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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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審查合同(3篇)

(一) 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爲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爲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 房屋是否爲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法建築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 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爲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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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是合同類型中最常見的一種。所以,無論是合同律師還是法務工作者,在工作中都會經常遇到審查買賣合同的情形。那麼,審查買賣合同需要從何下手,需要注意哪些細節問題呢?現筆者從以下十大需要注意的細節爲您解讀。

第一,審查合同主體,不只是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適格。還要看供方有無供貨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如是審查需方,需看有無付款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注意供需雙方都要覈對清楚。

第二,審查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看是否有產品名稱故意不寫全稱,混淆產品品種;或供方不寫產品牌號和商標,想達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寫產品規格型號,企圖交貨矇混過關;還有的供方不寫生產廠家,想用價低的檔次差的產品供貨。

所以,在審查時需重點審查是否寫清產品全稱,寫清牌號、商標,寫清、寫全規格、型號、寫清生產廠家。

在審查買賣標的物時,看是否有供方不寫隨機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爲了不免費提供,再借機收取配件費用。故需要提醒簽訂者注意: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配件工具、數量。並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第三,審查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爲避免合同雙方簽訂者對產品數量或計量方法故意約定爲本企業的標準或計量方式。應注意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準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應對雙方使用的計量方法作出具體解釋,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體包括的產品數量是多少。看是否供方不寫隨機備品或配件工具的數量。防範方法是要寫清隨機備品數量。並將上述用品的供應辦法、時間也寫清楚。

第四,審查標的物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這在買賣合同中存在的陷阱是不寫質量標準;成套產品的,不寫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不封存樣品。

所以要注意審查時質量標準,是國家標準呢?還是行業標準?亦或企業標準?成套產品的,不但要寫清主件的質量標準,還要寫清附件的質量標準。看樣訂貨的,一定要將樣品封存好,作爲驗收的標準。另要注意審查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不但要寫清,而且要寫的科學、合理。如果對產品質量保證的時間寫的不合理,就會造成買方無充足時間審查。

第五,審查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和包裝要求。在買賣合同中,會經常出現供方不寫或不寫清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也不寫費用負擔,以達到簡易包裝省錢省力的目的。在審查時就要注意看是否寫清包裝物、包裝標準、包裝標籤的內容等。對包裝物的供應、回收,費用負擔也要寫清楚,以免出現糾紛。對包裝不善引起貨物損壞的責任約定是否清楚等。

第六,產品價格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及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在買賣合同中不寫單價,逃避物價檢查,併爲偷、漏稅創造條件,或需方只寫金額數量,不寫幣種等情況都會發生,不寫清交貨方式,以達到不承擔風險責任的目的,也爲糾紛管轄設下埋伏。在審查中要看是否寫清單價,寫清幣種。看是否寫清交貨地點和方式,代辦託運時間及是否寫清運輸工具和運輸路線等。

第七,審查合同中是否約定驗收或者檢驗的標準、方式、日期。在買賣合同中容易存在的陷阱是供方不寫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或將提出異議的期限訂的過短。在審查合同時就要看是否明確規定貨物的驗收辦法,事關供需雙方預期的經濟效益與合作成功與否的大局,也是易發生質量糾紛的地方,必須注意明確訂明。看合同中是否明確載明:驗收的時間;驗收的方式;驗收的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當驗收中發生糾紛後,由哪一級主管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查機關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審查是否約定結算方式。在買賣合同中不寫結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寫結算方式,不寫結算期限。以達到延長付款期的目的,這是買賣合同常存在的陷阱。這就需要注意審查是否寫清結算的具體方式,寫明結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還要審查是否寫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確切數額。

第九,審查違約責任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在買賣合同中會存在有可能違約的一方,不寫違約責任,或將違約責任寫得過輕。甚至不寫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選擇有利於自己的合同解決方式和管轄機關。以爲己方違約做好鋪墊。這就需要注意是否將違約責任寫具體。最好把對方每項義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都分別寫清,以鉗制對方,使其正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要審查是否寫清解決糾紛的方式,是仲裁、還是訴訟及確定糾紛的管轄地等。

