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供水管用使用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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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供水管用使用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梧州供水管用使用合同(精選3篇)

乙方: 用水戶 【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加強自來水的管理及使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供水合同,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1、乙方報裝自來水時要向甲方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副本、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複印件各一份;(個人):房產證或土地使用證或購房合同、戶口薄或身份證復件印各一份;近、遠期用水計劃,以便確定用水性質,水錶口徑、管徑,並由甲方根椐乙方提供的資料出具給水工程施工圖紙、方案(線路走向)、預算書。如因用水量超出水錶額定流量,使水錶損壞或供水量不足,必須擴大水錶口徑及管徑的,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2、供水主管至乙方的管道沿途遇到破損路面及障礙物(如:下水道、電纜、拆遷、徵地、砍樹等)時,由乙方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甲方協助,但所需費用由乙方支付。

3、乙方報裝自來水,經甲方審批並預交相應費用後,甲方在5個工作日內派人員安裝施工(遇特殊情況未安裝的,甲方必須向乙方說明未安裝的理由)。

4、水錶安裝完畢後,乙方應在五日內到甲方安裝收費處結清工程安裝款(多還少補);如有欠款,而又不按時交清者,則給予停止供水處理。

5、甲方依據乙方的用水性質,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簽訂合同後遇水價調整,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6、乙方必須按時(在每月二十五日前)交納水費,逾期兩個月不交者,給予停水處理,直至交清水費及滯納金後,甲方24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水。

7、因水錶損壞或被偷盜而造成無法計量時,其月用水量按前3個月平均數計取,補裝水錶由甲方負責安裝,但有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8、從供水主幹管至乙方水錶前的供水管道由甲方統一管理維護。水錶及表後管道、附屬設施由乙方負責養護、維修,乙方可請甲方幫助維修,但費用由乙方負責。

9、爲了保障供水,表前部分的供水設施(如水錶、水閥、管線等),乙方不得私自變動或啓閉,如發生人爲事故的將按有關條例進行處罰。

10、爲了規範管理及方便抄表,水錶必須安裝在乙方住宅外側,乙方有義務管理好水錶,不準在水錶周圍堆放雜物及用磚牆圍砌起來,致使不能正常抄見水錶的月用水量,由於外在原因出現估抄引起的問題及其他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造成無法抄表計量的,甲方可給予乙方停水處理,直至清理乾淨能方便抄表爲止。

11、水錶安裝原則上實行一戶一表制度,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1991]374號文件的規定,水錶在使用期滿後,必須予以更換(DN15-25水錶6年,DN40-50水錶4年),費用由乙方負擔。

12、如果乙方私自改變用水性質,而又未向甲方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乙方除補交水價差價的水費外,甲方還給予乙方以水費200%的處罰。如乙方盜用或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甲方則按條例規定給予乙方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3、如乙方因搬遷或其他原因終止用水而又未向甲方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的,甲方有權拆除水錶及供水設施,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即興業縣第一供水有限公司和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共同遵守執行。

甲方: 乙方(用水戶)蓋章:

業務技術簽名: 乙方(用水戶)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梧州供水管用使用合同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爲加強城市供水企業管理,保證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推動實施城鄉區域集中供水,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武漢市人民政府將武漢市中心城區相關供水特許經營權授予武漢市XX公司,雙方特此簽訂本供水特許經營權協議。

第一條 協議雙方分別爲: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本協議由雙方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簽署。

第二章 定義與解釋

第三條 名詞解釋:

法律:指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司法解釋及其它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本協議中中國不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

供水設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及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的工程設施,包括: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羣、輸(配)水管網、淨(配)水廠、水站、進戶總水錶等。

特許經營權:指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及特許經營期限內,乙方擁有自來水生產、提供供水服務、收取水費及供水延伸服務費並負責供水設施的建設、經營、維護和更新的特許經營權利。

生效日:指本協議簽署之日。

特許經營期:特許經營期限爲30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特許經營期結束後乙方可優先續簽特許經營協議。

