(1)合同價格:指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2)費用:指爲實施本合同所發生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6.其他詞語

(1)施工場地(或稱工地):指由發包方提供的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爲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2)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傳真和電子郵件。

(3)天:指日曆天。

第六條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其組成和解釋次序如下:

(1)雙方商定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合同協議書;

(3)雙方簽署的合同談判備忘錄;

(4)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書;

(5)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2.設計文件:發包方應在合同簽署後14天內按照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份數向承包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其他設計資料。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若合同中約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進行設計,承包方應將有關設計文件和圖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份數提交發包方批准後方可實施。

3.補充設計文件:爲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發包方可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承包方應接受並執行。

4.合同文件解釋順序:_________。

第七條 合同範圍

本合同所要實施的具體工作內容、範圍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八條 技術標準

雙方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供一式兩分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同發包方按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方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方認可後執行。發包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第九條 語言文字、適用法律和聯繫方式

1.語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2.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條款中約定。

3.聯繫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繫均以書面形式爲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第十條 聯絡

1.聯絡以書面形式爲準: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給出的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是雙方聯繫和履行合同的憑證,均應以書面形式爲準,並應送達雙方約定的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2.來往函件的發出和答覆: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認、批准、證書、證明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及時發出和答覆,不得無故扣壓和拖延,亦不得無故拒收,否則由責任方對由此造成的後果負責。

第十一條 圖紙

1.發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方提供圖紙。承包方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方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方承擔。發包方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承包方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2.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方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方。

3.承包方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第三章 雙方責任

第十二條 工程師

1.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發包方委託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2.發包方派駐的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

3.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

4.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並可在認爲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負責監理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方。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爲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方發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方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方發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的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方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方提出確認要求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1)承包方認爲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方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的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方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方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

1.項目經理: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2.承包方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3.項目經理按發包方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或第三人,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4.承包方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並徵得發包方同意。後任繼續先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5.發包方可以與承包方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第十五條 發包方代表

1.發包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行使自己部分權利和職責,並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發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執行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發包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方應於發包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發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確認要求24小時後不予答覆,視爲承包方要求已被確認。承包方認爲發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申告,發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緊急情況下,發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異議,但發包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對承包方造成的損失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發包方代表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圖紙並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承包方在約定時間後24小時內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後果通知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應承擔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方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發包方代表易人,發包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承包方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簽字後送發包方代表,發包方代表在回執行上籤署姓名及收到時間後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發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方代表聯繫的情況下,可採取保護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24小時內向發包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方,由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擔費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應於易人前7天通知發包方,後任繼續履行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發包方工作

1.提供場地條件:負責辦理土地、水域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礙物等工作。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位置、面積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場地。

2.提供水電與交通條件:負責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地點開通公共通道與施工場地間的道路,提供供水、供電、通訊等線路接點及施工船舶臨時停泊水域,並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3.提供施工條件:辦理徵地紅線、航行通告、拋泥區許可證和碼頭岸線審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種手續。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徵地範圍地形圖,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手續。協助解決對承包方施工有干擾的外部條件。

4.提供技術資料: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質報告以及水準點、座標控制點等技術資料,並組織進行設計交底及現場交驗。發包方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承包方則對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5.任命發包方代表:發包方應在合同協議書籤署後7天內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發包方權力,負責履行合同約定的發包方義務,並將此任命書面通知承包方。發包方更換其代表時,應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第十八條 承包方工作

1.施工準備:負責施工現場的佈置和臨時設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及開工申請報告。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規格和數量及時到位施工船機和設備。

2.提交報告及報表:根據工程施工情況及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隱蔽工程驗收通知、工程質量自檢報告、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工程事故報告等,並按時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業計劃、用款計劃及工程完成情況統計表。

3.確保工程進度與質量:按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及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進行施工和材料檢驗,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

4.提供條件:按招標書或本合同條款的約定,爲監理工程師的現場工作提供辦公、住宿、交通和通訊等條件。

5.負責工程的保護與保修:對已完工的建築物和已安裝的設備,在交付發包方應前負責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由承包方無償予以修復。若因發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損壞,修復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間,對屬於承包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應無償修復。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

1.工程監理:爲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控制施工進度和工程投資,發包方可委託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監理,承包方應接受監理。

2.監理工程師:發包方應在監理工程師進駐現場前,將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方授權範圍內,依據本施工合同,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職權。

