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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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場地合同(4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租賃_________________場地進行促銷宣傳活動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推廣產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權利與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負責爲甲方提供活動期間場地的清潔及保安工作,乙方爲甲方提供____千瓦/____平米電量、電源線及接線設備。

2.活動期間,乙方爲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志願者____名,甲方有義務對乙方所提供的2名志願者進行培訓,乙方要派____名志願者幫助甲方佈置和清理活動現場,並且乙方誌願者要幫助甲方做問卷調查等推廣活動。

3.活動期間,甲方應嚴格按照乙方規劃位置布展,不得私自擴張面積或轉租。

4.乙方要服從甲方對活動的安排及管理,活動中如有未經甲方許可事宜,且經甲方勸阻乙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不負違約責任,並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甲方需在活動前五天簽署合同並將全部合同費用及活動方案交於乙方,如甲方簽署_____合同後,活動舉辦前___個工作日內未能交付全部合同費用,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6.乙方在活動前必須進行活動宣傳,張掛條幅、升空氣球、飛艇、彩虹門等和散發氣球、宣傳資料等同類產品,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7. 合同一經簽署,如因甲方原因向乙方提出撤銷活動之要求(除惡劣天氣因素),甲方須承擔違約金,違約金額爲全部活動費用的____%如因乙方原因提出取消甲方活動要求(除學校及上級單位的強制命令、自然不可抗力因素、合同到期),乙方需承擔違約金,違約金額爲全部活動費用的____%.三、活動中如發生協議中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籤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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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及××酒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友好、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同意就下列房屋(場地)租賃事宜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房屋(場地)位置和麪積

1.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商業用房位於北京市朝陽區××××大街101號××××大廈b座六層,使用面積爲 2700 平方米。

1.2 具體的租賃區域詳見附件1:房屋(場地)平面圖。

第二條:租賃房屋(場地)的用途

所租房屋(場地)的用途爲 文化娛樂(××酒城)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及免租金期限

3.1 租賃期限爲 20 年,自 XX年 6月01日至 2025 年 05 月 31日。

3.2 免租金期限爲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XX年02月28日。

第四條:租金和定金

4.1 租金的確定適用逐年遞增的辦法確定。其中,第1—2年爲人民幣 2元/平方米/天,月租金總額爲 162,000元,三個月租金總額爲 486,000元,年租金總額爲 1,944,000元(大寫: 壹佰玖拾肆萬肆仟元 )。第3—XX年,每天每平方米2.7元,第11—20年按經營情況租金另定。

上述一個月按30天,一年按360天計算。

上述租金中不含水、電、空調、供暖、垃圾處理等費用。

4.2 乙方於簽署合同後 3 日內向甲方支付 3個月的租金作爲定金。如果乙方單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定金不予退還;如果甲方單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應雙倍返還乙方定金。

4.3 免租期結束後,定金同時作爲履約保證金。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或商場的有關制度在乙方經營期間違反本合同所約定義務時給予乙方相應處罰。甲方有權從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履約保證金不足時,乙方應在10日內補齊。履約保證金在合同期滿後予以返還。

4.4每 3個月爲一個租金支付週期,,除第一期租金按本條4.5執行外,以後每期的租金應提前 30天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後爲乙方開具正式發票。

4.5第一期租金的交納應在本合同約定的免租期屆滿前3日內支付。

第五條:續租優先權及轉租

5.1 合同期限屆滿後乙方需要續租的,乙方應在期滿前 3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權。否則,期限屆滿後本合同自動終止。

5.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無權轉租或轉讓本合同項下的租賃房屋(場地)。

第六條:其他費用

6.1 乙方正常經營所發生的所有稅費由乙方自行負責繳納。

6.2 乙方裝修和改建以及專用和專有設備的安裝、調試、維修和保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6.3 甲方負責安裝水、電、天然氣表,但水電費由乙方承擔。水電費的標準按北京市的規定價格執行,空調費按實際使用電錶數計算。