第十,審查合同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在買賣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寫明簽名人是法人代表,還是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委託代理人。及不蓋公章或蓋的不是公章,用沒有備案的合同章甚至業務章,或蓋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屬部門的印章。

一定要注意這一細節,要蓋公章,有些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是經過備案的也可以,但這難於判斷。籤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確授權書的代理人,但相對方要把該授權書留件備查。

另外值得提醒注意的一點,在審查落款、署名、蓋章時,看合同中關於籤和蓋公章是怎麼約定的:如果關於合同效力條款有寫“籤和蓋章,合同方生效”,那麼就要注意審查看,署名和蓋章二者是否同時都有,否則會影響合同的效力,造成買賣合同無效的風險。

以上是合同律師及法務工作者在審查買賣合同時主要該注意的十大細節,做到這些,可以幫助交易雙方,最大限度地避免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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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類常見合同的審查

(一)買賣合同

1、注意審查對合同項下標的的描述,應當有品名、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或總價)。

2、交貨條款:交貨時間、地點。

3、付款方式:應注意審查付款條件。

4、驗收:應注意驗收與付款的銜接問題。

5、運輸條款:應注意審查運輸費用的承擔、運輸和交貨條款的銜接。

6、包裝:注意審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裝要求。

7、檢驗條款:第4項所列明的驗收條款是基於通信類產品、設備往往需要在安裝、調試後經過試運行方可確定產品或設備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類產品和設備的買賣合同中與付款相掛鉤的往往有初驗、終驗等條款。而此處檢驗條款是指《合同法》第157條、158條規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貨時的檢驗,對此應掌握《合同法》第157條、158條的規定。

8、安裝、調試、初驗、試運行和終驗條款應注意各個環節的銜接幾各環節的處理和對下一環節的影響。

9、培訓條款:注意培訓費用、培訓內容的約定。

10、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點和保修期內故障的處理。

11、索賠和違約責任:有關違約責任及賠償並不一定僅出現在索賠和違約責任這一專章條款中,可能散見在各個條款中,因此在審查違約責任時應注意前述各條款的內容中是否存在出現違約的情形,如果在相關各方義務的條款(如保密條款)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則應在違約責任專章中有所約定。對於違約責任部分,可以列一個帽子條款,將各種違約情形籠統的約定在一個條款中,如:任何乙方違反本合同中的承諾、保證及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12、爭議解決注意審查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

13、不可抗力條款應注意對不可抗力的界定是否和法律規定的一致。

對於買賣合同,應當掌握合同法關於分期付款買賣、適用買賣、憑樣品買賣的特殊規定,尤其是對合同解除方面的特殊規定,這與違約責任有密切關係。

(二)建設工程合同(工程類合同)

1、這類合同特別要注意審查合同總額或稱工程總價和款項支付條款之間的聯繫,別要注意是否有對工程款的審計的條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況條款中約定了合同總額,該數額是確定的,但在付款條款中又約定了經審計後再付款,顯然,這樣的合同條款是相互矛盾的,因當在合同總額中寫明是暫定數額,具體款項案審計結果確定。

2、工程類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與合同的相關條款的一致性。

3、竣工驗收條款和付款條款是緊密聯繫的,因此要注意審查竣工驗收條款。此外,竣工驗收又關係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違約責任的約定,特別要注意到工期延誤、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無法驗收時的違約責任等。

5、對於經過招投標程序的,還需要審查有關的招投標文件與合同約定是否相符。

(三)租賃合同

1、注意《合同法》對租賃期限的特別規定(《合同法》第214、215條),這是租賃合同審查的重點之一。

2、對於出租方對租賃標的是否享有完整的權利。鑑於審查合同時缺乏相關的權利證明材料,因此可以要求出租方對於其享有對租賃標的的完整權利作出承諾,並在違約責任條款中明確若出租方違反該承諾保證的,視爲出租方違約。出租方對租賃標的物是否享有完整的權利,往往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因此在審查時應當特別注意。

