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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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智能合同(4篇)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將甲方建設的 智能化系統(一期)工程發包給乙方進行施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密切合作,共同建設好該項目,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訂立如下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發包單位:

承包單位:

工程地點:

二、工程承包範圍:

1、工程承包範圍包括1#、2#、8#、9#、10#、11#、15#、16#、17#、18#、19#、20#、21#、22#、23#、24#樓的智能化系統設備安裝調試、技術培訓、系統維護等。

2、具體項目:

※ 車輛出入控制系統; ※ 社區閉路監控系統; ※ 樓宇可視對講系統;

※ 總平管材敷設; ※ 保安巡更管理系統; ※ 周界防越報警系統

等其他系統

三、工程工期:

乙方根據甲方土建工程進度分期進行施工,在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情況下,確保系統設備在甲方每期交房前3日內安裝調試完畢交付使用(甲方應在交房前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施工進度以不影響其他工種施工爲原則,總體部份施工應配合土建總體施工進度,密切配合分段施工,施工工期如甲方有特殊要求,乙方應積極配合。

三、合同價款:

本合同爲固定總價合同,該工程總包價暫定爲:人民壹佰伍拾萬元整(¥1500000元)

1、合同的價款包含所施工的勞務、設備、材料、機械、安裝、調試費、稅費、風險、利潤,不含梯道電子防盜門費用、樓內管道預埋費用。合同期間不論發生勞力浮動或政策性變化等情況,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的單價均不作調整。若屬於設備材料數量的變更導致價款變更,設備材料單價不應高於報價單中設備材料單價,若當時市場單價低於報價單價,應做調整;若屬於甲方改變設備材料的型號或規格導致的價款變更,雙方依據市場時價,協商確認。

2、工程變更(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現場簽證的計價方法:乙方無任何理由拒絕任何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經設計單位、發包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對工程量籤認可後按下列方式進行結算:承包方報價單中相同的項目執行相同的項目及報價中的費率及優惠條件,有類似的項目可參照承包方報價中的項目及報價中的費率及優惠條件進行確定。既無相同又無類似的子項,甲方可通過議標或市場詢價的方式確定出項目的綜合單價(含稅),乙方可參加議標,相同條件下有優先中標權,否則業主委託其他分包隊伍進行施工。

四、付款方式:

該項目可分批分塊進行驗收結算.

1、合同簽訂5日內,甲方支付暫定總價款的5%作爲定金。

2、合同簽訂後,甲方通知乙方進場施工,乙方將15#--24#樓設備進場安裝完工、且戶外總平管道開始施工,經甲方工程部、監理確認後,甲方應付已完工程量合同價款的65%給乙方。

3、乙方將1#、2#、10#、11#設備進場安裝完工,經甲方工程部、監理確認後,甲方應付已完工程量合同價款的65%給乙方。

5、乙方將8#、9#設備進場安裝完工,經甲方工程部、監理確認後,甲方應付已完工程量合同價款的65%給乙方。

6、總平管道施工完畢,其他系統的設備全部進場安裝完畢,經甲方工程部、監理確認後,甲方應付已完工程量合同價款的65%給乙方。

7、一期工程可分批分塊進行竣工並經驗收合格移交物業部門使用,甲方應再付合同工程總額的25%給乙方。

8、系統正常運行一年後無質量問題甲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返修保證金。

五、工程質量與驗收

1、乙方無條件接受甲方和甲方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的質量檢查和管理,共同把好質量關。

2、乙方提供和安裝的各系統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產地品牌和數量均應符合本合同附件列表中的明細約定。乙方採購的材料設備在用於工程之前,乙方必須向甲方及監理單位提交製造廠家的質量合格證,經抽檢合格後方可使用。沒有質量合格證的材料設備不得使用。

3、乙方設計和安裝施工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規範中的規定和標準組織設計和施工,工程竣工亦按以上規範、標準進行驗收。

4、安裝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按有關規定和規程進行檢查、調試,並做好記錄。

5、乙方自檢:工程在施工、調試,試運行過程結束後,乙方應對工程進行自檢,同時向甲方提供自檢記錄。

6、乙方設備安裝到位通知甲方進行驗收,甲方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移交,超出十個工作日不予驗收視爲驗收合格。

