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建合同書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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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建,就房地產行業而言,只是指定製開發,即根據委託方需求,承建方(開發商)從土地獲取、產品設計、開發管理和工程施工全過程服務,最終將委託方所需產品提供交付委託方的全過程。委託代建合同書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委託代建合同書,歡迎參考閱讀。

委託代建合同書大綱
委託代建合同書範文一

委託人(全稱): 某某 賓館

代建人(全稱): 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有關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南山甲所、梅嶺1號、2號、3號建設項目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1號、2號、3號改造工程

工程地點: 東湖路146號

工程內容: 前期工作代理和建設實施代建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壹億 元人民幣(財政投資9000萬元,東湖賓館1000萬元)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自合同簽訂日起): XX.7.1-XX.1.20,

三、質量標準: 優良

四、合同價款

甲方以項目總概算的 2% 作爲乙方的代建管理費(工程概算爲9000萬元,開班費等其他費用1000萬元)。工程竣工後,根據審計結果據實調整代建管理費。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武漢東湖賓館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委託代建合同書範文二

第一部分 建設項目委託代建合同 委託人(甲方):

代建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武政[20xx]6號)及《武漢市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武政[20xx]7號),爲保證金港新區農民拆遷還建小區“金港一號”項目順利實施,經委託人研究,同意將 建設項目委託給代建人實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代建管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項目佔地約200畝,該項目用地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證並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建築總面積約379283.61平方米,同步配套小區內道路、景觀、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人防、安防等。

總 投 資(估算投資): 萬元

資金來源:甲方自籌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夏發改投資【20xx】31號

二、工程總建設期

工程總建設期(批准日期): 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30日

三、質量標準: 合格

四、合同價款

暫定爲柒億玖仟陸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壹元整(¥796495581.00元)。 最終工程造價按審計決算的建築面積乘以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的單位造價爲準。 (暫定包乾價2100元/㎡)

五、合同組成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雙方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

2、委託代建合同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5、描述代建項目的技術性文件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義或不一致時,則按上述排列次序進行解釋。

六、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託人承諾,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範圍內的工程委託代建工作。

八、委託人向代建人承諾,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議定的期限、方式和幣種,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

九、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20xx年 6月 6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約定 雙方簽字蓋章 後生效。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詞語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投資責任並委託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及其責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4)“項目管理機構”是指代建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組織。

(5)“項目經理”是指經委託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項目管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工程項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工作範圍和內容。

(7)“工程項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項目管理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原因,使項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項目管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於委託人原因而暫停或終止代建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代建業務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個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0)“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代建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委託人權利

第四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五條 委託人對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採購等專業工作單位招標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和審覈,監督代建人與專業工作單位簽訂相關合同。

第六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項目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進行監督,並參與工程驗收工作對代建人提出的資金計劃進行審覈,對代建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項目管理工作月度報告及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八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人組織的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進行監督。

第九條 委託人有權對代建人的違規行爲予以糾正。

第十條 代建人調換項目經理需經委託人同意。

代建人權利

第十一條 代建人根據委託人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並監督委託人與其簽訂合同。

(2)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施工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3)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原則,向設計方提出建議;如果由於提出的建議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代建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更正。

(4)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審覈並批准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同時上報委託人。

(5)主持工程建設有關的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事先向委託人協商。

(6)代建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7)代建人有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決定權和對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對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並經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8)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9)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複覈確認權與否定權。

(10)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

(11)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第十二條 代建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施工、監理及大宗材料採購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需經委託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條 代建人有權拒絕委託人提出的本合同約定之外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條 代建人有權取得代建報酬,並有權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從項目投資節餘額中提取獎酬金。

第十五條 代建人處理代建業務時,因委託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賠償損失。

委託人義務

第十六條 委託人應協助代建人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賓館內有關部門的關係的協調,爲項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代表委託人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負責與代建人聯繫,協調關係,監督代建工作。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條 委託人應按代建合同規定支付代建管理費。

第十九條 委託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及時足額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代建人工程項目資金專戶。若因委託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託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委託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給予書面答覆。

第二十一條,委託人協助代建人辦理須以委託人名義辦理的各項建設手續,並根據代建人申請,經雙方與有關部門交涉認可後,由委託人及時交納規劃、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種相關政策性費用。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代建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項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應在項目建成、代建人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在規定時間內與代建人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應協助代建人辦理與本項目相關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義務

第二十五條 代建人對建設工程全權負責。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月向委託人彙報代建工作進展。

第二十七條 代建人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實施組織管

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代建人不得在實施過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補籤其他協議隨意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人報委託人覈准。

