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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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

洗衣合同4篇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開立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載明洗衣業者名稱、電話、地址,並交付顧客保管。

顧客遺失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時,應立即通知洗衣業的,其怠於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領的,洗衣業者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顧客未提示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或委託第三人代領衣物的,洗衣業者可請求其出示身份證明,並請求籤收。

前款情形,顧客或受委託的第三人應釋明衣物送洗的事實。

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無法辨認的,該洗衣憑單無效;被私自塗改的,塗改部分無效,其權利義務依塗改前的內容定。

第二條送洗衣物的檢查與點收

顧客在送洗衣物前,應先檢查該衣物有無特殊污漬裂縫鈕釦鬆動或其他因洗滌而可能毀損衣物的情形。經檢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於洗衣業者時應一併告知。顧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於告知,致使損害發生或擴大的,洗衣業者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發現衣物有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立即告知顧客,並記載於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其怠於告知致使發生損害的,不得以顧客於告知的情形,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顧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應自行檢查衣物內有無貨幣或其他物品,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內發現上述物品的,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並返還。

洗衣業者違反前款義務致使損害產生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因顧客怠於檢查的,其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第三條洗滌標示與洗滌方式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檢查有無洗滌標示。

送洗衣物有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該標示洗滌衣物。

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因洗滌標示不正確,或依顧客指示的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例如損壞、縮水、變形、變色、移染、污漬、毛、脫線、勾紗、裏襯剝離、配件剝離、硬化等情形者)或滅失的,洗衣業者不負責任。但洗衣業者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除外。

第四條衣物不能返還時的賠償數額

送洗衣物因可歸責於洗衣業者的事由,致遺失、被竊、失火、滅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還的,顧客或洗衣業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 物的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依折舊及其他因素計算。無發票或其他單據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一、於保管期間內:依洗衣價的二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人民幣(下同)________元整爲限。

二、逾保管期間:依洗衣價的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________元整爲限。

上述所定保管期間,依第八條約定確定。

三、顧客與洗衣業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損害預定賠償數額,其預定數額逾________元者,洗衣業者可加收洗衣費用。

四、洗衣業者依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賠償後,發現送洗衣物的,應立即通知顧客。顧客可於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無息返還其所受領的賠償金額後請求返還送洗衣物。

五、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顧客不得請求恢復原狀。

六、洗衣價爲折扣價的,仍依無折扣價計算上述賠償數額。

第五條衣物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送洗衣物發生毀損的,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的價值,減損價值的數額依當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依第三條第四款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爲限。其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倍爲限。

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爲限。

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五倍爲限,其因其他過失致使產生毀損的,亦同。

顧客送洗的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的,可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因洗滌或保管的過失致使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洗衣價格以折扣價計算的,其賠償數額應以無折扣價計算,但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重置價格爲限。

第六條重大毀損擬製爲滅失的約定

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的,視爲第四條規定的滅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毀損程度重大:

送洗衣物嚴重縮水、變形或其他嚴重毀損情形,致使不適合顧客穿着的。

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的。

送洗衣物移染、變色或其他嚴重喪失美觀的情形,致顧客不願穿着的。

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 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者。說明:

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實際已喪失衣物的穿着功能,與滅失無異,應視同衣物滅失,由洗衣業者負滅失時賠償責任。

當事人就毀損程度是否重大發生爭議時,爲求公允,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予以鑑定,以確定衣物的毀損狀態。

第七條送洗衣物毀損時的返還

洗衣業者已依第五條規定賠償的,顧客仍可請求返還送洗的衣物。

第八條洗衣業者的交付、保管義務

洗衣業者應在約定期間內完成洗滌工作,以備顧客領取;未約定期間的,應在收受送洗衣物後十五日內完成之。

洗衣業者超過前款規定期間5日,仍未完成洗滌工作者,洗衣費用應予減半。顧客未在第一款規定期間屆滿後領取衣物的,洗衣業者仍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費保管一個月。

第九條顧客的取回義務

顧客應在前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免費保管期間內取回衣物。

顧客超過前條免費保管期間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業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費用百分之一數額計收保管的必要費用,但其數額不得超過保管六個月時的保管費用總額。

