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合同範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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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轉移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從轉移時間看,二者經常同時發生,但並非必然同時發生。標的物轉移涉及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滅失的風險轉移、標的物孳息歸屬等,相關的法律問題較爲複雜,因此,《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且形成了較爲完善的法律規則體系。

轉移合同範本3篇

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則

依照《合同法》、《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當標的物爲動產性質時,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有3種情形。

1.動產所有權自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的情形。

關於動產交付的概念及法律含義,現行法律、法規尚未作出明確規定。從民法角度看,一般認爲,動產交付是指將自己佔有的物或所有權憑證轉移給他人佔有的行爲。

交付主要有5種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現實交付。現實交付是指直接佔有權的轉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現實交付的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又可分爲4種:一是由出賣人送貨上門的,由出賣人送貨到約定地點,然後由買受人驗收,將買受人驗收合格的時間視爲交付時間;二是由出賣人代辦託運的,將出賣人辦理託運手續結束的時間視爲交付時間;三是由出賣人郵寄的,將出賣人辦理郵寄手續結束的時間視爲交付時間;四是由買受人自提的,將出賣人通知的提貨時間(其中包括雙方約定的時間或者一般認爲合理的時間)視爲交付時間。

第二種是觀念交付。觀念交付是指不以標的物本身的實際交付爲標誌,而以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據(如倉庫出貨單、提貨單等)的交付爲標誌。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將相關單據予以交付,標的物所有權便發生轉移。

第三種是簡易交付。簡易交付是指在簽訂買賣動產合同之前,交易雙方即約定標的物已爲買受人佔有,合同生效的時間即爲標的物交付時間。

第四種是佔有改定。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賣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在一段時間內仍需要繼續佔有標的物,此時交易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買受人暫時實現對標的物的間接佔有,而不是立即實現對標的物的直接佔有。比如,甲將電視機轉讓給乙,但甲還需要暫時使用此電視機。甲乙雙方本來應當另行訂立借用合同或者租用合同,由甲先根據轉讓合同的約定,將電視機實際交付給乙;再由乙根據借用合同或者租用合同的約定,將電視機暫時交付給甲使用。顯然,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電視機在甲——乙——甲之間的來回傳遞並無實際意義。爲簡化程序,雙方只需要訂立契約,便可以實現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佔有改定包括當事人之間轉移所有權的合意和使買受人暫時實現間接佔有的合意。佔有改定中用來替代交付的法律關係一般是合同關係,但也可以是其他法律關係。

第五種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交易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2.動產所有權轉移以當事人約定時間爲準的情形。

動產所有權轉移以當事人約定時間爲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3類:一是約定特定標的物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所有權;二是約定標的物在交付完成一定期限(比如試用標的物結束的時間)後轉移所有權;三是約定標的物在特定條件成熟時轉移所有權,但該約定不得作爲附條件、附期限合同,因爲雙方的約定是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要件,而附條件、附期限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其法律性質不同,調整的法律關係也不同。

3.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特殊情形。

一是標的物所有權保留。《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二是通過採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只有在交付標的物時,標的物的所有權才實際轉移至買受人。

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規則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依照該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時間應以登記機關動產抵押登記簿中記載的時間爲準,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比如,房屋所有權變更必須登記,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另外,依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有些動產也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如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但是,這種登記不是所有權轉移的必要條件,只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行政機關應準確把握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法律關係,堅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立案調查及定性處罰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必須認真研究關於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相關法律,準確把握其中的法律關係,從而爲立案調查及定性處罰等打好基礎。

比如在建築施工領域,建材產品銷售者先將建材產品送貨上門,供施工企業或項目建設單位使用,貨款在工程施工期間分期結算或在施工結束後一次性結算,這種情況十分常見,但是,行政機關不能簡單地推定建材產品的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因爲如果作此推定,就會使其中的法律關係複雜化甚至產生混淆。

第一種情況是施工企業或項目建設單位使用該批建材產品,會涉嫌侵犯別人的物權,使用後會造成自己所有財產和他人財產的混同。

第二種情況是施工企業或項目建設單位借用銷售者的建材產品,以後再歸還同類物。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或項目建設單位與銷售者之間的合同關係就不是買賣合同關係,而是借用合同關係。

第三種情況是建材產品銷售者把該批建材產品贈與施工企業或項目建設單位,他們之間構成贈與合同關係。

顯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及商業交易習慣,只要建材產品銷售者將建材產品送貨上門,並經施工企業或項目建設單位檢查驗收,履行交付義務,那麼該批建材產品的所有權便發生了轉移,建材產品銷售者對該批建材產品就不再擁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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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技術轉移合同範本

項 目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轉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就__________________轉讓(該項目屬____計劃),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轉讓的技術成果名稱 (如果屬於專利技術應寫明專利號)

主要內容 技術指標

技術水平 (應寫明該技術成果屬於國際領先還是國內或者行業領先,並附權威機構的認定書或者項目鑑定、驗收證書)

第二條 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交的技術成果資料清單:

提交上述技術成果資料的期限

提交上述技術成果資料的地點和方式:

第三條 轉讓的技術成果的祕密的範圍 密級 保密期限 受讓方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轉讓方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使用轉讓技術的範圍:

受讓方:

轉讓方:

第五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受讓方使用該項技術,試生產________後,達到了本合同第一條所列技術指標,按____ 標準,採用________方式驗收,由____方出具技術項目驗收證明。

第六條 技術轉讓費總額及其支付方式:

一、技術轉讓費總額:___________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

1. 一次總付:____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2. 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___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______

第二次支付 元,時間:____________

第三次支付 元,時間:____________

3. 按利潤________ %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4. 按銷售額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

5.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一、違反本合同第____條約定,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二、違反本合同第____條約定,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技術指導的內容(含地點、方式及費用):_

第九條 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本合同所稱的後續改進,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標的技術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進)。雙方約定,本合同標的技術成果後續改進由 方完成,後續改進成果屬於____方。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________進行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採用以下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 (甲方總部所在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二、向 (甲方總部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名詞和術語的解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其他(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___年_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日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和有關批准部門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買賣合同風險轉移及孳息歸屬轉移合同範本(3) | 返回目錄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1、基本規定,交付時轉移(簡易交付的從合同生效,託運郵寄的從手續)

2、特殊規定

---所有權保留:交付主義

---試用買賣::出賣人負擔

---在途買賣: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一方違約,由違約方承擔

3、不動產:實際交付時轉移

4、其他合同

---質押:不可抗力等風險由質押人承擔,但同時質押權人喪失質押權(有代位權),轉爲普通債務

---租賃:出租人承擔,可要求減少或不支付租金,並可解除合同

---貨運:託運人或收貨人負擔,承運人喪失運費(適用保管,倉儲,行記,委託,居間)

---承攬:提供原料者承擔(喪失酬金),成品適用交付主義

---技術合同:從約定或合理分擔

5、孳息歸屬:

--買賣合同採交付主義

--其他合同:一般歸原物所有人

相關法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爲購買。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規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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