3.監理工程師在發包方授權範圍內所發生的一切行爲,均視爲發包方行爲。

4.監理工程師可以任命一定數量的人員協助其工作,並授權此類人員履行監理工程師的部分職責。監理工程師也可隨時撤回此類任命與授權,但此類任命、授權與撤回應提前7天報告發包方並通知承包方。

5.爲保證施工正常進行,雙方應尊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決定有異議時,按協議條款的約定處理。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發包方接到監理單位通知後應同時通知承包方,後任繼續履行賦予前任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交通運輸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

1.場內施工道路

(1)發包方提交給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設施,應由承包方負責其在合同實施期內的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工作,並承擔一切費用。

(2)除本款(1)項所述的由發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設施外,承包方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並承擔一切費用。

(3)承包方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給發包方和監理人使用。

2.場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一切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承包方車輛應服從當地交通部門的管理,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樑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並服從交通監管部門的檢查和檢驗。

第五章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第二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承包方應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給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說明、材料供應與檢驗、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施工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關鍵線路或主要工作橫道圖進行控制,並應包括每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2.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批: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並提請發包方審批,發包方應在接到審查意見後7天內予以審批。審批時,若發包方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應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修改和補充,並在接到審批意見後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修改和補充報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承包方應按確認後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若監理工程師及發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時間內提出修改意見或審批,可視爲承包方施工組織設計已被髮包方批准。

第二十二條 進度計劃

1.承包方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條款約定的時間預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爲同意。

2.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方應按照發包方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條款中約定。

3.承包方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行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方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方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二十三條 開工及延期開工

1.承包方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方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方。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因發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遲開工日期。發包方賠償承包方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3.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管理意見。承包方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方實施工程師作出的管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管理意見,或收到承包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方可自行復工。因發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方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二十五條 工期延誤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方未能按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方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程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2.承包方在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第二十六條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質量與驗收

第二十七條 檢查和返工

1.承包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發包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發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發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

2.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又發現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承包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發包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二十八條 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2.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應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發包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發包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二)質量標準

1.承包方必須按照設計文件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進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須全部達到國家現行的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工程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優良率達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應在發包方規定的時間內無償返工,達到工程質量驗收標準。返工後仍達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由於發包方原因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的,由發包方承擔返工責任及經濟支出。

(三)質量監督

本工程的質量監督,由質量監督站負責,雙方均應接受其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九條 試車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方準備試車記錄。發包方爲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發包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發包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3.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方負責修改設計,承包方按修改後設計重新安裝。發包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第三十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1.發包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發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和試車,承包方可自行組織驗收和試車,發包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2.無論發包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復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承包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條 文明施工

發包方應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負責管理和協調全工地的治安保衛、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有關文明施工事項。

1.發包方應負責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託當地公安部門,建立一個現場治安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衛事宜,負責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

2.發包方和承包方應教育各自的人員遵紀守法,共同維護全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各自管轄區(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三十二條 安全施工與檢查

1.承包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意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2.發包方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安全防護

1.承包方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方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方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第三十四條 事故管理

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管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發包方承包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

1.環境保護責任: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並應對其違反上述法規和規章和本合同規定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以及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

2.採取合理的措施保護環境

第八章 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三十六條 合同價款及調整

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方承包方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4.承包方應當在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方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第三十七條 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條款內約定發包方向承包方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方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本合同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第九章 計量與支付

第三十九條 計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爲履行合同應當完成的和用於結算的工程量。結算的工程量應是承包方實際完成的並按合同有關計量規定計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計量

3.計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個項目的計量辦法應按《技術條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材料設備供應

第四十條 材料樣品或樣本

不論任何一方供應都應事先提供材料樣品或樣本。經雙方驗收後封存,作爲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發包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品種,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樣、色調和規格的樣品或樣本。

第四十一條 發包方提供材料

1.發包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發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承包方,承包方派人與發包方一起驗收。無論承包方是否派人蔘加驗收,驗收後由承包方妥善保管,發包方支付相應的保管費用。發生損壞或丟失,由承包方負責賠償。發包方不按規定通知承包方驗收,承包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或丟失由發包方負責。

2.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與清單或樣品不符,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3.承包方檢驗難過之後仍發現有與清單和樣品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發包方還應承擔重新採購及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供應材料

承包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規範和樣品的要求採購工程需要的材料,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規範和樣品要求不符的產品,發包方代表應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發包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現場,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發包方未能按時到場驗收,以後發現材料不符合規範、設計和樣品要求,承包方仍應拆除、修復及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十三條 材料試驗