前條第三款情形,洗衣業者並可定六個月的期限,通知顧客,聲明如不在期限內清償,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償。

第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洗衣業者:_____________顧客: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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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

1.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開立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載明洗衣業者名稱、電話、地址,並交付顧客保管。

2.顧客遺失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時,應立即通知洗衣業的,其怠於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領的,洗衣業者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3.顧客未提示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或委託第三人代領衣物的,洗衣業者可請求其出示身份證明,並請求籤收。

4.前款情形,顧客或受委託的第三人應釋明衣物送洗的事實。

5.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無法辨認的,該洗衣憑單無效;被私自塗改的,塗改部分無效,其權利義務依塗改前的內容定。

第二條 送洗衣物的檢查與點收

1.顧客在送洗衣物前,應先檢查該衣物有無特殊污漬、裂縫、鈕釦鬆動或其他因洗滌而可能毀損衣物的情形。經檢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於洗衣業者時應一併告知。顧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於告知,致使損害發生或擴大的,洗衣業者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2.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發現衣物有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立即告知顧客,並記載於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其怠於告知致使發生損害的,不得以顧客有怠於告知的情形,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3.顧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應自行檢查衣物內有無貨幣或其他物品,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內發現上述物品的,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並返還。

4.洗衣業者違反前款義務致使損害產生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因顧客怠於檢查的,其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第三條 洗滌標示與洗滌方式

1.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檢查有無洗滌標示。

2.送洗衣物有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該標示洗滌衣物。

3.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因洗滌標示不正確,或依顧客指示的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例如損壞、縮水、變形、變色、移染、污漬、毛、脫線、勾紗、裏襯剝離、配件剝離、硬化等情形者)或滅失的,洗衣業者不負責任。但洗衣業者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除外。

第四條 衣物不能返還時的賠償數額

1.送洗衣物因可歸責於洗衣業者的事由,致遺失、被竊、失火、滅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還的,顧客或洗衣業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物的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依折舊及其他因素計算。無發票或其他單據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1)於保管期間內:依洗衣價的二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人民幣(下同)_________元爲限。

(2)逾保管期間:依洗衣價的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_________元爲限。

(3)上述所定保管期間,依第八條約定確定。

2.顧客與洗衣業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損害預定賠償數額,其預定數額逾_________元者,洗衣業者可加收洗衣費用。

3.洗衣業者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賠償後,發現送洗衣物的,應立即通知顧客。顧客可於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無息返還其所受領的賠償金額後請求返還送洗衣物。

4.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定情形的,顧客不得請求恢復原狀。

5.洗衣價爲折扣價的,仍依無折扣價計算上述賠償數額。

第五條 衣物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1.送洗衣物發生毀損的,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的價值,減損價值的數額依當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1)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依第三條第三款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爲限。其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倍爲限。

(2)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爲限。

(3)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五倍爲限,其因其他過失致使產生毀損的,亦同。

(4)顧客送洗的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的,可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因洗滌或保管的過失致使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2.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洗衣價格以折扣價計算的,其賠償數額應以無折扣價計算,但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重置價格爲限。

第六條 重大毀損擬製爲滅失的約定

1.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的,視爲第四條規定的滅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毀損程度重大:

(1)送洗衣物嚴重縮水、變形或其他嚴重毀損情形,致使不適合顧客穿着的。

(2)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的。

(3)送洗衣物移染、變色或其他嚴重喪失美觀的情形,致顧客不願穿着的。

(4)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者。

2.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實際已喪失衣物的穿着功能,與滅失無異,應視同衣物滅失,由洗衣業者負滅失時賠償責任。

3.當事人就毀損程度是否重大發生爭議時,爲求公允,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予以鑑定,以確定衣物的毀損狀態。

