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建設工程造價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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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建設工程造價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委託建設工程造價合同(精選3篇)

項目名稱:

委託人(甲方):

諮詢人(乙方):

委託人(甲方):

諮詢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二.合同內容

以甲方提供的圖紙等資料編制預算、控制價。

三.合同工期

本合同期限爲從 年 月 日起至工作完成止。

四.合同價款及費率

本合同收費標準依據區物價局桂價費 [20__]8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於我區工程造價諮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項目按編制預算造價的 ‰計費。項目計費金額不足 元,按 元收取。

五.服務費的結算與支付方式

1.乙方預算編制工作完成並提交成果(一式伍份,甲方執肆份,乙方執壹份),經甲方確認合格後三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諮詢服務費。

2.支付方式:

賬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六.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1.有權向乙方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甲方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義務:

1.應及時、準確的向乙方提供與本工程預算有關的資料。

2.甲方應授權本預算業務的代表負責與乙方進行工作聯繫。甲方應當在約定時間內就乙方針對本工程預算業務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3.甲方應在約定時間內,向乙方支付預算編制相關費用。

七.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1.乙方在開展預算業務工作中,如甲方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2.乙方在開展預算業務工作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3.乙方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獲得預算編制服務費。

義務:

1.在履行本協議期間或在協議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協議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2.在進行工程預算過程中,嚴格遵守迴避原則,不得與甲方的施工單位在沒有甲方指定人員的陪同下單獨接觸。

3.乙方在甲方提供正式設計方案(含圖紙)後七個工作日內出具編製成果,並保證編製成果的準確性。

4.乙方使用的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屬於甲方所有。在諮詢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在諮詢工作完成或合同終止後十日內移交給甲方。

八. 違約責任:

1.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的,終止合同方應支付對方壹萬元的違約金。

2.如甲方逾期支付乙方預算編制費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3.乙方因其過錯原因逾期完成預算編制工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應收預算編制費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但以不超過預算編制費的全額爲限。

九.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起訴。

十. 本協議壹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地址: 地址: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委託建設工程造價合同 篇2

(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爲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1.項目名稱: .__________

2.服務類別:工程造價諮詢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自合同簽定後,諮詢人自收到委託人提供的完整資料之日起 天內完成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

七、本合同壹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執肆份,諮詢人執貳份。

(簽章頁)

委託人:__________(蓋章)  諮詢人: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或其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帳戶名稱:__________ 帳戶名稱: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爲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爲準。

諮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爲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項目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繫。

諮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覈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託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託人有下列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諮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覈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爲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諮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三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四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一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

雙方約定就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款做如下修訂補充,如與標準條件有不同的,以本專用條件爲準。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一)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和法規。

3.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有關法律和法規。

(二)適用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50500-20__《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__《<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

2.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工程消耗量定額》;

3.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

4.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

5.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

6.國家、自治區、欽州市建設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及相關文件。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覈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覈;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覈;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諮詢人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後 個工作日內向委託人出具諮詢所需資料的清單,委託人應及時按照該清單向諮詢人提供資料,如諮詢人發現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完整的,應當自初次收到資料起 工作日內向委託人一次性書面提出補充資料清單,否則視爲委託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與造價諮詢有關事宜做出書面答覆。如因委託人的答覆不及時造成時間延後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諮詢人提供成果文件時間相應順延。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根據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二十四條,酬金比率爲 。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相關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應在2個工作日內答覆。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諮詢服務酬金: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合同價爲: ,費用已包含諮詢服務費、交通差旅費、利潤、稅金等。

2.支付方式:銀行轉賬。

3.支付流程:項目工程預算經主管部門審定備案後,諮詢人向委託人提供相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請款函,委託人在收到請款函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後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委託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加協議條款: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後某一方無故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的,終止合同方應支付對方 5000元的違約金,如造成守約方遭受損失的,解除合同方應賠償損失。

2.如果委託人逾期支付諮詢人造價諮詢服務費的,每逾期一日(日曆天,下同),委託人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二向諮詢人支付滯納金。

3.如諮詢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交諮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諮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託人支付違約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諮詢成果的,除支付違約金外,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諮詢人賠償損失。

4.如諮詢人因其過錯原因造成造價誤差率超出行業標準的,每超1%,委託人有權扣減1%的造價諮詢服務費。

委託建設工程造價合同 篇3

項目編號:

審批編號:

採購人:

中標人:

一、定點採購合同書

合同名稱: 合同

甲方(採購人):

乙方(中標人):

根據 年 月 日甲方的採購結果,甲方接受乙方對本項目的投標,甲、乙雙方同意簽署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1.合同內容

根據南寧市財政性資金投資工程項目監督工作的需要,由乙方負責甲方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國有企業實施的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5萬元(含)以上的結算審覈工作,乙方須服從安排,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審覈工作。