3、租賃標的的維護問題,《合同法》第220條規定,原則上是由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可以約定,因此在審查合同時應注意是否由關於標的物維修的特別約定,如沒有,在維修義務屬於出租方。

4、租賃合同中如有轉租條款的,應審查是否明確轉租需經出租人同意。此外,應根據情況提示轉租的法律後果,及承租人度於租賃標的的毀損滅失仍應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5、一部分合同採用的名稱是《租賃合同》,但通讀合同全部條款後會發現,改合同實質上是一個融資租賃合同,,合同法對融資租賃合同有專門的規定,因此熟悉這些規定才能對融資租賃合同進行全面審查。同時,對融資租賃合同,通常宜採用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分別進行約定,因此應注意兩份合同的呼應一致。

6、違約責任方面,應注意出租人遲延交付租賃標的,交付的租賃標的有瑕疵(包括權利瑕疵和質量瑕疵等方面)的違約責任,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違反合同約定使用租賃標的、擅自轉租、擅自改善租賃標的等方面的違約責任。

(四)業務合作類合同

1、對於業務合作類合同,首先要審查合作各方是否具有合作的主體資格條件,尤其是對特定的行業如通信類行業,必須經過特定的審批,取得從事該行業的資格,如果不具備這樣的資格,可能導致所簽訂的合作協議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需要認真審查合作各方的義務,分析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對各方的責任應界定明確。

3、涉及合作分成的條款應仔細審查。

4、注意違約責任條款。

5、合作類合同中往往有保密條款存在,如沒有的,一般可以建議增加。

6、部分合作類合同爲了規避對主體資格的限制,雙方會採用代理方式進行合作,對這種合作模式應注意費用的支付問題,在合同條款中不應出現“業務分成”等概念,有關費用只能以代理費等形式體現。

(五)廣告發布合同

1、發佈合同因發佈的媒體不同,對於合同條款的約定也有所不同,應當注意的是在電視臺、電臺發佈的廣告,必須有播出證明作爲合同的附件,同時該播出證明也是支付價款的依據。

2、對於戶外發布廣告如路牌、電子顯示屏等,則應注意審查保養、維護的約定。

3、部分發布合同往往和製作相聯繫,發佈方還承擔廣告製作的義務,因此對於合同中涉及的製作條款也應認真審查(具體見廣告製作合同的審查部分)。

4、注意對違約責任條款的審查。

(六)廣告製作承攬合同

1、廣告製作合同也因製作的廣告類型不同而體現出不同的權利義務約定方法。在審查時應當注意定做方獲委託方對製作的要求,一般這種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作爲合同的附件。

2、該類合同應符合合同法中關於承攬合同的規定,因此審查時應熟悉掌握合同法和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3、需要認真審查的條款是驗收條款,主要涉及驗收的標準和方法。驗收條款與付款、違約責任、製作要求的條款密切相關,因而需要重點審查。

4、付款條款應聯繫驗收條款審查。

5、注意對違約責任條款的審查。

(七)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大都是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條款,相當部分的條款都可以在勞動法原文中找到,因此審查起來並不算難。但鑑於我國曆史形成的較爲複雜的人事制度,使得實踐中遇到的勞動合同即事實形成的勞動關係較爲複雜。在審查勞動合同時,必須熟悉勞動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

注意審查合同中有關試用期的規定,首先是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其次關於試用的期限應當注意,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滿2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此外,應當注意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否與勞動法的規定相符。

合同審查是一項對審查者的要求較爲全面的工作,不但要有紮實的法律基礎,還要熟悉企業管理、經濟運行的相關知識,當然一切的經驗都需要慢慢累積的過程,邊學邊審,將知識和實踐結合起來,很快就能形成自己審查合同的技巧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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