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委託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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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律師委託合同 篇1

甲方:

離婚律師委託合同(精選3篇)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營業執照號: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電話:

郵編:

甲方因 事宜,委託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 律師爲甲方與一案的 審代理人。

第二條代理權限

經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權限以授權委託書爲準。

第三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告知甲方所委託事務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二)乙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委託事務;

(三)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甲方瞭解委託事務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儘快給予答覆;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乙方辦理甲方事務應當建檔,將甲方的原始證據材料、法律文件和財物交還甲方,同時製作復件留存,並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託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並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材料、僞造證據材料和案件事實,因此出現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四)甲方保證,在與乙方簽訂委託合同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傳真,電話等聯繫方式均真實,準確,乙方可以通過以上聯繫方式取得有效的聯繫和傳達,如果變更,甲方應在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告知乙方律師,否則,因以上聯繫方式的錯誤致使乙方律師無法送達或者甲方未能收到郵件,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五)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乙方尊重甲方對委託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六)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爲其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及其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服務。

第五條 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雙方依據《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經友好協商,就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費及相關費用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在充分考慮以下因素的基礎上,乙方收取律師代理費。

(1) 耗費的工作時間;(2) 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3) 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4) 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5) 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二)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數額爲: 元整 , 乙方應出具正式發票。

(三)支付時間及方式: 。

乙方賬戶:

賬號:

開戶行:

第六條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二)乙方爲甲方辦理法律事務,所需要的差旅費用應當先行向甲方預收,具體金額根據差旅情況另行商議。乙方辦理法律事務完畢後,應及時憑有效票據與甲方結算辦案差旅費,多退少補。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託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託範圍內提供服務。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託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後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至甲方糾正:

1、甲方的委託事務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僞造證據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的。

第八條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一) 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二) 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爲由要求退費的;

(三) 乙方代理的案件在訴訟中、訴訟外當事人達成和解的;

(四) 委託事務辦理順利,迅速完成委託事務的;

(五) 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實際工作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未通知乙方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託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爲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爲原告時,經乙方律師立案後,開庭前甲方決定撤訴的;

4、甲方作爲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爲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公章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合同的委託事務(包括收到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當事人和解書等法律文書)或解除本合同時終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乙方律師各執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送達。一方遷址或者變更郵箱、傳真電話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以當面交付文件方式送達的,交付之時視爲送達;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發出電子郵件時視爲送達;以傳真方式送達的,發出傳真時視爲送達;以郵寄方式送達的,郵件交郵當日視爲送達。

第十三條特別約定

1、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2、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向甲方解釋了收費規定及標準。甲方在本合同簽署之前已經全部閱讀並知悉合同內容,本合同系雙方自願協商一致達成。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離婚律師委託合同 篇2

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被委託人: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民族_______工作單位_______職業_______住址_______。

現委託_______在我與_______離婚一案中,作爲我參加訴訟的委託代理人,委託權限如下:

_______。

委託人:_______(簽名或蓋章)

被委託人: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離婚律師委託合同 篇3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受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就離婚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委託爲本案的訴訟代理人。

委託事項:

(一)代收訴訟文書;

(二)代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財物。

委託權限:

(一)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

(二)代爲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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