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維護協議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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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維護協議書 篇1

甲方(發包人):(管理單位名稱)

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維護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承包人):

根據《民法典》、《電力法》、《架空輸電線路運行規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爲確保(線路名稱)安全運行,提高供電可靠性,明確雙方職責,經甲乙雙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1、工程概況

(線路名稱)架空線路由 至 變電所,全長 公里,共 座基杆(塔)。該線路產權屬甲方所有。

2、維護管理的範圍

變電站圍牆外第一基杆塔至線路終端用戶進線絕緣子。

3、維護管理內容

對(線路名稱)線路本體、附屬設施及線路保護區等進行維護管理。具體內容爲:鐵塔、絕緣子、金具、導線、避雷線、接地、線路通道、基礎等。

3.1 杆塔

3.1.1杆塔是否傾斜、下沉、變形;杆基周圍土壤有無挖掘或沉陷。

3.1.2鐵塔構件有無彎曲、鏽蝕、丟失,螺栓有無鬆動。

3.1.3杆塔的線路名稱牌、杆塔號牌、相序牌、警示牌“五牌”有無缺失;有無危及安全的鳥巢及蘿藤類植物;有無被水淹、衝的可能;防洪設施有無損壞、坍塌。

3.2金具有無鏽蝕、變形,螺栓是否堅固,是否缺母。

3.3絕緣子有無裂紋、髒污、閃絡;針式絕緣子綁線有無鬆斷;瓶頭有無歪斜;瓶母有無鬆脫;有無彈簧墊圈。懸式絕緣子銷子是否齊全劈開,有無斷裂,脫落;瓷橫擔裝設是否符合要求。

3.4導線有無斷股、燒傷;化工地區導線有無腐蝕現象;各相弧垂是否一致,是否過緊、過鬆;導線接頭處有無過熱變色、燒熔、鏽蝕;並溝線夾彈簧墊圈是否齊全,螺母是否堅固;弓子線對相鄰及對地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3.5避雷設施瓷套有無硬傷、裂紋、髒污、閃絡;安裝是否牢固;引線連接是否良好;接地線有無開焊、脫落;接頭有無鏽蝕。

3.6接地裝置引下線有無斷股、損傷;接地線夾是否丟失,接頭接觸是否良好;線夾螺栓有無鬆動、鏽蝕;接地纖子有無外露和嚴重腐蝕。並測量接地電阻是否合格。

3.7拉線、拉樁有無鏽蝕、鬆弛、斷股;拉線棒、抱箍等有無變形、鏽蝕;拉線、拉樁、戧杆有無偏斜、損壞,周圍有無突起、沉陷、缺土;水平拉線對地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3.8線路交叉跨越

3.8.1線路與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的垂直交叉距離,在上方導線最大弧垂時,是否符合有關規程規定;與弱電線路的垂直距離,在最大弧垂時是否符合有關規程規定。

3.8.2配電線路與被跨越物的垂直距離,與房屋建築物的水平距離,在最大弧垂時是否符合有關規程規定。

3.9線路通道

3.9.1線路及其周圍有無被風颳起搭落在導線上的樹枝、金屬絲、錫箔紙、塑料布、風箏等。

3.9.2有無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建築腳手架、吊車、樹木、煙囪、天線、旗杆等。

3.9.3有無敷設管道、修橋築路、挖溝修渠、平整土地、砍伐樹木及在線路下方修房栽樹、堆放土石等。

3.9.4鄰近線路的樹枝在大風時有無觸碰導線。

4、維護管理標準及要求:

4.1線路運行維護管理主要以巡視(查)爲主,巡視與維護相結合的方式。

4.2正常巡視週期爲每月一次,根據線路環境、設備情況及季節性變化,必要時增加次數;每年12月要對線路進行一次全面巡視。

4.3在發生氣候劇烈變化(大霧、導線結冰、狂風暴雨)及自然災害(地震等) 時,對全線路應進行一次特殊巡視。

4.4在線路發生接地、跳閘、斷線等故障時,應進行一次故障巡視,並查明原因、找出事故點。

4.5在出現陰霧天氣時,應進行一次夜間巡視,以檢查絕緣子有無火花放電污閃及絕緣擊穿等異常情況。

4.6及時修砍線路下的樹木和清除其它影響線路正常運行的障礙。

4.7所維護的線路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倒塔、斷線及設備損壞事故。

4.8乙方巡線人員必須熟悉線路的運行狀況,掌握線路檢修標準,熟知有關規程規定。

4.9乙方對工作應盡職盡責,應將巡視責任落實到人,杜絕漏巡、漏查、漏報。

4.10乙方在每次巡視(維護)後,應及時、詳細記錄本次檢查情況及處理意見等檔案資料,並上報給甲方一份;年底前將本年度檔案資料上報給甲方一份;合同期滿後全部移交給甲方。

5、雙方責權

5.1甲方責權

5.1.1甲方有權檢查督促乙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規定,對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爲進行制止、糾正併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直至清退出場,但因此並不減輕乙方的安全責任。

5.1.2甲方對乙方維護範圍內的工作內容採取定期、不定期方式進行抽查,將存在問題及時通知乙方整改。若乙方拒不履行或不能正確履行義務,則甲方有權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維護,產生費用從合同價款中支出。

5.1.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行線路巡視維護,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

5.2乙方責權

乙方作爲工程項目的承包單位,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設備損壞事故承擔全部安全責任。乙方應切實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5.2.1乙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及其他安全生產規定、制度。

5.2.2乙方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爲維護、巡查人員進行人身保險,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

5.2.3乙方一切生產活動,必須編制安全施工措施,工作前對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並在整個施工過程正確、完整地執行,無措施或未交底嚴禁工作。

5.2.4工作前,乙方應組織全體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5.2.5乙方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見必須及時整改。

5.2.6臨時發生的事故搶修,乙方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進行巡查、搶修,確保線路設備運行安全。

6、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6.1合同價款

6.1.1 kV線路正常維護費用按元 /kM計算,本工程合同價爲大寫 萬元。

6.1.2該工程若遇到事故及故障搶修情況時,另行以預算和決算的方式另行計算相關費用。

6.2支付方式

6.2.1合同簽署後 天內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 %作爲預付款,乙方需提供相應的保函。

6.2.2在合同期屆滿前 個月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的 %。

6.2.3在本工程合同期屆滿後,乙方已完成了維護範圍內的全部工作內容,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後 天內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價 %的餘款,乙方提供工程款全額發票。

7、合同期限及份數

本合同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完成全部維護內容並經甲方驗收合格且維護期屆滿,本合同即告終止。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8、爭議的解決

如甲方、乙方因本合同的執行發生爭議或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向本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發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或授權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維護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爲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明確雙方安全責任,保證施工人員、機械設備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項目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特簽定此合同

(1)、投入運行前,必須先檢查各項安全保護裝置,確保動作靈敏可靠。開機前應觀察水池水位變化;

(2)操作電氣設備必須嚴格執行倒閘操作票制度、操作監護制度,防止誤操作和電弧傷人;操作高壓開關設備,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並有專人監護;