第二十九條 代建人在委託人的監督下負責組織施工、監理等招標工作,簽訂施工、監理等相關合同,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代建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委託人的財產,在項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三十一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向委託人提出資金計劃申請。

第三十二條 代建人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及合同執行情況使用建設資金,並接受委託人監督。

第三十三條 定期向委託人彙報工程進度,接受委託人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代建人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並接受委託人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代建人應在項目建成後,會同委託人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向委託人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六條 代建人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委託人和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三十七條 代建過程中若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應付全部責任,做好善後工作,並應及時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責任

第三十八條 委託人應全面實際地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代建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因委託人責任使項目建設發生變化,而造成代建人實際損失的,委託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託人同代建人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代建人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代建人的責任期即工程項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條 代建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代建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

第四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協商解決。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合同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一定級別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由於委託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礙、延誤、暫停或終止,

以至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代建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委託人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完成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四十六條 在委託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簽定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代建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天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

第四十七條 代建人在應當獲得工程項目管理代建費之日起30天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代建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已暫停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代建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代建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獲得額外的報酬。

第四十九條 當委託人認爲代建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項目管理義務時,可向代建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天內沒收到滿意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天內發出終止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代建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在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五十一條 代建人與委託人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人審覈通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代建人收到代建報酬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代建人報酬

第五十二條 正常的工程項目管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工程項目管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五十三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代建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五十四條 支付工程項目管理報酬所採用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五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對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代建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條 代建人駐地管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工程項目任何參建各方的任何報酬或經濟利益。代建人不得參加合同規定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五十七條 隱蔽工程的驗收。進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及使用功能試驗時,代建人應事先書面通知委託人到場,在驗收合格後才能進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條 工程變更。發生工程變更在施工合同額5%以內或者變更總額在50萬元以內的由委託人、代建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簽證同意後實施,並填寫備忘錄報委託人備案;超過5%或總額超過50萬元由代建人報委託人審覈,並填寫備忘錄,委託人按現行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覆後實施。若工程出現意外的安全及質量險情,代建人可邊採取緊急搶險避險措施,邊通報委託人。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所必要的委託人、代建人、設計人外出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經委託人同意,從建設費用中支出。

第六十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費用由代建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從建設費中支出。

第六十一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六十二條 代建人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不得泄露設計人、施工方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六十三條 代建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五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引起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解決。

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標準及及工程項目管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其他有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2、本工程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項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現行的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及有關建設管理辦法。

第二條 代建範圍和代建工作內容

代建範圍:按立項批文上所規定的項目規模,其中包含的工程內容如下:

1、建築工程:總面積200畝紅線範圍內的一期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達到普通商品房驗收合格的交房標準。

2、配套工程:項目紅線內的一期工程的供電、給水、雨水、污水、道路、綠化、停車場、天然氣、安防、路燈十大配套,達到設計及使用功能。

代建工作內容:

(一)建設實施代建包括以下業務內容

1、組織施工圖設計

2、負責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活動,將招標投標的書面報告區招標管理部門、項目審批部門和委託人備案,並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及履約的監督管理工作

3、向委託人提出投資計劃申請;向負責資金撥付的部門報送項目進度用款報告;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

4、負責項目施工,負責辦理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的手續

5、按竣工驗收制度及時辦理竣工驗收

6、編制竣工決算並按規定報批,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彙編移交,並按批准的資產價值向委託人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7、配合委託人辦理交房後的各種證件。

第三條 代建項目管理目標

工程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頒佈的有關施工驗收規範及質量要求,最低達到合格標準,其中住宅要求達到普通商品房建築交房標準。

第四條 代建管理期限

1、建設和交付試用期: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

2、工程質量保修期:按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五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的時間

委託人應在簽訂代建合同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資料:

1、項目可行性報告

2、立項批文

3、建築規劃批准文件

4、項目建築總體方案

5、規劃紅線圖

6、施工設計(包括施工圖及方案)、施工概算

7、資金來源和總投資金額證明文件

第六條 委託人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代建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七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爲 。

第八條 代建工程造價及結算方式:

1、甲乙按代建範圍的工作內容實行平方米單價包乾,具體單價如下(含十大配套分攤成本及相關費用):按區政府專題會議決議,該項目按建築面積2100元/㎡計算(此項單價不含代建人因取得代建費而可能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如實際產生企業所得稅,則由委託人與代建人共同協商企業所得稅的最終承擔方式。)代建方應嚴格控制建設成本,實際工程結算成本(含十大配套分攤成本)高於平方米包乾單價的部分,由代建人承擔,在此條件下委託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超支部分的款項。