6.4 垃圾清運費由乙方自負。

6.5 甲方協助乙方申請有線電視、通信、寬帶的開通,有關開戶和使用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6.6 應由房屋(場地)產權方交納的有關房屋(場地)本身的費用與土地使用費用、能源費等,以及房屋(場地)主體結構的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工程改造引起的房屋(場地)主體結構變化產生的維修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以上約定由乙方承擔的各種稅費,除由乙方直接根據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繳納外,甲方根據有關規定憑單據、發票按各規定的期限向乙方結算。

第七條:所租房屋(場地)的交付

7.1 乙方應在簽訂合同時與甲方工程部門協商裝修改建事宜,如涉及變更原中央空調系統、公共橋架、消防報警、噴灑系統、防排煙系統、防火分區消防通道、主體結構變更時,須經設計單位認可。

7.2 乙方進場施工前應先向甲方提供裝修施工圖紙一套(含電路圖、效果圖、材料清單),經甲方批准並進行現場交接後,乙方的施工單位應持資質證明辦理進場手續,方可對租賃場進行裝修。

7.3 甲方已於 XX 年 4 月 29 日前將房屋(場地)(毛坯房,指設備現狀)交給乙方進行裝修、改造。

第八條:所租房屋(場地)的使用

8.1 乙方進場改造施工以及正常經營後,享有該房屋(場地)的使用權,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乙方保證:

8.1.1 所租房屋(場地)的用途爲 文化娛樂(××酒城)。

8.1.2 應遵守××××大廈的有關規定,愛護房屋(場地)及其附屬設備設施,防止損害。

8.1.3 不得擅自改變所租房屋(場地)的主體結構。確需改變時,必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並須經有關部門批准,甲方給予配合,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8.1.4 乙方應負責在所租房屋(場地)區域內自行安裝的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

8.1.5 乙方對所租房屋(場地)及其專供乙方使用的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必須及時報告和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8.1.6 乙方在租賃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乙方必須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消防安全責任

9.1 甲方負責消防驗收,所租房屋(場地)乙方在二次裝修引起的消防系統變更,乙方自行完成消防報驗手續,甲方給予配合,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

9.2 乙方在租賃期間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規章制度等,積極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因乙方原因產生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9.3 乙方應在所租房屋(場地)內按有關規定自行配置滅火器材,嚴禁將樓宇內消防設施用作其它用途。

9.4 乙方應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所租房屋(場地)內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權在事先給乙方書面通知的合理時間內檢查所租房屋(場地)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無理拒絕。

第十條:甲方權利與義務

10.1 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時間和要求將所租房屋(場地)交付乙方使用。

10.2 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所租房屋(場地)的外牆進行企業廣告發布和企業宣傳,位置、費用另議。乙方發佈廣告必須事先自行徵得廣告主管部門的認可。

10.3 甲方保證所出租房屋(場地)的主體結構與門窗、水、電、消防、照明、空調和客貨電梯等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規範,質量完好,安全可靠,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10.4 乙方與××××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司發生工作矛盾時,由甲方負責協調和調解。

10.5 乙方辦理各項執照及許可證,需甲方協助時,甲方應提供方便和服務。

10.6 甲方保留以下權利:

10.6.1 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營業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隨時派遣工作人員進入乙方所租賃房屋(場地)進行有關固定設備檢查和維修。

10.6.2 甲方有權在本合同到期前三個月內,帶領其他有意租賃者在乙方正常工作期間到乙方租賃房屋(場地)視察參觀。

第十一條:乙方權利及義務

11.1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合法營業所需的全部有效資質證件(包括但不限於工商管理部門加蓋紅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人委託書、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商標註冊證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等)。

乙方應在營業前,申辦好營業執照及企業分支結構註冊和稅務登記、衛生許可證等一切手續,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11.2 乙方保證按時交納租金和水、電、空調等基礎能源費及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11.3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同時與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大廈物業管理委託合同》,並按商城的統一標準交納各種物業管理費用。

11.4 乙方保證遵守國家和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遵守××××大廈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商城有關安全和消防的規定,服從××××大廈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11.5 乙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從事合法正當的經營活動,按國家規定按時交納經營的各項稅費。