(3)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運行,以免因過熱造成絕緣破壞、短路,甚至發生爆炸、火災事故。加強運行中的各項監測工作;

(4)泵組運行中,嚴禁人體接觸帶電部分,嚴禁觸摸電動機帶電部分;

(5)變壓器、電動機運行中,三相電壓、電流應對稱,且運行平穩,無異常聲音,電動機整流子或滑環火花正常,勵磁裝置運行正常;

(6)運行人員應經常巡視檢查各部位,監視儀表,按規定要求記錄各項數據

本協議一試兩份,甲乙各持一份。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以上規定。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維護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爲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範調度和併網運行行爲,維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1章 定義與解釋

1.1 本協議中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力調度機構:指_________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對電力系統運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機構,隸屬甲方。

1.1.2 電廠:指位於_________由乙方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兆瓦(MW)(共臺,分別爲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二)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3 併網點:指電廠與電網的連接點(見附件一)。

1.1.4 首次併網日:指電廠(機組)與電網進行同期連接的第一天。

1.1.5 併網申請書: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將其電廠(機組)併入電網的書面申請文件。

1.1.6 併網方式:指電廠(機組)與電網之間一次系統的連接方式。

1.1.7 AGC:指自動發電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 AVC:指自動電壓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 RTU:指遠動裝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 解列:本協議專指與電網相互連接在一起運行的發電設備與電網的電氣聯繫中斷。

1.1.11 特殊運行方式:指因某種需要而使電廠或電網接線方式不同於正常方式的運行安排。

1.1.12 機組可用容量:指機組任何時候受設備條件限制修正後的出力。

1.1.13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備用期內的狀態,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和停機備用等。

1.1.14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爲以下5類:第1類爲立即停運;第2類爲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爲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爲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爲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15 強迫停運:第1.1.14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爲強迫停運。

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最大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7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8 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運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機組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爲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19 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運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本協議中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計劃停運。機組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爲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20 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指電力調度機構每日編制的用於確定電廠次日各時段發電出力的曲線。

1.1.21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出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導致電力系統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22 電力系統調度規程:指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制定的用於規範本區域電力系統調度、運行行爲的規程。

1.1.23 甲方原因:指由於甲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甲方的責任。包括因甲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4 乙方原因:指由於乙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乙方的責任。包括因乙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5 購售電合同:指甲方與乙方就電廠所發電量的購售及相關商務事宜簽訂的合同。

1.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

1.2.2 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協議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協議所指的年、月、日均爲公曆年、月、日。

1.2.5 本協議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1.2.6 本協議中的數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數。

第2章 雙方陳述

2.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 本方爲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雙方義務

3.1 甲方的義務包括:

3.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以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爲目標,根據電廠的技術特性及其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電廠進行統一調度(調度範圍見附件三)。

3.1.2 負責所屬電網相關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檢修維護和技術改造,滿足電廠正常運行的需要。

3.1.3 以有關部門下達的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爲基礎,根據購售電合同的約定,結合電網運行實際情況,按時編制並向乙方提供月度發電計劃、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及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

3.1.4 合理安排電廠的設備檢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對相應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對乙方與電網有關的調度、運行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乙方運行中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電氣設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勵磁系統(包括PSS)、AGC及調速系統、電能計量系統、電力調度通信、調度自動化等相關專業、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3.1.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乙方通報與其相關的電網重大設備缺陷信息、與電廠相關的輸電通道能力,定期披露與乙方有關的電力調度信息。

3.1.7 根據電力系統運行需要及乙方設備的特性,及時按程序修改相應規程、規範。

3.1.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根據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經電力監管機構授權,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網廠聯合反事故演習方案並組織實施。

3.1.9 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3.2 乙方的義務包括:

3.2.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以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爲目標,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合理組織電廠生產。

3.2.2 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調度指令組織電廠實時生產運行,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峯、調頻、調壓和備用。

3.2.3 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提供電廠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執行已批准的檢修計劃,做好設備檢修維護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據第3.1.5款作出的業務指導和協調;並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和檢修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工作。

3.2.5 根據需要及時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並報甲方備案(涉及電網安全的須徵得甲方同意)。

3.2.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完整地向甲方提供電廠設備運行情況及生產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 制定與甲方電力系統規程、規範相一致的現場運行規程,並送甲方備案。

3.2.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配合甲方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落實檢查中提出的防範措施;電力調度機構有明確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電力系統安全要求的,乙方應按要求實施並運行維護;將有關安全措施文件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參加電力調度機構組織的聯合反事故演習。

3.2.9 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第4章 併網條件

4.1 乙方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併網正常運行方式已經明確,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併入甲方電網運行、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條件。

4.2 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勵磁系統、調速系統)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0章的有關約定。

4.3 電廠調度自動化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1章的有關約定。

4.4 電廠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2章的有關約定。

4.5 電廠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__)進行配置,並通過由雙方共同組織的測試和驗收。

4.6 電廠的二次系統按照《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已實施安全防護措施,並經電力調度機構認可,具備投運條件。

4.7 電廠運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所在電網的安全管理規定相一致。

4.8 電廠有調度受令權的運行值班人員,須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4.9 甲方與乙方運行對應的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電廠接入運行的條件。

4.10 雙方針對電廠併入電網後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已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並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

第5章 併網申請及受理

5.1 乙方電廠併網須向甲方申請,並在甲方受理後按照要求的方式併入。

5.2 併網申請

乙方應在電廠(機組)首次併網日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併網申請書,併網申請書應包含本次併網設備的基本概況、驗收情況、併網電廠(機組)調試方案和調試計劃等內容,並附齊本協議第5.5條所列的資料。

5.3 併網申請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應按照本協議第4章約定和其他併網相關規定認真審覈,及時答覆乙方,不無故拖延。

5.3.1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符合要求的,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_________日內予以確認,並在機組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向乙方發出書面確認通知。

5.3.2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不予確認,但應在收到併網申請書後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不確認的理由。

5.4 併網申請確認後,雙方應就電廠併網的具體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應在已商定的首次併網日前日向乙方提供與電廠相關的電力系統數據、設備參數及系統圖,包括與電廠相關的電網繼電保護整定值(或限額)和與電網有關的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或限額)。

5.4.2 向乙方提供聯繫人員(包括有調度發令權人員、運行方式人員、繼電保護人員、自動化人員、通信人員等)名單和聯繫方式。

5.4.3 乙方應在收到確認通知後_________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併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並與電力調度機構商定首次併網的具體時間與程序。

5.4.4 甲方應在電廠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對乙方提交的機組併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

5.4.5 雙方認爲需要商定的其他具體事宜:_________。

5.5 乙方提交併網申請書時,應向甲方提供準確的中文資料(需要在併網啓動過程中實測的參數可在機組併網後_________日內提交),包括:

(1)潮流、穩定計算和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所需的發電機(包括調速器、勵磁系統)、主變壓器等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及實測參數(包括主變壓器零序阻抗參數)。

(2)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圖紙(包括髮電機、變壓器整套保護圖紙)、說明書,電力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安裝調試報告。

