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表演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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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託方,演出組織者):

委託表演合同範本

法定代理人:____

住址:____

乙方(受託方,表演者):____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____

住址:____

第一條【合同原則】 甲方委託乙方在組臺文藝演出中進行表演,爲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相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委託乙方進行演出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二條【文字定義】 本合同中概念含義如下:

(一) 表演者: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本合同中的乙方僅指直接從事表演行爲的人或表演團體,不包括表演者的委託代理人。

(二) 表演權:作品著作權人享有的,許可或禁止他人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三) 錄製權:指表演者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將表演者的現場表演利用某種技術設備將之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上。基於錄製權,表演者有權禁止:⑴ 他人未經授權將其尚未錄製的表演加以錄製;⑵ 他人對未經授權的錄製品進行復制或使用;⑶ 在未經表演者同意的情況下,對錄製品的使用超出原預定的範疇;⑷ 原錄製活動屬於按照法律規定不需經表演者同意,但對錄製品的使用超出法律規定的範疇;⑸ 對未經授權而傳播的表演進行錄製。

(四) 公衆傳播權:指表演者有權自行授權表演向公共傳播的途徑,凡是對未經表演者授權的傳播行爲,除法律允許的情況外,表演者均可主張自己的權利。該項權利包括通過任何媒體向公衆播送表演,包括在表演或錄音播送地點以外,以有線方式對其進行的任何傳播(例如現場之外的大屏幕轉播及電臺、電視臺轉播等)。

(五) 複製權:指表演者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對載有其表演的錄製品進行直接或間接地複製的專有權。

(六) 發行權:指表演者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向公衆提供一定數量的載有其表演的複製件的專有財產權,包括出售、散發、贈與等多種方式。

(七) 提供已錄製表演的權利:指表演者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包括網絡、自動點唱機等)向公衆提供其以錄音製品錄製的表演,使該表演可爲公衆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

第三條【合同標的】 乙方在甲方組織的“×××”大型文藝晚會活動現場(以下簡稱“晚會”)進行文藝節目表演,甲方支付乙方相應的演出費用。

第四條【演出場所】 晚會定於____省____市____劇場進行。

第五條【演出時間】 晚會定於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正式開始。

第六條【演出節目長度】 晚會約爲____分鐘;乙方演出節目長度約爲____分鐘。

第七條【演出節目確定方式】 雙方約定按照下列第____款約定的方式確定乙方演出的節目。

(一) 雙方約定,乙方演出的節目名稱:《____》,表演形式:____,作者:____;

(二) 甲方在約定期間內組織新節目的創作,指定乙方對該節目進行演出;

甲方應在正式演出前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明確與節目有關的各項素材,並提出節目表演過程及水平要求。如乙方無特別理由,應按照甲方指定的表演過程及水平進行排練和準備。乙方有權對節目提出善意的修改意見,並結合自身演出經驗進行臨場發揮,以追求更好的演出效果。乙方提出的修改意見應徵得甲方和作者的同意。如乙方根據自身演出經驗,明知在表演過程中若臨場發揮可能對該節目產生重要影響,應事先告知甲方並徵得其同意。如乙方認爲甲方指定的節目含有本合同第八條列舉的內容或有其他重大缺陷,演出該節目將對自身產生名譽上的不良影響,應在接到通知後____日內提出。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異議後及時作出更換節目的決定。如乙方因其他自身原因導致無法進行該節目表演,應在接到通知後____日內提出。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異議後及時作出更換節目的決定或按照約定解除合同。

(三) 甲方委託乙方在約定期間內根據實際需要創作新節目,並進行演出;