11.6 乙方有責任在進行裝修改造的過程中,不破壞所租房屋(場地)的主體結構。不得將租賃房屋(場地)內不屬於乙方的財產作爲向任何第三者以任何形式的債務擔保。

11.7 負責所租房屋(場地)的內部防火安全、門前三包、室內衛生、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

11.8 乙方的經營人員應具備身份證或暫住證、務工證、健康證明、婚育證等,乙方應保證並要求其經營人員能夠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商城的規定。乙方應將其經營人員的上述證明的複印件提供給甲方。

第十二條:退租

12.1 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應在 20 日內完成撤場工作,並將所租房屋(場地)及其甲方原有的專用設備設施恢復原狀(自然損耗除外)後交付甲方。

12.2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保證甲方原有的專用設備設施正常、可靠運行。

12.3 甲方同意乙方將其自行購置的設備和設施拆除與撤出,但乙方拆除和撤出有關設備設施後有損甲方房屋(場地)及其附屬物的除外。

12.4 雙方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時,乙方一次性付清應由乙方承擔的全部租金和其它費用後,甲方原則上保障乙方的撤場工作不受干擾。

12.5 除上述約定外,退租的未盡事宜屆時雙方具體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3.1 如果甲方不能按時完成交接工作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水、電、消防、空調、電梯等設備的驗收滯後,使乙方因此而延誤工期,則所延誤之時間應視爲乙方免租期。

13.2 甲方應保證乙方經營所需的水、電、暖和空調與新風的正常供應,由於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經營,甲方應免除在此期間乙方的房租,由於乙方失誤操作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13.3 如乙方欠付租金及相關費用,每延期 1天,除租金和相關費用外,還應向甲方支付所欠金額 3‰ 作滯納金。

13.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單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並收回所租房屋(場地),乙方履約保證金和預付租金不予退還,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一切損失:

13.4.1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所租房屋(場地)的主體結構或改變所租房屋(場地)用途的;

13.4.2 拖欠租金達1個月或所欠租金及其他費用的總金額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

13.4.3 利用所租房屋(場地)進行違法活動的;

13.4.4 故意損壞所租房屋(場地)和設備設施,造成其他商戶無法正常經營的;

13.4.5 違反安全、消防的有關規定,多次經***、消防部門或甲方警告不能及時改正或釀成災害發生,造成損失的。

13.5 無論什麼原因,乙方車撤場時,若依據本合同約定欠交甲方各項費用的,甲方有權限制乙方將其自行購置的設備和設施拆除與撤出,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未清償全部所欠費用前留置其設備設施等一切財產。

13.6 甲方瞭解乙方違約的事實而又接受租金時,不能視爲甲方放棄追究乙方違約責任的權利,除非甲方明確以書面方式或放棄上述權利。

13.7 在合同有效期內, 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終止本合同,需提前 6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簽訂終止合同,但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提出終止合同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在終止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13.8 如因國家建設或遇不可抗力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時,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雙方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之附件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十五條: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在甲、乙方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籤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後 日內,雙方持本合同和有關證明文件向當地有關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登記備案機關備案一份。

附件:房屋(場地)平面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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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甲 方:

地 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

乙 方:

地 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傳真: 

乙方租用甲方位於____平方米的空閒區用於建設天線架設,架設高度爲高出其樓頂圍牆四米;另租用靠近頂層一獨立房間用做發射機房(面積不小於____平方米),現甲乙雙方就有關上述場地及機房租用事宜,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一、租用場地具體位置:

二、租用場地面積:____平方米

三、租用場地用途:用於建設深圳市移動電視通信網基站天線架設及機房

四、租用機房位置:南山軟件園

  號房間,面積

  平方米

五、租用機房用途:用於建設深圳市移動電視基站發射機房

六、租用期限:

年,從____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七、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標準:乙方向甲方租用上述場地及機房,租金爲每年人民幣

萬元整(¥

元),該費用含場地使用費、管井使用費、管理費、稅金;

2.支付方式:分

 期繳納,協議簽訂後乙方按甲方指定時間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第一期(合同第一年度)租金計人民幣  萬元整(¥

  元)。第二年度的租金在第二年合同期的第一個月的十日前繳交該合同年度的租金,逾期甲方將按欠繳總額的每月萬分之五向乙方收取滯納金,甲方應提前提供深圳市稅務局正式稅務發票.,因甲方提供發票時間推遲而延誤付款,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甲方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所繳納的租金已包含各種費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