7、乙方可根據工程進度可分批分次進行單項驗收決算。

8、系統驗收以設計方案中的系統功能說明爲準。系統調試達到國家規定的合格標準。

9、系統設備未經驗收合格,甲方以及物業部門不得私自拆改或擅自開機運行,否則視爲已驗收合格。

10、設備及材料在工程未驗收移交之前,由乙方負責保管,並承擔一切費用。

11、材料、設備按甲、乙雙方約定的品牌由承包人負責採購,承包人在採購材料前7天內通知發包方,經發包人及監理工程師確認後,承包人才可以採購;因材料質量問題造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即使在採購前發包人已經確認,但其責任仍由承包人承擔。承包方採購的材料在材料到達施工現場後由發包方及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場,複試合格後方可使用,否則堅決退場,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擔。)

12、關於隱蔽工程的驗收,乙方應提前5日通知甲方驗收。乙方若未通知甲方驗收擅自隱蔽,造成重新返工所需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13、工程竣工後,乙方應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兩份及系統使用手冊兩份。

14、甲方及監理方對乙方進場材料設備質量有懷疑的(儘管已經按規定做了複試),甲方現場取樣後仍有權要求乙方對該材料樣品進行復試,若確實合格,甲方負擔複試費用,若不合格,材料堅決退場,乙方負責複試費用,並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可對乙方處以該材料總價五倍以上的罰款。

15、甲方保留指定材料設備品牌的權力。

16、工程竣工驗收除檢查內業資料是否完備外,以實際使用效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爲主要內容。

六、甲乙雙方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指派 等人代表甲方對工程進度、質量進行督察,會同乙方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驗收手續,負責及時簽證和受理有關隱蔽記錄等項並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與其他施工單位出現的相關事宜;

(二)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完成工程安裝調試任務。乙方負責各子項目的優化設計,嚴格按設計施工圖施工,如有變動,應按程序報甲方批准方可施工。

2、乙方負責免費爲甲方培訓管理和維護人員3人;

3、乙方在施工中,對甲方另行安排的相關工程應當給予積極的配合;

4、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當積極配合本工程其它隊伍,以不影響施工爲準;

5、工程在一期結算時乙方應提供一期的正式建安發票給甲方。

6、乙方所提供材料、設備質量、規格、型號要與甲乙雙方約定的一致。

7、乙方應遵守現場的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8、乙方負有承包範圍內施工安全、進度、質量的責任。

9、負責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在交叉施工時和竣工交付前的保護,並承擔其費用。

10、負責自身的文明施工,施工中不得損壞其它工序的成品及半成品,因施工要求必須破壞已施工完畢部位時,要先協商後施工,施工後立即將損壞部位復原。

11、 若因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政策性變化等特殊原因,造成本工程停建或緩建 工程量負責,根據已發生的工程量與乙方辦理結算,不承擔其它違約責任。

12、本工程應由乙方自行施工與管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工程轉包,對違反者,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13、乙方項目經理部人員必需與投標書中配備的人員一致並送甲方審覈同意。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其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部人員。未徵得甲方同意,項目經理部人員不得中途更換,不得委託他人代行職責。若發現乙方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甲方有權中止合同。項目負責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換,應事先徵求甲方同意且新派的項目負責人必須同時滿足甲方的要求;其餘人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換,應事先徵得甲方同意且新派人員的專業配備和水平不得低於原水平。

七、施工方案與工期

1、 乙方應在簽訂承包合同後十日內向甲方提交整體和各工序細部的施工方案及按總包方施工進度計劃編排的施工進度計劃,並按經批准的上述方案和計劃組織施工。

2、 開工日期:簽訂合同日期即爲開工日期。

3、 竣工日期:與總包工程的竣工日期一致。

4、 交工日期:甲方設定的向用戶交房日期的十日前。

5、 乙方在施工中必須與總包方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施工進度。若發現乙方不能滿足施工進度的要求,甲方有權中止與乙方的合同。

八、乙方售後服務承諾:

工程竣工後,乙方對系統的保修具體承諾如下:

(1)對於所有系統,實行“免費保修貳年,終身維護”。

(2)保修期內,凡屬因使用單位不當、擅自拆改等人爲因素,或因火災、電源事故及自然災害等引起的故障,維修所需的材料費用由使用單位負擔。

(3)保修期內,除上款列明的情況外,系統出現故障,乙方應負責免費保修、包換。

(4)保修期滿後,乙方負責提供終身維修服務。

((5)工程竣工後,免費爲甲方培訓三名人員至熟練操作使用合同範圍內的安防項目系統。

(6)保修期內應定期對系統進行回訪、調試,每個月回訪一次以保證系統有效運行。

(7)設備保修或維修期間,乙方必須免費用週轉設備替換甲方的故障設備,以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待原設備修好後再換回。