甲方應向乙方提出明確的創作要求,乙方根據甲方提出的要求進行創作,創作應在正式演出前____日之內完成。乙方創作完成後,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審看。甲方有權對該節目提出善意的修改意見,乙方應予以積極採納。如甲方認爲乙方創作的節目中含有本合同第八條列舉的內容或有其他重大缺陷,不適於採用,應在審看後____日內提出。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異議後及時進行修改。如修改後的節目依然不宜採用,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對乙方的勞動進行適當的補償。節目創作完成後,乙方應按照確定後的節目進行排練和準備。如乙方根據自身演出經驗,明知在表演過程中若臨場發揮可能對該節目產生重要影響,應事先告知甲方並徵得其同意。雙方可通過補充協議約定新創作節目的著作權。如無補充協議,著作權歸乙方所有。

(四) 乙方在約定期間內提出備選節目,甲方在備選節目中進行選擇;

乙方應在正式演出前____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所提出的備選節目(不少於____個),乙方提出的節目應當符合晚會整體風格,能夠代表自身較高的表演水準。甲方在接到通知後____日內作出選擇,並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最終確定的節目進行準備。

(五) 乙方在一定期間內確定演出節目並徵得甲方同意。

乙方應在正式演出前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擬進行表演的節目。

乙方提出的節目應當符合晚會的整體風格,能夠代表自身較高的演出水準。如甲方對其有異議,應在接到通知後____日內作出選擇,並及時通知乙方。乙方可以根據甲方的意見作出調整,或者根據約定解除合同。如乙方堅持自己提出的節目,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甲乙雙方在共同確定表演節目的過程中,主動提出節目的一方應告知對方該節目的名稱、作者、表演者姓名、表演方式、所需參演人數、長度、過程、舞臺背景、燈光技術、道具、伴奏、伴唱、伴舞等相關事項。

節目經雙方共同確認之後,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面作出更改。如一方確因實際需要必須作出更改,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並徵得對方同意,補償對方因更改節目而產生的額外開支及受到的損失。

合同一方確因實際需要必須作出更改的,另一方在接到對方提出的更改節目的要求後,如對自己無不良影響,應儘可能滿足對方要求。

第八條【節目內容合法】 爲保證甲乙雙方的名譽不受損失,表演的節目中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 損害國家安全、榮譽和社會穩定的;

(二) 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 宣揚淫穢、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四) 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健康的;

(五) 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招攬觀衆的;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如一方違反,另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條【乙方出場次序】 雙方約定按照以下第____款列舉的方式確定乙方在晚會中的出場次序:

(一) 乙方在晚會中的出場次序爲第____個節目;

(二) 甲方在正式演出____日前通知乙方在晚會中的出場次序,但應在____的範圍內。

(三) 甲方在正式演出____日前通知乙方在晚會中的出場次序;

按照第(一)款確定的出場次序,雙方不得單方面作出更改。按照第(二)款確定的出場次序,甲方可以作出更改,但應在該條款約定的範圍內。甲方對乙方的出場次序進行更改的,應當提前通知乙方,以保證乙方進行充足的準備。

第十條 【演出報酬】 甲方支付乙方演出報酬人民幣____,雙方約定按照下列第____款所列的方式進行支付:

(一) 演出節目確定後三日內支付完畢;

(二) 演出節目確定後三日內甲方支付定金____%,計人民幣____,正式演出前三小時之內支付其餘____%,計人民幣____;

(三) 演出結束後三日內支付完畢;

(四) 其它方式________。

第十一條【相關費用承擔】 甲方除支付乙方演出報酬外,還需承擔的費用包括以下____項所列內容:

(一) 乙方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從住所地(主營業地):____至演出舉辦地:____的城際往來交通費用(航空/鐵路/公路);標準爲____;

(二) 乙方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在晚會舉辦地的住宿、交通、餐飲等費用,標準爲____;

(三) 其它雙方約定由甲方擔負的費用:________。

乙方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共計____名。

以上費用按照下列第____項列舉的方式進行支付:

(一) 乙方先行墊付,然後根據有效憑證請求甲方支付;