對於必須經過試驗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論雙方任何一方供應,按協議條款的約定,由承包方進行防火阻燃、毒性反應等測試。不具備測試條件的,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測試,費用由發包方承擔。測試結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採購的應停止採購,凡已採購運至現場的,應立即由採購方運出現場,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採購費用,由採購方承擔。發包方或設計單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發包方承擔全部材料採購費用。

第十一章 工程變更

第四十四條 工程設計變更

第四十六條 價款變更

1.承包方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2.承包方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爲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二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二章 驗收與結算

第四十七條 驗收

(一)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下列三個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水、電管線,防水層及吊頂基層等隱蔽工程驗收;

2.油漆、面層塗料施工前驗收;

3.竣工驗收。承包方應提前二天通知發包方進行各階段驗收,各階段驗收合格後應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件八:工程驗收單)。若發包方接到通知後,未按時參加驗收,承包方有權停工等待,由此給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誤及其它損失均由發包方承擔;

(二)竣工驗收

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2.發包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方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方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方修改後提請發包方驗收的日期。

5.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三)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2.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驗收24小時後,發包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爲發包方代表已經批准,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四十八條 竣工結算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方認可後28天內,承包方向發包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發包方收到承包方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方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方。

3.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4.發包方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方可以催告發包方支付結算價款。發包方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與發包方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方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九條 質量保修

1.承包方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方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方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爲本合同附件。

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十三章 違約、索賠和爭議

第五十條 違約

1.發包方違約

2.承包方違約

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給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五十一條 索賠

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發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方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索賠: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發包方可按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賠。

第五十二條 爭議處理

1.發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1)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三條 轉讓與分包

1.轉讓:發包方可以與總承包方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方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方。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方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方向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承包方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項工程確需分包時,須取得發包方同意。承包方應將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發包方備案。

(3)承包方對本合同所承擔的全部責任和義務,不受分包的影響。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分包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與疏忽,均視爲承包方的違約與疏忽。

第五十四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方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災害。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方應立即通知工程師,產大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方應協助承包方採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方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

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方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方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五十五條 工程風險

1.發包方的風險

2.承包方的風險

3.風險責任的轉移:工程通過完工驗收並移交給發包方後,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方(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損失和損壞除外)。

4.風險責任的轉移:工程通過完工驗收並移交給發包方後,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方(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後發生第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後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五十六條 保險

1.工程開工前,發包方爲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方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3.發包方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方辦理,費用由發包方承擔。

4.承包方必須爲人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方承包方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由發包方承包方在條款中約定。

第五十七條 擔保

1.發包方承包方爲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方承包方除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爲本合同附件。

第五十八條 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1.發包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承包方按發包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發包方代表批准後按以上約定辦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理解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發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離。

第五十九條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方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2.施工中了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方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方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第六十條 合同解除

1.發包方承包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5.一方依據2、3、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6.合同解除後,承包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方應爲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六十一條 工程停建或緩建

1.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承包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發包方應爲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承包方有關損失。

2.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發包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十二條 獎勵

1.獎勵:除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符合下述情況之一時,發包方可按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標準和方法,給予承包方獎勵。

(1)工程施工質量高於合同條款約定的等級。

(2)按發包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六十三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2.除本合同第五十三條外,發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方向發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方承包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四條 合同份數

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分別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條款內約定。

第六十五條 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條款內約定。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9

承包合同多屬個別商訂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的: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範本。歡迎閱讀與參考! 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如下: BF0214 合同編號: ____市建設工程施工專業承包合同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委 員 會 北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________年____月

第一部分 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 性文件的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本工程施工事項協 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二、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簽約合同價 人民幣(大寫):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人民幣(大寫):

四、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

五、質量標準________年月( (元); 元)。 計劃竣工日期:日; 工期: 工程質量標準: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1.本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7.其他合同文件。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定義與合同條款中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交付並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缺陷承擔維修責任。

九、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十、本協議書連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包人 份,其中,發 份,承包人 份。 十

一、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生效。 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

二、本合同自 發包人: 住 所: (蓋單位章) 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 (簽字)____月 委託代理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託代理人:________年(簽字)____日 簽約地點: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詞語定義 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文件(合同):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協議書中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協議書: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於明確當事人合同關係的文件。

1.3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爲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以及雙方當事 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4 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 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1.5 發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承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1.6 發包人代表:指由發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權範圍內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 承包人:指協議書中指明並與發包人簽訂協議書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 繼承人。

1.8 項目經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 監理人:指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0 總監理工程師:指監理人指定的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1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 臨時工程:指爲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4 施工場地:指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爲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 他場所。

1.15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

10.