(8)乙方應提供專門的維保電話,接到甲方的報修電話後,不能及時維修,甲方有權委託其他單位維修,產生的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工程驗收合格後,中標單位應到每月到現場巡檢一次,並負責爲甲方培訓維修人員二名,並免費提供系統使用手冊。

八、違約責任:

1、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完成施工任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在延期30天以內,每拖延1天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若延期超出30天,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另行委託其他單位施工,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其他損失由乙方承擔,並可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如因甲方原因或因甲方不及時付款造成工程延期,甲方應給予理解,乙方不承擔逾期的賠償金)。

2、甲方應及時支付乙方工程款項,如果不及時付進度款,超出規定時間甲方應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乙方利息。

4、甲方應按規定時間退還乙方返修保證金,逾期不退還乙方有權停止維保。

九、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經雙方籤、蓋章後生效;至合同履行完畢失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3、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未盡事宜或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結果以補充協議書作爲補充合同,若協商不成各方均可直接訴至人民法院。

4、本系統的施工圖紙、乙方的報價單作爲本合同的附件,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開戶行:

帳號:

簽約日期: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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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一:共同協議:

1.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承攬甲方閉路電視監控工程的安裝調試,並保證該系統使用性能符合甲方的要求。

2.產品的單位名稱,規格,單位,單價,數量,金額以採購清單爲準(見附件說明)。

3.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假,次,僞劣的產品。並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到達,完成。相應的功能符合甲方要求。

4.乙方不得更換設備清單中所列產品型號,嚴格按照報價單上的數量,型號提供給甲方產品。

5.乙方負責爲甲方提供優良的售後服務。在合同生效後的一年內,該系統原器材出現自身故障,乙方負責免費安裝調試維修(人爲損壞及自然災害除外)。一年後的維修費用只收相關的交通費,人工費,器材更新只收取成本費。乙方對甲方的使用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

6.合同期內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開展安裝調試工作,並積極與乙方溝通,相互 理解,相互信任。

7.產品在甲方所在地安裝並調試,雙方籤後乙方協助甲方正常使用,雙方籤2天后,由甲方負責保管,如發生遺失和人爲損壞與乙方無關。

8.嚴密組織,精心施工。施工過程中確保安全。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中的生產安全由乙方自己負責.

9.施工過程中如有新的建議,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10..合同生效後,甲方不得透露設備價格,乙方不得透露甲方所有系統名稱以相應的功能。

11. 施工過程中如遇到水泥地面開槽,由乙方負責施工.

12. 合同簽定二個禮拜內進場施工,施工工期8個工作日。

13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確保工程質量,在保證質量的同時也要保證工程進度(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基本把工程結束,讓甲方儘早使用該系統)

14 合同金額爲人民幣:

15. 備註: 合同簽定地址: 交貨地址

二:付款方式: 2安裝調試結束一次性付清(人民幣 )

三:違約責任

1. 甲方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清貨款,逾期未付乙方有權拿回自己的產品並向甲方索賠違約金30%(工程總額)

2. 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時安裝交貨導致甲方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甲方30%違約金(工程總額)

3. 在施工過程中甲方不負責乙方施工安全,但儘量提供必要的施工工具(如大小扶梯等).

4. 施工過程中甲方應提供擺放器材的場地(能較好的保證施工過程中器材的安全)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清點好器材和施工過程中所需工具,確保施工正常進行不影響進度。

5. 施工過程中乙方要確保施工中的衛生,做到施工一結束就清掃好地面不影響甲方的生產環境。

6. 施工過程中乙方要確保不損壞甲方的產品(生產機械,辦公用具等)

7. 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和甲方營業衝突,即:影響甲方生產或營業雙方應協商解決,儘量避開影響雙方進度的時間。

8. 進入辦公場所施工時,乙方要保證甲方的辦公設備不損壞,在未經甲方的允許不得動用甲方的一切辦公設備,做到該地段結束立刻擺放好所有的辦公設備不影響甲方辦公人員的工作。