如果特許期限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調整,本特許經營期限及相應條款應依據法律規定修訂並簽訂補充協議。

特許經營區域範圍:爲乙方名下自來水廠及公共供水管網所覆蓋的供水服務區域;乙方特許經營期限內在武漢市新收購、新建或改擴建的自來水廠及供水管網自動獲得特許經營權。

(1) 雷電、地震、火山爆發、滑坡、水災、暴雨、海嘯、颱風、龍捲風或旱災;

(2) 流行病、瘟疫;

(3) 戰爭行爲、入侵、武裝衝突或外敵行爲、封鎖或軍事力量的使用,暴亂或恐怖行爲;

(4) 全國性、地區性、城市性或行業性罷工;

(5) 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電及其他原材料中斷;

(6) 由於不能歸因於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質惡化或供應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營業日:指中國除法定節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爲非營業日,則應視支付日爲下一個營業日。

環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圍的空氣、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過程中(包括爲供水而爲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該等污染違背或不符合有關環境的適用法律或國際慣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淨資產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協議的應用

第四條 各方同意本協議是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進行設計、建設、運營、維護、服務的依據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協議對乙方在特許經營期內的生產、經營行爲實施監管的依據之一。

第五條 本協議並不構成甲方和乙方之間的合營或合夥關係。

第六條 甲方和乙方聲明和保證如下:

(1) 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有權簽署本協議,所有爲授權其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必需的組織或公司內部行動和其他行動均已完成;

(2) 本協議構成甲方和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3) 簽署和履行本協議不違反甲方或乙方應遵守的任何適用法律或對甲方或乙方有約束力的其他任何協議或安排;

(4) 爲實現規模經營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國家規範和標準的供水服務,武漢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許經營權期限內不再批准任何個人和企業進入特許經營區域從事供水服務,確保乙方實現排他性經營;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未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書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對特許經營權進行處置、分解、質押、二次轉包或承包等。

第七條 乙方有義務且必須就由於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設施而造成的環境污染及因此而導致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均由乙方承擔。但若所要求的損害、費用、損失或責任是由甲方違約所致或依本協議乙方不承擔責任的環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條 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國家、湖北省和武漢市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並積極採用國內、國際先進工藝及技術。供水項目建設選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武漢市標準。

第九條 乙方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招投標制度選擇專業施工、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度、費用實施監督和控制。

第十條 除本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外,在遵守、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負責協助、監督、檢查乙方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審批、用地、施工協調等相關工作:

(1) 協助乙方獲得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 協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場地的土地使用權;

(3) 武漢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對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擴建計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4) 協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設施建設和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① 安置受建設影響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設供水工程的場地上的任何建築物或障礙物;

② 供水工程建設所需的臨時或永久用電、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設施的運營與維護

第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

(1) 甲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 對乙方的供水服務進行監督檢查,受理用戶對乙方的投訴;

②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乙方按法律規定製定的供水服務標準,包括水質、水量、水壓、維修以及投訴等進行審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對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廠水及管網水質進行抽檢和年度綜合評價;

④ 維護特許經營權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權對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護範圍內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動實施處罰;

⑥ 法律、規章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 乙方享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① 依據適用法律獨家向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用戶供水,依法自主經營;

② 在特許經營期內,武漢市政府主管部門或其受託機構依法對乙方進行財務審計。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③ 履行協議雙方約定的社會公益性義務;

④ 法律和本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應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經營情況報告並保證報告內容準確真實。報告內容應包括投資和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運營狀況、財務報告、規範化服務和供水服務承諾實施以及本年度服務目標等。

第十三條 乙方應對取水設施、淨水廠、加壓泵站、主幹供水管網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狀況及性能進行定期檢修保養,並向甲方提交設施運行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在運營期內如供水設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換、重建,乙方必須及時替換、重建,並將替換情況說明報甲方備案。

第十五條 乙方必須保證水淨化處理設備、設施滿足淨水工藝的要求。在淨化處理各工序(車間),應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手段。