第七條 送洗衣物毀損時的返還

洗衣業者已依第五條規定賠償的,顧客仍可請求返還送洗的衣物。

第八條 洗衣業者的交付、保管義務

1.洗衣業者應在約定期間內完成洗滌工作,以備顧客領取;未約定期間的,應在收受送洗衣物後十五日內完成之。

2.洗衣業者超過前款規定期間5日,仍未完成洗滌工作者,洗衣費用應予減半。顧客未在第一款規定期間屆滿後領取衣物的,洗衣業者仍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費保管一個月。

第九條 顧客的取回義務

1.顧客應在前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免費保管期間內取回衣物。

2.顧客超過前條免費保管期間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業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費用百分之一數額計收保管的必要費用,但其數額不得超過保管六個月時的保管費用總額。

3.前條第二款情形,洗衣業者可定六個月的期限,通知顧客,聲明如不在期限內清償,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償。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洗衣業者(蓋章):_________

顧客(籤):_________

經辦人(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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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連鎖洗衣店

乙方:加盟者”或“加盟店”

經乙方對甲方的充分了解和考察,乙方願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申請加盟,甲方亦同意其加盟。甲乙雙方就有關加盟事項經有好協商,締結如下合同,望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組織

1、甲方(以下稱“總部”)主導本業務,並享有該業務的相關權利。

2、總部適應需要,可在每個加盟者的地區集團設“地區總部”或直轄的“分部”(與前款一樣,統稱“總部”)。

3、總部在沒有設地區總部或直轄分部的地區,可將總部事業的一部分委託給第三者,並稱作委託業務的“支部”(以下稱“支部”)。

第二條加盟

1、加盟金。每個店鋪爲元,在締結加盟合同時向總部支付。並自雙方在相互確認書上籤時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託保管的加盟申請保證金。此加盟金不返還。

2、加盟者是位於(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經營者,本商店作爲c公司連鎖的加盟店,具備以下條件,並決心遵守本合同,誠實地從事經營。

(1)依照總部的標準化計劃,保持商店的結構;(2)維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約的經營體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適合法律規定資格的代理者專門從事經營,或者要使從業者具有統一的連鎖意識;(4)在積極地協助連鎖活動的同時,努力提高改善經營;(5)要認識作爲c公司連鎖商店的社會使命,忠實地爲顧客服務,作一個永遠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條加盟特權

加盟者要具備以下基本的特權: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記進行營業,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進貨“c公司”商標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標進行經營活動;(3)在商店的新設或裝修方面,按照總部(支部)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爭取商店的現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計劃,按照總部(支部)制定的標準化計劃,可以接受適合商店店址條件的商品供應計劃的綜合性援助;(5)被選定的商品,能以較穩定的價格進貨,因此可以獲取進貨的合理化、精簡化,另外,還可得到適時的特

價商品;(6)可以參加總部(支部)策劃並進行的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以及其他共同活動;(7)有關加盟店的全面經營,可利用總部(支部)的各專門職能,接受正確的指導援助;(8)經理業務,依靠對總部(支部)的委託,可以得到正確的經營診斷建議;(9)加盟者及從業人員可以接受教育培訓;(10)可以適時地得到商店經營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條登記商標的使用

1、總部承認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記,以及爲銷售商品和作爲促銷、廣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記及商標;2、有關“c公司”徽記及商標的使用有如下規定:(1)在加盟店的店頭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記,公限於由總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記。其使用方法,要按照總部(支部)的指定進行。

(2)帶有商標商品及徽記的物品類,均由總部進貨。若在加盟店製作、使用或揭示時,事先必須徵得總部的承認。

(3)欲做有關“c公司”的對外廣告時,要使用由總部提供,或承認的資料,並按總部的指定進行。

3、登記的商標,公限本合同以內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條進貨商品

1、加盟店按照總部(支部)規定的標準化計劃,確定商品結構。加盟店經營的商品,原則上由總部(支部)進貨。

2、加盟店在經營前款以外的商品時,要徵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3、依據本條款進貨的商品所有權在總部(支部),當加盟店結算完貨款(即有關票據、支票結算完了)時,轉爲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貨款未結算完之前,也可以賣給其他人。在這種情況,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將每天賣掉的商品內容(依據c公司連鎖運營規章第二十七條第1款的營業日報)向總部(支部)報告。