四:共同責任 非人爲能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造成的損壞不在保修範圍內,有關其他事項雙方應本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態度友好協商解決。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已雙方各執一份。

六:仲裁

合同一經簽約即生效,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執行,

如合同在執行成中產生爭議,雙方應在相互諒解和友好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如經協商仍然達不成協議,任何一方可以在合同簽定的地方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經手人籤: 經手人籤: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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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發包人):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參照《居住小區智能化系統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修訂稿)中相關標準,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經邀請招標,依據乙方提交的_________花園智能化系統投標文件(包括技術解決方案書、施工組織方案書、設備清單及報價表),並在雙方研究、討論最後確認的設計文件(同投標文件)的基礎上,確定由乙方對本工程實行總承包(系統集成)。

爲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權利、義務,本着相互協作,緊密配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徵求意見稿)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該工程具體情況,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工程概況

1.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內容

1)本次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包括:閉路監控子系統、可視對講子系統、周界防範子系統、家庭智能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統、一卡通管理子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綜合佈線子系統、小區局域網系統、背景音樂子系統、物業管理子系統、設備控制子系統、信息發佈子系統、視頻點播子系統、網站發佈系統。

2)本次合同未涉及_________小區樣板房智能化演示系統和單列的智能化演示系統(模擬展板),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3)本次工程建設包括很多可選項目或設備(可建設、可不建設),可選項目或設備如需要建設則作爲增項工程進行,雙方另外單獨結算,補籤合同,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可選項目或設備包括:閉路監控系統中的遠程監控中心、一卡通系統中消費系統、www/e-mail服務器、背景音樂子系統中節目定時器/報警信號發生器、電子巡更子系統、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統中的紅外發射器、家電控制繼電器、無線遙控器、無線接收器等。

4)還有部分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是本智能化系統工程有機構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負責採購。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包括:機房子系統、卡座廣播系統。

5)本次智能化系統工程一卡通子系統中的智能卡是必選項目,因爲價格、型號、印刷不確定,未包含在總報價中,需要另外簽訂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二部分 工程承包範圍

2.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工程承包內容同招標文件,設計要求及工程地質情況,詳見本工程施工圖紙及設計說明。

第三部分 合同總額、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組成

3.合同總額及承包方式

3.1 合同總額(或者稱爲工程總造價)即委託乙方建設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全部子系統所簽訂合同總額之和,總額爲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元整)。

3.2 承包方式:該項目採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進行總承包。

3.3 特別說明

1)在本次智能化系統建設中,所有子系統中所涉及的顧地牌pvc管價格均由甲方提供,若價格發生變化,以最終價格爲準,補差價(如單價高於合同價,甲方補高出部分差價)。

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慮智能化系統工程主幹路由,由甲方爲乙方提供室外電信幹線管道2孔___80pvc管道。

3)合同中有不可預見因素,若發生增減項,雙方補籤增、減項合同,一起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4.組成合同的文件

4.1 本合同

4.2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招標書

4.3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技術解決方案書

4.4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設備清單及報價

4.5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施工組織方案

4.6 中標通知書

4.7 圖紙

4.8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部分 詞語定義

5.詞語定義

5.1 甲方(發包人):指在合同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5.2 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5.3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5.5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5.6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5.7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5.8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5.9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5.10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5.11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5.12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5.13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14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5.15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5.16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5.17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5.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部分 施工組織計劃及工期

6.施工組織計劃及工期

6.1 根據工期定額及使用需要,確定本工程總工期爲________日曆天(公曆日)。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以開工報告爲準);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一次預埋隨土建;二次預埋及安裝調試隨裝修)。

6.2 進度計劃

1)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在15日內做出工程項目計劃書、工程施工組織計劃書(已提供),經甲方確認後方可施工。

2)承包人(乙方)應在每月25日前,將當月的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在_________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爲同意。

3)承包人必須配合土建主體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7.開工及延期開工

7.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7.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8.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24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9.工期延誤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圖紙;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週內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7)由於土建或相關聯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8)不可抗力;

9)雙方協商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9.2 承包人在上述條款規定的工期延誤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3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0.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爲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爲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爲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六部分 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11.工程師權利與義務

11.1 如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發包人委派的職權: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11.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發包人委派的職權:_________(其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11.5 除本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12.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2.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爲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爲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12.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籤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24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爲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12.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2.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13.項目經理