第十六條 乙方必須制定保障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及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以及相關的安全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乙方的運行操作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八條 乙方必須具備保證供水設施設備完好的定期檢查、維護和故障搶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條 乙方必須保證從事制水的人員按國家規定經過嚴格體檢。

第二十條 乙方必須建立完整齊全的主要設備、設施檔案並與實物相符。

第二十一條 乙方必須建立生產、經營、服務全過程規範的原始記錄、統計報表及臺帳。

第二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裝、拆除或遷移乙方經營的城市供水設施的,甲方需與乙方進行協商並就補償事宜達成共識後方可依法進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證在緊急情況下的基本供水的應急預案,並在供水緊急情況下,嚴格執行供水應急預案,服從甲方的調度。

第二十四條 乙方應按照適用法律定時向甲方提供生產以及經營的統計數據。爲了覈實某些情況,甲可要求乙方對供水系統的性能和運轉情況提供統計資料。

第六章 供水服務

第二十五條 乙方應當在該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對所有願意接受服務的用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間斷的服務,不得實行任何歧視性待遇。

第二十六條 乙方應保障每日24小時的連續供水服務,在因擴建及設施檢修需停止供水服務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因發生緊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特許經營區域和期限內,必須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制度,並對出廠水和管網水進行檢測。水質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管網測壓點及採樣點的設置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和其他相關標準,確保供水管網壓力和水質水量達到標準要求,不斷提高和優化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建立公衆參與機制,提供諮詢服務,向社會公佈用水申請程序、水質、水量、水壓等涉及供水服務的各項服務指標,保障公衆能對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乙方發現影響供水安全的水質問題,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甲方。

第三十條 甲方依法監督乙方的經營行爲和服務質量,環境保護部門、甲方發現城鎮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當立即啓動應急預案,採取應對措施。

第七章 收 費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期內,乙方可依法向用戶收取水費、供水工程費、供水延伸服務費等費用,對拒絕支付或無理拖欠應交相關費用的用戶享有追索的權利,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隻計量水錶時,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用水比例,執行分類水價。

第三十三條 水費結算方式按照適用法律,實行週期抄驗水錶並結算水費。

第三十四條 按照適用法律,雙方同意水價調整原則、條件和程序如下:

(1)水價的確定原則

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在特許經營區域內的供水價格應足以覆蓋供水業務的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具體計算公式爲:

P=(合理成本+費用+稅金+合理盈利)/覈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稅率)] ×[(1+增值稅率)/(1-增值稅率×增值稅附加費率)] /Q*

P:供水價格;

C*:供水定價總成本=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參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價總成本,並加上未來三年成本增長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覈定辦法參考《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確定;

E*:乙方上年末的淨資產,考慮當年新增股東投入及擴大再生產等變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淨資產收益率(8%-10%);

Q*=供水總量×(1-合理產銷差率);

供水總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實際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產銷差率根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覈定。

(2)水價調整的條件

依據《湖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乙方可以提出調整供水價格的申請:

1、按國家法律、法規正常經營,價格水平不足以維持簡單再生產的;

2、達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額補貼的;

3、爲提高水質、安全標準,對水源、水廠、管網進行改擴建,需要合理補償再生產投資的;

4、其他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協議可以申請調整供水價格的條件。

(3)水價調整的程序

價格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申請文件10個工作日內提出價格調整意見報武漢市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應在1個月內明確意見。如決定調價,武漢市人民政府應授權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啓動調價程序。

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時,應按規定實行成本公開制度、成本監審制度、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補貼機制

第三十五條 政府補貼的條件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用戶收費不足以覆蓋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它開發經營權益",當乙方的淨資產收益率未達到合理盈利水平時,武漢市財政局應及時給予必要合理的補貼。

第三十六條 政府補貼申請

當滿足政府補貼條件時,乙方可在當年7月以前向武漢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七條 政府補貼的審覈與確定

