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流轉合同(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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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流轉合同 篇1

甲方:

山林流轉合同(通用3篇)

乙方:

爲硬化臨澧縣官亭鄉青龍村十五組公路,造福子孫,解決實際問題,甲方將十五組所屬山林及山林所有物流轉給乙方經營處理。經雙方協商,特制定立如下合同

一、流轉範圍:面積約60畝。(見附圖)

東至:東起大田界;

南至:南下至山溝;

西至:西至青龍村十一組界止;

北至:北至青龍村十三組界止。

二、流轉時間:自20xx年1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止。自簽定合同之日起,租賃面積內的新有林木屬乙方所有,乙方有權隨時處置,流轉期滿後,所有流轉面積的現存林木10公分以下不可動移,在流轉期內不可改變其性質。期滿後按時將林地按流轉面積和範圍歸還給甲方,乙方在租賃期間享有繼承轉讓權。

三、流轉金額:乙方分兩次將租賃和林木折價款30萬元付清,簽字之日首付l0萬元現金,餘額路面開始硬化付清。

四、流轉期間,甲方必須無條件配合乙方的經營管理,如出現阻撓制止不合理的要求條件造成損失,概由甲方負責。

五、流轉期間,甲方無條件提供租賃範圍內的通路土地面積,其路面維修費用由乙方支付。

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方一份。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此合同一併隨有十五組全體村民的簽字附件壹份,其原件由乙方持有。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公證方(簽字):

年 月 日

山林流轉合同 篇2

甲方(出讓方):。

負 責 人:

乙方(受讓方):

爲了規範山林流轉行爲,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協商、自願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合同。

一、流轉山林的概況

1、林權證號:

2、四至界畔(以林權證爲準):

3、流轉物: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樹、杉樹、柏樹、雜樹等附着物。

4、流轉山林總面積:

二、流轉期限及起止時間

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1、價款:流轉總價款(山林流轉的一切費用)共計人民幣33萬元(大寫:叄拾叄萬元整)。

2、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其全部流轉費。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按本合同的規定收取流轉費。

(2)有權在本合同期滿後收回流轉山林經營權。

2、義務

(1)確認上述流轉山林的產權清晰,沒有山界不明等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如在流轉後發現原來存在林地、林木權屬糾紛和經濟糾紛的,由甲方負責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2)積極協助、配合乙方解決與本組村民及周邊環境所發生的邊界爭議,並維護乙方對其山林的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其流轉合同。

(3)不得干涉乙方對其山林的自主經營權,不得毀損山林內的竹木和到該山林中採集竹木和竹筍,不得將牛、羊等牲畜牽進山林中放牧。不得使用該山林中的樹木。本組村民除編制其生活用具在經乙方允許的情況下,方可使用少量的白竹外,甲方均不得贈與、出售和使用其山林中的竹木。

(4)負責提供相關資料並協助乙方辦理林木採伐手續和營造山林規劃、並大力支持山林的防火及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5)對其流轉費自行分配,因內部的分配問題所產生的糾紛由甲方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

(6)在流轉期內,因乙方生產經營需要新修或擴建公路,甲方必須予以積極配合、併爲乙方提供土地和做好協調工作。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山林和林地及林地之上的白竹、松樹、杉樹、柏樹、雜樹等附着物(流轉物)的使用、收益和對該山林經營權進行再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竹木及產品。有權與其他農戶聯合經營,將經營權入股,從事林業合作生產。

(2)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轉山林和林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賠償和補償。

2、義務

(1)維持流轉山林的林業用途,不得用於非林建設或者閒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許他人在流轉林地內毀林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行爲。

(3)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4)流轉合同期滿,乙方向甲方交還山林時不能有天窗的現象出現,必須保留竹長 米以上,樹木直徑不得小於 cm。

(三)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根據乙方生產經營的需要,雙方持原有林權證書和本流轉合同,共同到原辦證單位作林權變更登記。

3、其他:

五、違約責任及其他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當事人違約,違約方除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大寫:拾萬元整)外、還應當賠償守約方的一切損失。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而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3、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經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其他約定事項:

5、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鎮人民政府、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執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山林流轉合同 篇3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

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本着合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流轉事宜協商一致訂立合同:

一、甲方將坐落於( )的荒山 畝流轉給乙方使用。林權證號( )。

二、土地流轉期限:流轉期限爲30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41年 月 日止,共計30年。

三、土地流轉方式及流轉用途:

流轉方式:轉讓

流轉用途:發展經果林、種植業、養殖業。

四、土地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1、流轉價款按所得進行“二八”分成,即乙方賣樹除稅後的所得,甲方得兩成,乙方得八成。

2、土地流轉價款支付方式:合同雙方約定,土地流費用現金一次性支付。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獲得約定流轉款。

2、監督乙方依法合理使用和保護土地,制止其損害土地資源行

3、甲方應當保證乙方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水、電、路通(電只提供220V照明用電)。

4、乙方有權基於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目的,他人不得干涉。

5、乙方在承包期內享有財政繼承權,合同期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6、乙方在承包期內有合同轉讓權,但不得損害甲方利益,不得改變土地使用性質。

7、在承包期內乙方不得阻止國家及各類企業事業建設用地,對佔用園地、苗木、地面附屬物等賠償費用應歸乙方所有(標準應按當時市級政府補償標準),地皮賠償費用歸屬甲方所有,合同期滿後果樹等一切附屬物應歸乙方自行處理,乙方必須及時處理。

8、在承包期內,乙方不承擔合同外任何附加費用。

六、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鄉級司法機關公關公正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司法機關一份,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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