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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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合同 篇1

寫字樓辦公場地租賃合同

簽署合同(精選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訂立如下合作協議:第一條甲、乙雙方願以各自的資源優勢,共同致力於高新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孵化、產業項目研究、開發和人才培養。

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良好的園區環境、工作、辦公條件及周到的公共設施與服務;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取得與甲方進行項目合作的權利。

乙方有義務遵守園區的各項管理規定,維護________________的整體聲譽,促進技術創新工作良性循環的形成。

第二條

甲方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共_________平方米(含分攤面積,下同)的場地提供給乙方使用(附圖紙一份)。

場地使用期限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正式啓用並全額交費,至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_日止。

(若提前入駐,計費時間從實際進駐日開始計算)當場地原爲毛坯房時,乙方自行負責自用面積內的裝修及風機盤管的購置、安裝。

爲了保證整個大樓消防設施和中央空調風機盤管的安裝質量,本大樓的消防設施和中央空調風機盤管由指定的公司安裝。

第三條

乙方可將上述場地作辦公等用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用途,亦不得轉讓場地使用權。

乙方保證在上述場地使用過程中的行爲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勞動衛生等標準。

第四條

爲做好大樓本體的維護管理,更好地爲入園單位提供優良的辦公、經營、研發、實驗、教育培訓等的工作環境,乙方按上述場地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_______元的標準向甲方交納場地使用費合計人民幣_______元(其中場地租金_______元、管理費_______元)並且應於每月_______日前按月交付到甲方指定帳戶。

每兩個年度甲方有權根據物價情況調整場地使用費一次,每次調整幅度不得超過_______%。

第五條

科技園主樓採用中央空調供冷,乙方原則上不允許私自裝設空調。

中央空調每週開機__天,每日開機時間爲__。

如乙方因特殊需要要求加裝獨立的空調機或備用發電機,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報批獲准,且不得有礙大樓外觀的整體觀瞻。

科技園副樓空調由企業自行解決,但需甲方審批。

第六條中央空調費、水電費和通訊費的計算及付款方式:

1.中央空調費採用兩種收費方式,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選定其中一種。

.中央空調費採取冷量計費及公共損耗外加折舊費__元/月平方米,公共損耗按合同面積分攤。

冷量計__元/個由企業支付。

.中央空調費採用固定的分攤方式:__元/月平方米。

不再分攤其他費用。

2.水費、電費按實際計費,分攤部分按合同面積分攤。

3.通訊費:市內電話、長途電話、上因特網等三項業務的登記辦理、開通、服務和交費等,均由設於園內的“電信營運商服務處”統一一個窗口辦理,並附設辦理移動電話及其他電信業務。

上述水電費均由物業管理部門代收代繳。

均攤的公共水電費由物業管理部門按月公佈,接受甲乙雙方的共同監督。

第七條場地使用費和水電費等費用每月結算一次,按月收取,在規定時間內結清,如不按期交納費用,每超過一日,按欠交金額的千分之__收取滯納金。

第八條

甲方交付使用場地時,向乙方收取一個月的場地使用費作爲保證金,合計人民幣__元。

保證金在乙方離場後的下一個水電費結算日可以結清水電費時一併結算,結算時只退本金,不計利息。

第九條乙方需要進行二次裝修時,需要和甲方簽定二次裝修協議。

具體見雙方簽定的二次裝修協議。

第十條

乙方在場地正常使用過程中,其原有的消防設施出現安全隱患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和物業管理單位,甲方和物業管理單位應在接到通知後應採取應急措施,並在__日內組織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承擔維修費用並賠償甲方的損失。

乙方二次裝修時增加的消防設施由乙方自行維護。

甲方有權在先知會乙方後進入乙方場地檢修和保養大樓的固定裝置和設施。

第十一條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

(1)乙方拖欠各項費用達__個月或以上;

(2)乙方所欠各項費用總額達__萬元或以上;

(3)未經甲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乙方擅自改變用途的;

(4)乙方違反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致使場地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乙方自行進行裝修的;