第六條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經理業務手續費有關c公司連鎖運營的規章第二十七條營業日報提出的義務及該規章中的第二十八條經理業務的委託,由加盟者負擔手續費。其規定如下:(1)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月額爲15000元;延遲呈報營業日報的違約金

:每天爲1000元。

(2)經理業務手續費(包括銷售數據的處理、管理手續費):個人經營的情況,月額爲XX0元,結算處理費每件爲30000元;法人經營的情況,月額爲XX0元,結算處理費每件爲40000元。

第七條情報管理

加盟店爲了連鎖的利益,在將總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單品及不同部門銷售數據靈活用於其他方面時,必須事先得到承諾。

第八條技術指導費

作爲對總部(支部)的技術指導費,加盟者依照以下計算方式,向總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總銷售額的一定比率:銷售額比率XX元以下部分交 1.50%;XX元以上3000元以內部分交 1.00%;3000元以上4000元以內部分交 0.75%;4000元以上5000元以內部分交 0.50%;5000元以上部分交 0%。

第九條商品手續費

有關總部(支部)進貨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須支付《合同締約書》中規定費用比率的手續費。

第十條共同宣傳費

對總部(支部)開展的共同宣傳費用,加盟者必須負擔每月總銷售額的0.2%。

第十一條聯機系統機器的設置及其費用負擔作爲加盟店與總部(支部)之間的訂發貨及其他信息傳遞手段,在設置由總部指定的連接計算機終轉機的同時,加盟者必須負擔《連續性交易合同書》中規定的使用費。

第十二條特別配送費

總部(支部)在原則上,是將其所在地區作爲單位,對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條件進貨商品。但是,當對因距離遠、金額少(或數量少)等進貨增大了總部(支部)的負擔時,加盟店必須以額外用途爲由,負擔特別配送費。

第十三條負擔特別費用

總部(支部)爲了加盟店而開展共同活動,或進行指導援助時,加盟店要負擔以下費用或手續費。其負擔金額是按以下基準由總部決定:(1)特賣促銷、廣告宣傳、集會活動、教育培訓以及其他共同活動的實際費用,或分擔金額;(2)在土地建築物的買賣或租賃時,對有關物件的調查選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續

費爲:交易額的2%,或租賃費的1個月份額;(3)有關商店的新設或裝修的手續費:①商店選址的市場調查費,每調查一個選址費用爲20元;②商店的設計以及制訂商店計劃書的手續費,每計劃一項費用爲20元;③有關建築物的設計工程以及內外裝修施工的交涉指導手續費爲:施工額的2%;④設備器材交涉指導手續費爲:搬運、設置安裝、施工額的3%;⑤開業準備以及在開店實施期間的商店作業費用爲:銷售場地面積每坪(譯者注:摺合3.3平方米)10000元,但最低總金額應足30元。

⑥交涉委託業者時的交涉費爲:保證金的3%或租賃費的1個月金額。要收取兩者中的最高者;⑦金融交涉或有關籌措資金的援助費用爲:實際費用或定額;⑧其他進行特別指導援助的費用爲:實際費用或定額。

第十四條債務保證

加盟者對於與總部(支部)交易中所發生的債務,必須保證公司連鎖運營規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債務。

第十五條合同結束後的債務處理

當本合同結束時,加盟者對一切債務已失去期限權益,必須立即清算之。

當加盟者對債務失去了期限的權益時,總部(支部)可將其預約委託金等用來充償,或可立即實行擔保權。

實行擔保權,除拍賣手續外,總部(支部)在任意處理的基礎上,可將扣除諸費用後的剩餘額充償債權。

第十六條保密義務

加盟者不得隨意將有關c公司連鎖的計劃及運營活動等內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對以下事項要作爲重要的機密加以保守,若有違反,並給總部(支部)以及有關者造成損害時,必須根據其要求予以賠償。

(1)有關交易商品及物品類的品種、價格、條件以及進貨對象的事項;(2)有關加盟店經營的計劃以及實際業績和進貨、銷售、盈虧、資金等的具體計算及內容;(3)其他由總部(支部)指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禁止事項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爲。若認爲有必要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徵得總部(支部)的承認。