(3)與甲方有關的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技術說明書、技術參數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文件,電廠遠動信息表(包括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變比及遙測滿刻度值),電廠電能計量系統竣工驗收報告,電廠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護有關方案和技術資料。

(4)與甲方通信網互聯或有關的通信工程圖紙、設備技術規範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文件。

(5)機組勵磁系統及PSS裝置(設計、實測參數)、低勵限制、失磁、失步保護及動態監視系統的技術說明書和圖紙。

(6)其他與電網運行有關的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和實測參數。

(7)現場運行規程。

(8)電氣一次接線圖。

(9)機組開、停機曲線圖和機組升、降負荷的速率,機組AGC、AVC、一次調頻有關參數和資料。

(10)廠用電保證措施。

(11)機組調試計劃、升壓站和機組啓動調試方案。

(12)電廠有調度受令權的值班人員名單、上崗證書複印件及聯繫方式。

(13)運行方式、繼電保護、自動化、通信專業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

第6章 調試期的併網調度

6.1 乙方根據甲方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可進行電廠併網運行調試。

6.1.1 電廠調試運行機組應視爲併網運行設備,納入電力系統統一運行管理,遵守電力系統運行規程、規範,服從統一調度。

6.1.2 電廠應根據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編制詳細的機組併網調試方案,並按調試進度逐項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

6.1.3 具體的併網調試操作應嚴格按照調度指令進行。

6.1.4 對僅屬電廠自行管轄的設備進行可能對電網產生衝擊的操作時,應提前告知電力調度機構做好準備工作及事故預想,並嚴格按照調試方案執行。

6.2 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併網調試。

6.2.1 將併網調試電廠納入正式調度範圍,按照電力系統有關規程、規範進行調度管理。

6.2.2 根據電廠要求和電網情況編制專門的調試調度方案(含應急處理措施),合理安排電廠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調試開始日前將調試調度方案和具體調試計劃通知電廠。

6.2.3 根據機組調試進度及電網運行情況,經與電廠協商同意,可對調試計劃進行滾動調整。

6.2.4 電力調度機構可視需要派員進行現場調度,並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或支持。

6.3 甲方必須針對乙方調試期間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處理原則及具體處理措施,確保電力系統及設備安全。

第7章 調度運行

7.1 電廠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中應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

7.1.1 電廠必須迅速、準確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若執行調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電廠值班人員應立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報告並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決定是否繼續執行。

7.1.2 屬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範圍內的設備,電廠必須嚴格遵守調度有關操作制度,按照調度指令執行操作;如實告知現場情況,回答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詢問。

7.1.3 屬電力調度機構許可範圍內的設備,電廠運行值班人員操作前應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得到同意後方可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電廠現場運行規程進行操作。

7.2 電力調度機構應依照有關要求合理安排電廠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運行中,值班調度員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作適當調整,值班調度員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的調整應提前_________分鐘(min)通知電廠值班人員。

7.3 電廠運行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時,電廠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可提前_________小時(h)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檢修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和電網實際情況,履行相關規定的程序後,提前_________小時(h)批覆檢修申請,並修改相應計劃。如設備需緊急停運者,電力調度機構應視情況及時答覆。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最終批覆執行。

7.4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同網同類型同等技術條件的機組調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則,兼顧電網結構和電廠的電氣技術條件,安全、優質、經濟地安排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頻、調壓、備用。

7.4.1 調峯:電廠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機組能力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峯幅度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雙方商定爲。

7.4.2 調頻:經雙方商定,電廠(機組)爲第調頻電廠(機組)或非調頻電廠(機組),應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要求參與電力系統調頻。電廠AGC安裝與投運應依據國家現行的關於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的政策執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電廠號機組應安裝AGC,其整定參數及機組出力響應速度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機組特性、試驗結果和相關要求統一設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機組AGC的投入與退出應按照調度指令執行。

7.4.3 調壓: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運行,保證電廠母線電壓運行在規定的範圍內。如果電廠失去電壓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

7.4.4 備用:如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電廠應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轉備用容量。當旋轉備用容量不能滿足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時,應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

7.5 甲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電廠正常運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應將有關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並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6 乙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電網正常運行時,應將更改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力調度機構,並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7 電力調度機構應商併網電廠定期組織網廠聯席會議,邀請乙方參加,分析電網運行情況、預測系統形勢、說明有關電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協商處理有關電力系統運行的重大問題。乙方應參加網廠聯席會議,通報電廠的運行情況及有關電廠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7.8 雙方應以書面形式互換相關值班人員名單,並及時告知變動情況。

第8章 發電計劃

8.1 乙方應根據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及電廠運行實際情況,按下列要求提交電廠的年度、月度、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

(1)乙方在機組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及在此後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發電計劃建議。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發電計劃建議。

(3)乙方在國家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期間的發電計劃建議。

8.2 根據購售電合同,結合乙方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編制的下一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3 根據第8.2條制定的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電廠完成發電量的進度和電網近期的負荷情況,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或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其編制的下一月度、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4 根據第8.3條制定的月度發電計劃、電網實際情況和電廠提供的數據(電廠須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次日發電機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變化情況,並報告影響其發電設備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機組AGC的投入狀況),電力調度機構編制電廠次日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將次日計劃曲線下達給電廠。

8.5 電廠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值班調度員臨時修改的曲線)和調度指令,及時調節機組的有功出力,安排電廠生產運行。

第9章 設備檢修

9.1 併網運行電廠設備檢修應按照計劃進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的同時,將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的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報電力調度機構。

9.1.2 經雙方協商後,電力調度機構將電廠設備檢修計劃納入電力系統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檢修計劃。

(1)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經覈准的電廠下一年度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2)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將經覈准的電廠下月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3)在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9.2 如果電廠需要在系統負荷低谷時段(_________時至次日_________時)消除缺陷,應在當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情況儘量予以安排,並及時修改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

9.3 檢修申請與批覆

電廠設備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需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工。

9.3.1 檢修申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____日前提交給電力調度機構。

9.3.2 檢修申請應包括檢修設備的名稱、檢修內容、隔離措施、對系統的要求等內容。

9.3.3 電力調度機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日前將檢修申請的批覆通知電廠,並說明電廠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要求,同時做好事故應急預案。

9.4 乙方應嚴格執行已批覆的檢修計劃,按時完成各項檢修工作。

9.4.1 電廠由於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覆計劃檢修的,可在已批覆的計劃開工日前_________日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修改檢修計劃的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合理調整檢修計劃。能夠安排的,應將調整後電廠檢修計劃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確實無法安排的,電廠應設法按原批覆計劃執行,否則,電力調度機構在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計劃檢修。

9.4.2 電廠檢修工作需延期的,須在已批覆的檢修工期過半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9.4.3 由於電力系統運行需要,電廠不能按計劃進行機組檢修的,電力調度機構應提前與電廠協商,調整檢修計劃並通知電廠。如果機組必須超期運行,雙方應針對機組超期運行期間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商定應急措施,以及轉入檢修狀態的程序,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9.5 電網一次設備檢修如影響電廠送出能力,應儘可能與電廠設備檢修(或停機備用)相配合。

