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抵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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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抵消的方法

抵消爲單獨法律行爲,應適用法律關於法律行爲及意思表示的規定。抵消爲處分債權的行爲,故抵消人應有行爲能力,並需要對債權有處分權。抵消應由抵消權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動債權人爲之,以受動債權人瞭解或通知到達受動債權人處爲發生效力。受動債權人爲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時,以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處爲發生效力(《合同法》第99條第2款)。

抵消爲法律行爲,而法律行爲的效力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因當事人在雙方債權具備抵消要件時往往認爲可隨時抵消,於是常常怠於爲抵消的意思表示。所以,僅令抵消的意思表示向將來發生效力,就容易產生不公平的結果。如果令抵消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爲抵消時發生效力,即相互間的債權溯及到得爲抵消時按照抵消數額而消滅,結果就比較公平。由此決定,其後的利息債務,因給付遲延的賠償損失、受領遲延的效果等,都因抵消而消滅。

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合同法》第99條第2款)。因爲附有條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確定,與抵消的本旨相悖,並且有害於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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