(1)向其他業者轉讓或提供經營的商品及物品類;(2)向

他人轉讓或轉用配發的物品、文件以及情報等,或複製複印;(3)不管以本人名義還是以他人名義,加入實質性的同業種的其他連鎖,或有連鎖關係;(4)向他人轉讓或擔保抵押只有締結本合同才享有權利及加盟店的營業權、租借權和與營業有關係的動產、不動產或債權等;(5)其他由總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項。

第十八條更改勸告

當加盟者沒有充分實行本合同的條文及總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誠意時,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經營管理不妥,或被認爲不熱心時,總部(支部0要以書面形式勸告更改。加盟者對此勸告必須予以確實的答覆並加以實行。

第十九條不可抵抗的免責

在由於天災,災害及沒有任何爭議的原因給商品進貨及其他總部(支部)活動造成障礙時,加盟者應承認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異議。

第二十條加盟者的解除權

加盟者根據自己的意願,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在此情況下,應在6個月前以書面形式向總部(支部)提出預告。但在接近規定的事業年度中旬已向總部(支部0交付了6個月的技術指導費時,可將預告期縮短爲30日前。

第二十一條總部的解除權

1、當加盟者適合以下各項之一時,總部(支部)有權解除本合同:(1)缺少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加盟條件時,或者對本合同、運營規章因故意或過失而出現重大違反時;(2)不堅持向總部(支部)集中進貨的原則,在規定外進貨,或者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指導與其他業者進行連續性的交易時;(3)不遵照總部(支部)的更改勸告,或不予以確實的答覆時;(4)滯付商品貨款、技術指導費、手續費、負擔金以及其他債務返還,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規定的支付方法時;(5)當總部(支部)判斷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財務狀況明顯惡化,或營業陷入不景氣等不能繼續進行正常的經營時;(6)接受破產禁治產的通告、準禁治產的申述或抵押、臨時抵押,或者與犯罪有關係等,總部9支部判斷其作爲連鎖店不合格時;(7)加盟店廢止營業時;(8)有損害

作爲連鎖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礙了連鎖活動及欲妨礙時;(9)因法人的組織、代表者、幹部、股東、社員等的變更或合併,使法人實體發生變更,總部(支部)認爲其內容不合適時,或者因繼承給財產狀況帶來變化,總部(支部)認爲不合適時;或者繼承人不是親自經營在沒有得到總部(支部)的承諾將經營委託給第三者的情況時;(10)延遲呈報營業日報、或總部(支部)指定的財務資料等,使總部(支部)不能掌握經營狀況時。

2、當加盟者適合前款第(4)項或第(9)項時,總部不須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終結合同的處理

1、解除本合同時,加盟者必須履行以下事項:(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記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權利;(2)立即撤掉或取消總部指定的商店的內外裝修、招牌標誌、廣告特等,還要將總部提供或許可的徽記、標誌、廣告特等上交總部(支部),所需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不得索要其購買設備時所需的費用等;(3)立即返還訂貨簿、商品目錄、價格表,以及其他由總部(支部)配備的文件及一切物品類等;(4)返還接受總部(支部)指定的商標商品等,其交換價格由總部(支部)審定;(5)立即清算對總部(支部)及其他關係者的債務。

2、當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記及標誌等時,總部可自行執行,在此情況下,撤掉、取消這些所需要的費用由加盟者負擔。另外,對建築物等損傷補修等由加盟者進行並負擔費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後,也要嚴守本合同第十六條規定的保密義務的條款。另外,要保證不得有對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條合同時間

本合同的期限爲締結之日起的2年。以後在期滿時兩者都沒有表示任何反對意見時,本合同就視爲再連續一年而自動延長,以後也是同樣。

第二十四條管轄法院

有關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的訴訟,要將管轄總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爲第一審法院。

依據上述加盟合同書的內容,需正式簽訂如下加盟締約書:年

月日(以下稱“甲方”或“總部”)和(以下稱“乙方”或“加盟店”)依據c公司連鎖加盟合同書,締結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稱加盟店的名稱爲:c公司店。