3.1 項發出的開工通知寫明的開工日期。

1.16 工期:是指在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1.17 竣工日期:指第

1.16 款約定工程屆滿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約定確定。

1.18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 2

3.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

1.19 保修期:是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在第 2

3.2 款中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對合同約定的保修 範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限。

1.20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 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天 24:00。

1.21 簽約合同價:指簽訂合同時協議書中寫明的合同總金額。

1.2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 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23 質量保證金:指按第 2

2.1 款約定用於保證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24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 載內容的形式。

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本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爲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註釋。

3. 適用法律 本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市地方法規。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家及____市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適用於本合同。

4. 標準和規範

4.1 本工程適用現行國家、行業和____市規範、標準和規程。

4.2 構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內容與國家、行業和____市現行規範、規程和標準出現矛盾,承包人應 書面要求發包人予以澄清,除非發包人有特別指令,承包人應按其中要求最嚴格的標準執行。

4.3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材料、施工工藝和本工程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國家、行業和____市 現行規範、標準和規程版本執行。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文件的組成 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專用合同條款;

(3)通用合同條款;

(4)工程預算書或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技術標準和要求;

(6)合同圖紙。 圖紙與技術標準和要求之間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較 嚴格的標準爲準。 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籤訂的補充協議亦構成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其解釋順序視其 內容與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關係而定。

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日期和數量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數量無法 滿足施工需要時,經發包人允許承包人可自費購買或複製。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6.2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 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

1.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承包 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7.

1.2 發包人應確保與本工程相關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許可、覈准、報備等手續及時得到辦 理。

7.

1.3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並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 進行設計交底。

7.

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 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

(2)發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前應完成現場準備工作。

(3)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條件見專用合同條款。

(4)發包人應承擔與現場準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7.

1.5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第

10.

3.1 項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7.

1.6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7.

1.7 發包人應按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的相關管理要求,落實本單位施工揚塵治理責 任,確保用於開展綠色施工的費用支出,督促承包人嚴格落實施工揚塵治理各項措施。

7.

1.8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7.

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7.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 在專用合同條 款中明確。發包人更換髮包人代表的,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7.3 如發包人未委託監理人對本工程進行監理,則本合同中約定的監理人的責任義務由發包人承 擔,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由發包人代表完成。

8. 監理人

8.1 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享有合同約定的職權。在委託範圍內,監理 人在行使某項職權前需經發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 監理人所發出的指示應視爲已得到發包人的批准。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責任義務,不得因 監理人的指示等行爲而減輕或解除。

8.2 發包人應在委託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可 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授權 範圍通知承包人。

8.3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做出的指示後應遵照執行。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 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責任。其義務包括:

9.

1.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並保證發包 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9.

1.2 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實施、完成本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

1.3 承包人應爲完成本工程設置現場組織機構,並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除 非獲得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9.

1.4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對整個現場 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的適用性、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負責。

9.

1.5 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或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紅線和基準標 高對工程進行定位和放線,並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

9.

1.6 承包人負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遵守關於大氣污染和綠色施工等方面 規定,貫徹____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施工揚塵治理方案,確保用於開展安全生產和綠色施 工的資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處理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材料和建築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環保 要求的施工機械,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主體責任。

9.

1.7 承包人負責合同約定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相應工作內容及具體 要求見專用合同條款。

9.

1.8 發包人或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應予以執行。

9.

1.9 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9.

1.10 承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見專用合同條款。

9.2 項目經理 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常駐現場,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合 同約定的授 權範圍內的權利和義務。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範圍見專用合同條款。項目經理做出的任何請示、 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爲由承包人做出。

10. 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

1.1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期限,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 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爲 已得到批准。經監理人批准的施工進度計劃稱爲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

10.

1.2 實際進度與第

10.

1.1 項的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 限內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並附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報監理人審批;監 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指示,承包人應按該指示修訂合同進度計劃,報 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覆。

10.2 響。 工期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規定的不可進行夜間或節假日施工因素等對工期的影

10.3 開工

10.

3.1 監理人應在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 7 天前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承包人應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工期自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計算。

10.

3.2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確定的日期開工,監理人應以書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4 暫停施工

10.

4.1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0.

4.2 除第

10.

4.1 項約定的因承包人原因及第 2

7.1 款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暫停施工,且承包人無法通過調整工作安排減少損失,同時此暫時停工已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 作的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無法避免的損失,經監理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應賠償承 包人由此受到的損失。

10.