(二) 甲方統一組織並支付。

第十二條【演出輔助事項承擔】 雙方約定,乙方表演所必需的道具、伴奏品、服裝由____方提供並承擔費用,表演所必需的現場伴奏、伴舞、伴唱、羣衆演員等共同表演人員由____方負責落實並承擔費用。

提供方須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提供有利於表演活動進行的產品,並對所提供產品的安全性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商業祕密保護】 雙方約定恪守承諾,維護對方合法權益,保護對方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

(一)甲方認爲屬於需要保密的事項包括____:

1、 乙方表演的節目名稱、形式;

2、 乙方出場的次序;

3、 甲方支付的演出報酬;

4、 雙方簽訂的委託合同;

5、 晚會的舞臺背景設計;

6、 甲方邀請的其他表演者名單;

7、 甲方認爲屬於需要祕密的其他事項:____。

(二)乙方認爲屬於需要保密的事項包括____:

1、 乙方不願公開的演員個人資料;

2、 乙方表演的節目名稱、形式;

3、 乙方出場的次序;

4、 甲方支付的演出報酬;

5、 雙方簽訂的委託合同;

6、 乙方認爲屬於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項:____。

第十四條【演出場所安全性】 甲方應當按照行業規定及演出習慣提供安全、適宜的演出場所。如乙方對演出場所的安全性有特殊要求,應在正式演出前____日內通知甲方,以保證甲方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準備。

因演出場所的缺陷致使乙方無法保證演出質量或者導致乙方有可能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有可能影響乙方聲譽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在乙方未解除合同的情況下,儘管演出未能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也無權以此爲由減少其支付的報酬。

因演出場所存在缺陷,致使乙方因此受到損害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但甲方事先已將該缺陷提請乙方注意,但乙方在演出過程中沒有履行注意義務,或乙方因自身過失導致造成的損害明顯超過該缺陷在一般情形下可能造成的損害時,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演出場所不安全,致使乙方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但甲方在向乙方賠償後可以向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償權。

演出場所不存在缺陷,乙方在表演過程中由於自身原因而受到損害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廣告宣傳】 因晚會宣傳需要,乙方應當配合甲方完成下列第____項所列舉的宣傳工作:

(一) 參加____年____月____日,於____地點舉辦的新聞記者招待會及記者專訪;

(二) 授權甲方以宣傳該整體演出活動爲目的,在相關的廣告片、宣傳畫、節目單、門票等向公衆展示的媒介中使用乙方的表演照及演出視聽資料片段;

(三) 其它必要的宣傳活動。

第十六條【預演或彩排】 雙方按照下列第____款的規定確定晚會彩排事宜

(一) 甲方不安排乙方進行預演或彩排;

(二) 甲方將安排乙方參加的晚會彩排時間定於____,地點爲____;

(三) 甲方在正式演出____日前通知乙方預演或彩排的具體時間,乙方應按時參加。

按照第三款規定的方式確定演出預演或彩排事宜的,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演出預演或彩排的時間、地點、服裝等具體事項,以便給乙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十七條【表演者形象保護】 甲乙雙方有義務共同維護晚會的整體形象及乙方表演者的演出形象。雙方均承諾不進行誇張、歪曲的宣傳,也不在錄音、錄像、現場直播、記者採訪、廣告宣傳及演出過程中作出歪曲、詆譭晚會及乙方表演者形象的行爲。

第十八條【表演者署名權保護】 甲方應當在演出前的廣告宣傳中或者在其後的演出過程中或者在演出終了時,以適當的方式表明乙方的表演者身份,乙方主動要求可不予以表明的除外。

乙方對錶明其表演者身份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及時通知甲方。在不影響整體演出活動的前提下,甲方應予以滿足。

第十九條【作品表演權】 乙方表演的節目確定後,甲方應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獲得該節目著作權人的授權,依法取得作品表演權或表演許可,並支付相應費用。