2.合同價款

本合同下浮係數爲: %。

審覈服務費以《廣西建築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行業收費參考標準》(桂計價協[20__]15號)爲收費標準。工程結算審覈方面:以送審價(甲供設備費用除外)爲計費基數,不考慮調整係數(定點施工下浮金額不得納入覈減收益計算中),具體計費如下:

工程結算審覈服務費計費標準:

諮詢項目名稱收費基數≤1000萬元1000萬~≤5000萬5000~≤2億2億以上

工程結算審覈(1)基本收費送審工程造價(3.0‰)(2‰)(1.5‰) (1.0‰)

(2)效益收費審減額(8%)(7%)(6%)(5%)

(1)內插法計算:審覈服務費=(基本費+效益費)×(1-下浮係數);

(2)單項審覈服務費下限限額爲3000元(按公式計算出的服務費少於3000元的按3000元計,上不封頂;

3. 合同服務期

3.1 合同期限爲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由於國家、自治區正在推行建立“政府採購電子平臺”和實施“網上電子賣場”的政府採購活動,自治區本級於20__年11月15日已正式上線實施,目前南寧市還未建立南寧市“政府採購電子平臺”和“網上電子賣場”政府採購制度,待南寧市建立完善“政府採購電子平臺”和“網上電子賣場”政府採購制度後,要求各城區進場交易或者由城區自行建立而造成本期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將自動終止。

4. 監督管理

4.1採購人加強定點服務商管理。定點委派書下達後,採購人要按時與服務單位簽訂合同,監督定點單位的服務。在項目履約過程中若定點服務單位存在不按合同和協議書約定提供服務的行爲,採購人根據合同和協議書違約條款,追究服務單位違約責任。

4.2定點服務單位實行獎懲制度化管理。採購人將加強對定點服務單位名錄庫內所有定點服務單位履約情況的監管,並根據財政評審中心反饋的項目完成情況,對定點服務單位進行獎懲。如定點服務單位出現審覈差錯,累計一次,給予警告及暫停一個月項目委託,並對服務項目進行限期整改。如暫停期滿仍未完成整改,則繼續暫停項目委託,直至整改完成;累計兩次,暫停三個月項目委託,並對服務項目進行限期整改,取消該定點服務單位服務期內的考覈評優資格。如暫停期滿仍未完成整改,則繼續暫停項目委託,直至整改完成;累計三次,由採購人報請甲方,經甲方覈實後,取消該定點服務單位的定點資格。同時,對完成服務質量高、服務項目進度快的定點服務單位,將給予傾斜安排更多定點服務項目的機會。

4.3定點服務單位須爲本項目做出服務承諾,包含但不限於技術指導、諮詢服務、售後服務承諾等。

4.4定點服務單位應有完善的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廉潔自律措施,保證服務項目按時、按量、按質完成。

4.5根據項目特點,定點服務單位需配有合理的應急措施,保障服務項目順利完成。

5. 工程結算諮詢程序

5.1審覈服務單位接審後立即審覈材料,如需退補材料的,須二日內進行一次性告知;

5.2審覈服務單位根據分配委託的規定時限完成審覈,並提交完整的審覈成果報告(可同時提交請款申請)。

5.3審覈服務單位由於自身原因存在拖欠不按時按量完成工程項目審覈的,暫停分配新的審覈項目;

6、承諾

6.1甲方承諾將納入定點範圍的服務項目按照合理分配、擇優選取的原則進行委派;

6.2乙方承諾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7、風險

7.1乙方雖然成爲錄入定點服務單位,但項目按合理分配、擇優委派原則,可能會出現乙方接受委派的項目不多,甚至沒有的風險,該風險由乙方無條件自行承擔。

8. 雙方約定

8.1乙方不得將委託的工作轉交第三方完成。

8.2乙方在接受委託任務後應積極主動聯繫,落實具體事宜,並安排充足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覈工作。

8.3乙方應按委託規定的時間完成工程結算審覈工作,並按要求提交審覈通過的成果文件一式五份及電子文檔。如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不齊全的,乙方按補充提交資料齊全的時間相應順延。

8.4如工程項目在審覈過程中需要調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審覈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立即通知甲方。

8.5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委派的技術負責人和審覈人員必須與投標時承諾的人員一致。如乙方由於自身原因需更換項目負責人或審覈人員,應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由甲方批准同意後才能更換,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務報酬)。對於單項工程審覈,甲方認爲乙方實際投入的審覈人員不足以滿足審覈任務需要或認爲審覈人員不稱職時,有權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必要時可指定)審覈人員,乙方在收到通知後的3天內應增加或更換相應的審覈人員,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8.6乙方已接受某工程的造價諮詢服務的,不能再接受該工程的其他結算審覈工作委託;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情況並經查實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8.7乙方只能承接工程結算審覈的工作任務;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情況並經查實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8.8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必須已完成內部三級審覈程序。