13.1 項目經理的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13.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籤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13.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13.4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14.甲方責任

14.1 甲方責任: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提供智能化系統公用管道、提供中心機房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在承包方開工前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開工前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工前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開工前向乙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園區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開工前完成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組織承包人和相關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乙方(承包人)與其他施工方的配合關係,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並指派專人負責;

9)向乙方(承包人)免費提供器材保管庫房;

10)向乙方(承包人)免費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14.2 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條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乙方(承包人)工作

15.1 乙方責任:

1)施工前將相關的設計、施工組織方案送甲方審查;

2)向工程師提供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4)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5)工程器材進場未交給甲方(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保管,在承包人保管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負責出資維修;如因發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損壞,由發包人承擔維修費用。

15.2 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條款的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第七部分 質量和檢驗

16.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其中pvc管由發包人統一報驗);質量標準的評定以施工組織方案書中相關標準爲依據。另:因園區主幹路由由甲方爲乙方提供室外電信幹線管道2孔pvc管道,驗收時主幹路由以甲方提供的基礎爲驗收依據,其餘以電信部門規範爲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7.檢查和返工

17.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7.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7.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7.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8.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8.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籤後,承包人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8.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8.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12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籤,視爲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9.重新檢驗

如承包人未通知發包人驗收隱蔽工程,發包人有權要求重新驗收,無論有無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如承包人通知發包人驗收隱蔽工程,發包人未進行驗收,或發包人已進行驗收而要求重新驗收時,無論有無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與此同時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八部分 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九部分 付款方式及工程量計算

23.付款方式

23.1 本工程實行工程總費用包乾,無預付款,每月按照經覈實的工程實際進度的85%支付工程進度款,竣工驗收後,支付至已完實際工程量的95%,質保期滿後支付剩下的5%款。

23.2 工程因甲方原因進行重大調整(重大調整條款雙方另行約定)所產生的追加合同價款或減少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時調整支付。

24.工程量的計量

24.1 承包人在每月的28日前,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覈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4.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4.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第十部分 工程變更

25.工程設計變更

25.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重大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5.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5.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6.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27.確定變更價款

27.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27.2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7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7天后視爲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7.3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7.4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部分 竣工驗收

28.竣工驗收

28.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驗收以發包人確認的工程施工圖紙、設備說明書、項目施工方案及整體調試和驗收計劃、有關變更的書面文件爲依據驗收。

28.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5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5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8.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5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8.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人修改後重新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

28.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5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6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28.6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由雙方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條28.1款至28.5款辦理。

28.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28.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28.9 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規定的驗收標準後,發包方不得因其他經濟糾紛拒絕付款給承包人。

29.質量保修

29.1 本工程保修期自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保修期爲壹年;設備或子系統按廠方提供的保修條款執行,合同另附部分原廠家質保和售後服務說明。

29.2 保修責任範圍:凡屬於承包方施工及承包方負責的器材質量原因造成的系統故障,屬承包方保修責任範圍,承包方免費維修。

第十二部分 違約、索賠和爭議

30.違約

30.1 發包人(甲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本合同第23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第23條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4)發包人沒有按照合同付款條件及時付款給承包人工程款項,每拖延一日,按照應付款項的萬分之一支付給承包人利息。

30.2 承包人(乙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4)承包人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竣工工程造價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額總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金額。

30.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1.索賠

31.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1.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7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3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3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7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1.2.3、31.2.4規定相同。

31.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上述31.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2.爭議

32.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2.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三部分 合同解除、生效與終止

33.合同解除

33.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 發包人不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停止施工超過7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3.4 一方依據本條33.1、33.2、33.3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3.5 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爲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3.6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與終止

34.1 本合同雙方籤蓋章後生效。

34.2 除第十一部分第29款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4.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十四部分 其他

3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5.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書

2)圖紙

3)投標書(包括技術解決方案書、施工組織方案書、設備清單及報價)及其附件

4)招標文件

5)工程質量保修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5.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協議書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6.語言文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6.1 語言文: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書寫、解釋和說明。

36.2 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築法》。

36.3 適用標準、規範

1)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居住小區智能化系統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修訂稿)、、《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徵求意見稿)、《智能建築設計標準》、《建築通用佈線國際標準》、《商用建築佈線標準》、《建築與建築羣綜合佈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建築與建築羣綜合佈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及地方現行的工程施工驗收規範。

