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行爲範圍協議(通用3篇)
有限公司章程行爲範圍協議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行爲,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由 、 、 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爲 年。(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五條 公司爲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 。
第二章 經營範圍
第八條 經營範圍:
(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三章 註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爲:
(一) 以 出資,爲人民幣 元,佔 %。
(二) 以 出資,爲人民幣 元,佔 %。
(三) 以 出資,爲人民幣 元,佔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並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並依據《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註冊後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X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爲 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 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蔘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於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 名。監事任期爲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並在製成後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爲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爲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註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後,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覈准後,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於金華市 簽訂。
(蓋章) 代表簽字
(蓋章) 代表
(蓋章)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行爲範圍協議 篇2
甲方:授權代表:地址:聯繫電話:乙方:授權代表:地址:聯繫電話: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雙方本着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甲乙雙方針對家政服務業務事宜,現簽訂建立長期友好合作關係協議,以資雙方共有遵守。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第一條、合作方式
1、合作內容。乙方能承接的所有服務如:月嫂、育嬰師、催乳師、親子教育、老人陪護、家庭清潔等住家服務及下水道疏通、一次性清潔、空調清洗、空氣淨化、鑽孔打洞、鐘點、小時工等便民服務。
2、佣金返點。乙方在服務收取本小區業主服務費後,按照服務費總額的_____%返給甲方作爲推薦服務佣金。
第二條、合作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由雙方再協商,如雙方無異議提出,則順延________年。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第三條、合作分工甲方:
1、甲方有按照協議界定收取佣金的權利。
2、甲方支持乙方與可以展開的多種形式的互動交流與合作。
3、甲方在不影響正常經營前提下,儘可能爲乙方經營提供便利,如辦公場所、聯繫電話、廣告宣傳、安全出入及外單位的控制等。風險提示:
應約定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特別是針對項目所涉及的技術、客戶資源,以免出現合作一方在項目外以此牟利或從事其他損害項目權益的活動。
4、甲方有責任保守乙方提供的商業祕密,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本協議內容。乙方:
1、乙方確保所提供的服務員符合從業人員的執業標準。
2、乙方有責任對甲方的客戶提供保護,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
3、乙方應充分利用雙方所搭建的平臺,發揮自身優勢,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合作。
4、維護甲方利益,遵守甲方相關管理規定,積極參與甲方組織的活動,乙方服務中不得有任何傷害甲方的言行,爲提高甲方客戶滿意度做義務客服等力所能及的事情。
5、收取客戶服務費用後,須按要求向甲方支付費用。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緻,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爲追償依據。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條款,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爲違約,違約方須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2、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後,如確認違約行爲屬實,則應在____日內對違約行爲予以糾正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違約方。
3、合作期間,如一方認爲違約行爲不存在,則應在____日內向對方提出書面情況說明,雙方可就此問題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本協議爭議條款解決。違約方應承擔自己的違約行爲而給守約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五條、附則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欲變更、解除本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口頭無效;本協議期滿時,雙方應先考慮與對方續約合作;解除協議需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
2、本協議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行爲範圍協議 篇3
買受人(甲方):
賣出人(乙方):
爲加快農村經濟快速健康規模發展,溝通城鄉流通渠道,促進農業產業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買賣雙方充分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標的交售日期、數量及價格
1.出賣人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內),向買售人交售___板栗_(茶葉、生薑、板栗、高山蔬菜、靈芝、蠶種、)___ 斤。(張、擔)。
2.所售綠色農產品最低價格(保護價) _ 元/斤(張、擔),市場行情上漲時,有收購單位按市場價格進行收購。
3.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斯交貨與提貨,均應事先通知對方,雙方另行達成新的協議。
第二條 品種、等級、質量及包裝
1.綠色農產品的品種、等級和質量按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或按樣品標準定價(樣品由雙方妥善保管,甲方驗收)。
2.綠色農產品的包裝,由買賣雙方協商包裝辦法。
第三條 交貨方式、驗收、結算方式
1.實行送貨到________收購點,貨物由買受人當面驗收。
2.貨款由買受人支付給出賣人,現金結算,錢貨兩清。不得打白條或代扣其它稅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買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退貨的,應償付出賣人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___(5-25%)的違約金。
2.買受人無故拒收綠色農產品,應向出賣人償付被拒收貨物總值_____(5-25%)的違約金。
3.買受人未按合同規定收購綠色農產品的,應按少收部分的總值_____(5- 30%)支付違約金。
4.出賣人交貨數量少於合同規定的,按少交數量價值_____(1-20%)支付違約金。
5.出賣人在交售綠色農產品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買受人有權拒收,出賣人同時承擔_____(5-25%)違約金。
6.出賣人的包裝不符合規定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乘人重新包裝,損失有出賣人承擔。
第五條 不可抗力
1.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應儘快向對方通報理由,在提供相應證明後,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出賣人如果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產品質量不符合同規定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2._____綠色農產品因受氣候影響早熟或晚熟的交貨期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提前或推遲。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一方接受另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後,應在十日內做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爲默認。
2.合同期滿,買、賣雙方可根據對下一年_____供應的預測,重新簽訂_____合同。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__________生效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單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賣出人: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 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