8.9乙方每完成一個項目的審覈工作,可向甲方申請出具一份該項目的審覈工作完成情況證明,由乙方存檔。

8.10甲方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相關的學習培訓及會議,乙方須由公司副總及以上級別參加。

8.11乙方在下一季度前五日內上報上一季度的工作總結及統計數據。

9. 權利和義務

9.1甲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權派出監督人員對乙方的業務開展情況和工作質量、廉政紀律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2)有權隨時瞭解乙方的審覈工作方案和進度並可提出意見和建議。

(3)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閱乙方工作底稿(含電子文檔)。

(4)有權合法、正確地使用審覈報告。

(5)甲方發現乙方有違規違紀問題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與項目有關人員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虛作假增加結算額的,經查實有權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取消其資質的建議。

義務:

(7)有義務督促採購人向乙方提供或協調乙方取得審覈所需的材料,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審覈工作,並將乙方在審覈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8)有義務催促採購人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審覈服務費。

9.2乙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權要求提供項目審覈的全部資料。

(2)有權要求甲方幫助協調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相關參建單位儘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實施審覈工作。

(3)在審覈工作按要求完成後,有權如期取得本合同約定的審覈服務費(乙方申請-甲方審覈-採購業主支付)。

義務:

(4)有義務根據提供的資料實事求是依法編制,並出具合法的審覈報告。

(5)有義務保守執業過程中悉知的採購人的商業祕密。

(6)有義務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審覈報告。

(7)乙方不得將採購人委託的審覈工作轉交第三方完成。

(8)有義務妥善保管採購人提供的資料,並在審覈工作完成後,完整交回採購人。

10.違約責任

10.1甲方或乙方有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10.2乙方無不正當理由不接受採購人委託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乙方無不正當理由在未出具任何結論的情況下,中途將委託項目退回的,原則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務費,且甲方有權不再委託項目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3甲方不定期對審覈報告和審覈結論進行復審,複覈單項工程審定額結果誤差超過5%(含5%)時,視爲乙方違約,不支付該單項工程項目的審覈費用。違約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違約累計2次,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乙方違規調控審覈價格的,不支付審覈費,乙方在3年內不得承接業務,情節嚴重的,提交相關部門處罰甚至取消其資質,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採購人蔘與違規行爲的,一併同樣處理。

10.4乙方委派的技術負責人和審覈人員必須經採購人審覈備案,且與投標時承諾的人員一致。如擅自將項目交給未經備案的實施人員完成,或擅自減少審覈人員、且減少人數比例達到總人數的30%的,視爲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5 甲方認爲乙方實際投入的審覈人員不足以滿足審覈任務需要或認爲審覈人員不稱職時,乙方不按要求增加或更換相應的審覈人員的:違約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違約累計2次,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6乙方出現1次損壞審覈資料的,給予警告一次;出現2次損壞審覈資料或1次丟失審覈資料,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並按情節輕重究其責任。

10.7不按要求參加招標人組織的學習培訓及會議的:不參加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不參加累計2次,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8不按要求提交工作總結及統計數據的:沒有按時提交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沒有按時提交累計2次,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9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結論的情況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將委託項目退回的,原則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務費,且甲方有權不再委託項目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11、合同的解釋

11.1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11.2本合同標題僅供查閱方便,並非對本合同的詮釋或解釋,本合同中以日表達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3、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2、合同的終止

12.1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否則應承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終止。

12.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畢。

(2)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4)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合同,協商又不能解決,責任方賠償損失後,合同終止。

12.3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乙方被取消定點資格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3、通知的送達方式

13.1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訊聯絡地址爲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後視爲送達;如果採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則應在發送後由對方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視爲送達。

13.2甲乙雙方發出的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覆均發至合同簽訂落款處的地址;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後的通訊地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變更方不履行通知義務,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14、合同修改

14.1對本合同的未盡事實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合同修改書作爲本合同的補充文件。

14.2合同修改書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不可抗力事件處理

15.1合同的任一方由於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水災、洪水、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15.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協議影響程度的說明文件送達對方。

15.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須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業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5.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6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

15.5因上級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與招標文件及簽訂的合同條款不一致的,以上級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爲準,甲方不承擔由此帶來的任何責任,或雙方約定終止本合同。

16、訴訟

16.1雙方在執行合同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17、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合同原則上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在甲方所在地簽訂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17.2合同執行中,如需修改或補充合同內容,由雙方協商另簽署書面修改或補充合同作爲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執行。

17.3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變更或解除合同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合同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7.4 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條文執行。

17.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 受託人:(蓋章)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電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協議書

採購人(委託人):

中標單位(受託人):