(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將場地轉讓給第三方的。

甲方根據上述情形可單方解除協議,書面通知乙方遷離,收回使用場地,並有權要求乙方付清所有欠費及違約金。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向乙方賠償:甲方延遲交付使用場地達兩個月或以上;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十條規定,使乙方無法安全使用場地的;甲方違反本協議第十一條規定,致使乙方無法繼續使用的;未經乙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甲方對乙方使用的場地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影響乙方使用的。

乙方因上述情形可單方面解除協議,書面通知甲方,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以及退還乙方所付保證金等結餘款項。

第十三條

如協議期內乙方與甲方另有簽訂孵化協議,則在本協議有效期滿之日前__個月內,經甲方專家組評估,不符合繼續留園孵化條件的,甲方應向乙方發出不再續簽協議的通知,乙方應於有效期屆滿之日前遷離本大樓。

逾期不遷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因其它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協議的,應提前一個月提出,雙方商定後簽訂書面解除協議,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提出解除協議的一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預定場地使用定金共______萬元,此定金在乙方進場時可衝入駐時的場地使用保證金、多退少補。

若甲方違約,不能按期向乙方提供場地,則雙倍返還定金,若乙方違約,在規定日期內不開始進場裝修,則定金作違約金處理,不予返還。

第十六條

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本協議在履行中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或報請相關主管部門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簽訂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協議共四頁,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或授權代表: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或授權代表:_________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署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總則

1、甲方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並依法享有期貨經紀經營資格的獨立的中國企業法人。

2、乙方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3、乙方願意以居間人的身份,受甲方或客戶委託爲雙方提供訂約機會或其他推廣業務。

4、甲方亦同意接受乙方以上的申請及提供的服務。

二、居間事項

1、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協議後,甲方委託乙方推廣甲方所經營的期貨業務,向甲方推薦客戶,並促成客戶與甲方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甲方有權根據國家規定及業務發展的需要對與客戶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做出調整,而無須事先通知乙方。

2、甲方對乙方所介紹的客戶要認真負責。乙方須協助甲方收集及向甲方反饋客戶在期貨交易中所出現的問題。

3、乙方須接受甲方關於對客戶資信等情況瞭解的要求,並予以協助。

三、酬金及支付方式

1、乙方作爲居間人爲甲方介紹期貨投資客戶,客戶統一簽署由甲方出具的《期貨經紀合同》,甲方按約定給乙方支付報酬。

2、酬金計算。

根據甲方與客戶約定的手續費收取標準,扣除相關交易所手續費、風險準備金,甲方留存單邊__________元/手(銅爲萬分之_________________),餘額返給乙方。交易所推出的新品種,客戶手續費收取標準及返傭標準雙方另行協商。

3、酬金支付方式。

酬金按月以人民幣結算。

4、甲方第二個月20日前將上月返傭付至乙方指定賬戶,節假日順延至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5、乙方指定賬戶如下:

收款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稅項。

乙方應得酬金中的應繳稅項(含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由甲方代扣代繳。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客戶的期貨交易、結算、風險控制及保證金等事項管理;

(2)依照本協議規定按時間向乙方發放報酬;

(3)督促乙方嚴格履行本協議的各項約定,並擁有對發生違約行爲的乙方暫停工作、緩發/扣除部分或全部酬金、不予續約或立即終止協議的權利。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本協議規定按時向甲方收取報酬。

(2)嚴格按照本協議規定履行義務,並接受甲方監督。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並執行甲方制定的所有適用於乙方的規章制度以及甲方制定的客戶收費標準。

(4)不得向其介紹的客戶承諾盈利,並應正確闡述期貨交易存在的風險。

(6)非經甲方正式授權,乙方無權代表甲方與客戶簽署任何協議。

(7)乙方不得爲客戶提供集中交易場所,不得以期貨公司的名義設立經營服務網點。

(8)乙方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損壞甲方及甲方其他業務人員、居間客戶的名譽,不得擾亂甲方及其他業務人員的正常業務秩序,不得開發甲方和其他業務人的已有客戶。

