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精選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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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精選13篇)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

經營

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面積爲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項目。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成片)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郵編: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爲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爲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爲。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     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颱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地塊編號爲     .(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爲________ 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爲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准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徵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爲________ 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 任何一方對於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並經雙方簽字同意後執行。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爲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後,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 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爲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並不批准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 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 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 ;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 :

傳  真           ;      傳  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   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 本合同於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    簽訂。

第四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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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3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面積爲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是建設 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帳戶號 。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 方:                乙 方:

法定名稱: ;        法定名稱: ;

法定地址: ;        法定地址: ;

編碼: ;        編碼: ;

電話號碼: ;        電話號碼: ;

電  話: ;        電  話: ;

傳  真: ;        傳  真: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乙方: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附: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第一條 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 日內, 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覈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 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第二條 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爲 ;

(2)附屬建築物 ;

(3)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 ;

(4)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 ;

(5)總建築面積不超過 平方米;

(6)建築層數,最高/平均 層;

(7)綠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標高 ;

(9)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 公益工程

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範圍內一併建築下列公益工程,並同意提供使用。

(1) 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

(2)

第四條 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並於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 平方米。

3.規模大的、特殊的複雜工程,其動工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 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 日。

4.用地者應在於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 %;延期竣工超過 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 建築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3.在興建建築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並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第六條 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XX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 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

設。

4.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編號爲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範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爲_________。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爲____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 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後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爲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爲:

(一)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

(二)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

(三)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政府爲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六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七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其使用年限爲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它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爲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五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份,其餘由出讓人報備。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爲準。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爲準。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爲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於綜合用地的,應註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佔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於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並註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築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定“七通”、“三通”等,並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於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於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於合同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爲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其他地址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爲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總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需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運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該出讓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該出讓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爲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爲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該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_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爲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爲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我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爲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爲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發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發銀行、帳戶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該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該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爲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爲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出讓宗地界址圖(註明邊長(米))

│界

│址

│圖

│粘

│貼

│線

比例尺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6

出讓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之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 房產使用土地位於____,總用地面積爲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平方米,爲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爲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爲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爲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爲____年,自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 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爲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爲____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爲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產後____日內,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爲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戶銀行賬號,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賬戶號____。

甲方銀行賬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請續期,須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發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爲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內沒有糾正,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____項解決:

(1)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7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面積爲__________ _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是建設 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 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__________ 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_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__________%共計 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_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_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 __________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______ 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__________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 銀行 分行,賬戶號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_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 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_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

編碼:_________ ;        編碼: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 ;

電  話:_________ ;        電  話: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_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於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簽字)

乙方:_________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天津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爲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範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本條第___項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

(二)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實地驗明交付土地時該宗地的土地條件,出讓人應當出具《交付土地通知書》,受讓人認可並簽收。《交付土地通知書》回執由受讓人存留,作爲登記發證的審查要件。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爲________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___萬元),其中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受讓人按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簽訂的合同約定支付。

第九條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_萬元)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條受讓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一次性繳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萬元)。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一條本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二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____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依法爲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條件:

(一)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建築容積率(建築規模)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____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________年。

第十六條該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設施(含供水、排水、燃氣、道路、路燈和綠化)由受讓人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部門申請解決,其它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如電力、通訊、供熱等)由受讓人向有關專業部門申請解決,並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爲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八條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二十一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項規定之條件:

(一)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並經出讓人認定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方可轉讓。

(二)受讓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開發建設投資比例認定,應當由受讓人委託具有專業審計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出具已開發投資額及完成總投資比例的審計報告。開發投資總額以計劃管理部門的建設投資計劃爲準。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其使用年限爲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________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爲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三十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二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四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____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0.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五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動工建設的,應當提前____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期不得超過________年。

除出讓人同意外,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時間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出讓人將發出《履約通知書》,敦促受讓人在規定期限內開工,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公告;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________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應當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________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爲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爲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其餘由出讓人報備。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爲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爲準。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9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 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姓名 ;職務 。

受讓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編碼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__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面積爲 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 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是建設 項目。(注: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 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 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_______%共計 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 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 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 銀行 分行,帳戶號 。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 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 ;        法定名稱: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 ;

電  話:_________ ;        電  話: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 ;        傳  真: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於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在中國 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 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簽字)

乙方:_________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附:_________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第一條 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 _______日內,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覈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 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第二條 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_________

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爲 ;

附屬建築物 ;

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 ;

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 ;

(5)總建築面積不超過 _______平方米;

(6)建築層數,最高/平均 層;

(7)綠化比率 ;

(8)室外地面標高 ;

(9)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 公益工程

1.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範圍內一併建築下列公益工程,並同意提供使用。

蹲位公廁

小區公用停車場

自行車棚

配電室(開關站)

(注:_________根據具體情況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第四條 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_______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並於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 _______平方米。

3.規模大的、特殊的複雜工程,其動工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 _____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 _______日。

4.用地者應在於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 _______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 _______%;延期竣工超過 __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 建築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_________

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3.在興建建築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並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第六條 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XX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 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

設。

4.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0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_;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受讓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編碼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職務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面積爲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爲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是建設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爲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爲當年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爲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銀行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_____,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_____機構_____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爲:

甲?方:乙?方:

法定名稱:_____;法定名稱:_____;

法定地址:_____;法定地址:_____;

編碼:_____;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電話號碼:_____;

電?傳:_____;電?傳:_____;

傳?真:_____;傳?真:_____;

電報掛號:_____;電報掛號: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採用中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爲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

乙方:_____(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字)___年___月___日

附: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第一條?界樁定點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_日內,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覈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第二條?土地利用要求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爲__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

(3)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_____;

(4)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_____;

(5)總建築面積不超過_____平方米;

(6)建築層數,最高/平均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

(9)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三條?公益工程

(1)_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

(2)_____

第四條?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_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並於___年___月___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_____平方米。

4.用地者應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_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_____%;延期竣工超過_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建築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第六條?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4.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1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並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 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爲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鑑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爲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根據 市(縣)國讓(合)字(200 )第 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   局,與受讓人____ ,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 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項目施工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並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項目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條 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於 萬元人民幣。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經批准或登記備案的 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於每公頃 萬元人民幣,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築物、構築物、設備投資和地價款等。

第三條 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於 ,建築系數不低於 %。

第四條 屬於工業建設項目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於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 %,即不超過 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五條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佔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爲土地閒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徵收土地閒置費。

第六條 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閒置費標準定爲相當於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即人民幣 元。

第七條 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項目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並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准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准後,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範圍內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場地平整。

(一)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後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並在屆滿二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並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後,將剩餘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八條 因自身原因減少項目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閒,且具備分割條件,並能重新用於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項目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後,退還給受讓人。

第九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閒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閒置費。

第十條 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項目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 ‰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 在項目竣工驗收後60日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及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於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並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十二條 項目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項目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於《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工業建設項目的綠化比例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並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築設施。

第十五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後,依法重新出讓。

(二)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准手續後,由受讓人按照批准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字):

二○○X 年 月XX日

宗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篇13

正文: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爲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於綜合用地的,應註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佔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於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並註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築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定“七通”、“三通”等,並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於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於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於合同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衆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 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爲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_________通,即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其他地址物狀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爲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爲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元);總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需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作爲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____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運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該出讓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該出讓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爲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爲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該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_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爲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爲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我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 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爲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爲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發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發銀行、帳戶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該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該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爲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爲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爲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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