武漢市財政局在收到政府補貼申請後,應按《企業會計準則》於當年9月以前完成審覈工作,補貼金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Z=[C+(E×R)/(1-所得稅率)] - S

Z:政府補貼金額(元);

C:當年的營業總成本,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期間費用等實際運營成本,根據"經審計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總成本×2"折算;

E:當年的加權平均淨資產,根據"經審計的乙方1-6月的加權平均淨資產"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對應的淨資產收益率(8%-10%);

S:當年的營業收入(不含增值稅),根據"經審計的的乙方當年1-6月的營業收入×2"折算(如當年7-12月發生水價調整則相應考慮增加)。

第三十八條 政府補貼資金支付

武漢市財政局應將審覈確定的政府補貼列入次年財政預算,並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項支付。

第九章 特許經營權的終止、變更及延長

第三十九條 特許經營期滿,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許經營權終止。

特許經營期滿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經武漢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雙方簽署延長特許經營期協議。

第四十條 乙方享有的在特許經營區域範圍內的供水特許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甲方不得無故提前終止本協議。

第四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後未採取有效的糾正、改進和補救措施的,甲方有權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終止本協議:

(1) 擅自轉讓、抵押、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2) 不按協議要求履行義務,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嚴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經甲方批准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嚴重違反本協議或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四十二條 在特許經營期內,乙方擬提前終止本協議時,應當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請。甲方應當自收到乙方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覆。在甲方同意提前終止協議前,乙方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四十三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乙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 違約與賠償

第四十四條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當協議一方發生違反本協議的行爲而使非違約方遭受任何損害、損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額外責任,非違約方有權獲得賠償,該項賠償由違約方支付。

上款所述賠償不應超過違約方在簽訂本協議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害、損失、支出或責任。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經營中斷或不能完全履行其義務,乙方可提出與甲方進行協商,共同研究解決辦法。但並不免除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進行事先合理預防和防範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對於是否發生違反本協議的情況有爭議,應按照在補償與爭議解決程序中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解決。

第四十六條 非違約方必須採取合理措施減輕或最大程度地減少違反本協議引起的損失,並有權從違約方獲得爲謀求減輕和減少損失而發生的任何合理費用。

如果非違約方未能採取上款所述措施,違約方可以請求從賠償金額中扣除本應能夠減輕或減少的損失金額。

第四十七條 如果損失是部分由於非違約方的作爲或不作爲造成的,或產生於應由非違約方承擔風險的另一事件,則應從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這些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特許經營期內,自乙方內部發生的或乙方與第三方發生的任何法律訴訟、糾紛,均不影響乙方對特許經營權所享有的權利,以及乙方所應履行的特許經營義務。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條 甲方和乙方對知悉的或者獲取的有關本協議和供水設施的所有資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條 本協議項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1) 一方因項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關其自身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直屬單位及關聯方的各種信息,無論該等信息依附於何種載體(書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頭形式),無論是在簽署本協議之前提供、簽署日提供還是之後提供的,亦無論是原件還是複印件;

(2)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製作及/或發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見、建議、報表、承諾函、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電話記錄、調查筆錄、調查報告、電子郵件等文件資料;

(3) 雙方就項目製作的方案、研究解決意見、建議、設想、探討、論證等出具或發送、抄送、遞交或以電子郵件等形式傳遞的文件資料;

(4)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訂立的任何合同、協議、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紀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況;

(5) 相關主管機關就項目出具的審批、覈准、備案文件;

(6) 雙方因項目需要而接觸到的或獲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條 未經對方事先書面許可,雙方將嚴格保守保密信息並不得出賣、交易、轉讓、發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過採用電子或數字的複印或其他複製方法。

第五十二條 保密期至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10年。但發生以下情形時,一方可不

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 已經公佈的或按本協議可以其他方式公開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已經取得的信息;

(3) 以不違反保密義務的方式從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適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根據司法機關或有權行政管理機關的判決、決定或通知等應當予以披露;