(9)乙方要終止本“期貨居間協議”、離開甲方公司,須提前30日通知甲方。如在相關行業流動繼續從事期貨居間業務,須得到甲方公司書面認可。

五、保密

本協議任何條款、及本協議所涉及的客戶的任何資料,均屬於應該保密的信息,任何一方均負有保密義務。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正式許可,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場合泄露、披露本協議任何條款及本協議所涉及的客戶的任何資料。否則,守約一方有權行使第七條所規定的權利。

六、其他事項

1、乙方明白並同意乙方並非甲方的正式職工,不納入甲方勞動編制,僅爲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乙方僅享有本協議規定的酬金,不享有勞動福利、保險等權益。

2、乙方不得以甲方職工、委託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發表、簽署任何文件、或承諾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乙方簽約前已經閱讀並完全瞭解本協議及甲方各項相關業務資料,乙方同意並願意遵守。

4、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據市場情況及國家政策的要求對公司規章制度作相應調整,乙方在此承諾接受並遵守。否則,本協議將自提出異議時自動終止。

5、乙方指定的收款賬戶發生變更時,須提前3天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甲方仍然有權視爲有效賬戶。

6、雙方在本協議書上所確定的地點及聯繫方式,除非提前書面通知對方,均爲有效聯繫地點。

七、違約責任

1、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任何一方均應履行本協議條款及甲方制訂的規章制度,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均可要求解除協議。

2、如果甲方延期支付酬金超過30天,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並要求甲方立即支付已經到期的酬金。

3、如果居間人在簽訂居間協議後,在協議管轄範圍以外從事任何違法、違規或違約的活動,由居間人單獨承擔責任,訂約公司方不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4、提前解除本協議時,雙方應該結清因爲履行本協議產生的債權債務。否則,雙方仍然應該遵守第四節第二款的約定的義務。

八、協議的修改/變更/補充

1、非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對本協議的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否則視爲違約。

2、有關本協議的修改/變更/補充的書面文件,是本協議當然的附件,與本協議約定不同之處,具有高於本協議的法律效力。

九、爭議的解決及管轄

因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產生的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生效條款

本協議書雙方簽字生效,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上海_______________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有權簽署)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有權簽署)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簽署合同 篇3

出質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質權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乙方與債務人 (以下均稱債務人)於 年 月 日簽訂的編號爲 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甲方經認真閱讀並表示充分理解,爲確保該合同的履行,應債務人的要求,甲方同意以其有權處分的動產或權利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質押擔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主債權金額

甲方質押擔保的主債權金額爲人民幣 元(大寫) ,質押財產或權利□評估價值□協商價值(擇其一)爲人民幣 (大寫) 。但上述質押財產□評估價值□協商價值(擇其一)並不作爲質押財產處置時的價格依據和限制。

第二條 出質標的

2.1 甲方以下列第 種(可多選)清單所列的動產或權利(以下統稱“質押財產”)提供質押:

2.2 本合同所附“質押權利清單(動產)”及“質押權利清單(權利憑證)”、“質押應收帳款清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條 質押擔保的範圍

3.1 質押擔保的範圍爲主債權、利息、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保管擔保物費用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費用(包括爲收回貸款及實現質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保全、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

3.2 本合同質押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孳息(包括質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質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質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第四條 質物的移交、登記和保管

4.1 甲方應於質押合同簽訂之日將出質的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乙方佔有,同時向乙方支付包括保管、倉儲、運輸、維修質押財產等與質押財產有關的一切費用人民幣(大寫) 。第三方主體開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單位定期存單質押時定期存單開立銀行出具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應根據乙方要求一併交給乙方。乙方持有質押財產期間,非因乙方過錯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其他損害的,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4.2 如乙方要求或依法需要辦理出質登記或公證的,甲方應辦妥相關的出質登記或公證手續。

本合同項下權利質押登記的手續爲第 種(可多選):

(1)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二日內向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後二日內向工商登記部門辦理出質登記,並將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

(3)存款單出質的,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二日內到出具存單的銀行簽發核押手續。

(4)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出質的,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二日內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5)質押人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甲方