在特殊情況下,甲方可委託乙方代爲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但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乙方同意代爲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的,應當按照該約定履行合同。

第二十條【表演者的經濟權利】 基於乙方進行演出活動而產生的表演者經濟權利,雙方約定,按照下列第____款所列舉的方式確定其歸屬。

(一) 表演者的各項經濟權利歸屬於甲方。

(二) 表演者的各項經濟權利歸屬於乙方。

(三) 鑑於乙方表演的節目是整體演出活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下列第____款所列舉的經濟權利歸屬於甲方,但僅限於在甲方對晚會作爲一個整體使用的前提下;除新聞報道外及爲晚會進行宣傳外,甲方不得對乙方所表演的節目進行單獨使用;

1、 錄製權;

2、 向公衆傳播權;

3、 複製權;

4、 發行權;

5、 提供已錄製表演的權利;

6、 ____權。

(四) 其它方式:____。

任何一方在行使表演者經濟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所表演作品的原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一條【表演者經濟權利轉讓或許可使用】 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條約定,乙方就自身演出部分依法享有全部或部分經濟權利。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另行簽訂《表演者權許可使用合同》或《表演者權轉讓合同》,作爲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二條【乙方的善意履行義務】 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節目內容進行演出。

乙方應當親自進行演出。

在演出過程中,乙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及本合同約定,本着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表演,不欺騙觀衆。

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按照約定行使賠償請求權。

第二十三條【協議權】 爲保證晚會的商業效益,乙方承諾,在____期間不參加在____地區範圍內由第三方組織的組臺演出活動。但甲方明知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與第三方達成演出協議的,不受本條限制。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前已與第三方達成演出協議的,應在合同簽訂前明確告知甲方。

乙方參加爲完成政府機關下達的演出任務而進行的演出不受本條限制。

第二十四條【正確、適當履行合同義務】 爲保證演出順利進行,雙方約定:

(一)甲方應做到:

1、 妥善安排乙方演出人員化妝、更衣場所;

2、 妥善安排舞臺燈光、舞美、音響等事項,保證演出正常進行;

3、 協調現場人員秩序,保證現場秩序有條不紊;

4、 保證整體演出活動按時開始;

5、 做好演出現場的保安、消防等工作,避免出現意外事故;

(二)乙方應做到:

1、 除特殊情況外,按時參加演出活動的預演或彩排;

2、 提前就位,保證演出正常進行;

3、 如因緊急情況而延誤參加演出,必須及時說明原因,以便甲方採取補救措施;

4、 除協助演出的必要工作人員外,不帶閒雜人等進入後臺;

5、 不攜帶與演出無關的個人物品、飾品登臺;

6、 對觀衆禮貌大方,認真謝幕;

7、 不在演出前4小時之內飲酒,不在演出現場吸菸;

8、 按照合同約定,配合甲方進行錄製及轉播工作。

第二十五條【合同變更】 經雙方一致同意,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本合同進行變更。合同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雙方口頭協商一致進行變更的,應當進行書面確認。

雙方口頭協商一致進行變更,未進行書面確認,但一方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履行,對方表示接受的,視爲合同已變更。

第二十六條【合同解除權】 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均有權解除合同:

(一) 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確定演出節目,又拒不調整的;

(二) 未經對方同意,一方故意臨時變更演出節目的;

(三) 未經對方同意,一方將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

(四)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導致晚會無法舉辦或被政府主管部門取消的。

第二十七條【甲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權】 出現下列情況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一) 乙方與第三方簽訂有效的代理演出協議,隱瞞實情並且未徵得代理方同意,可能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二) 乙方(包括演出團體的主要負責人)在簽訂合同後因違法行爲可能導致接受行政或刑事處罰的;

(三) 乙方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內容表演節目,使整體演出活動蒙受損失的;

(四) 乙方泄漏甲方商業祕密,造成甲方損失的;

