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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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健康協議書 篇1

承建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職業安全健康協議書(通用3篇)

施工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保證甲方能夠按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管理要求進行工程施工,乙方在分包工程施工時必須滿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要求。雙方就職業安全衛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前,必須按照當地建築行業的有關施工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手續。

1、乙方參加本工程施工人員必須持有合法的做工手續,三證具全(身份證、暫住證、勞務工上崗證),人證必須相符,人員更換必須及時通報甲方並補辦手續,不得私招亂僱社會閒散人員和未成年人進入工地做工,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的任何後果,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2、乙方參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種作業人員(如起重司機、登高架設、指揮、爆破工、電工、電氣焊工、垂直運輸機械司機和場內機動駕駛等)必須持有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合格證,並經身體健康檢查合格後方能上崗作業。否則發生的任何後果,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乙方施工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建設部及當地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4、乙方應將參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員花名冊(造冊內容:姓名、年齡、區域、三證號碼及特種本或崗位證書號碼等)報甲方一份備案。

第二條:乙方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前,必須接受甲方的入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體檢,不接受入場教育人員和體檢不合格人員一律不得上崗作業,乙方違反本條款規定而造成的後果,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在進行入場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後,乙方應在甲方的安全教育記錄上予以籤認。

第三條:甲方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前應向乙方全面介紹本工程概況、場地環境、乙方施工範圍,作業條件及工期進度、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體系等,以及安全、質量、防火、防盜、生活、衛生和交通安全、勞動紀律等有關注意事項。

第四條:對包工包料的分包作業項目。乙方在組織作業前必須向甲方報出分包項目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提出該項目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工藝流程和有關技術資料。

安全技術措施應詳盡,切實可行,責任落實。措施未經甲方認可,不得實施作業,對強行組織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措施報送甲方三日後仍無答覆,則視甲方認可)。

第五條:對包工包料的分包作業項目,甲方負有編制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措施和衛生管理辦法之責,乙方有權對交底措施和衛生管理辦法提出合理改進意見,交底措施和衛生管理辦法一經籤認,便視乙方認可。乙方則必須嚴格按照交底措施和衛生管理辦法進行施工管理,對未按交底措施和衛生管理辦法組織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後果,應由乙方負責。(對因交底措施和衛生管理辦法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乙方應按照當地政府對於建築企業專(兼)職安全員配備比例,根據進場人數、配備專(兼)職安全員;

乙方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管理。積極配合甲方做好乙方人員和分包項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檢查工作。乙方安全員應接受甲方安全部門和工地安全員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統一管理。乙方應將確定的安全員名單報甲方備案。

第七條:甲方根據合同規定向乙方所提供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完好。並應辦理點驗,籤認手續。

1、對甲方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乙方必須執行持證上崗,定人定職責,並應認真執行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乙方人員要勤於維護保養,保持機況良好,以確保正常運行、安全使用。

2、乙方在施工中不得隨意拆改,移動甲方提供的電源、電閘和電氣設備,嚴禁自行拉接電源和拉閘送電,對乙方自備的電閘、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置漏電電流不大於30毫安的漏電保安器。

3、對甲方所提供的各種腳手架、防護棚、安全網及已實施的安全防護措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施工不便時,乙方有權提出改進意見,在事先未爭得甲方同意情況下,不得自行拆除、改動,否則,對由此產生的任何後果,均應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施工中需使用自備機具或自行搭設架子及所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應由乙方先進行檢查、驗收並報甲方,經檢查確認合格方可使用,對未經甲方認可即行使用而造成的任何後果應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甲、乙雙方均應建立嚴格的安全檢查制度。

1、甲方定期組織安全生產,衛生、文明施工聯合大檢查,甲方在檢查中發現乙方在安全、衛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隱患和問題,乙方必須在限期內認真整改,對限期內未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甲方有權處以停工整頓,對在此期間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應由乙方負責。

