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旅遊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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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旅遊合同 篇1

爲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就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公司組織旅遊合同(精選3篇)

一、內容與標準

第1條主要約定事項

甲方同行人員:人數、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等,以及委託書(詳見附件1)

1.甲方參加旅遊團旅遊團團號:

2.行程及標準:《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詳見附件2)

3.參加團隊約定

如乙方因人數不足無法單獨成團,甲方同意轉由旅行社合併發團,乙方在團隊出發前,將發團旅行社以及異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稱、聯繫人、電話等信息告知甲方。

其主要保險事項重點說明:(注:甲方己詳閱並明瞭《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1.保險範圍

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遊的旅遊者,均可作爲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須有其監護人隨行。

2.保險責任

旅遊者在境內旅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殘疾、支出醫療費及其他費用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①意外傷害保障(死亡、傷殘最高賠付人民幣10______元,未成年人最高賠付人民幣5______元)

②意外醫療保障(醫療費用最高給付金額人民幣2______元)

③喪葬保障(喪葬處理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人民幣5______元)

3.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醫療,保險公司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詳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詳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4.保險期間

國內旅遊的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被保險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遊行程(自行脫團),其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5.索賠要求與程序(詳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6.爭議處理

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任何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可向保險合同簽發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3條旅遊費用及支付方式

1、旅遊費用:

甲方應交納旅遊費用總______元。其中:成______元/人,共人;

小______元/人,共人(注:小孩費用只含);合計人民______元。

旅遊費用付款期限:

①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代辦證件的手續費;

交通客票費(注:飛機包含機場建設費和燃油附加費);

餐飲住宿費:《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中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遊覽費:《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中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旅遊景區景點第一道門票費。

接待交通費:從旅遊集中至旅遊結束時地面接待的大交通費用。

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前項所列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或交通運輸部門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辦理;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②旅遊費用不包括以下項目;

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航空保險費,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超重行李託運費,旅遊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上網、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行李保管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旅程中因個人行爲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其他項目費用。

2、費用交納方式:

現金; 轉帳; 信用卡; 其他付款方式: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4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如實提供《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和《遊客簽定旅遊合同須知》,並有權要求乙方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2.甲方有權對乙方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爲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3.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遵循《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爲公約》,自覺規範旅遊行爲。不得在旅遊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4.甲方簽訂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並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5.甲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有權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遊消費項目。

6.甲方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7.在自由活動期間,甲方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活動,並承擔相應責任。

8.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僞劣商品以及失效、變質商品的,憑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有權要求乙方進行賠償。

9.行程中發生糾紛,甲方應與乙方平等協商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爲由,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爲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第5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在出發前向甲方提供《旅行社團隊行程計劃表》和《行程須知》,就旅遊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遊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

2.乙方有拒絕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3.乙方應當向旅遊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4.甲方屬老年人、軍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羣體,憑有效證件可享受旅遊景點門票優惠的,雙方對該旅遊景點門票價格可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5.因航空、輪船、鐵路運輸費用遇國家政策性調價導致合同總價發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6.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在徵得旅遊團隊多數成員同意後可以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變更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按實結算。

三、違約責任

第6條單方退團

一方當事人因違約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1.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2.違約方在出發前72小時至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

3.違約方在出發前24小時內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0%的違約金。

4.違約方在出發後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遊合同總價的100%。

5.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賠償對方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違約方還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對方當事人,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第7條延誤出行

1.甲方未如約到達指定的地點集合,而延誤行程的,且又未中途能加入旅遊團的,視爲甲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所交旅遊費用。

2.因乙方原因(除飛機、火車、輪船、旅遊車晚點造成旅遊行程延誤外)造成約定出發時間被延誤2小時以上,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退還甲方所交的旅遊費用,並承擔甲方所交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雙方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應承擔甲方因延誤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

第8條行程中退團或棄團

1.甲方在行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爲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在行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30%的違約金。