(五) 乙方不履行協助甲方進行宣傳活動的義務,導致甲方受到嚴重損失的;

(六)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十三條約定的;

(七) 乙方以行爲或言論故意詆譭甲方及整體演出活動的;

(八)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十四條,情節嚴重,履行合同可能會給自己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 有證據證明乙方因健康原因不可能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質量進行演出,且乙方拒不提供健康證明的。

第二十八條【乙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權】 出現下列情況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一) 甲方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該演出活動所須資質的;

(二) 甲方組織的晚會在正式開始前____日內仍沒有獲取文化行政部門批准或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 甲方在經營過程中有違法行爲,導致其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止演出等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 有證據證明,甲方組織的演出活動中的其它節目包含本合同第八條的內容,甲方拒不調整的;

(五) 甲方泄漏乙方商業祕密,造成乙方損失的;

(六) 甲方在晚會演出前的宣傳、廣告中弄虛作假或採取其它不正當手段,情節嚴重,繼續履行可能導致自己名譽受到損害的;

(七) 甲方以行爲或言論故意詆譭乙方及其表演的;

(八) 甲方提供的演出場所或由其負責提供的演出服裝、舞臺道具等不符合同約定,存在引起人身傷害重大隱患的;

(九) 甲方違反合同第二十四條的約定,情節嚴重,繼續履行可能會給自己造成嚴重損失的或存在引起人身傷害重大隱患的;

(十) 甲方的行爲造成乙方表演者形象受到歪曲,情節嚴重的;

(十一) 甲方侵犯乙方表演者署名權,情節嚴重的;

(十二) 甲方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演出報酬的;

(十三) 有證據證明甲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不可能支付演出報酬,且甲方拒不提供擔保的。

第二十九條【實際履行原則】 儘管一方當事人履行本合同不完全符合約定,但這種不符合微小、不重要,並未嚴重違反合同約定的基本義務,對方不得以該方的履行輕微不符合約定爲由解除合同。

第三十條【解除權的行使方法】 任何一方在行使解除權時,應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負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補償對方因解除合同而受到的損失。

解除通知除經對方同意外不得撤銷。

第三十一條【情勢變更原則】 任何一方如因情勢變更造成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成爲不必要或履行變得極爲困難,可與對方協商解除合同;協商不成的,可請求法院批准解除合同。

本條約定的情勢變更不包括正常的商業風險。

第三十二條【違約責任】 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約定,合同一方違反合同,而導致對方解除合同的,在合同解除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當根據對方實際經濟損失的大小承擔違約責任。

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約定,合同一方違反合同,對方可以行使解除權,但爲避免擴大損失而選擇繼續履行的,違反合同的一方應當根據對方實際經濟損失的大小承擔違約責任。

損失的計算方式如下:________。

第三十三條【精神賠償】 由於合同一方的行爲導致對方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名稱權、健康權、商業祕密、著作權或表演者權受到侵害的,除承擔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外,還應根據對方所受到侵害的程度支付精神損害賠償。

由於合同一方的過失,導致第三方的行爲使對方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名稱權、健康權、商業祕密、著作權或表演者權受到侵害的,對方有權要求有過失的一方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但有過失的一方可以在向對方賠償後向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償權。

第三十四條【演出失敗風險責任】 因演出性質、演出現場物質條件、技術條件、自然條件等因素導致演出活動存在失敗風險的,明知風險存在的一方應當告知對方該風險的存在。如明知風險存在的一方未履行告知義務,應承擔演出失敗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定金】 甲方向乙方支付演出報酬定金的,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應雙倍返還定金;因甲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定金不予返還。

第三十六條【違約金】 甲方應當按期支付乙方演出報酬及合同約定承擔的相關費用,甲方未按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未支付部分____%/日支付乙方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爭議解決】 雙方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民事能力】 當乙方爲非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時,本合同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條【生效時間】本合同自雙方均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合同附件】本合同補充協議及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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