2)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開工前。

3)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7.圖紙

37.1 發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供一套最終版電子版建築平面圖,承包人在開工前一週內向發包人提供兩套圖紙。發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協議書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37.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37.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38.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雙方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8.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爲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9.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合同書2019智能合同(4) | 返回目錄

甲方(發包人):_________

乙方(承包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的規定,參照《居住小區智能化系統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修訂稿)中相關標準,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經邀請招標,依據乙方提交的_________花園智能化系統投標文件(包括技術解決方案書、施工組織方案書、設備清單及報價表),並在雙方研究、討論最後確認的設計文件(同投標文件)的基礎上,確定由乙方對本工程實行總承包(系統集成)。

爲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權利、義務,本着相互協作,緊密配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徵求意見稿)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該工程具體情況,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工程概況

1、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

1.3 工程內容

1)本次智能化系統工程建設包括:閉路監控子系統、可視對講子系統、周界防範子系統、家庭智能化及家庭安防子系統、一卡通管理子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綜合佈線子系統、小區局域網系統、背景音樂子系統、物業管理子系統、設備控制子系統、信息發佈子系統、視頻點播子系統、網站發佈系統。

2)本次合同未涉及_________小區樣板房智能化演示系統和單列的智能化演示系統(模擬展板),雙方另行協商解決,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3)本次工程建設包括很多可選項目或設備(可建設、可不建設),可選項目或設備如需要建設則作爲增項工程進行,雙方另外單獨結算,補籤合同,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可選項目或設備包括:閉路監控系統中的遠程監控中心、一卡通系統中消費系統、www/e-mail服務器、背景音樂子系統中節目定時器/報警信號發生器、電子巡更子系統、家庭智能化及安防系統中的紅外發射器、家電控制繼電器、無線遙控器、無線接收器等。

4)還有部分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是本智能化系統工程有機構成部分,不可缺,由甲方負責採購。建議自購項目或設備包括:機房子系統、卡座廣播系統。

5)本次智能化系統工程一卡通子系統中的智能卡是必選項目,因爲價格、型號、印刷不確定,未包含在總報價中,需要另外簽訂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中。

第二部分 工程承包範圍

2、工程承包範圍

2.1 承包範圍:工程承包內容同招標文件,設計要求及工程地質情況,詳見本工程施工圖紙及設計說明。

第三部分 合同總額、承包方式及合同文件組成

3、合同總額及承包方式

3.1 合同總額(或者稱爲工程總造價)即委託乙方建設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全部子系統所簽訂合同總額之和,總額爲_________萬元(_________元整)。

3.2 承包方式:該項目採取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進行總承包。

3.3 特別說明

1)在本次智能化系統建設中,所有子系統中所涉及的顧地牌pvc管價格均由甲方提供,若價格發生變化,以最終價格爲準,補差價(如單價高於合同價,甲方補高出部分差價)。

2)在本次工程中,未考慮智能化系統工程主幹路由,由甲方爲乙方提供室外電信幹線管道2孔?80pvc管道。

3)合同中有不可預見因素,若發生增減項,雙方補籤增、減項合同,一起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4、組成合同的文件

4.1 本合同

4.2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招標書

4.3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技術解決方案書

4.4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設備清單及報價

4.5 _________小區智能化系統工程施工組織方案

4.6 中標通知書

4.7 圖紙

4.8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部分 詞語定義

5、詞語定義

5.1 甲方(發包人):指在合同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5.2 乙方(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5.3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5.4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5.5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5.6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5.7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5.8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5.9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5.10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5.11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5.12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5.13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5.14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5.15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5.16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5.17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5.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部分 施工組織計劃及工期

6、施工組織計劃及工期

6.1 根據工期定額及使用需要,確定本工程總工期爲_________日曆天(公曆日)。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開工報告爲準);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一次預埋隨土建;二次預埋及安裝調試隨裝修)。

6.2 進度計劃

1)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在15日內做出工程項目計劃書、工程施工組織計劃書(已提供),經甲方確認後方可施工。

2)承包人(乙方)應在每月25日前,將當月的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在xxx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爲同意。

3)承包人必須配合土建主體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7、開工及延期開工

7.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7.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8、暫停施工

8.1 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24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24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24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9、工期延誤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批准乙方提供的圖紙;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3)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週內非承包人的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7)由於土建或相關聯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延誤;