八、雙方權責:

1.乙方在租用期間,擁有其天饋、機房及其他所有通信設施的所有權,但不擁有該機房、設備、設施所佔用地方的所有權,只享有合同期限內的使用權。甲方應提供乙方光纜在甲方區域內架空、埋地或管線井引入機房的路徑。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水、電,以及停車、設備和人員進出等施工便利條件。甲方在自有用電額度內,向乙方提供不小於10kva 的供電(220伏)接點,並提供從配電室到乙方機房電纜進線的路徑;電費由乙方自行繳納。

3、 乙方使用的電源由乙方自設經中國電力部門檢驗合格的計量表,依法計量,按供電部門規定的統一價格每季度向甲方結算一次,價格暫定爲

元/度,以後隨供電部門電價的統一調整而調整。甲方應保證乙方機房設備的供電正常,若因非乙方責任引起供電糾紛,或其他甲方人爲因素造成乙方設備停機所產生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非人爲因素如供電設備、設施維修保養停電,或故障停電檢修,或不可抗拒因素除外)。電費按甲方指定時間由乙方匯入甲方指定銀行,即:

收款單位: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4.在合同期限內,甲方應保證乙方能充分使用所租用的場地,確保該場地不因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主張或其它因素而使乙方受到使用上的障礙或其它損失。

5.甲方負責協調與大廈物管部門的關係,保證乙方組織的施工單位順利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

6.甲方協助乙方做好通信設備的安全保衛工作,乙方安裝、維護人員出入應遵守甲方安全保衛制度。乙方維護人員應持乙方有效證件和工作聯繫函方可進入現場維修維護,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人員進入甲方區域維護。

7.基站所有設備由乙方自行維護和檢修,甲方應提供出入大廈及樓頂的通路。如因維護檢修不當或不及時給大廈或其它人員造成損害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九.甲方保證有權利簽署本合同,保證本合同項下出租給乙方的場地使用的合法性及無爭議性,甲方同時保證在履行本合同的權利與義務時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十.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設備所發生的故障,由乙方承擔,但因甲方人爲因素給乙方造成的各種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給雙方造成的損失除外。

十一.合同有效期內,如甲方依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處理乙方租用區域的產權,應在一個月前通知乙方,並負責協調好新的產權人與乙方的關係,確保乙方在合同期內的權益,並確保乙方不再爲此增加費用。

十二.合同期滿後雙方如願意續簽合同,可延長租用期限,並續簽合同.,但乙方需提前2個月與甲方協商續簽事宜。

十三、本合同生效後,除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雙方應認真履行,不得違約。合同期限屆滿前,任何一方單獨終止合同,均應支付對方違約金,違約金爲本合同總額的20%,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損失的,還要支付賠償金。

十四、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條款可予以變更或終止。

十五、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合同自雙方籤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

代表人 :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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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區xx鎮xx村

乙方:xxx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同意將位於xx屯的土地租賃給乙方使用,雙方具體協商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土地面積,面積位置在村北大道東一塊土地,共10000平方米。

二、租賃時間爲40年。即自XX年5月1日起至2044年5月1日止, 交款方式:合同簽定之日起全部一次性付清。

三、土地租賃費按每平方米6元計算,總額爲陸萬元整。如果乙方改變用途,需要辦理各種手續, 甲反出手續乙方承擔費用。

四、土地租賃期間,可自由的選擇經營項目,但不影響東面耕地,乙方所經營的項目必須向國家交稅 (必須在本鎮交納)。

五、租賃期內,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變動不會影響此協議的執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影響協議的執行,否則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造成方負責全部責任,乙方在經營期內可同他人聯營,可轉租他人經營,但租賃期不超過協議期限。

六、租賃期滿後,土地歸村集體所有,此合同自行作廢,不發生法律效益,若乙方需繼續租賃, 甲方優先於乙方,如不租乙方投入的資產甲乙雙方按國家法律處理。

七、其他未盡事益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以上協議在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反,否則後果由造成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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