2、結算方式:房屋驗收後按審計決算的建築面積分別乘以單方造價計算工程總造價。(包乾價2100/㎡)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建設資金:

(一)建設資金覈撥程序

1、代建人根據代建項目概算投資、進度控制目標及項目建設計劃,編制項目資金計劃報委託人審批。

2、根據覈批的資金使用計劃,及時撥付到代建人的資金專戶,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二)代建項目工程款支付進度

1、20xx年付工程款2億元。

2、20xx年付工程款3億元,按季度並結合工程進度分4次撥付到位。

3、工程竣工驗收交房後,餘下工程款在20xx年分兩次付清(20xx年3月付至90%,20xx年12月付清)。根據建設工程造價預留5%的質量保質金,並在質保期滿後支付。若在工程項目質保期內發生工程維修或工程質量問題,代建人必須在接到委託人電話通知3天時間內維修解決相關質量問題,若代建人在要求時間內未維修解決相關質量問題,委託人有權自行維修解決,所產生費用在預留5%的質量保證金中扣除。

若因委託人資金不能按時到位影響工程進度,由委託人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本項代理人管理費已經包含在代建工程包乾總價中,委託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費,即代建人實際可取得的代建管理費爲代建項目包乾價減代建人完成代建工程支付工程全部建設費用後的結餘部分。因委託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委託人不另行支付延長期限管理費。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結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壹式陸份,正本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肆份,雙方各執貳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爭議時以正本爲準。

委託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委託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委託代建合同書範文三

項目名稱:亳州市南部新區拆遷安置小區A區工程項目

項目委託方:亳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項目代建方:亳州建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簽訂日期: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簽訂地點:安徽省亳州市

委託代建合同書

委託方:亳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代建方:亳州建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爲提高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證項目的工程質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該項目實際情況,經委託方、代建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亳州市南部新區拆遷安臵小區A區工程項目

建設地點:亳州市老子路北側,規劃蒙城路以西。

項目總投資:40727萬元,其中工程總投資3.7億元。

建設規模及內容:總佔地163728.44平方米(代徵城市道路用地17878平方米),建設還原房220xx5平方米、配套公建19050平方米。

二、委託代建管理的範圍和內容

亳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委託方”)委託亳州建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代建方”)對位於亳州市南部新區的亳州市南部新區拆遷安臵小區A區工程項目進行代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項目竣工驗收前,代建方作爲本項目的項目法人,享有項目法人權利,並承擔相應責任。

代建管理的範圍和內容:

(一)按照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編報;

(二)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規模(建築面積)、建設(裝修)標準和概算總投資,組織設計、施工、設備和材料供應等的招標採購;

(三)負責辦理年度投資計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開工和消防、土地、環保、園林綠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關手續;

(四)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合同的洽談與簽訂,並對施工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五)按照項目進度向委託方提出投資計劃申請,並按資金計劃向委託方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申請;

(六)組織工程的中間驗收;

(七)審覈施工企業工程決算,編制工程決算報告,報審計、財政部門審計、審批;

(八)整理工程檔案資料,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移交,按工程建設形成並批准的固定資產價值向使用方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九)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按照保修合同承擔保修責任。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

爲進一步保障項目建設資金,推進項目建設進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意見:

(一)項目竣工驗收前,代建方按照項目工程進度需要,製作工程款申請資料,經內部審覈後報送委託方。委託方按照與開行達成的貸款資金使用協議,對代建方工程款申請撥付材料進行審覈,審覈通過後,報送國家開發銀行,由國家開發銀行進行撥付;

(二)項目竣工驗收後,爲加強資金使用效率,推進項目後期配套建設,加快工程竣工決算進度,委託方根據項目貸款資金實貸實付的要求,一次性將剩餘工程項目資金撥付至代建方賬戶,由代建方根據工程決算進度及質保期限,進行總體資金調配使用。

(三)代建方應對甲方撥付的項目資金專款專用,接受委託方監督,並按約定推進項目工程進度,保證項目工程施工質量,同時需對所有項目工程提供1年期質保。

四、雙方的權利

(一)委託方權利

1、委託方依法依規監督代建項目全過程的組織實施。

2、委託方依法依規對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更進行確認。

3、委託方依法依規參與招標代理機構的選擇,並參與研究並確認代建方依法組織的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供應及安裝等招標方案、招標文件、評標辦法、擬籤合同。

4、委託方有權要求代建方賠償因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

5、委託方有權要求代建方按照項目的具體進度,及時提供相關工程材料。

6、委託方有權在告知代建方原因後,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工程建設用款條件的申請,可拒絕支付工程建設費用。