9.6 電力調度機構應合理安排調度管轄範圍內電網、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調度自動化及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等二次設備的檢修。二次設備的檢修原則上不應影響一次設備的正常運行,否則,應儘可能與一次設備的檢修相配合。

9.7 設備檢修完成後,電廠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並按規定程序恢復設備運行。

第10章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

10.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和運行,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電力調度機構整定要求,並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將有關資料報電力調度機構。與電廠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4)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廠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電廠。

(5)指導和協助電廠進行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和運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6)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7)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乙方。

10.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電廠內屬調度管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力調度機構下達,其他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廠自行計算整定後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和運行維護,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整定要求,並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必須與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相配合,相關設備的選型應徵得電力調度機構的認可。

(4)若甲方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狀態改變,電廠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及時變更所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及運行狀態。

(5)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按要求將有關資料送電力調度機構。與電網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6)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網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送電力調度機構。

(7)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8)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電廠繼電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發電機保護、母線保護等)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電力調度機構。

10.3 雙方爲提高電力系統的穩定性能,應及時進行設備的更新、改造。

10.3.1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設備更新改造應相互配合,確保雙方設備協調一致。

10.3.2 改造設備須經過調試驗收,確認合格後按規定程序投入運行。

10.4 乙方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不計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誤動和拒動):

(1)繼電保護主保護運行率≥_________%。

(2)kV保護及以上保護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3)故障錄波完好率≥_________%。

(4)安全自動裝置投運率≥_________%。

(5)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6)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_________。

10.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正常運行。

第11章 調度自動化

11.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端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按設計要求爲電廠自動化信號的接入提供條件。

(3)將系統有關信號及時準確地傳送至電廠調度自動化系統。

(4)及時分析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5)指導、協助乙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6)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11.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電廠端調度自動化設備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的遠動數據和電能計量數據應按照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傳輸規約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自動化系統和電能計量系統。電能計量系統應通過經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測試,保證數據的準確傳輸。電廠運行設備實時信息的數量和精度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電力調度機構的運行要求。

(2)及時分析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4)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5)裝有AG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發電控制時,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AGC指令信號應能夠通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GC系統。裝有AV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電壓控制時,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AVC指令信號應能夠通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VC系統。

11.3 雙方應遵守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調度自動化系統有關規程運行維護自動化設備,不得隨意退出或停用。

11.4 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

(1)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遠動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___%。

(2)遙測量準確度誤差≤_________。

(3)機組AGC可投入率≥_________%。

(4)機組AVC可投入率≥_________%。

(5)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_________。

11.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2章 調度通信

12.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端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通信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調度通信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和調度指揮,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負責調度端通信設備及通信線路的運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運行。

(3)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4)指導、協助乙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12.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電廠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運行。

(2)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12.3 乙方與甲方電力通信網互聯的通信設備選型和配置應協調一致,並徵得甲方的認可。

12.4 乙方使用與甲方電力通信網相關的載波頻率、無線電頻率,須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並書面確認後方可使用。

12.5 雙方應有備用通信系統,確保電網或電廠出現緊急情況時的通信聯絡。

12.6 乙方的調度通信系統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

(1)通信電路運行率≥_________%。

(2)設備運行率≥_________%。

12.7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通信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3章 事故處理與調查

13.1 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廠應按照各自管轄範圍,依據電力系統調度程規和電廠現場運行規程的有關規定,正確、迅速地進行事故處理,並及時相互通報事故處理情況。

13.2 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範圍內的設備事故處理,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指令(現場規程明確規定可不待調度指令自行處理的除外)。

13.3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DL755-20__)、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電網結構、運行特點及電廠的具體情況,制定事故處理原則與具體的反事故措施,並對電廠應採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13.3.1 在威脅電網安全的任何緊急情況下,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可以採取必要手段確保和恢復電網安全運行,包括調整電廠發電出力、發佈開停機指令、對電廠實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須將電廠或其任何機組解列,電力調度機構應在該緊急情況結束後或已經得到補救後,將電廠或機組恢復併網運行。

13.3.3 電力調度機構應在事後向乙方說明電廠或機組解列的原因。

13.4 發生事故一方或雙方應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的結論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責任方及其承擔的責任、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責任方應按照調查結論承擔責任,並及時落實反事故措施。

13.4.1 對於發生的電網事故,由甲方調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時,應邀請乙方參加。乙方對甲方的工作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運行狀態和有關數據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2 對於發生的電廠事故,由乙方調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時,應邀請甲方參加。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運行狀態和有關數據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3 對於涉及雙方的網廠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時間內無法確定並達成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組成專門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雙方事故的調查報告都應公佈。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處理過程、事故責任方及其應承擔的責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預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責任方應及時糾正錯誤,落實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涉及對方時,應經對方認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協議,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協議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14.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5章 違約責任

1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15.2 甲方有下列違約行爲之一的,應按第15.3條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違反第4.9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不能正常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3條、第5.4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2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違反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電廠(機組)超出其運行能力或本協議約定進行調峯、調頻、調壓,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7)電網一、二次設備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錯誤,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因可歸咎於甲方的責任,發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9)因甲方處理不當,在執行第13.3.1款的約定時,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系統、調度通信系統故障,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其他因甲方處理不當,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雙方約定甲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15.3 甲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乙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

(3)給乙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4 乙方有下列違約行爲之一的,應按第15.5條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關約定完成併網準備工作,給甲方帶來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2條、第5.4條的約定,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與電網運行有關的電廠一、二次設備異常或故障,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未按照第7.4條的約定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頻、調壓或備用。

(7)因乙方原因導致檢修期限變動,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不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電廠設備(如發電機、汽輪機、鍋爐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9)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未達到第10.4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其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故障或不正確動作,導致事故及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電廠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未達到第11.4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電廠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電廠調度通信系統未達到第12.6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電廠電力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雙方約定乙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15.5 乙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甲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

(3)給甲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6 乙方有下列嚴重違約行爲之一的,甲方可採取強制措施,直至對違約電廠(機組)實施解列。乙方無權就此類解列後造成的損失向甲方提出索賠。

(1)電廠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擅自開機併網或停機解列。

(2)在緊急情況下,電廠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3)在緊急情況下,電廠不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電廠設備(如發電機、汽輪機、鍋爐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4)雙方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爲:_________。

15.7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爲,守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書面通知。

15.8 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違約金應在違約行爲確認後_________日內支付。

(2)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次性違約金部分應在損失認定後_________日內支付。

(3)造成電量違約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9 在本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協議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6章 協議的生效和期限

16.1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6.2 本協議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6.3 在本協議期滿前_________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協議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7章 協議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17.1 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6.1條。

17.2 雙方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協議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7.3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協議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本協議內容與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佈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牴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7.4 協議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後終止本協議: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協議的事項:_________。

第18章 爭議的解決

18.1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條處理:

(1)雙方同意提請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9章 適用法律

19.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 協議附件

附件一:併網點圖示

附件二:電廠技術參數

附件三:電廠設備調度範圍劃分

本協議(包括特別條款)的附件是本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協議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協議目的協商確定。

20.3 協議全部

本協議(包括特別條款)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協議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合同和協議。

20.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文件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則被確認已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所有通知應發往本協議提供的下列地址。當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應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20.5 不放棄權利

任何一方未通過書面方式甲方:

乙方:

爲保證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規範調度和併網運行行爲,維護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1章 定義與解釋

1.1 本協議中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力調度機構:指_________電力調度通信中心/局/所,是依法對電力系統運行進行組織、指揮、指導和協調的機構,隸屬甲方。

1.1.2 電廠:指位於_________由乙方擁有/興建並/並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爲兆瓦(MW)(共臺,分別爲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號機組MW,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二)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3 併網點:指電廠與電網的連接點(見附件一)。

1.1.4 首次併網日:指電廠(機組)與電網進行同期連接的第一天。

1.1.5 併網申請書:指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要求將其電廠(機組)併入電網的書面申請文件。

1.1.6 併網方式:指電廠(機組)與電網之間一次系統的連接方式。

1.1.7 AGC:指自動發電控制(AutomaticGenerationControl)。

1.1.8 AVC:指自動電壓控制(AutomaticVoltageControl)。

1.1.9 RTU:指遠動裝置(RemoteTerminalUnit)。

1.1.10 解列:本協議專指與電網相互連接在一起運行的發電設備與電網的電氣聯繫中斷。

1.1.11 特殊運行方式:指因某種需要而使電廠或電網接線方式不同於正常方式的運行安排。

1.1.12 機組可用容量:指機組任何時候受設備條件限制修正後的出力。

1.1.13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計劃檢修、備用期內的狀態,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和停機備用等。

1.1.14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於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爲以下5類:第1類爲立即停運;第2類爲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爲可延至6小時以後,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爲可延至72小時以後,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爲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15 強迫停運:第1.1.14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爲強迫停運。

1.1.16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摺合成按銘牌最大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7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8 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運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機組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爲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的年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19 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指雙方根據設備製造商的建議和併網電廠發電機組的運行狀況,按同網同類型機組分類而確定的任何一年等效非計劃停運的允許小時數。本協議中僅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非計劃停運。機組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分爲大修年度的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和無大修年度年等效非計劃停運允許小時數。

1.1.20 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指電力調度機構每日編制的用於確定電廠次日各時段發電出力的曲線。

1.1.21 緊急情況:指電力系統內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範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出規定值、主幹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導致電力系統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22 電力系統調度規程:指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制定的用於規範本區域電力系統調度、運行行爲的規程。

1.1.23 甲方原因:指由於甲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甲方的責任。包括因甲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4 乙方原因:指由於乙方的要求或可以歸咎於乙方的責任。包括因乙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範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25 購售電合同:指甲方與乙方就電廠所發電量的購售及相關商務事宜簽訂的合同。

1.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捲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來水達不到設計標準、超設計標準的地震、颱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 解釋

1.2.1 本協議中的標題僅爲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協議的解釋。

1.2.2 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協議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協議所指的年、月、日均爲公曆年、月、日。

1.2.5 本協議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於。

1.2.6 本協議中的數字、期限等均包含本數。

第2章 雙方陳述

2.1 本方爲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2 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2.3 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爲。

2.4 本方爲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3章 雙方義務

3.1 甲方的義務包括:

3.1.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以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爲目標,根據電廠的技術特性及其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本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電廠進行統一調度(調度範圍見附件三)。

3.1.2 負責所屬電網相關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檢修維護和技術改造,滿足電廠正常運行的需要。

3.1.3 以有關部門下達的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爲基礎,根據購售電合同的約定,結合電網運行實際情況,按時編制並向乙方提供月度發電計劃、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及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

3.1.4 合理安排電廠的設備檢修。

3.1.5 支持、配合乙方對相應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對乙方與電網有關的調度、運行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對乙方運行中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電氣設備、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勵磁系統(包括PSS)、AGC及調速系統、電能計量系統、電力調度通信、調度自動化等相關專業、業務進行指導和協調,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3.1.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乙方通報與其相關的電網重大設備缺陷信息、與電廠相關的輸電通道能力,定期披露與乙方有關的電力調度信息。

3.1.7 根據電力系統運行需要及乙方設備的特性,及時按程序修改相應規程、規範。

3.1.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根據需要制定反事故措施。經電力監管機構授權,電力調度機構制定網廠聯合反事故演習方案並組織實施。

3.1.9 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3.2 乙方的義務包括:

3.2.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所在電力系統的規程、規範,以維護電力系統安全、優質、經濟運行爲目標,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合理組織電廠生產。

3.2.2 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調度指令組織電廠實時生產運行,參與電力系統的調峯、調頻、調壓和備用。

3.2.3 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要求提供電廠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執行已批准的檢修計劃,做好設備檢修維護工作。

3.2.4 接受甲方根據第3.1.5款作出的業務指導和協調;並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和檢修管理人員,配合甲方工作。

3.2.5 根據需要及時對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或參數調整,並報甲方備案(涉及電網安全的須徵得甲方同意)。

3.2.6 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客觀、完整地向甲方提供電廠設備運行情況及生產信息,包括燃料、水情等。

3.2.7 制定與甲方電力系統規程、規範相一致的現場運行規程,並送甲方備案。

3.2.8 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事故發生。配合甲方定期開展各項涉及電網安全的專項和專業安全檢查,落實檢查中提出的防範措施;電力調度機構有明確的反事故措施或其他電力系統安全要求的,乙方應按要求實施並運行維護;將有關安全措施文件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參加電力調度機構組織的聯合反事故演習。

3.2.9 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第4章 併網條件

4.1 乙方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併網正常運行方式已經明確,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併入甲方電網運行、接受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條件。

4.2 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勵磁系統、調速系統)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0章的有關約定。

4.3 電廠調度自動化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1章的有關約定。

4.4 電廠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並符合本協議第12章的有關約定。

4.5 電廠電能計量裝置參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__)進行配置,並通過由雙方共同組織的測試和驗收。

4.6 電廠的二次系統按照《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的要求及有關規定,已實施安全防護措施,並經電力調度機構認可,具備投運條件。

4.7 電廠運行、檢修規程齊備,相關的管理制度齊全,其中涉及電網安全的部分應與所在電網的安全管理規定相一致。

4.8 電廠有調度受令權的運行值班人員,須根據《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持證上崗。

4.9 甲方與乙方運行對應的一、二次設備須符合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按經國家授權機構審定的設計要求安裝、調試完畢,經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驗收合格,有關參數已合理匹配,設備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備電廠接入運行的條件。

4.10 雙方針對電廠併入電網後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已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並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

第5章 併網申請及受理

5.1 乙方電廠併網須向甲方申請,並在甲方受理後按照要求的方式併入。

5.2 併網申請

乙方應在電廠(機組)首次併網日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併網申請書,併網申請書應包含本次併網設備的基本概況、驗收情況、併網電廠(機組)調試方案和調試計劃等內容,並附齊本協議第5.5條所列的資料。

