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合同範本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9.49K
本文目錄形式合同範本房屋買賣合同形式辨析買賣合同的內容與形式

1、書面形式

形式合同範本3篇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關係。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雖已建立勞動關係,但卻遲遲未能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利於勞動關係的法律保護。爲解決這一問題,勞動合同法區分不同情況進行了較爲嚴格的規範。

(1)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補償,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口頭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可以按小時、日或周爲單位結算工資,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房屋買賣合同形式辨析形式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及其原則

合同的形式,是指作爲合同內容的合意的外觀方法或者手段。簡言之,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合意的外在形式。《民法通則》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是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一般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形式的選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合同當事人協商確定。合同形式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最高法院民法研究室認爲,我國《合同法》與世界各國合同的通例相一致,對合同形式採取了從寬態度,儘可能促成合同成立,儘可能促成合同有效,儘可能減少因爲合同形式的缺陷而導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的現象。

二、書面形式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定形式

房屋買賣合同標的額較大且系比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規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8規定:“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上述規定是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應包括如下類型:

(一)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合同書面形式的基本類型,內容一般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如房屋位置、結構、建築面積、價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質量標準、產權轉移登記等條款。儘管法律法規並未規定買賣雙方必須採用統一的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機關往往要求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訂的規範的合同文本,否則,不予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並不因爲不使用統一合同文本而影響書面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實踐中,商品房買賣時,要求必須使用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簽訂之前,多由開發商提供認購書、預訂協議等預約合同文本要求買受人簽署,其中有的預約合同已經具備本約性質,相當於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的合同形式未作統一要求,買賣雙方一般會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起草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經雙方籤、蓋章生效,並據此履行,在產權登記機關填寫的制式合同只作爲登記文件使用。

(二)具備特定條件的預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是在開發商取得立項、規劃、報建審批手續至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簽訂的預約性質的合同(事實上預約合同的簽訂並不限於這個期間)。爲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業主權益,促進簽約,規定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的預約合同,應當認定爲本約合同。筆者認爲,司法解釋的本條規定,用意雖好,但效果一般,極易造成誤導。首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多達13項,而認購書等預約合同均爲開發商擬定的格式合同,同時具備該13項內容的可能性很少,買受人依據該條規定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並不多見。其次,認定合同性質的依據爲合同內容,而非合同名稱。預約合同如果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理應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再具有預約性質。第三,“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表明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即使預約合同未完全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只要標的物明確、價款確定,完全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如果機械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就會導致依據合同法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依據該條司法解釋則不能認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買賣合同的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根據《電子簽名法》第3條第3款的規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的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無疑排除了以“數據電文”爲表現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雙方房屋買賣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現的信函等雙方往來資料,應當認定爲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有些情況下,沒有書面合同,也無法認定口頭合同存在,買受人以其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主張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此時,買受人持有的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既是書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實際履行證據,如果收據或發票載明的房屋位置具體、房屋價款明確,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爲,認定其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已有書面證據必須能夠證明三項事實:房屋買賣的意思表示、房屋具體位置和價款。

三、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

由於法律法規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故,一般情況下,不應認定買賣雙方以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認定口頭或其他形式成立房屋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際履行條件。《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7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籤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或書面合同形式存在重大缺陷的,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即可認定合同成立。如買方已支付大部分(50%以上)購房款,賣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付款用途爲購房,且房屋具體位置確定。如賣方已交付房屋,買方接收,主張合同成立的一方必須證明房屋係爲買賣目的所交付,且房屋價款能夠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訂立合同,但從雙方從事的民事行爲能夠推定雙方有訂立合同意願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訂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條司法解釋明確了《合同法》第10條規定的“其他形式”,即指以雙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成立,亦稱默示合同。《合同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的合同成立形式,指的就是“其他形式”。

四、應當認定本案爭議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有觀點認爲,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認購書並未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筆者認爲,此觀點不能成立,應當認定甲、乙雙方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理由如下:

(一)“認購書”已經具備本約性質,不應認定爲預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只能針對預約合同適用。本案中,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雖名爲“認購書”,但約定內容並不限於對將來進行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而是對有關房屋買賣事項的作出了具體明確的約定,如房屋價款確定,付款期限明確,且約定全部購房款應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之前付清等。“認購書”不再屬於預約合同,而是具備了本約合同的性質。協議中雖約定應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文本,但係爲辦理合同備案及產權轉移登記所需。這種情況下,應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不應適用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

(二)甲方已經付清了全部購房款,實際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乙方已經接收,認定雙方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既違背合同法關於合同成立的相關規定,也不符合維護交易安全的司法原則。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對預約合同的內容要求較爲嚴格,但對實際履行條件規定較爲寬鬆,即“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對履行義務的程度未作要求。而本案中,乙於約定期限屆滿次日付清全部購房款,雖不符合約定,但甲已經接受,視爲雙方以實際履行變更原合同約定。乙付清全部購房款,甲接收並出具發票,理應屬於“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一方接受”。即使甲、乙雙方並未簽訂認購書,根據《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也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導致乙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卻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只能要求乙方返還購房款,其權益必然受損,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買賣合同的內容與形式形式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一)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並結合實踐,買賣合同主要包括下列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或者地址)。出賣人、買受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全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個人的,應當寫明個人姓名、住所。此外,有聯繫電話的,還應寫明電話號碼。在涉外買賣合同中,還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國籍。

(2)買賣標的物(貨物)的基本情況,主要是標的物的名稱、種類或者品種、規格、型號、等級、花色等。這些是一種物與其他物區別的標誌。只有在某項買賣合同中將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名稱、品種、規格、等級、花色等寫清楚,纔不會引起誤解,產生分歧。不在合同中將買賣標的物商品的基本情況規定清楚,要正確履行合同就難以得到保證,容易產生糾紛。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機電等配套產品,不僅要寫明主機(主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和花色,必要時還應當寫明隨主機的輔機、配件(附物)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等內容。

如果買受人一次購買出賣人不同種類或規格的商品,雙方當事人應當分別寫明每一種類或者規格商品的基本情況。

(3)標的物的數量和計量方法。買賣的標的物數量是衡量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或者大小的一個尺度,如果沒有規定數量,一旦發生糾紛就很難分清雙的責任。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買賣的標的物的具體數量及計量單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4)標的物的質量要求。不同的物品,其質量要求也不一樣。同一物品,其檔次或者等級不同,質量標準也不相同。因此,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物執行的技術標準和其他質量要求。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約定質量保證期。

(5)標的物的包裝方式。在貨物買賣中,特別是從較遠的地方購買物品時,往往需要對該物進行包裝。包裝,一般由出賣人負責。對買賣的物品進行包裝是爲了保證該物運輸安全和保管安全,使該物安全地送給買受人或者買受人指定的其他收貨人。包裝方式包含着對包裝技術和包裝物器的質量要求。具體的包裝的方式,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標的物的性質等情況來商定。當然,不需要專門進行包裝的物品,僅裸裝即可。

(6)價款的數額及支付期限、地點和方式。對於買賣的物品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或者指導價,下同)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目前,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放開,執行國家定價的產品很少,絕大多數產品的價格由市場供求法則自由決定。因此,實踐中,除了極少數外,其他一切產品的價格都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在雙方商定產品價格時,除了考慮生產成本外,還需要考慮市場行情、買受人所購產品的數量等因素,如買受人一次所購產品數量較大,價格就應相對低一些。一次買賣的產品數量較多,既要寫明產品的單價,也要寫明所有產品的總價款。

對於已使用過的舊貨,應根據使用期限進行合理的折價,並按照市場行情來確定出賣價格。

除了即時清結的外,需要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對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貨款的具體期限、地點作出規定。買受人可以在出賣人交貨前支付一部分貨款(預付款),待交完貨後一次或者分期支付其餘款額,也可以在接貨後某時間一次性付清;至於支付貨款的地點,一般是出賣人所在地,也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還可以是第三人所在地,這些由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選擇。

