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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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號:cl20110723

場地租賃合同

簽訂日期:2011年7月23日

簽訂地:唐山

甲方:

乙方:

住址:身份證號: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租賃乙方場地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場地概況

租賃場地座落於唐山市唐山外環北環路園林綠化處對面,面積約10畝,屬硬化場地。

二、租賃場地的權利擔保

乙方保證,就上述出租場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或處置權。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的權利、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租金。

2.場地倉儲經營期間所需的水電費,由甲方承擔。

3.場地倉儲經營所需的剷車等機械設施由甲方自行解決。

4.甲方就承租場地享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

5.本合同終止或租賃期屆滿、雙方不續簽合同的,甲方應將承租場地及乙方免費提供的配套設施設備以當時的現狀移交予乙方。

乙方的權利、義務

1.免費向甲方提供承租場地進行倉儲經營所需的配套設施設備,包括180噸地磅一個、潛水泵、辦公房二間及水電照明設施;本合同簽訂後2日內,乙方應向甲方移交出租場地及免費提供的配套設施設備。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的經營管理。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第三方就場地、設施設備主張任何權利、要求或妨礙甲方的經營管理,乙方應積極配合予以解決。

4.在本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向甲方出具出租場地的合法權屬證書(原件)供甲方覈實。

四、租金的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承租場地的租金23萬元(不含稅)/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租金。

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甲方出具承租場地的合法權屬證書的,甲方有權不支付乙方租金。

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本合同下如有違約行爲的,應賠守約方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六、租賃期間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

七、本合同下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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