4.3 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復工通知後, 應在監理人指定的期限內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由承 包人承擔。

10.5 工期延誤

10.

5.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關鍵線路工作的工期延誤和(或)增加 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發包人原因導致承包人不能按開工通知中的日期開工;

(2)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見專用合同條款。

10.

5.2 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工期不予順延。承包人按下列 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 款中約定的標準向發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逾期竣工違約金總額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款中約 定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逾期竣工違約金將從按合同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 除,或要求承包人償還。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補缺陷的義務。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1 承包人應在工期內,或在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實際 竣工日期按第 1

9.3 款的約定執行。

10.

6.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內提前竣工。發包人和承包人約 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見專用合同條款。 1

1. 工程質 量 1

1.1 工程質量應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 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爲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 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1

1.2 監理人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監理人的 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責任。 1

1.3 工程隱蔽部位的檢 查 1

1.

3.1 經承包人自檢確認工程隱蔽部位具備覆蓋條件後,承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在專用合同 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檢查。監理人未到場檢查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 作。無論監理人是否到場檢查,監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重新檢驗, 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由發 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經檢驗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 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1.

3.2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 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 擔。 1

1.4 清除不合格工 程 1

1.

4.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設備,或採用不適當的施工工藝,或施工不當,造成 工程不合格,監理人可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採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約定的 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1.

4.2 由於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採取措施補 救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

2. 試驗和檢驗 1

2.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併爲監理人對上述材料、 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條件、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1

2.2 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派員參加試驗和檢驗的,除監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試驗和 檢驗,並應立即將試驗和檢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簽字確認。 1

2.3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疑問的,或爲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而 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 符合合同約定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符合合 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1

3. 安全綠色施工 1

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和綠色施工標準組 織施工,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並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因 揚塵污染而給予責令停工等行政處罰所造成的誤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損失。 1

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4. 材料和工程設備 1

4.1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相關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4.2 除 1

4.1 款約定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採 購、運輸、保管。承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

(1)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 24 小時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並提交產品介紹說 明、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一切所需的證明文件給監理人審覈。

(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重新採購符合 要求的產品,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由承包人自行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發包人不得指定製造商或供應商。 1

5.變更 1

5.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 沒有監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1

5.2 變更估價的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合同價格及調整 1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簽約合同價。 1

6.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

6.

2.1 單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 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 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2.2 總價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 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格不再調整。合 同價格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6.

2.3 其他價格形式:是指除第 1

6.

2.1、1

6.

2.2 項以外的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具體約定見 專用合同條款。 1

7. 計量 1

7.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內容向監理人提交計量週期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承包人提 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內容和計量週期見專用合同條款。 1

7.2 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報表的審覈 並報送發包人,以確定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監理人對工程量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 共同複覈或抽樣複測。承包人應協助監理人進行復核或抽樣複測,並按監理人要求提供補充計量 資料。承包人未按監理人要求參加複覈或抽樣複測的,監理人複覈或修正的工程量視爲承包人實 際完成的工程量。 1

7.3 監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後 7 天內完成審覈的,承包人報送的已 完成的工程量報告中的工程量視爲監理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1

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1

8. 合同價款支付 1

8.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費。工程預付款及安全文明 施工費的支付時間、預付額度、工程預付款的抵扣起始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1

8.2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付款週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額支付工程進 度款。 1

8.3 經發包人確認的合同價格調整(含因工程變更、索賠等引起的合同價格調整)應與工程進 度款同期支付。 1

9. 竣工驗收 1

9.1 本工程具備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人可向監理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 告。 1

9.2 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 14 天內完成審覈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審查後認爲尚 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 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審查後認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提 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視爲工 程竣工驗收通過。驗收不合格的,監理人應通知承包人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辦理驗收,由 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1

9.3 經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人按第 1

9.2 款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或按該款重 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以兩者中時間在後者爲準)。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 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爲實際竣工日期。 20. 移交 20.1 當本工程辦理了竣工驗收手續,即表明工程具備移交條件。移交工程的時間要求見專用合 同條款。 20.2 承包人未能如期向發包人移交工程,應承擔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0.3 發包人無故未在第 20.1 款約定的期限內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發包人應賠償由此給承 包人造成的損失。 20.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辦理移交手續後,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進行清理並拆除 臨時工程,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爲止。竣工清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

1. 結算 2

1.1 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向監理人遞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完 整的結算資料。 2

1.2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 內完成審覈並報送發包人審覈。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審覈完畢,並由監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2

1.3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扣除合同約定 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項支付給承包人。 2

2. 質量保證金 2

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見專用合同條款。 2

2.2 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剩餘的質量保證金金額,發包人 應在 14 天內會同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覈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責任,並將無異議的剩餘質量 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2

3. 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

3.1 承包人應在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範圍、期限和 責任。保修期起始時間見專用合同條款。 2

3.2 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的起始時間和缺 陷責任期的期限見專用合同條款。 2

4. 違約 2

4.1 發包人違約 2

4.