(7)交貨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這裏所說交貨(交付)是指出賣人在買賣合同簽訂後按照合同約定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交貨期限,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履行交付出賣物的期間,一般以年、季度、月、旬、周、日、時計算。出賣人可以在合同簽訂後立即交貨,也可以在合同簽訂後某一期限內交貨;標的物數量多的,出賣人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批交貨。交貨地點,可以是出賣人所在地,還可以是買受人所在地,也可以是運輸部門(需要經過運輸經營者運輸的)所在地等其他地點。交貨方式,主要包括買受人到出賣人所在地自己提貨、出賣人送貨到買受人所在地和通過運輸經營者運輸或者通過郵電單位郵寄交付等,雙方當事人選擇哪一種方式,由雙方協商。至於出賣人交貨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8)運輸方式的要求及運雜費用的支付。運輸方式包括鐵路、公路、水路(含海上和內河運輸在內)和航空運輸,雙方可自由協商確定。運輸的費用是由買受人還是由出賣人承擔,需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9)驗收或者檢驗的標準、方式、日期。這裏所說的驗收,是指買受人在接受出賣人交付的貨物時,對標的物數量和質量進行檢驗、接收的行爲。買受人驗收標的物的時間、地點一般與出賣人交貨的時間、地點一致。對產品質量的驗收、檢疫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需要指出的是,買賣雙方當事人可根據需要商定檢驗機構。對貨物質量的檢驗,尤其是在雙方對質量有異議時,需要由專門的產品檢驗機構來檢驗。在國際(涉外)買賣中,貨物進出口一般需要由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或者動植物免疫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10)結算方式。結算方式是對合同規定的價款以及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清結。這些貨款和費用的結算,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關於異地結算、同城結算等的規定辦理。當事人雙方應在合同中規定開戶銀行、帳號名稱和帳號。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或者使用票據結算。

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應當註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國內工礦產品購銷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爲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付款)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託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另外,還應規定結算的貨幣種類。在國內買賣中,當事人應以人民幣結算,只有在少數情況下,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方可用外幣按國家規定的匯率摺合成人民幣結算。在涉外買賣(進出口貿易)中,一般以外幣結算。

(11)合同使用的文及其效力。在涉外買賣中,可以根據需要規定買賣合同所使用的文及其效力。不同文的合同條文,在對同一事項的認定、理解上有時會產生不同的解釋,從而產生合同糾紛。因此,當事人可以對使用的文效力進行規定。除涉外買賣合同外,在國內同民族地區的單位、個人買賣時也可使用該少數民族的文。

(12)違約責任。這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或者不按照合同規定履行時應承擔的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其計算辦法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訂明對產品實行包修、包退、包換的條件。違約金的比例由當事人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

(13)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當事人應在合同、特別是涉外買賣合同中加以明確。

(14)其他條款。如對買賣合同的擔保、公證、貨物運輸保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涉外買賣合同中法律的適用等內容,只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意,都可以成爲合同的條款。總之,雙方在協商買賣合同內容時,任何一方提出有關要求,對方同意接受的,都可成爲合同的內容。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項條款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買賣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有的買賣合同可以缺少上述一個或者幾個條款(但不得因此而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性質)。

合同簽訂後,需要辦理有關審批等手續的,當事人應持合同辦理這些手續。

(二)買賣合同的形式

買賣合同形式有兩類:一爲口頭形式,二爲書面形式。

我國如何規定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形式合同(4) | 返回目錄

核心內容:如何規定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都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是而借款合同內容要包括種類、幣種、用途、利率等條款。自然人之間借款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下面爲您一一介紹。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的規定。

借款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活動,採用何種形式訂立合同,對於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減少糾紛的發生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對於金融機構的借款,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都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其目的是明確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訂立借款合同已成爲金融機構貸款業務的必經程序。本條明確除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可以約定合同形式外,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的借款採用書面形式。金融機構應當依據該規定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借款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是否有償等具體情況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作爲貸款人的情況下,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質、產業屬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資金的來源和運用確定借款的種類。比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以劃分爲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貸款用途上劃分爲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

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幣還是某種外幣。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專款專用,以保證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及時收回。

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額。

5、利率。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約定的應當收的利息的數額與所借出資金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能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週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佈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超過XX年,超過XX年的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爲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公民之間借款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7、還款方式。是指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以什麼結算方式償還借款給貸款人。以上所列舉的合同內容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點的條款,除了以上七項內容外,借款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對其他需要約定的內容作出約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