2、乙方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安全、衛生檢查要點,不定期的組織施工現場檢查和整改,檢查應有記錄,整改要有措施,同時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報甲方。

3、甲、乙雙方安全員均應堅持日巡迴安全檢查制度,甲方安全員在檢查乙方有重大隱患時有權處以停工和發出書面隱患通知或整改指令書,對嚴重違章人員有權按照甲方的安全生產獎罰規定給以經濟處罰。對屢教不改者,甲方有權予以清退出場。

第九條: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1、甲、乙雙方管理人員均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章指揮,強令施工人員冒險作業,對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和損失應由違章指揮者負主要責任。

2、乙方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來自各方的違章指揮,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施工,嚴禁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野蠻施工。因嚴重違章、違紀而造成的事故和損失應由肇事者承擔主要責任。

3、因乙方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野蠻施工和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他人傷害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乙方應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或提供的關於易燃、易爆、易損、有毒、危險品和防火、防盜、成品保護即環衛等方面有關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的一切嚴重後果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在施工期間必備的勞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手套、絕緣鞋,必須是符合標準、規定的合格產品。

第十二條:乙方在施工中發生的任何工傷事故,必須迅速通報甲方。重傷以上事故還應做好事故調查配合工作,同時應按當地有關規定做好傷者的醫治、生活安置、工傷補償等各項工作,由於打架鬥毆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傷害,由乙方按內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分包方若開設工地食堂,必須履行《飲食衛生管理程序》

1、食堂建設必須取得《建設項目設計審查認可書》及《建設項目竣工認可書》後方可使用。

2、食堂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體檢合格證》和《衛生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3、食堂必須由資格單位驗收,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開業經營。

4、食堂必須接受主管部門日常衛生監督。

第十四條:凡發現有職業病確診患者,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治療和安置。

第十五條:對於乙方因疏於管理,違反上述規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門處以罰款或責令停工整頓,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本協議與工程施工合同同時辦理。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承建單位:(公章) 施工單位:(公章)

中鐵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職業安全健康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車隊(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爲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有效促進雙方全面履行運輸經營合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國建築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運輸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在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雙方就本工程建設施工運輸安全事項協商一致,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履行期限與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行期限相同,屬運輸合同的附件之一,具有與運輸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甲方保證施工中道路、取土、裝車、卸土的暢通,乙方負責運輸。

三、乙方應當設立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有專業知識、技能的人員並明確責任,建立、建全安全規章制度,爲其僱傭的從業人員提供安全法規知識、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訓。

四、乙方應當接受甲方的安全管理監督,遵守甲方的安全規章制度,並按時參加甲方提供的安全法規知識、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等的教育。

五、乙方擬僱傭車輛的駕駛員,由乙方審查其是否持有與擬駕車

型相匹配的有效駕駛證、操作證或資格證的原件,是否達到擬駕車型的駕駛年限。由乙方保管其僱傭車輛駕駛員提交的身份證、駕駛證、操作證、資格證等原件。

六、甲方有權對乙方擬僱傭車輛的駕駛員的健康狀況、持有的相

關證件的原件、是否與其駕車型相匹配及是否達到所駕車型的駕駛年限,進行形式審查。

七、乙方讓擬僱車輛承運之前,必須與擬僱車輛駕駛員先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雙方之間的僱傭關係。並且乙方必須將擬僱車輛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或資格證複印並經其簽字確認真實且與原件無誤後保存。

八、乙方按時參加甲方定期免費提供的安全運輸事項、知識、制度、操作規程、操作技能等的教育。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職業安全健康協議書 篇3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客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人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旅客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發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乘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旅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1.依據車票票面記載的內容乘車;

2.要求承運人提供與車票等級相應的服務並保障其施行安全;

3.因承運人過錯發生身體損害或物品損失時,有權要求承運人給予賠償。

義務:1.支付運輸費用;