2、所屬

加盟店的運營管理歸屬c公司連鎖(總部名稱)(支部名稱)。甲方依據合同規則開展商品進貨以及指導援助等業務。

3、加盟金

乙方於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元,甲方收到150元。

4、設備預定金

甲方規定施工設備的設備預定金額爲元,乙方於年月日以前止支付。此預定金不附帶利息。

5、債務保證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爲償不定期對甲方發生債務的保證:(1)財產抵押財產抵押者:;最高金額:元;債權範圍:a.因商品買賣交易、借貸交易、租賃交易、保證交易所發生的債權。b.票據債權、支票債權。抵押用不動產的名稱:乙方承諾:沒有甲方的允許,不得有向他人轉讓、租借擔保物或以此物再提供擔保。或變更擔保物現狀等給甲方造成損害的行爲;當擔保物不管什麼原因,出現變更、消除或減少其價值時,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況,以增加擔保或提供代擔保;製作擔保抵押證書以及此登記所需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當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諾時,甲方可取消其以後的商品進貨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證金

乙方對甲方的抵押保證金額爲元,於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價證券

乙方於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從證券:

6、技術指導費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條的技術指導費。

7、分擔共同宣傳的費用

依據加盟合同第十條,總部實施年計劃的共同宣傳。乙方作爲此宣傳的分擔金,按甲方的計算,每月交付總銷售額的0.2%。

8、聯機系統和使用費

根據運營章程第十七條第(2)項,主要商品的訂貨要依靠受發貨聯機系統進行。乙方向甲方借用並安裝指定的計算機終端,並負擔以下系統的使用費及機器使用費。另外,乙方要負擔安裝所需要的費用:(1)設置安裝費爲元;(2)使用時間爲月;(3

)使用費每月爲元;(4)支付方法爲。

有關此機器及使用費,根據系統變更及機器性能的提高等有變更。

9、數據處理、管理手續費,經理業務手續費(1)依據運營章程第二十七條,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數據處理、管理手續費,月額爲元。

(2)依據運營章程第二十八條,乙方向甲方委託加盟店的經理業務。此業務手續費月額定爲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製作決算書時,作爲其手續費,每件向甲方支付元。

10、特別配送費

依據加盟合同第十二條的規定,作爲特別配送費,乙主負擔月額元。

11、商品手續費

對加盟合同第九條規定的甲方進貨商品經營手續費的費率,暫時規定如下:

12、特定費用的負擔乙方根據以下內容負擔加盟合同第十三條規定的特定費用:

13、委託進貨甲方依照加盟合同第五條向乙方發送商品,但對以下商品根據運營章程第十九條,臨時委託乙方進貨。

14、委託銷售場地

甲方根據運營章程第二十條,承認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門設立委託銷售場地。

15、支付方法

根據運營章程第二十一條,就有關支付方法規定如下:(1)請求書的截止日期:。

(2)支付日期:

(3)支付方法:

16、指定銀行

依據運營章程第三十條,就乙方的交易銀行規定如下:銀行名稱:;存款種類:;戶頭帳號:;戶頭名義人:

17、加入損害保險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國入以下損害保險:火災保險:;機動車保險:;其它保險:;以上作爲c公司連鎖加明合同以及依據加盟合同簽訂的締約書的證件,製作成由加盟者及其連帶保證人和總部署名、蓋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雙方各持一套。

總部(甲):蓋章

簽約日期:

加盟者(乙):蓋章

簽約日期:

加盟者的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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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開立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載明洗衣業者名稱、電話、地址,並交付顧客保管。

顧客遺失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時,應立即通知洗衣業的,其怠於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領的,洗衣業者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顧客未提示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或委託第三人代領衣物的,洗衣業者可請求其出示身份證明,並請求籤收。

前款情形,顧客或受委託的第三人應釋明衣物送洗的事實。

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無法辨認的,該洗衣憑單無效;被私自塗改的,塗改部分無效,其權利義務依塗改前的內容定。

