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地基處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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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

建設工程地基處理合同

承包人: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承擔 工作保障用房工程cfg樁、碎石樁二元複合地基處理 工程項目的岩土工程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規定,

經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建設地點:

1.3岩土工程任務:cfg樁.碎石樁二元複合地基處理施工任務

1.4承包範圍: cfg樁、碎石樁施工圖設計審查、地基處理原材料、施工機具、竣工資料、地基處理施工圖範圍內的工作內容。

1.5預計的岩土工程工作量:cfg樁、碎石樁合計3700米,褥墊層120m?

第二條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

序號

資料文件名稱

份數

內容要求

提交時間

基礎圖

1

已提交

地勘資料

1

已提交

第三條 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

序號

資料文件名稱

份數

內容要求

提交時間

竣工報告

1套

施工完畢

第四條 工期

本地基處理工程自 年 月 日開工至 年 月 日完工,工期爲 天不含檢測。

第五條 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5.1本岩土工程單價cfg樁、碎石樁 元每米,褥墊層 元每立方,預計總價 元(大寫: );

5.2地基處理打樁施工完畢後支付已完成工作量50%,待工程檢測合格後,支付工程總款80%,提交成果資料後15天內,發包人應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費用。

第六條 發包人、承包人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應保護承包人的投標書、報告書、文件、設計成果、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複製泄露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承包人有權索賠。

6.1.2在工作範圍內,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段),發包人應負責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發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6.1.3發包人應及時爲承包人提供並解決施工現場的工作條件和出現的問題(如:落實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拆除地上地下障礙物、處理施工擾民及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有關問題、平整施工現場、修好通行道路、接通電源水源、挖好排水溝渠以及水上作業用船等),並承擔其費用。

6.1.4本合同中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發包人應負的責任。

6.2承包人責任

6.2.1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時間、數量向發包人交付報告、成果、文件,並對其質量負責。

6.2.2承包人對報告、成果、文件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補充;由於承包人的遺漏、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承包人除負法律責任和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減收或免收直接受損部分的岩土工程費,並根據受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由發包人、承包人商定爲實際損失的100%。

6.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擴散、轉讓第二條中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文件。發生上述情況,承包人應負法律責任,發包人有權索賠。

6.2.4遵守國家及當地有關部門對工作現場的有關管理規定,做好工作現場保衛和環衛工作,並按發包人提出的保護要求(措施),保護好工作現場周圍的建、構築物,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通道)、文物等。

6.2.5本合同有關條款規定和補充協議中承包人應負的其它責任。

6.2.6承包人應對施工段相應的安全責任事故負責。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由於發包人提供的資料、文件錯誤、不準確,造成停、窩工或來回進出場地,工期延誤或返工時,除工期順延外,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停、窩工費、返工費、來回進出場費,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時,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7.2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已進行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內時,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費的`50%的費用;完成的工作量超過50%時,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工程費的100%的費用。

7.3發包人應按時按雙方約定時間支付工程款,在約定時間未支付工程款每推遲一天應承擔以應付工程費千分之一計算的滯納金。

7.4由於承包人原因延誤工期或未按規定時間交付報告、成果、文件,每延誤一天應承擔以工程費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

7.5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部分,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並根據因此造成的損失程度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返工項目的收費。

第八條 報告、成果、文件檢查驗收

8.1 由發包人負責組織對承包人交付的報告、成果、文件進行檢查驗收。

8.2 工程完工,發包人應在3天內組織驗收,如有不符合規定要求及存在質量問題,承包人應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8.4 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動用,由此發生質量、安全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並以發包人開始使用日期爲完工時期。

8.5 完工工程經驗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質量標準,自驗收之日起15天內,承包人應將岩土治理工程的竣工報告等相關資料向發包人移交完畢。

第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發包人與承包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辦法

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發包人、承包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發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發包人、承包人簽字蓋章後生效;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 份,發包人 份、承包人 份。

發包人名稱: (蓋章) 承包人名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委託代理人: (簽字) 委託代理人: (簽字)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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