2.遵守國家法令和運輸規章制度,聽從鐵路車站、列車工作人員的引導,按照車站的引導標誌進、出站;

3.愛護鐵路設備、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運輸安全。

二、承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1.按照公告的標準收取客票價款和行李、包裹的運費等有關的費用;

2.按照有關規定查驗旅客客票和檢查限運物品及危險品;

3.對於託運的旅客行李,在規定期限內無法交付的,有權依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義務:1.按照約定向旅客提供運送工具,並保證旅客於客票載明的時間、班次、座別搭乘列車和按時到達目的地;

2.爲旅客提供必要的方便。

在運送途中,承運人有義務爲旅客提供必要的設施和生活服務;

3.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

4.將旅客託運的行李,包裹安全送達目的地並交付給收貨人。

第五條車票

車票是旅客乘車的憑證。

同時也是旅客加入鐵路運輸傷害強制保險的憑證。

旅客應當根據自己施行的需要買票。

車票分爲兩種:

1.客票:包括軟座、硬座。

2.附加票:包括加快票(特別加快、普通加快)、臥鋪票(高級軟臥、軟臥、包房硬臥、硬臥)、空調整票。

車票票面主要應當載明:

1.發站和到站站名;2.座別、臥別;3.路徑;4.票價;5.車次;6.乘車日期;7.有效期。

第六條兒童票

身高1.1至1.4米的兒童乘車時,應隨同成人購買座別相同的半價客票、加快票及相應空調票(簡稱兒童票)。

兒童票的座別應與成人票相同,其到站不得遠於成人車票的到站。

超過1.4米的兒童應買全價票。

每一成人旅客可以免費攜帶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一名。

超過一名時,超過的人數應買兒童票。

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單獨使用臥鋪時,應購買全價臥鋪票,有空調時還應購買半價空調票。

第七條加快票

旅客購買加快票,必須有軟座和硬座客票。

發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須是所乘快車或特別快車的停車站。

發售需要在中轉換車的加快票的中轉站還必須是有相同等級快車始發的車站。

第八條臥鋪票

旅客購買臥鋪票,必須有軟座或硬座客票。

乘坐快車時還應有加快票。

臥鋪票必須和客票的到站、座別相同。

但中轉換車的旅客,臥鋪票只發售到換車站。

買臥鋪票的旅客在中途站開始乘車時應在買票時向車站說明。

持臥鋪票的旅客,提前乘坐其它列車到中途站時,應另一方面行購買發站至中途站的車票。

如在列車開車1小時後臥鋪仍無人使用時,列車長可將該鋪加行出售。

持票旅客再來臥鋪時,應要求安排同等席別的其他鋪位,沒有空位時,應編制客運記錄交送旅客,到站退還臥鋪票價,覈收退票費。

爲了維護臥車的正常秩序,每個臥票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

成人帶兒童或兩個兒童可共用一個臥鋪。

第九條站臺票

進站接送旅客的人應購買站臺票。

站臺票當日使用一次有效。

隨同大人進站身高不夠1.1米的兒童及特殊情況經車站同意進站的人員,可不買站臺票。

未經車站同意無站臺票進站時,加倍補收站臺票款。

第十條傷殘軍人半價票

現役革命傷殘軍人,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退役革命傷殘軍人,憑省、市、自治區民政部簽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頒發的統一式樣。

第十一條學生減價票

正規院校(不包括各爲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餘廣播大學、函授學校)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和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院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費回家或返校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特證”的學生證和國小校的書面證明,每年可買四次從院校到家或從家到院校包在地車站之間的半價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以下簡稱學生票)。

學生從實習地點回家,或從家去實習地點,憑附有“減價優待證”的憑證和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購買學生票。

應屆畢業生從院校回家,憑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新生入學憑院校的錄取通知書,可買一次學生票。

華僑學生和港澳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

華僑、港澳學生如回家時,車票購買至邊境車站,如不回家而去境內其他地方旅遊或探親訪友時,在規定的次數內可購買學生票。

下列情況均不能購買學生票:

1.學生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退學、休學、復學、轉學時;

3.學生從學校到家或從家回學校時。

第十二條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並覈收退票費;

1.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車票票價。

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2.在購票地退還聯程票和往返票時,必須於折返地或換乘地的列車開車前5天辦理。

在折返地或換乘地退還未使用部分車票時,按本條第(1)項辦理。

3.旅客開始施行後不能退票。

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施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同已乘區間的票價差額。

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站臺票售出不退。

由於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

1.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

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

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價票價差額。

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

4.空調列車因空調設備故障在運行過程中不斷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

第十三條乘車條件

1.旅客應按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座別和鋪別上車,並在票面規定有效期內到達到站。

2.旅客如在車票票面指定的乘車日期、車次於中途車站上車時,未乘區間的車票票價不退。

旅客可在中途停車站下車(市效票除外),也可在車票有效期間內恢復施行但中途下車後,臥鋪票即失效。

3.旅客在乘車途中,車票的有效期終了,要求繼續乘車時,應在有效期終了站最近前方停車站起,另行補票,覈收手續費。

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十四條車票簽證

旅客如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車次乘車時,在不延長客票、加快票有效期間和列車有能力的條件下,可辦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車手續。

辦理改晚乘車簽證手續時,最遲不超過開車後2小時。

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往返票、臥鋪票不辦理改簽。

由於承運人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票面記載的日期、車次、座別、鋪別乘車時,站、車應重新妥善安排。

重新安排的列車,座席、鋪位高於原票等級時,超過部分票價不予補收,低於原票等級時,應退還票價差額,不收票費等。

旅客在中轉下車和中途下車恢復旅行時,都應先行到車站辦理簽證手續。

第十五條變更路徑

旅客在車站和列車內可要求變更一次路徑,但須在車票有效期間內能夠到達到站時方可辦理。

辦理時收回原票,換髮代用票,原票價低於變徑後的票價時,應補收新舊徑路里程票價差額,覈收手續費。

原票價高於或相等於變便的徑路票價時,持原票乘車有效,差額部份(包括列車等級不符的差額)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變更座別和鋪別

旅客要求變更座別、鋪別時,由票價高的變更爲標價低的不辦理。

由票價低的變更票價高的,應換髮代用票,補收變更區間的票價差額覈收手續費。

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

第十七條越站乘車

旅客在車票到站前要求越過到站繼續乘車時,在有能力的情況下列車應予以辦理。

覈收越站區間的票價和手續費。

辦理時換髮代用標。

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

遇到下列情況不能辦理越站。

1.列車嚴重超員;

2.乘坐臥鋪的旅客買的是給中途預留的臥鋪;

3.乘坐的迴轉車,途中需要甩車。

第十八條檢票、驗票和收票

爲了維護秩序,保證旅客安全,旅客購票上車時,必須經指定的檢票口進站。

車站對進站人員持用的車票、站臺票經確認後打票驗標記。

對出站人員的車票、站臺票和團體旅客證應收回。

中途下車和換車旅客的車票不加剪也不收回。

旅客要報銷憑證時,卡片式車票將有日期、票價的一端撕交給旅客;計算機票、代用票、區段票應撕角後交給旅客。

學生票不給報銷憑證。

出站人員的站臺票應將其副券撕下。

在列車上或到站發現未經車站剪口和應答而未簽證的車票應補剪、補籤,並覈收手續費。

但對已使用到站的車票不再補剪、補籤。

乘坐臥鋪車旅客的車票,由列車員代爲保管併發給臥鋪證,下車前交換。

對於持用減價票和鐵路籤發的各種乘車證的旅客,檢票時應對照減價憑證和規定的相應證件。

第十九條丟失車票處理

旅客在乘車前丟失車票,應另行買票。

在乘車中丟失車票,應從發現丟失車票的車站(如不能判明丟失站時,從列車站發站起)補收票款,覈收手續費。

第二十條不符合乘車條件的處理

對於下列不符合乘車的旅客,除按規定補票、覈收手續費外,還必須加收應補票50%的票款。

1.旅客無票或持有失效車票乘車時,應補收自乘車站(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至到站止車票票價。

