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財產作抵押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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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財產作抵押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年_____字第_____號

自有財產作抵押合同(精選3篇)

抵押人名稱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開戶金融機構_____,帳號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名稱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爲確保_____年_____字第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人民幣_____萬元整,抵押率爲_____%,實際抵押額爲_____萬元整。

第三條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間應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四條抵押財產中的_____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

第五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抵押財產意外毀壞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公證、保險、簽定、登記、運輸、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由乙方提前處分,以所獲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A.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屆滿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或

B.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或

C.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終止。經抵押登記的財

產,乙方應偕同甲方到登記機關辦理覈銷登記。

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條款自然有效。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財產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乙方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並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_____%的違約金。

(3)甲方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4)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_____%的違約金。

(5)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或經調解解決,如仍不能解決爭議的,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並經登記後生效。

第十七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抵押財產清單:_____

抵押契約編號:____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元)

自有財產作抵押合同 篇2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雙方就遺贈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所有的某某某(寫明遺贈財產的其本情況),在甲方死亡後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的證明爲:

(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

二、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某某元,醫療補助費某某元(可以約定其他費用)。

三、乙方應在甲方去世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爲拒絕遺贈,其遺產可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甲方應負對遺贈財產的維護責任,不得隨意處理遺贈的財產。如果甲方故意將財產損壞或者送給他人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換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五、乙方應當按時給付甲方費用。逾期給付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履行協議。如果連續三個月不給付費用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六、本協議自某某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自有財產作抵押合同 篇3

甲方 ( 受託方 ):

住址 :

乙方 ( 委託方 ):

住址 :

爲使乙方的個人財產穩定持續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甲乙雙方訂立如下信託協議: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管理信託財產 , 必須恪盡職守 , 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二、向乙方提供相關計劃、思路及賬戶明細;

三、根據實際收益提取管理費用的權利 , 甲方以投入資金負有限責任。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 、乙方需將個人合法財產打入帳號 ,並授權甲方全權處置、管理財產;

二、乙方有權瞭解其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 並有權要求甲方作出 說明;

三、按規定獲取收益的權利。

具體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種爲證券相關金融產品,甲方有權在深 滬兩交易所任意選擇投資品種 , 以一年爲一個操作週期 。

二、證券公司的選擇:甲乙雙方一方選擇證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選擇具體證券公司,乙方具有優先選擇權。

三、爲保障雙方權利,將於證券公司做如下協議:

乙方賬戶的操作人是甲方,關閉乙方賬戶的一切形式的對外轉帳功能(即一個操作週期內鎖定資金),資金的取出需要甲乙雙方同時簽字(達到平倉標準除外)。

四、資金來源:乙方打入賬戶: 萬現金,甲方預付保底收益 5% ,並打入 10% 的波動風險金(既將 5w*15%=7500 )。甲方時刻保持賬戶的總資金在 5.25 萬以上,否則乙方有權利單獨終止協議,整個賬戶所得都歸乙方。甲方擁有追加波動風險金的權利。

五、收益分配:

1, 賬戶總額 <5.25w, 乙方可強行平倉 , 所得歸乙方所有;

2,5.75w> 賬戶總額 >5.25w, 乙方到期後可終止協議 ,5.25w 歸乙方所有。虧損由甲方承擔;

3 ,賬戶總額 >5.75w ,大於 5.75w 的部分由甲乙雙方平分。(即:乙方得 5.25w+ 總賬戶收益 的一半,甲方得 7500+ 總賬戶收益 的一半);

4 ,以一年爲一個結算週期(到達平倉標準除外),相關稅費、交易費用以總帳 戶承擔。甲方應有收益以現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餘的波動風險金;

5, 以上現金皆以人民幣爲計量標準。

六、風險揭示:雖然條款的是從減少乙方投資風險的角度的設計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風險:

1 ,條件符合平倉條件,而沒有對手盤的情景。以及網上交易技術、電力、通訊等風險;

2 ,從事其他投資可能獲得更大收益的機會風險。

七、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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