1.1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視爲發包人違約。 2

4.

1.2 發包人違約時,承包人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爲。 發包人收到該通知後 14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通知監理人。發包人 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 2

4.

1.3 承包人按第 2

4.

1.2 項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爲的,承包人可向 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發包人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 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4.

1.4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付款的,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

4.2 承包人違約 2

4.

2.1 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視爲承包人違約。 2

4.

2.2 承包人違約時,監理人可向承包人發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改正。承包 人應承擔其違約所引起的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責任。 2

4.

2.3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發出的整改通知後 21 天內,承包人沒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糾正違 約,發包人可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後,發包人可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另行組織 人員或委託其他承包人施工。發包人因繼續完成該工程的需要,有權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現場的材 料、設備和臨時設施。但發包人的這一行動不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發包人根 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2

5. 索賠 2

5.1 發包人索賠 2

5.

1.1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爲有權得到索賠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應在知 道或應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 的,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向承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 2

5.

1.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索賠金額 和(或)延長的缺陷責任期,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 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發包人。發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從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 索賠款項,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發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 執行。 2

5.2 承包人索賠 2

5.

2.1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爲有權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應在知道或應 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 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 14 天內通過監理人向發包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承包人未在 前述 14 天內遞交賠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2

5.

2.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通知書後,應按合同約定商定或確定追加的付款和 (或)延長的工期,並在收到上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 14 天內將索賠處 理結果答覆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與當期進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第 28 條約定執行。 2

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見專用合同條款。 2

6. 保險 2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 2

6.2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其履行合同所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發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爲其現場機構僱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並要求 監理人也投保此類保險。 2

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見專用合同條款。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 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2

7.2 一方當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義務受到阻礙時,應立即通知對方,書面說 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礙的詳細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證明。 2

7.3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

第三 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發包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 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5)不能按期完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 承包人應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

7.4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承包人 應按合同約定撤離施工場地。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 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 方承擔。 2

8. 爭議 如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爭議的,可協商或邀請

第三方調解此類爭議。任何一 方不願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爭議或通過協商或調解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下 列一種方式解決:

(1)

第一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

第二種:向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5.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6.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及期限:關於圖紙的其他約定:

6.2 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範圍、數量及期限: 監理人批覆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關於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約定: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7.

1.4 現場的準備和移交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施工場地,以及與工程施工相關的現場資料的期 限:

(3)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7.

1.9 發包人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7.2 發包人代表姓名: 發包人代表職務: 發包人代表聯繫方式: 授權範圍: 其他事項:

8. 監理人

8.1 監理人:須經發包人批准行使的職權:

9. 承包人

9.1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其義務包括:

9.

1.7 承包人負責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內容:

9.

1.10 承包人應履行其他義務:

9.2 項目經理姓名: 授權範圍:

10. 工期

10.1 進度計劃

10.

1.1 承包人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內容: 承包人向監理人報送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或對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見的期限:

10.

1.2 承包人報送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和相關資料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申請報告的期限: 監理人批覆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期限:

10.5 工期延誤

10.

5.1

(4)其他由發包人承擔工期延誤的情況:

10.

5.2

(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內或按合同約定延長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應按下列原則 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竣工違約金的標準: 逾期竣工違約金最高限額:

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

6.2 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提前竣工並給予獎勵的,獎勵金額爲: 1

1. 工程質量 1

1.3 工程隱蔽部位檢查 1

1.

3.1 監理人檢查工程隱蔽部位的期限: 1

3. 安全綠色施工 1

3.2 安全綠色施工其他約定: 1

4. 材料和設備供應 1

4.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 1

5. 變更 1

5.2 變更估價的約定: 1

6. 合同價格及調整 1

6.2 本合同價格採用 1

6.

2.1 採用單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 1

6.

2.2 採用總價合同的,合同價格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格調整方法和程序: 1

6.