2.持用僞造或塗改的車票每次車時,除按無票處理外,並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3.持站臺票上車並在開車後20分鐘仍不聲明時,按無票處理。

4.持用低等級的車票乘坐高等級列車鋪位、座席時,補收所乘坐區間的票款差額。

5.旅客使用半價票沒有減價憑證或不符合減價條件時,補收全價票價與半價差額。

第二十一條雜費

1.站臺票:每張1元。

2.手續費:列車上補臥鋪每人每張5元,其他每張1元。

同時發生時,按最高標準收一次手續費。

3.退票費:按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覈收2元,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

4.送票費: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5.貨籤費:每個0.25元;安全標籤費:每個0.2元。

6.行李、包裹變更手續費:裝車前,每票次5元;裝車後,每票次10元。

7.行李、包裹查詢費:當行李、包裹交付後,旅客或收貨人還要求查詢時,每票次5元。

8.行李、包裹保管費:超過免費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

如超過每件規定重量時,按其超重倍數增收。

9.攜帶品暫存費: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爲限。

超重時按其倍數增收。

10.攜帶品攜運費:從站臺搬運到廣場停車地點(由火車、汽車搬上、搬下車時,每搬一次另計一次搬運作業),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爲限,超重時按其倍數增收。

第二十二條車票有效期間的計算和延長

1.客票的有效期間按乘車裏程計算:500千米以內爲二日,超過500千米時,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數也按一日計算。

2.臥鋪票按指定的乘車日期和車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隨同原票使用有效。

3.各種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間,從指定乘車日起至有效期間最後一日的24點止計算。

4.改簽後的客票提前乘車時,有效期間從實際乘車日起計算;改晚乘車時,按原票指定乘車日起算。

遇有下列情況,四站可延長車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滿員、晚點、停運等原因,使旅客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到達到站時,車站可視實際需要延長車票的有效期,延長日數從車票的有效日期終了的次日起計算。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間內出具醫療單位證明或經車站證實時,可按醫療日數延長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過10天。

臥鋪票不辦理延長,可辦理退票手續;同行人同樣辦理。

第二十三條車票票價的計算方法

1.車票票價根據發、到站間的運價里程,按旅客票價表計算。

棚車代用客車時,客票票價按硬座票半價計算。

棚車小孩客票票價按棚車客票半價計算。

棚車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計算。

2.享受減價優待的學生、傷殘軍人乘坐市郊、棚車小孩客票票價半價計算,不再減價。

3.計算旅客票價、行李包裹起碼里程爲: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二十四條旅客攜帶品範圍及超過範圍的處理

1.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

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特殊區段另有規定者除外);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攜帶品的長度和休積要適合於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邊,並不妨礙其他旅客坐和通行。

攜帶品的外部尺寸(長、寬、高的總和),最大不得超過160釐米;桿狀物品的長度不得超過200釐米;重量不得超過20千克。

2.凡是危險品(如雷管、炸藥、鞭炮、汽油、煤油、電石、液化氣體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殺傷性劇毒物品等),國家限制運輸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動物以及損壞和污染車輛的物品(如:雞、鴨、鵝、狗、豬、猴、貓、蛇),都不能帶入車內。

但在保證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可攜帶下列物品:

(1)安全火柴20小盒,氣體打火機5個。

(2)不超過20亳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

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液。

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員和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3.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時,其超重部分應收四類包裹運費。

對不可分析的超重、超大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品交最近前方停車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對有必要就地銷燬的危險品應就地銷燬,使之不能爲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五條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其他。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託、承運雙方各執一份

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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