第二條 送洗衣物的檢查與點收

顧客在送洗衣物前,應先檢查該衣物有無特殊污漬 裂縫 鈕釦鬆動或其他因洗滌而可能毀損衣物的情形。經檢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於洗衣業者時應一併告知。顧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於告知,致使損害發生或擴大的,洗衣業者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發現衣物有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立即告知顧客,並記載於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其怠於告知致使發生損害的,不得以顧客於告知的情形,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顧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應自行檢查衣物內有無貨幣或其他物品,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內發現上述物品的,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並返還。

洗衣業者違反前款義務致使損害產生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因顧客怠於檢查的,其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第三條 洗滌標示與洗滌方式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檢查有無洗滌標示。

送洗衣物有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該標示洗滌衣物。

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因洗滌標示不正確,或依顧客指示的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例如損壞、縮水、變形、變色、移染、污漬、毛、脫線、勾紗、裏襯剝離、配件剝離、硬化等情形者)或滅失的,洗衣業者不負責任。但洗衣業者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除外。

第四條 衣物不能返還時的賠償數額

送洗衣物因可歸責於洗衣業者的事由,致遺失、被竊、失火、滅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還的,顧客或洗衣業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物的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依折舊及其他因素計算。無發票或其他單據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一、於保管期間內:依洗衣價的二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人民幣(下同) ________元整爲限。

二、逾保管期間:依洗衣價的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________元整爲限。

上述所定保管期間,依第八條約定確定。

三、顧客與洗衣業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損害預定賠償數額,其預定數額逾________元者,洗衣業者可加收洗衣費用。

四、洗衣業者依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賠償後,發現送洗衣物的,應立即通知顧客。顧客可於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無息返還其所受領的賠償金額後請求返還送洗衣物。

五、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顧客不得請求恢復原狀。

六、洗衣價爲折扣價的,仍依無折扣價計算上述賠償數額。

第五條 衣物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送洗衣物發生毀損的,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的價值,減損價值的數額依當事人合意,不能合意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依第三條第四款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爲限。其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倍爲限。

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十五倍爲限。

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的,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洗衣價的五倍爲限,其因其他過失致使產生毀損的,亦同。

顧客送洗的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的,可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因洗滌或保管的過失致使毀損時的賠償數額。

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洗衣價格以折扣價計算的,其賠償數額應以無折扣價計算,但其賠償數額以不超過重置價格爲限。

第六條 重大毀損擬製爲滅失的約定

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的,視爲第四條規定的滅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毀損程度重大:

送洗衣物嚴重縮水、變形或其他嚴重毀損情形,致使不適合顧客穿着的。

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的。

送洗衣物移染、變色或其他嚴重喪失美觀的情形,致顧客不願穿着的。

送洗衣物嚴重毀損致未能達到原設計功能者。說明:

送洗衣物毀損程度重大致使不能使用的,實際已喪失衣物的穿着功能,與滅失無異,應視同衣物滅失,由洗衣業者負滅失時賠償責任。

當事人就毀損程度是否重大發生爭議時,爲求公允,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人予以鑑定,以確定衣物的毀損狀態。

第七條 送洗衣物毀損時的返還

洗衣業者已依第五條規定賠償的,顧客仍可請求返還送洗的衣物。

第八條 洗衣業者的交付、保管義務

洗衣業者應在約定期間內完成洗滌工作,以備顧客領取;未約定期間的,應在收受送洗衣物後十五日內完成之。

洗衣業者超過前款規定期間5日,仍未完成洗滌工作者,洗衣費用應予減半。顧客未在第一款規定期間屆滿後領取衣物的,洗衣業者仍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免費保管一個月。

第九條 顧客的取回義務

顧客應在前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免費保管期間內取回衣物。

顧客超過前條免費保管期間仍未取回衣物的,洗衣業者可按每件每日依洗衣費用百分之一數額計收保管的必要費用,但其數額不得超過保管六個月時的保管費用總額。

前條第三款情形,洗衣業者並可定六個月的期限,通知顧客,聲明如不在期限內清償,即就其留置的送洗衣物取償。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洗衣業者:_____________ 顧客: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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