根據《定點採購合同書》及有關法律規定,雙方就 (具體服務名稱)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範圍與服務內容

1.服務範圍:

2.服務內容:

3.提交服務成果時間: 按照結算工作安排

4.提交服務成果文件: 結算意見書、結算報告等,紙質打印,簽字蓋章完整,一式兩份 (份數,形式)

二、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書有效期爲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務費計算方式及撥付

1.受託人定點採購合同書籤約的下浮係數 % ,

審覈服務費以《廣西建築工程造價諮詢服務行業收費參考標準》(桂計價協[20__]15號)爲收費標準。工程結算審覈方面:以送審價(甲供設備費用除外)爲計費基數,不考慮調整係數(定點施工下浮金額不得納入覈減收益計算中),具體計費如下:

工程結算審覈服務費計費標準:

諮詢項目名稱收費基數≤1000萬元1000萬~≤5000萬5000~≤2億2億以上

工程結算審覈(1)基本收費送審工程造價(3.0‰)(2‰)(1.5‰) (1.0‰)

(2)效益收費審減額(8%)(7%)(6%)(5%)

(1)內插法計算:審覈服務費=(基本費+效益費)×(1-下浮係數);

(2)單項審覈服務費下限限額爲3000元(按公式計算出的服務費少於3000元的按3000元計,上不封頂;

2.支付方式: 財政撥款

合同履行期間,如受託人存在違法行爲,在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期間、被行政處罰期間,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況依法中止協議,並延期支付相關費用。

四、承諾

1.受託人承諾按照法律和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2.受託人承諾按投標文件服務承諾內容完成服務項目。

五、委託人一般義務:

1、委託人應按照合理方分配、擇優選擇的原則進行委派承接。

2、委託人應及時按照協議約定撥付受託人服務費。

六、受託人一般義務

1.受託人應遵守法律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完成合同及協議約定範圍內的服務項目,提供符合技術標準及協議要求的服務成果文件,並提供配合服務。

2. 受託人應當完成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

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受託人不得擅自更換聯繫人。受託人擅自更換項目聯繫人的,應按照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於受託人項目負責人確因患病、與受託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工傷等原因更換聯繫人的,委託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更換。

3.受託人不得將委託的項目服務的任何部分進行分包完成。

4.受託人應當按法律和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委託人要求完成服務。

5.受託人應當嚴格執行其雙方書面確認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由於受託人的原因導致服務成果文件超出本協議條款中約定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比例的,受託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受託人在服務實施中選用的材料、設備,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及適應性,滿足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

7.成果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法律、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協議的要求;編製成果文件依據應完整、準確、可靠;深度應滿足本協議相應的規定要求,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

8.因受託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受託人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協議要求的質量標準。

9.受託人的成果文件應配合委託人進行文件審查備案。

10.受託人應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因受託人原因,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向委託人提交成果文件,致使服務項目無法按期進行,造成服務項目週期延長、窩工損失及委託人增加費用的,受託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及損失。

12.因受託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審查無法通過的,受託人應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協議要求的質量標準,並承擔責任。

13.受託人不能無故拒絕項目委託。

14.受託人應遵守甲方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七、違約責任

1.委託人違約。委託人違約,造成受託人損失的,應按《定點採購項目合同書》有關規定賠償損失。

2.受託人違約。應按《定點採購項目合同書》有關規定賠償損失。

八、 協議解除條件

1.委託人與受託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

九、爭議解決

1.和解

協議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爲協議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調解

協議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爲協議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3.仲裁或訴訟

按《定點採購項目合同書》約定。

十、簽訂地點

本協議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若協議未盡事宜,協議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二、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協議份數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副本根據雙方需要訂立,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 受託人:(蓋章)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電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會中介機構廉潔從業 承 諾 書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結算審覈業務社會中介機構廉潔從業承諾書

如我公司在本次招標中中標,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並作出如下承諾:

1.向採購人提供的公司及從業人員登記備案有關證件及資料詳實,不弄虛作假;

2.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不得使用未報採購人登記備案的從業人員;

3.在項目評審過程中,秉承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發出的各類書面文件均真實、有效;

4.嚴格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類規範性文件的要求進行操作,遵守採購人的有關規定,並接受管理和考覈;

5.不採用行賄、欺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接評審業務;

6.不與採購人或投標人串通,泄露評審相關信息;

7.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有意增大或減少工程量、弄虛作假增加評審額、有意使工程量清單漏項,影響項目評審的客觀、公正性;

8.不向利益相關方請客、送禮及組織其它有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活動;

9.不向外界泄露評審工作機密;

10.不爲公司從事具體評審工作當事人的違法違章行爲說情、解脫;

11.不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人員索要或接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等;

12.不接受相關單位組織的有可能影響項目評審公平、公正的宴請及各類娛樂活動。

如違背上述承諾,本公司自願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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