5.3 併網申請的受理

甲方在接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應按照本協議第4章約定和其他併網相關規定認真審覈,及時答覆乙方,不無故拖延。

5.3.1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符合要求的,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併網申請書後_________日內予以確認,並在機組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向乙方發出書面確認通知。

5.3.2 併網申請書所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不予確認,但應在收到併網申請書後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不確認的理由。

5.4 併網申請確認後,雙方應就電廠併網的具體事宜作好安排。

5.4.1 甲方應在已商定的首次併網日前日向乙方提供與電廠相關的電力系統數據、設備參數及系統圖,包括與電廠相關的電網繼電保護整定值(或限額)和與電網有關的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或限額)。

5.4.2 向乙方提供聯繫人員(包括有調度發令權人員、運行方式人員、繼電保護人員、自動化人員、通信人員等)名單和聯繫方式。

5.4.3 乙方應在收到確認通知後_________日內,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併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並與電力調度機構商定首次併網的具體時間與程序。

5.4.4 甲方應在電廠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對乙方提交的機組併網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予以書面確認。

5.4.5 雙方認爲需要商定的其他具體事宜:_________。

5.5 乙方提交併網申請書時,應向甲方提供準確的中文資料(需要在併網啓動過程中實測的參數可在機組併網後_________日內提交),包括:

(1)潮流、穩定計算和繼電保護整定計算所需的發電機(包括調速器、勵磁系統)、主變壓器等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及實測參數(包括主變壓器零序阻抗參數)。

(2)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圖紙(包括髮電機、變壓器整套保護圖紙)、說明書,電力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安裝調試報告。

(3)與甲方有關的電廠調度自動化設備技術說明書、技術參數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文件,電廠遠動信息表(包括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變比及遙測滿刻度值),電廠電能計量系統竣工驗收報告,電廠計算機系統安全防護有關方案和技術資料。

(4)與甲方通信網互聯或有關的通信工程圖紙、設備技術規範以及設備驗收報告等文件。

(5)機組勵磁系統及PSS裝置(設計、實測參數)、低勵限制、失磁、失步保護及動態監視系統的技術說明書和圖紙。

(6)其他與電網運行有關的主要設備技術規範、技術參數和實測參數。

(7)現場運行規程。

(8)電氣一次接線圖。

(9)機組開、停機曲線圖和機組升、降負荷的速率,機組AGC、AVC、一次調頻有關參數和資料。

(10)廠用電保證措施。

(11)機組調試計劃、升壓站和機組啓動調試方案。

(12)電廠有調度受令權的值班人員名單、上崗證書複印件及聯繫方式。

(13)運行方式、繼電保護、自動化、通信專業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

第6章 調試期的併網調度

6.1 乙方根據甲方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可進行電廠併網運行調試。

6.1.1 電廠調試運行機組應視爲併網運行設備,納入電力系統統一運行管理,遵守電力系統運行規程、規範,服從統一調度。

6.1.2 電廠應根據已確認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編制詳細的機組併網調試方案,並按調試進度逐項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

6.1.3 具體的併網調試操作應嚴格按照調度指令進行。

6.1.4 對僅屬電廠自行管轄的設備進行可能對電網產生衝擊的操作時,應提前告知電力調度機構做好準備工作及事故預想,並嚴格按照調試方案執行。

6.2 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併網調試。

6.2.1 將併網調試電廠納入正式調度範圍,按照電力系統有關規程、規範進行調度管理。

6.2.2 根據電廠要求和電網情況編制專門的調試調度方案(含應急處理措施),合理安排電廠的調試項目和調試計劃。調試開始日前將調試調度方案和具體調試計劃通知電廠。

6.2.3 根據機組調試進度及電網運行情況,經與電廠協商同意,可對調試計劃進行滾動調整。

6.2.4 電力調度機構可視需要派員進行現場調度,並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或支持。

6.3 甲方必須針對乙方調試期間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處理原則及具體處理措施,確保電力系統及設備安全。

第7章 調度運行

7.1 電廠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中應嚴格服從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調度指令。

7.1.1 電廠必須迅速、準確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調度指令,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若執行調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時,電廠值班人員應立即向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報告並說明理由,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決定是否繼續執行。

7.1.2 屬電力調度機構直接調度範圍內的設備,電廠必須嚴格遵守調度有關操作制度,按照調度指令執行操作;如實告知現場情況,回答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詢問。

7.1.3 屬電力調度機構許可範圍內的設備,電廠運行值班人員操作前應報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得到同意後方可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電廠現場運行規程進行操作。

7.2 電力調度機構應依照有關要求合理安排電廠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運行中,值班調度員可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作適當調整,值班調度員對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的調整應提前_________分鐘(min)通知電廠值班人員。

7.3 電廠運行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時,電廠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可提前_________小時(h)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檢修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規定和電網實際情況,履行相關規定的程序後,提前_________小時(h)批覆檢修申請,並修改相應計劃。如設備需緊急停運者,電力調度機構應視情況及時答覆。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的最終批覆執行。

7.4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同網同類型同等技術條件的機組調整幅度基本相同的原則,兼顧電網結構和電廠的電氣技術條件,安全、優質、經濟地安排電廠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頻、調壓、備用。

7.4.1 調峯:電廠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機組能力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峯幅度應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雙方商定爲。

7.4.2 調頻:經雙方商定,電廠(機組)爲第調頻電廠(機組)或非調頻電廠(機組),應按照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的要求參與電力系統調頻。電廠AGC安裝與投運應依據國家現行的關於發電廠併網運行管理的政策執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電廠號機組應安裝AGC,其整定參數及機組出力響應速度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的需要,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機組特性、試驗結果和相關要求統一設定,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機組AGC的投入與退出應按照調度指令執行。

7.4.3 調壓:電廠應按照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無功出力曲線(或電壓曲線)運行,保證電廠母線電壓運行在規定的範圍內。如果電廠失去電壓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

7.4.4 備用:如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電廠應留有一定比例的旋轉備用容量。當旋轉備用容量不能滿足電力調度機構的要求時,應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

7.5 甲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電廠正常運行時,電力調度機構應將有關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並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6 乙方因設備更新改造等原因出現特殊運行方式,可能影響電網正常運行時,應將更改方案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力調度機構,並按商定的方案執行。

7.7 電力調度機構應商併網電廠定期組織網廠聯席會議,邀請乙方參加,分析電網運行情況、預測系統形勢、說明有關電網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協商處理有關電力系統運行的重大問題。乙方應參加網廠聯席會議,通報電廠的運行情況及有關電廠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7.8 雙方應以書面形式互換相關值班人員名單,並及時告知變動情況。

第8章 發電計劃

8.1 乙方應根據已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及電廠運行實際情況,按下列要求提交電廠的年度、月度、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

(1)乙方在機組首次併網日_________日前及在此後每年的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發電計劃建議。