(二)代建方權利

1、代建方根據委託方的授權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以下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及協調權:

2、依法依規按程序選擇專業工作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商,並與其簽訂合同,嚴把質量關;

3、管理各類承包合同、文件和圖紙;

4、與有關單位商定處理保修、返修內容和費用;

5、進行項目各參與方的協調工作;

6、提請委託方安排管理人員參加項目運營、維護的技術培訓和項目移交接收工作;

7、對項目建設資金依據合同享有管理權,在與專業工作單位合同約定的價格範圍內,享有價款支付的審覈權、籤認權。

8、 代建方有權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如果該索賠要求未能成立,則索賠提出方應補償由該索賠給他方造成的各種費用支出和損失。

五、雙方的義務

(一)委託方義務

1、委託方應負責協調代建方與有關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關係。

2、委託方應在項目建成且各專項驗收合格,並通過決算審批後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移交。

3、委託方應授權一名聯繫人負責本項目的聯絡工作。

4、委託方應在代建工作完成後,組織對代建人進行客觀、全面、公正的績效評價。

5、委託方應在代建方提交用款申請後,及時審覈用款申請材料,對於符合規定的用款申請及時予以撥付。

(二)代建方義務

1、代建方在履行本合同義務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

2、代建方應組建能夠滿足本項目代建管理服務需要的項目管理部,指定具有相應資格和工作經驗的項目負責人,切實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完成代建工作,並按約定向委託方報告代建工作進展情況。

3、代建方應按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組織項目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變更的,應由設計單位填寫設計變更單,並經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簽署意見後,由代建方報委託方覈准。

4、代建方應按有關規定選擇專業工作單位以及設備、材料供應商,並接受委託方監督。與之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應報委託方和使用方備案。

5、代建方應根據項目進度需要,向委託方提出投資計劃申請。

6、代建方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委託方監督。

7、代建方應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等進行管理,組織各單項工程的質量驗收。在項目建成後,組織消防、環保等專項驗收,編制竣工決算並按規定報批。協助委託方組織竣工驗收。

8、代建方應在項目移交前,簽訂保修服務協議。

9、代建方應建立完整的項目建設檔案,在代建項目完成後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有關部門移交。未徵得有關方面同意,不得泄露與本項目有關的保密資料。

六、工程竣工、驗收與移交

(一)代建方在申請正式竣工驗收前應辦理質監備案,並完成消防、環保、安全生產、檔案等專項驗收工作,取得相關手續。

(二)委託方在代建方協助下組織或委託有關機構及專家組,依照項目初步設計批覆及其他批覆文件,進行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

(三)代建方負責完成竣工驗收的相關準備工作,並對工程的驗收結果負責。

(四)自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代建方應在三個月內按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價值向有關方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六)代建方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在辦理移交手續時,一併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有關部門移交。

七、 賠償責任

(一)若代建方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全部內容,擅自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由代建方進行賠償。

(二)代建方在項目的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採購安裝等過程中,若存在違法違規行爲,委託方可中止有關合同的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代建方負責賠償。

(三)委託方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合同義務,任何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的行爲,應視爲違約,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由於委託方或原因致使代建工作發生延誤、暫停或終止,代建方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方,委託方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由於委託方未採取相應措施,代建方可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代建業務,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情況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四)代建方與使用方辦理完成項目移交手續,並經委託方審覈通過工程決算,代建方收到代建工程尾款後,本合同即終止。

九、 不可抗力

(一)如委託方與代建方之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有關條款、規定或條件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則這種情況不應被視作違反本合同。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援引不可抗力條款的一方應:

1、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不可抗力的性質和迫使該方暫停履行本合同規定的該方義務的程度。同時,將本通知一併抄報委託方。

2、不可抗力狀況一經結束,儘快恢復履行義務。

3、如在竣工之前遇到不可抗力,代建方應討論修改工程竣工的時間表,由委託方審批。

4、儘管有第2和3款的規定,如不可抗力超過90天,各方應討論本合同繼續執行的基礎和條件,如雙方均認爲本合同不能繼續執行,應討論減少損失的辦法,由委託方審批。

5、雙方應互相協商,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十、雙方承諾

(一)委託方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爲代建人提供項目建設的必要條件。

(二)代建方承諾,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項約定,按照代建工作範圍和內容,承擔代建任務。

十一、補充條款

項目實施過程中,雙方可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簽訂本合同的補充條款。委託方和代建方雙方共同認可的有關工程的變更、洽商等書面文件或協議修正文件,也將視爲合同書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託方、代建方各執兩份。

委託方:亳州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代建方:亳州建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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