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 提交材料規範(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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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 提交材料規範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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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 提交材料規範(精選3篇)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

提交材料規範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變更(備案)相關事項證明文件。

◆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及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

◆駐在場所變更,提供駐在場所合法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並提交原件覈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複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覆印件。

◆首席代表變更或代表備案,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及簡歷

◆駐在期限變更,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覆印件和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年以上;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住所變更。由該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准予名稱、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備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範圍備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範圍發生變動的證明文件。

3.批准機關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准的,應當取得批准。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准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4.辦理變更登記提交登記證,辦理備案登記提交登記證複印件。辦理首席代表變更還須提交代表證。

注: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辦事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範。

2.第2項涉及外國(地區)企業的變更證明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3.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4.以上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 提交材料規範 篇2

張楊立律師長期從事於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審覈、公司設立與清算、股權投資、公司兼併與收購等業務,具有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能夠針對客戶的要求提供高質量的法律服務。如有任何法律問題,可隨時聯繫。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

3.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4.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5.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和身份證明。

8.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複印件,並提交原件覈對;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複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複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覆印件。

9.批准機關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的業務活動須經批准的,應當取得批准。

注: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申請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辦事機構適用本規範。

2.第2至6項的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係,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後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3.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

4.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上向社會公告。

5.以上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 提交材料規範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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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註銷登記提交材料規範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備案)申請書》。

2. 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登記機關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查詢到已經完成清稅的,可免於提交)。

3.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證明。指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者該代表機構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4.原批准機關同意註銷的文件。

5.登記證、代表證。

注: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辦事機構,申請註銷登記適用本規範。

2.以上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均應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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