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結息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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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結息貸款合同

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當事人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規定,本着平等、自願、誠實守信、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借款合同,雙方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人因,需向出借人借一筆資金。借款必須合法使用。

第二條:借款人於年月日向貸款人借款,借款金額爲元。

第三條:借款期限內的利率爲%/月,即元。

第四條:按月結息,借款期限內利率爲:%/月,即元在簽訂本合同之後,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限借款人在約定還款期限內按時支付利息,否則視爲借款人嚴重違約。利息支付日爲每月日。

第五條:借款人可提前還款,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及借款實際使用期限計收利息。

第六條:借款人自簽訂本合約起連續兩個月未按時給貸款人支付利息,出借人有權隨時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期限內的全部貸款本息,利息算至年月日)。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借款人提供的證件有虛假非法的情況,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貸款期限內的全部利息。

2、借款人在還款期屆滿時,未能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爲嚴重違約,應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的5%爲違約金,並承擔貸款人爲實現債權支付的全部費用。

第八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生效、變更、解除、終止

1、在簽訂本合同前,合同雙方當事人已完全理解並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在本合同項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合同在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全部清償完畢後,本合同終止。

3、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達成書面形式。

第十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借款人: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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