4.3 甲方逾期辦理相關質押手續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相當於_______(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的違約金,如乙方同意在質押手續辦理完成之前向債務人發放貸款的,甲方除需繼續支付違約金外,還視爲甲方爲主債權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直至登記手續辦理完成。甲方應對乙方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4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鑑定、保險、登記、保管、運輸等事宜必須經乙方確認,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4.5 乙方佔有質押財產期間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財產或權利價值減少的,在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清償後,乙方向甲方賠償。如債務人未能清償全部債務的,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債務人清償的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銷。

第五條 出質人的陳述和保證

5.1 甲方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 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甲方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 甲方對質押財產或權利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若質物爲共有的,其處分已獲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 質物(或質押的權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不存在爭議、抵押、質押、訴訟(仲裁)等情況。

5.6 甲方違反本陳述和保證條款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甲方向乙方全額賠償。

第六條 質押財產或權利的保險

此爲選擇性條款,雙方選擇下列 項:(1)適用;(2)不適用。

甲方應於 (期限)內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自甲方將質押財產移交乙方佔有之日起計,下同)的足額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爲乙方。並在上述期限內將保險單證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債權經債務人和甲乙雙方同意展期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甲方逾期辦理保險、上交保單或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金額或計算方式)違約金,且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的約定處分質押財產並實現質押權。在乙方處分質押財產並實現質押權之前,因甲方未及時辦理保險、上交保單的原因導致乙方無法獲得保險金並將其視爲質押財產的替代的,視爲甲方對該部分差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7.1 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含提前到期)債務人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償本合同約定保證範圍內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被擔保債務或出現本合同項下約定的實現質押權的情形,乙方有權以法律允許的方式處分質押物,並就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7.2 質押期間(自甲方將質押財產移交乙方佔有之日起計,下同),質押財產毀損、滅失、被徵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所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應視作質押財產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繼續作爲主債權的擔保,也可以經債務人及甲、乙三方協商提前償還債務。

7.3 因不能歸責於乙方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或者權利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乙方權利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提供與毀損或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甲方不提供擔保的,乙方可以提前處分質押財產或權利,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轉爲保證金擔保。

7.4 乙方依法行使質權所得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支付行使擔保物權所產生的保管、公證、評估、鑑定、拍賣等全部費用;

(2)支付乙方爲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所發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八條 出質人的權利和義務

8.1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或權利。

8.2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價款應優先提前清償債務或轉爲保證金擔保。

第九條 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9.1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乙方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將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貨物轉爲保證金擔保或將相關價款提前清償債務。

9.2 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滿(含宣告提前到期)不能全部或部分清償本合同約定擔保範圍內的主合同項下的全部被擔保債務的,乙方有權將該未清償部分債務轉入債務人的逾期貸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0.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帳號、借款用途、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等),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後的借款合同項下的主債權、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公證、評估、鑑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該變更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和/或債務人與乙方協商一致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承擔責任。

10.2 儘管有上述約定,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於主合同,包括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10.3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變更合同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一條 擔保風險

11.1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或權利並實現質權,提前清償債務。

(1)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2)甲方被宣告破產、停業、歇業、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解散(甲方爲自然人的,還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被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財產等導致履約能力可能出現風險的);

(3)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捲入或即將捲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

(4)質押財產或出質權利被採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措施或被依法監管; (5)質押財產或出質權利價值嚴重下降的; (6)甲方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爲或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況; (7)債務人未能清償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債務或履約能力出現風險。 11.2 出現上述各項情況時,視爲本擔保出現風險。

第十二條 若甲方非債務人,且債務人亦提供了物的擔保,甲方的擔保責任和擔保範圍並不因此而減輕或縮小。乙方有權選擇適合自己的債權實現方式(包括放棄其他擔保物權),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債務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第十三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13.1凡當事人之間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其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3.2 在爭議解決期間,若該爭議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則該其他條款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4.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後生效(甲方爲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權人簽章)。

14.2 本合同需簽署四份或四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爲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記機關(若有)一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5.1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5.2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爲通訊及聯繫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包括雙方往來文件、司法或仲裁文書)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爲有效送達。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繫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達地址不準確或未及時提供變更後的地址,導致相關文書無法送達或及時送達的,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15.3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製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爲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製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15.4 更多其他約定,具體爲: 。