2.3 採用其他價格形式的: 1

7. 計量 1

7.1 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報告的內容: 計量週期: 1

7.4 關於計量的其他約定: 1

8. 合同價款支付 1

8.1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支付時間和額度: 工程預付款抵扣起始時間和抵扣方式: 1

8.2 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的付款週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額: 1

9. 竣工驗收 1

9.1 竣工驗收條件: 1

9.2 竣工驗收期限: 20. 移交 20.1 移交工程的日期:20.4 竣工清場: 2

1. 結算 19 2

1.1 承包人提交結算報告和完整結算資料的期限: 2

1.2 監理人完成審覈期限:發包人完成審覈期限: 2

1.3 發包人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後,將扣除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外的全部結算款 項支付給承包人的期限: 2

2. 質量保證金 2

2.1 質量保證金的額度、支付時間和方式: 2

3. 保修責任與缺陷責任 2

3.1 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質量保修書的時間:保修期起始時間: 2

3.2 缺陷責任期起始時間:____月。 2

4. 違約 2

4.1 發包人違約 2

4.

1.4 逾期付款違約金: 2

5. 索賠 2

5.3 關於索賠的其他約定: 2

6. 保險 2

6.3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 2

7. 不可抗力 2

7.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

7.3 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雙方當 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2

8. 爭議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或者調解不成時, 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

第一種:將爭議提交

(2)

第二種:依法向 2

9. 補充條款: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10

甲方經過招選,選定乙方作爲移動電視基站機房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並委託乙方負責移動電視基站建設所涉及的相關事宜。爲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就委託建設工程施工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項目概況

(一)項目名稱:機房建設合同

(二)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雙方委派的工程代表:

甲方代表: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項目的運作方式

(一)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由甲方將機房建設工程發包給乙方,包括機房設計、施工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等所有相關事宜均由乙方負責;

(二)甲方制訂機房材料和機房建設設計要求,乙方根據甲方制訂的要求和細則進行材料採購、工程施工,其間乙方涉及到的與施工有關的各項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解決,涉及乙方不能確定的技術的問題或特殊突發情況應和甲方協商解決。

第三條 工程項目的具體內容

(一)按照甲方對機房基礎和牆面板材的材料參數要求進行設計施工(要達到甲方要求及安全技術指標,見附件一)。

(二)機房的設計、選材、材料採購、機房裝飾、地面防靜電處理、材料搬運等。

(三)機房室內設備、空調、照明等電源佈線(包括材料採購)。(見附件一)

(四)配合甲方進行設備的調試、調測。

(五)機房的接地及防雷處理(按國家標準,見附件一)。

(六)其它與基站機房建設有關的事宜。

第四條 工程價款與費用結算

(一)工程施工總價款人民幣(小寫):__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其中包含項目內容所涉及的各項費用及稅金。

(二)付款方式:

.乙方辦理完畢所有站點的手續並經甲方認可後,甲方付給乙方總合同金額的30%作爲工程啓動資金。

2.機房建設完畢(包括機房建設裝飾、電源引入、室內佈線、設備接地線、避雷等)經甲方驗收合格再付總合同金額的_______%。

3.剩餘__________%工程合同款於工程全部完工__________個月後經甲方終驗合格後全部支付完畢;

4、甲方將合同項下的應付合同款付至乙方以下指定帳戶: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項時,應先按各期付款數額向甲方開具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稅務發票甲方收到合格發票後予以支付相應款項。不開具或者開具不合格的發票,甲方有權延遲支付款項直至乙方開具合格發票之日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且乙方的各項合同義務仍應按合同約定履行。

第五條 工程期限

(一)工程開工日期爲:__________;

(二)施工最後期限:____________;

(三)完工時間預計: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程施工圖紙和工程施工技術要求,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內容;

2.甲方負責提供應由甲方提供的安裝設備及附隨設備的安裝件,確保不影響施工進度;

3.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根據需要對工程和施工進行相應的調整和修改,具體程序及細節由甲乙雙方協商;

(二)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乙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甲方對於乙方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同意與否,應在________日內予以答覆,逾期未復,可視爲已經同意。經甲方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施工綜合進度計劃"爲合同附件,應共同遵循;

2.乙方應保證具備以下施工資質與條件,簽約時應向甲方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 )施工單位的營業執照及法人證明書;

(2)施工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3.乙方負責應由甲方提供的設備由甲方存放處運抵施工現場,或甲方指定的場所;

4.乙方按甲方要求負責基站機房材料採購、與業主協調、機房基礎設計、整體施工等工作;