(2)乙方在每月的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下一月度發電計劃建議。

(3)乙方在國家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期間的發電計劃建議。

8.2 根據購售電合同,結合乙方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甲方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編制的下一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3 根據第8.2條制定的年度分月發電計劃、電廠完成發電量的進度和電網近期的負荷情況,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前或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其編制的下一月度、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通知乙方。

8.4 根據第8.3條制定的月度發電計劃、電網實際情況和電廠提供的數據(電廠須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報次日發電機組的最大可用容量或可用容量的變化情況,並報告影響其發電設備能力的缺陷和故障以及機組AGC的投入狀況),電力調度機構編制電廠次日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並在每日_________時前將次日計劃曲線下達給電廠。

8.5 電廠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下達的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包括值班調度員臨時修改的曲線)和調度指令,及時調節機組的有功出力,安排電廠生產運行。

第9章 設備檢修

9.1 併網運行電廠設備檢修應按照計劃進行。

9.1.1 乙方在按本協議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發電計劃建議的同時,將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的設備檢修計劃建議報電力調度機構。

9.1.2 經雙方協商後,電力調度機構將電廠設備檢修計劃納入電力系統年度、月度、節日、特殊運行方式檢修計劃。

(1)在每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經覈准的電廠下一年度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2)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將經覈准的電廠下月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3)在國家法定節日_________日前或特殊運行方式出現_________日前將節日或特殊運行方式設備檢修計劃通知電廠。

9.2 如果電廠需要在系統負荷低谷時段(_________時至次日_________時)消除缺陷,應在當日_________時前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情況儘量予以安排,並及時修改日發電調度計劃曲線。

9.3 檢修申請與批覆

電廠設備實際檢修工作開始前需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檢修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開工。

9.3.1 檢修申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_________日前提交給電力調度機構。

9.3.2 檢修申請應包括檢修設備的名稱、檢修內容、隔離措施、對系統的要求等內容。

9.3.3 電力調度機構應於實際檢修工作開始日前將檢修申請的批覆通知電廠,並說明電廠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相關要求,同時做好事故應急預案。

9.4 乙方應嚴格執行已批覆的檢修計劃,按時完成各項檢修工作。

9.4.1 電廠由於自身原因,不能按已批覆計劃檢修的,可在已批覆的計劃開工日前_________日向電力調度機構提出修改檢修計劃的申請。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電網運行情況,合理調整檢修計劃。能夠安排的,應將調整後電廠檢修計劃提前_________日通知電廠;確實無法安排的,電廠應設法按原批覆計劃執行,否則,電力調度機構在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另行安排計劃檢修。

9.4.2 電廠檢修工作需延期的,須在已批覆的檢修工期過半前向電力調度機構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9.4.3 由於電力系統運行需要,電廠不能按計劃進行機組檢修的,電力調度機構應提前與電廠協商,調整檢修計劃並通知電廠。如果機組必須超期運行,雙方應針對機組超期運行期間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商定應急措施,以及轉入檢修狀態的程序,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9.5 電網一次設備檢修如影響電廠送出能力,應儘可能與電廠設備檢修(或停機備用)相配合。

9.6 電力調度機構應合理安排調度管轄範圍內電網、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電力調度自動化及電力調度通信系統等二次設備的檢修。二次設備的檢修原則上不應影響一次設備的正常運行,否則,應儘可能與一次設備的檢修相配合。

9.7 設備檢修完成後,電廠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告,並按規定程序恢復設備運行。

第10章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

10.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調度管轄範圍內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和運行,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電力調度機構整定要求,並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將有關資料報電力調度機構。與電廠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4)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廠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電廠。

(5)指導和協助電廠進行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和運行,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6)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7)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乙方。

10.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管理,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計算(電廠內屬調度管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力調度機構下達,其他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整定值由電廠自行計算整定後送電力調度機構備案)和運行維護,對裝置動作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

(2)對所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進行調試並定期進行校驗、維護,使其滿足原定的裝置技術要求,符合整定要求,並保存完整的調試報告和記錄。

(3)與電網運行有關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必須與電網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相配合,相關設備的選型應徵得電力調度機構的認可。

(4)若甲方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運行狀態改變,電廠應按電力調度機構要求及時變更所轄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整定值及運行狀態。

(5)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後,須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分析和處理,並按要求將有關資料送電力調度機構。與電網有關的,應與其配合進行事故分析和處理。

(6)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誤動或出現缺陷後,須立即報告電力調度機構值班員,按規程進行處理,並分析原因,及時採取防範措施。涉及電網的,應將有關情況書面送電力調度機構。

(7)嚴格執行國家及有關部門頒佈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

(8)於每月_________日前完成上月電廠繼電保護(包括線路保護、變壓器保護、發電機保護、母線保護等)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分析報告,提供_________份給電力調度機構。

10.3 雙方爲提高電力系統的穩定性能,應及時進行設備的更新、改造。

10.3.1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設備更新改造應相互配合,確保雙方設備協調一致。

10.3.2 改造設備須經過調試驗收,確認合格後按規定程序投入運行。

10.4 乙方的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不計因甲方原因而引起的誤動和拒動):

(1)繼電保護主保護運行率≥_________%。

(2)kV保護及以上保護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3)故障錄波完好率≥_________%。

(4)安全自動裝置投運率≥_________%。

(5)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正確率≥_________%。

(6)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_________。

10.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的正常運行。

第11章 調度自動化

11.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端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自動化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按設計要求爲電廠自動化信號的接入提供條件。

(3)將系統有關信號及時準確地傳送至電廠調度自動化系統。

(4)及時分析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5)指導、協助乙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6)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11.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自動化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電廠端調度自動化設備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的遠動數據和電能計量數據應按照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傳輸規約傳送至電力調度機構的調度自動化系統和電能計量系統。電能計量系統應通過經雙方認可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測試,保證數據的準確傳輸。電廠運行設備實時信息的數量和精度應滿足國家有關規定和電力調度機構的運行要求。

(2)及時分析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4)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符合《電網和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及調度數據網絡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經貿委令第30號)。

(5)裝有AG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發電控制時,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AGC指令信號應能夠通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GC系統。裝有AVC的電廠(機組)參加電網的電壓控制時,電力調度機構下發的AVC指令信號應能夠通過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準確輸出至電廠AVC系統。

11.3 雙方應遵守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調度自動化系統有關規程運行維護自動化設備,不得隨意退出或停用。

11.4 電廠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電量採集與傳輸裝置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

(1)RTU或計算機監控系統遠動工作站可用率(月)≥_________%。

(2)遙測量準確度誤差≤_________。

(3)機組AGC可投入率≥_________%。

(4)機組AVC可投入率≥_________%。

(5)雙方約定的其他運行指標:_________。

11.5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2章 調度通信

12.1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調度端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監督調度通信系統的可靠運行,負責調度通信系統運行情況的監測和調度指揮,協調運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負責調度端通信設備及通信線路的運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運行。

(3)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4)指導、協助乙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乙方進行事故調查。

12.2 乙方應嚴格遵守有關調度通信系統的設計、運行和管理規程、規範,負責電廠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符合以下要求:

(1)負責電廠端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並保證其可靠運行。

(2)及時分析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原因,採取防範措施。

(3)協助甲方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配合甲方進行事故調查。

12.3 乙方與甲方電力通信網互聯的通信設備選型和配置應協調一致,並徵得甲方的認可。

12.4 乙方使用與甲方電力通信網相關的載波頻率、無線電頻率,須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並書面確認後方可使用。

12.5 雙方應有備用通信系統,確保電網或電廠出現緊急情況時的通信聯絡。

12.6 乙方的調度通信系統應達到如下主要運行指標:

(1)通信電路運行率≥_________%。

(2)設備運行率≥_________%。

12.7 雙方應分別指定人員負責所屬調度通信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調度通信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13章 事故處理與調查

13.1 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廠應按照各自管轄範圍,依據電力系統調度程規和電廠現場運行規程的有關規定,正確、迅速地進行事故處理,並及時相互通報事故處理情況。

13.2 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轄範圍內的設備事故處理,應嚴格執行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的指令(現場規程明確規定可不待調度指令自行處理的除外)。

13.3 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DL755-20__)、電力系統調度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電網結構、運行特點及電廠的具體情況,制定事故處理原則與具體的反事故措施,並對電廠應採取的必要措施提出明確要求。

13.3.1 在威脅電網安全的任何緊急情況下,電力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可以採取必要手段確保和恢復電網安全運行,包括調整電廠發電出力、發佈開停機指令、對電廠實施解列等。

13.3.2 如果必須將電廠或其任何機組解列,電力調度機構應在該緊急情況結束後或已經得到補救後,將電廠或機組恢復併網運行。

13.3.3 電力調度機構應在事後向乙方說明電廠或機組解列的原因。

13.4 發生事故一方或雙方應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的結論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責任方及其承擔的責任、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責任方應按照調查結論承擔責任,並及時落實反事故措施。

13.4.1 對於發生的電網事故,由甲方調查分析的,涉及乙方時,應邀請乙方參加。乙方對甲方的工作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運行狀態和有關數據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2 對於發生的電廠事故,由乙方調查分析的,涉及甲方時,應邀請甲方參加。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應予支持,配合實地調查,提供故障錄波圖、事故時運行狀態和有關數據等事故分析資料。

13.4.3 對於涉及雙方的網廠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時間內無法確定並達成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組成專門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13.4.4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雙方事故的調查報告都應公佈。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處理過程、事故責任方及其應承擔的責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預防措施等。

13.4.5 事故責任方應及時糾正錯誤,落實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預防措施涉及對方時,應經對方認可。

第14章 不可抗力

14.1 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範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繼續履行本協議項下未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義務。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

14.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協議,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並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協議的影響及該方爲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採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訊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14.3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採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並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採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14.4 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_________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後_________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協議的條件或終止本協議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協議。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15章 違約責任

15.1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條款視爲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15.2 甲方有下列違約行爲之一的,應按第15.3條所列方式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違反第4.9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不能正常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3條、第5.4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2條的約定,導致電廠不能按期發電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5)違反電力系統調度規程,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電力調度機構要求電廠(機組)超出其運行能力或本協議約定進行調峯、調頻、調壓,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7)電網一、二次設備因甲方原因整定或控制錯誤,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因可歸咎於甲方的責任,發生第9.4.3款所述情形,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9)因甲方處理不當,在執行第13.3.1款的約定時,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因甲方原因造成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調度自動化系統、調度通信系統故障,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其他因甲方處理不當,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雙方約定甲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15.3 甲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乙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

(3)給乙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4 乙方有下列違約行爲之一的,應按第15.5條所列方式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未履行第3章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2)未按照第4章的有關約定完成併網準備工作,給甲方帶來直接經濟損失。

(3)違反第5.2條、第5.4條的約定,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4)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5)因乙方原因造成與電網運行有關的電廠一、二次設備異常或故障,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6)未按照第7.4條的約定參與電力系統調峯、調頻、調壓或備用。

(7)因乙方原因導致檢修期限變動,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8)不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電廠設備(如發電機、汽輪機、鍋爐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9)電廠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未達到第10.4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其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故障或不正確動作,導致事故及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0)電廠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未達到第11.4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電廠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1)電廠調度通信系統未達到第12.6條約定指標,或由於乙方原因引起電廠電力調度通信系統故障,導致事故或事故擴大,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12)雙方約定乙方應當承擔的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

15.5 乙方每違約一次,應按下列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按本條第(1)項約定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的,應補足甲方設備修復及恢復正常運行的直接費用。

(3)給甲方造成電量損失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6 乙方有下列嚴重違約行爲之一的,甲方可採取強制措施,直至對違約電廠(機組)實施解列。乙方無權就此類解列後造成的損失向甲方提出索賠。

(1)電廠未經電力調度機構同意擅自開機併網或停機解列。

(2)在緊急情況下,電廠違反第6.1條、第7.1.1款的約定。

(3)在緊急情況下,電廠不如實向電力調度機構反映電廠設備(如發電機、汽輪機、鍋爐及電氣設備等)和有關設施的真實情況。

(4)雙方約定的其他嚴重違約行爲:_________。

15.7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爲,守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爲,並儘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爲和請求其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書面通知。

15.8 違約方應立即採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爲,並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爲,承擔違約責任。

(1)一次性違約金應在違約行爲確認後_________日內支付。

(2)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一次性違約金部分應在損失認定後_________日內支付。

(3)造成電量違約的,按照雙方簽定的購售電合同的有關約定處理。

15.9 在本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協議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6章 協議的生效和期限

16.1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16.2 本協議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6.3 在本協議期滿前_________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協議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第17章 協議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17.1 本協議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6.1條。

17.2 雙方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協議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7.3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協議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本協議內容與國家電力監管機構頒佈實施的有關強制性規則、辦法、規定等相牴觸。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

17.4 協議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_________日後終止本協議:

(1)一方破產、清算,一方或電廠被吊銷營業執照或電力業務許可證。

(2)一方與另一方合併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而該存續的企業不能承擔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

(3)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協議的事項:_________。

第18章 爭議的解決

18.1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電力監管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選擇以下第條處理:

(1)雙方同意提請仲裁委員會,請求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9章 適用法律

19.1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20章 其他

20.1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資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資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 協議附件

附件一:併網點圖示

附件二:電廠技術參數

附件三:電廠設備調度範圍劃分

本協議(包括特別條款)的附件是本協議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協議正文與附件之間產生解釋分歧時,首先應依據爭議事項的性質,以與爭議點最相關的和對該爭議點處理更深入的內容爲準。如果採用上述原則後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則由雙方本着誠實信用的原則按協議目的協商確定。

20.3 協議全部

本協議(包括特別條款)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就本協議標的達成的全部協議,並且取代所有雙方在此之前就本協議所進行的任何討論、談判、合同和協議。

20.4 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文件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爲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則被確認已接收即視爲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均在送達或接收後方能生效。所有通知應發往本協議提供的下列地址。當一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應發往變更後的地址。

20.5 不放棄權利

任何一方未通過書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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