第9條單方委託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甲方委託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按總團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10條壓縮遊覽時間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在某一景點按雙方約定的遊覽時間被縮短50%(含50%)以上,乙方應退還該景點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並賠償該費用10%的違約金。遊覽時間被縮短50%以內,按減少遊覽時間佔該景點約定遊覽時間的比例,退還甲方該景點相應比例的遊覽費用(含該景點門票費、實際交納的景區內的觀光車和纜車、索道等費用)

第11條旅遊途中的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損失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未按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相關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遊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其他約定

第12條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未違約方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爲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13條不可抗力

1.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如因不可抗力而減少的費用,應退還甲方,造成旅遊費用增加,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擔。

第14條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日通知乙方。

第15條合同變更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旅遊內容。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乙方應退還甲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損失。

第16條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履行協助義務,避免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造成旅遊費用增加,由雙方合理分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7條甲、乙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或採取過激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19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執法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採取如下方式解決:

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20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效力,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遊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旅遊交通工具時爲止。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經辦人)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組織旅遊合同 篇2

公司資金週轉借款合同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合同單位: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爲適應生產發展需要,依據_______________,特向乙方申請貸款,經乙方審查同意發放。爲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規定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期限約定爲________年_____個月,即從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保證按計劃和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供應資金,甲方保證按規定的用途用款。預計分次用款計劃爲: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年_____月______萬元;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萬元。

3.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________‰計算,按季結息。甲方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部門罰收利息_____%;超儲、積壓設備、材料佔用的貸款,加收利息___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調整後的貸款利率計算貸款利息,同時書面通知甲方和擔保單位。

4.甲方保證按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爲: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萬元;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萬元。

甲方保證按下述方式按時付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不能按時付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戶中扣收或暫時停止支付貸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爲償還。擔保單位在收到乙方還款通知一個月後仍未歸還,乙方有權從甲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戶中扣收,或變賣甲方抵押的財產歸還其借款。

6.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瞭解甲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甲方保證按季提供有關統計、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報表和資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併等而變更經營方式的,必須通知乙方參與清產覈資和承包、租賃、兼併合同的研究、簽訂的全過程,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係。

8.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應簽訂借款合同補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請書,並對償還借款本息,以抵押或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並簽訂抵押、擔保協議書。甲方填送的申請書和各方簽訂的協議書,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0.____________

1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後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份,送乙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負責人:______________貸款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擔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組織旅遊合同 篇3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王,職務:總經理。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陳,職務:總經理。上述雙方當事人就公司合併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1.合併後,新設公司名稱爲: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王,職務:總經理。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法定代表人:陳,職務:總經理。

上述雙方當事人就公司合併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合併後,新設公司名稱爲: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街X號。

2.S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15000萬元,負債總值10O00萬元,資產淨值5000萬元,Y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值18000萬元,負債總值8000萬元,資產淨值10000萬元,兩公司合併後資產淨值爲15000萬元。

3.新設公司註冊資金總額爲15000萬元,計劃向社會發行股票5000萬股計5000萬元,發行股票後,新設公司的資本構成爲:

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爲20O00萬元。其中:

原S公司持股500O萬元,佔資本總額25%;

原Y公司持股10000萬元,佔資本總額的50%;

新股東持股5000萬元,佔資本總額的25%;

4.原S公司發行的股票1000萬股,舊股票調換X公司股票按1:5調換;原Y公司發行股票5000萬股,舊股票調換X公司股票按1:2調換;新發行的5O00萬股X公司股票向社會個人公開發行。

5.合併各方召開股東大會批准合同的時間應當是1992年12月30日前。

6.S公司和Y公司合併時間爲1993年2月1日。

7.合同雙方應爲合併提供一切方便,並及時解決好原公司的有關債權債務問題,及時辦理交接,爲雙方合併成立新公司鋪平道路。

甲方:S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乙方:Y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

1992年10月20日

附:雙方合同公司資產負債情況表格,註明由會計事務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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