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章程修正股東大會決議(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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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章程修正股東大會決議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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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章程修正股東大會決議(通用3篇)

章程修正案

公司股東會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N次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________章第________條股東出資情況:

此處爲原內容!

現修正爲:

新內容!與原內容格式一致~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企業章程修正股東大會決議 篇2

甲方:

乙方:汕頭市澄海區--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爲完善學校教學設施,甲方同意將維修業務承包給乙方施工,爲明確雙方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精神,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經雙方協商同意,特確立如下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二、承包方式

1、乙方擔任本項目施工,按照以上規定的內容完成,直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

2、本項目由乙方採取包工、包料、包施工措施費的方式承包施工,乙方爲完成本項目所需的工具、用具消耗材料、施工安全措施費等一切費用均在乙方承包範圍。

3、乙方對所需承包的項目包質量、包安全。

三、合同費用及結算

本項目總造價 元,項目結算按乙方實際完成經甲方驗收確認辦理竣工結算。

四、甲方責任:

1、提供施工作業面供乙方施工使用。

2、在乙方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後負責及時驗收簽證。

五、乙方責任

1、乙方在施工中應執行國家頒發的現行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質量評定標準,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做到文明生產,安全施工。

2、乙方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做好施工人員的安全及施工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遵守勞動安全生產製度。

六、付款方式:

項目完成經甲方驗收,竣工結算,款項匯入乙方帳戶。

七、其它: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甲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澄海港頭國小乙方:汕頭市澄海區

工程有限公司

企業章程修正股東大會決議 篇3

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號發佈 根據1998年12月3日發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經濟合同示範文本管理辦法〉等33件規章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進行修改

第一條 爲了切實保護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以下分別簡稱《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併爲相關公衆所熟知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採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第四條 商標註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根據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

第五條 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市場佔有率等)及其在中國同行業中的排名;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外國(地區)的銷售量及銷售區域;

(四)該商標的廣告發布情況;

(五)該商標最早使用及連續使用的時間;

(六)該商標在中國及其外國(地區)的註冊情況;

(七)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條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認定時應當徵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七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應當將認定結果通知有關部門及申請人,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從而構成《商標法》第八條第(9)項所述不良影響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駁回其註冊申請;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已經註冊的,自注冊之日起五年內,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但惡意註冊的不受時間限制。

第九條 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繫,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第十條 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衆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覈准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 判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述行爲是否可能對馳名商標註冊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

第十二條 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僞稱商標爲馳名商標,欺騙公衆的,由行爲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由行爲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比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名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

【題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爲了貫徹《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精神》,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頒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中超越《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權限的內容集中進行了修改。

第十二條改爲“未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僞稱商標爲馳名商標,欺騙公衆的,由行爲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改爲“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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