第十六條 聲明事項

16.1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範圍、授權權限,並確認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等情況已經充分了解。

16.2 甲方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後果已經全部知曉並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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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電話:通訊地址:

貸款人:

電話:通訊地址:

絕於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貸款,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借款人與貸款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貸款

1.1幣種:。1.2金額(大寫):。

1.3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4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僅限用於資金週轉。

第二條利率及利息的計付

2.1借款利率:2%。月利息。按月支付。每月日前支付利息。

2.2實際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額以《借款憑證》的記載爲準。第三條,借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1.1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第五條貸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1.1貸款人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金、利息(包括複利、逾期及挪用罰息),收取胯款人應付的費用,行使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1.2對借款人提供的財務、經營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條借款人的義務

1.1借款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和幣種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

1.2借款人不應將本合同項下貸款挪作他用。

1.3借款人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鑑定費、評估費、登記費、保險費等。

1.4借款人應遵循貸款人與辦理貸款業務相關的業務制度及操作慣例,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和借款人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貸款人要求的一切財務報表、其他資料及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文件、資料和信息是真實、完整、準確的。

1.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項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並且,在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或提供貸款人認可的還款方案及擔保前不應採取行動:

(1)出售、贈與、出租、出借、轉移、抵押、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重要資產、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

(2)經營體制或產權組織形式發生或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實施承包、租賃、聯營、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出售、合併(兼併)、合資(合作)、分立、設立子公司、產權轉讓、減資等。

1.6借款人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修改章程,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通訊地址或營業範圍等工商登記事項,作出對財務、人事有重大影響的決定;

(2)借款人或擔保人擬申請破產或可能或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

(3)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資產或本合同項下擔保物被採取了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

(4)爲第三方提供保證,並因此而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5)簽署對其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6)借款人或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或營業執照被吊銷;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涉及違法活動;

(8)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對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或償債能力有

1.7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發生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時,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及時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本款所稱"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擔保人停產、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撤銷、營業執照被吊銷、申請或被申請破產;擔保人的經營或財務狀況有重大變化;擔保人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可能減少或被採取財產保全等強制措施;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有違約行爲;擔保人與借款人發生爭議;擔保人要求解除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未生效或無效或被撤銷;擔保物權不成立或無效;或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胯款人必須提供公司認可的有效擔保方式,並與貸款人簽訂相關的的擔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協議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貸款人有權按照公證書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抵(質)押合同》中約定的抵(質)押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六條貸款的提前到期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貸款人有權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單方面宣佈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所有到期貸款本金並結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條項下所作陳述與保證不真實;

(2)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

(3)第六條的第1.6小條所列應通知的任何事項之一實際發生,貸款人認爲將影響其債權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與貸款人訂立的其他合同時,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爲且經貸款人催告後仍未予以糾正。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1.1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按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應付未付利息計收復利。

1.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應當承擔貸款人爲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催收費、訴訟費(或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

1.3借款人有逃避貸款人監督、拖欠貸款本金及利息、惡意逃廢債等行爲時,貸款人有權將該種行爲向有關單位通報,並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八條扣劃約定

1.1借款人有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其他費用時,授權貸款人扣劃借款人在委託銀行開立的任一賬戶中的資金用於清償。

1.2扣劃後,貸款人應將扣劃所涉賬號、借款合同號、《借款憑證》編號、扣劃金額及剩餘的債務金額通知借款人。

1.3扣劃所得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全部債務時,應首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費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償費用後的餘額先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於抵償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罰息、複利。

1.4扣劃所得款項與需抵償的債務幣種不一致的,按委託銀行在扣劃日公佈的匯率折算爲抵償債務的金額。

第九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依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貸款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其他條款

1.1借款人已通讀上述條款,貸款人已應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應說明,借款人對所有內容無異議。

1.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憑證》以及雙方確認的相關/fanwen/1578/文件、資料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3本合同經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貸款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後生效。

1.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簽約雙方及擔保人各執一份。

胯款人(公章)貸款人:(簽字)

擔保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年月日簽署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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