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合同範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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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變更個人住房借款合同的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和抵押物,這是從中國工商銀行“對個人購房借款合同變更有關事項”的新規定中瞭解到的。

變更合同範本4篇

個人購房借款合同可變更這一舉措是工行對其住房貸款客戶推出的又一項新的服務。

根據該辦法,借款人可通過銀行辦理延長貸款期限手續,減少每月還款額,從而增加還款能力;通過改變還款方式,合理調整還款計劃;通過變更抵押物,可以實現已購房屋的更換。同時,借款人在辦理上述手續時,還將因已在工行發生了借貸關係,而獲得減化手續、減少程序等方面的便利。

據介紹,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變更是建立在原合同當事人平等協商的基礎之上的,原合同未作變更的部分在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之前仍然有效。

個人購房借款合同的變更包括貸款期限變更、還款方式變更和抵押物變更等不同情況。其中貸款期限變更是指借貸雙方和原合同其他當事人同意延長原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的行爲;還款方式變更是指貸款期限內由於收入水平變化或其他重大變故導致借款人還貸能力變化,借貸雙方和原合同的其他當事人同意改變原合同約定還款方式的行爲;抵押物變更則是指因借款人調換房屋、房屋價值貶損等原因,借貸雙方和原合同的其他當事人同意更換或增加抵押物的行爲。借款人可以同時申請以上一種或多種合同要素的變更。此外,根據工商銀行此次發佈的規定,貸款期限縮短仍按現行提前還款方式處理。

該辦法的出臺,在進一步豐富了工行個人住房貸款服務品種的基礎上,還有效提高了銀行防範和化解貸款風險的能力。

工商銀行新聞發言人告訴記者,個人購房借款合同變更時必須徵得合同其他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證人和抵押人對合同變更後的貸款,同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或由新設定的保證人和抵押人對合同變更後的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同時,借款人必須還清已到期尚未歸還的本金、利息和罰息。此外,辦理合同變更涉及的公證、律師、抵押登記(備案)、保險等費用將由借款人承擔。

此外,借款人欲變更還款方式的,除應符合上述條件外,其剩餘貸款期限還應當在1年(含)以上。變更抵押物則要求新設定的抵押物具有合法的完全產權,沒有設定其他抵押物並不涉及其他債務糾紛。同時,新抵押物經過評估後,貸款餘額與抵押物評估價值之比應當符合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變更必須遵守的原則變更合同範本(2) | 返回目錄

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

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爲,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爲。

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貨物運輸合同變更要求書變更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

│變更│ 到達港(地)

│ 換裝(港)地

收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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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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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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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起運港(地)│ 託運人 │換裝港(地)│到達港(地)│收貨人│

│票├───────┼─────┼──────┼──────┼───┤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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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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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人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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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貨名

 │ 件數

包裝

├──┬───┤承運 │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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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體積 │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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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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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變更單位:

公章:

〔說明〕

託運人要求變更到達港、換裝港和收貨人時,可隨附提貨憑證及其他有效證件,向到達港或換裝港承運人提出,同一運單的貨物只能變更一次但不得變更其中的一部分。

規格:長13釐米,寬19釐米。

融資租賃合同中因出租人隨意變更買賣合同的處理變更合同範本(4) | 返回目錄

在融租賃合同中,三方當事人都同時涉及到了買賣和租賃的權利義務關係。租賃物是承租人根據自身特殊需要所選定的,作爲融資租賃合同的組成部分的買賣合同,因其涉及到承租人的利益,也具有高於一般買賣合同效力的性質,非經三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解除或變更。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條件更爲嚴格。實踐中,由於出租人處於中間位置,常常會發生出租人與出賣人協商而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合同內容引起糾紛的現象。因此,我國《合同法》第241條規定,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a廠決定引進b廠的大型設備以擴大規模,與融資租賃公司c達成融資租賃舍同。約定由c購買b公司20套設備粗給a廠,租期5年,每年60萬元。因此c、b簽訂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b廠推出更先進設備,物美價廉,遂建議c公司改購。c、b經協商,達成變更協議。b廠向a廠交貨時,a廠以設備型號不符合自己與c公司簽訂的協議中規定的型號爲由拒絕受領。多次協商未果,a廠訴至法院,要求c公司與b廠繼續履行原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c、b簽訂的買賣合同是融資租賃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雙方經協商達成變更協議,但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c、b之間的變更並未告知a廠並經其同意,出租人c租賃公司並不是依據融資租賃合同向出賣人購買符合約定的租賃物。法院認爲,c租賃公司沒有適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是造成糾紛的根源,c租賃公司與b廠變更買賣合同的協議不對a廠產生效力。據此,人民法院判決c租賃公司和b廠繼續履行原融資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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