5.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每基站站點人民幣  萬元施工保證金,用於施工質量和完工時間的保證;

6.乙方在組織施工時應切實注意安全,凡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所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及人身傷害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7.乙方在施工過程中造成侵害第三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責任由乙方負責。

8.每一站點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廢物由乙方負責及時處理。

第七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人,不得將工程項目進行分包和轉包;

第八條 乙方施工人員在工程施工期間,應服從遵守甲方有關制度,維護甲方的企業形象,不得借甲方的名義在施工期間從事各種違法違紀活動,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 保密條款:甲乙雙方應恪守因簽署或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商業信息及其它商業祕密。任何一方如將獲知的對方商業祕密泄露給第三方,應賠償因泄密而給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工程質量與驗收

(一)甲方按移動電視發射基站的施工及驗收標準對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進行驗收,乙方每施工完一個基站即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二)乙方按甲方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採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三)以上檢查合格後,又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

(四)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信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爲質量不合格,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五)工程達不到約定質量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六)由於設計或材料、構件、配件、設備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達到約定質量條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七)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合同中約定其名稱、驗收時間、要求及甲方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八)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後在隱蔽或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並準備驗收記錄。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再由甲方重新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合同簽訂後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或因施工質量不合格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有權視情況予以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因乙方過失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的部分從工程合同款中扣除(原則上施工期限每逾期一天扣罰保證金_______%),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工程延期或者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施工,不能自作主張,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本合同生效後,除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雙方應認真履行。任何一方單方中止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爲本合同工程施工費用總金額的_______%。

(四)乙方施工質量和要求達不到甲方預先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完善和改進,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並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工期,給甲方帶來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直至扣除乙方的施工費用;

(五)在系統運行中若因乙方施工質量造成的運行故障,乙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由於乙方施工質量問題或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全力配合甲方工作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七)因甲方原因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一致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條款可以予以變更或終止。

第十四條 本合同簽署之日起日內,乙方應向甲方一次性交納施工保證金壹萬元人民幣,方可正式施工。本合同自交納保證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章)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11

合同編號:

甲方(發包人):

乙方(承包人):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爲明確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經雙方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雙方自願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

二、工程地點: 。

三、承包工程範圍

四、承包工程內容:

五、工程工期:開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六、本合同爲固定綜合單價合同,工程量及固定綜合單價見附表。工程總價款爲(小寫)¥ 萬元 (大寫) 。

第二條 工程質量

一、雙方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符合乙方企業標準 。

二、施工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 或見附件。

三、工程完工後,甲乙雙方應及時驗收。如工程實際投入使用,或完工後5日內未進行驗收,視爲工程驗收合格。

第三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一、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的50%作爲預付款;

二、工程施工期間,完工80%前,付至合同價款的80%;

三、工程驗收合格後5日內,付至合同價款的90%;

四、結算完成後7天內付至結算價的 95%;

五、剩餘工程總價款的 5% 作爲質量保脩金。在達到合同約定的質保期限後支付。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責任:

1、對乙方進行安全、質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教育,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2、負責對乙方施工人員的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工作進行指導、監控,並按規定及時做好驗收工作。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4、負責完成乙方施工前所應具備的施工條件。

5、甲方現場負責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

二、乙方責任:

1、按甲方的要求,委派有專業經驗的技術人員,嚴格按國家操作規範,精心組織施工、完成工程。

2、乙方技術人員按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等全面管理、負責,並按甲方工期計劃要求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3、在本工程竣工後清理現場。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安全施工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5、乙方現場負責人: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

第五條 承包方的安全責任

一、工程開工前,必須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讓全體施工人員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

二、承包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用具,並保證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三、承包方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必須制定施工方案,並結合工程實際做好安全工作。

四、承包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遵守國家、行業有關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規定。

五、現場施工中,遵守現場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不按約定支付工程款,每延誤一日,應向乙方支付合同工程總造價0.5‰的違約金,工期順延,並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相關的所有費用。

二、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完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總造價的0.5‰的違約金。

第七條 質量保修

一、保修內容及期限:保修 年。

二、保修期起始時間: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

三、乙方保修範圍:

因人爲破壞、丟失、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損壞,不在乙方質量保修範圍內的,修復所發生的價格雙方另行商定。

四、在質保期內,如果由於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及施工問題,乙方及時派專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排查、維修。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4 份,合同附件:工程量及固定綜合單價表1份,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 2 份 。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篇12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原告________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答辯。答辯意見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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