(6) 爲履行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義務而披露的行爲。

(7) 一方提供該信息時,已以書面方式明示無須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

第五十三條 由於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時,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前已發生的應付且未付義務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義務,其必須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後儘快恢復履行這些義務。

第五十四條 聲稱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變更影響的一方必須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發生之後儘可能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詳細描述有關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發生和可能對該方履行在本協議義務產生的影響和預計影響結束的時間。同時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條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或法律變更的一方必須盡合理的努力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的影響,包括:

(1) 根據合理判斷採取適當措施併爲此支付合理的金額;

(2) 與另一方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並確定爲減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帶來的損失應採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變更結束之後必須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義務。

第十三章 爭議解決

第五十六條 雙方同意,如在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爭議或歧義,雙方應通過協商努力解決這種爭議,如不能解決,雙方同意該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解決。

第十四章 其他條款

第五十七條 本協議用中文書寫,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所有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據國家和武漢市的現行法律法規、政策辦理。對於暫無現行法律法規、政策可循的未盡事宜,武漢市人民政府授權甲方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與乙方協商後,另行處理。

第六十條 本協議中各條款的最終解釋權屬武漢市人民政府,國家另有法律規定的除外。

雙方各自授權代表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署本協議,以茲爲證。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梧州供水管用使用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供水管理單位

爲了明確甲、乙雙方在供水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_______________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應認真自覺執行《_______________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供水規定。

二、水費收繳

按照甲方的實際用水數量收取,水價按價格主管機關定價收取,乙方按月收取甲方用水水費(若遇水費調整按調整後的水價收取)。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無特殊情況(如突然停電、不可抗力、原水污染、設備突發故障、管線損壞等),乙方應保證24小時供水。

2、乙方因設備檢修等情況需停止供水時,需提前小時告知用水單位。

3、乙方因管線搶修需停止供水時,應及時將預計修復時間通知用水單位,搶修時間不宜超過48小時。

4、乙方應確保管網末梢水中的二氧化氯含量不低於0.02mg/1,濁度最大不超過3NTU,正常供水壓力不低於0.1kpa。

5、甲方依據自願原則,決定是否接入農村安全飲水工程所提供的生活用水。

6、甲方應根據有關規定按月足額繳納水費。

7、甲方應依據乙方要求,使用相應合格的計量設施,更換計量設施必須經乙方同意,並在乙方監督下進行。

8、乙方供水點房屋內,以供水點總閥門爲分界點,以下甲方分支管線、閥門等供水設施的維護、更換須在乙方的監督下進行,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9、因甲方分支管線等供水設施損壞而造成漏水情況的,水費由甲方全部承擔,與乙方無關。

10、甲方所使用的總水錶的維修、更換由乙方負責,費用由乙方承擔。

11、甲方因計量設施損壞,無法計量用水量時,當月用水量按前三個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計取。

12、甲方有下列行爲之一者,均屬違章用水:

(1)盜用或轉供生活飲用水給第三方的;

(2)不按時足額繳納水費的;

(3)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農村供水設施或計量設施的;

(4)未經乙方同意私自更換計量設施的;

(5)使用不合格計量設施的;

(6)故意破壞供水設施的。

四、違約責任

1、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嚴格遵守,若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乙方有權停止供應甲方用水,解除本協議。

2、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方不按時足額繳納水費,經催費後仍不繳納,按惡意拖欠處理,乙方有權停止給甲方供水,對其恢復供水時甲方須結清所欠水費並按新用戶標準辦理。

3、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方因惡意拖欠水費被乙方停止供水的,恢復供水時對其採取預繳費管理辦法,即先付費後用水。

4、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方因惡意拖欠水費被乙方做停止供水處理後,若尋釁報復破壞供水設施,按《_______________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_______________政府令_______________號)第_______________條執行,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並對損壞設施照價賠償。情節嚴重的罰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5、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方未經允許擅自改動、拆除供水設施或在供水管網上接水,按《_______________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_______________政府令_______________號)第_______________條執行,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罰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未盡事宜按《_______________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執行。

六、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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