8)不可抗力;

9)雙方協商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9.2 承包人在上述條款規定的工期延誤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3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0、工程竣工

10.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0.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0.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爲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爲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爲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第六部分 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11、工程師權利與義務

11.1 如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發包人委派的職權: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合同中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11.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發包人委派的職權:_________(其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1.5 除本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12、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12.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爲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爲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12.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籤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24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24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爲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12.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2.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13、項目經理

13.1 項目經理的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13.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籤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13.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13.4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14、甲方責任

14.1 甲方責任: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提供智能化系統公用管道、提供中心機房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在承包方開工前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開工前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工前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開工前向乙方(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園區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開工前完成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組織承包人和相關人員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乙方(承包人)與其他施工方的配合關係,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並指派專人負責;

9)向乙方(承包人)免費提供器材保管庫房;

10)向乙方(承包人)免費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14.2 甲方未能履行上述條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甲方賠償乙方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乙方(承包人)工作

15.1 乙方責任:

1)施工前將相關的設計、施工組織方案送甲方審查;

2)向工程師提供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4)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5)工程器材進場未交給甲方(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保管,在承包人保管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負責出資維修;如因發包人提前使用造成損壞,由發包人承擔維修費用。

15.2 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條款的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第七部分 質量和檢驗

16、工程質量

16.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其中pvc管由發包人統一報驗);質量標準的評定以施工組織方案書中相關標準爲依據。另:因園區主幹路由由甲方爲乙方提供室外電信幹線管道2孔pvc管道,驗收時主幹路由以甲方提供的基礎爲驗收依據,其餘以電信部門規範爲準。

16.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7、檢查和返工

17.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7.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7.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7.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8、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8.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籤後,承包人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8.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8.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12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籤,視爲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9、重新檢驗

19.1 如承包人未通知發包人驗收隱蔽工程,發包人有權要求重新驗收,無論有無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如承包人通知發包人驗收隱蔽工程,發包人未進行驗收,或發包人已進行驗收而要求重新驗收時,無論有無質量問題,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與此同時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第八部分 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第九部分 付款方式及工程量計算

23、付款方式

23.1 本工程實行工程總費用包乾,無預付款,每月按照經覈實的工程實際進度的85%支付工程進度款,竣工驗收後,支付至已完實際工程量的95%,質保期滿後支付剩下的5%款。

23.2 工程因甲方原因進行重大調整(重大調整條款雙方另行約定)所產生的追加合同價款或減少的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時調整支付。

24、工程量的計量

24.1 承包人在每月的28日前,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3天內按設計圖紙覈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4.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4.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第十部分 工程變更

25、工程設計變更

25.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重大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5.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5.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26、其他變更

26.1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27、確定變更價款

27.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

27.2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7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7天后視爲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7.3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27.4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十一部分 竣工驗收

28、竣工驗收

28.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工程驗收以發包人確認的工程施工圖紙、設備說明書、項目施工方案及整體調試和驗收計劃、有關變更的書面文件爲依據驗收。

28.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5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5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8.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5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8.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人修改後重新遞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

28.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5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6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28.6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由雙方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條28.1款至28.5款辦理。

28.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28.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28.9 工程竣工驗收符合合同規定的驗收標準後,發包方不得因其他經濟糾紛拒絕付款給承包人。

29、質量保修

29.1 本工程保修期自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保修期爲壹年;設備或子系統按廠方提供的保修條款執行,合同另附部分原廠家質保和售後服務說明。

29.2 保修責任範圍:凡屬於承包方施工及承包方負責的器材質量原因造成的系統故障,屬承包方保修責任範圍,承包方免費維修。

第十二部分 違約、索賠和爭議

30、違約

30.1 發包人(甲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本合同第23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本合同第23條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4)發包人沒有按照合同付款條件及時付款給承包人工程款項,每拖延一日,按照應付款項的萬分之一支付給承包人利息。

30.2 承包人(乙方)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4)承包人不按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按未竣工工程造價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額總金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金額。

30.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1、索賠

31.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1.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7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3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3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7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1.2.3、31.2.4規定相同。

31.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上述31.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2、爭議

32.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2.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三部分 合同解除、生效與終止

33、合同解除

33.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 發包人不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停止施工超過7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33.4 一方依據本條33.1、33.2、33.3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3.5 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爲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3.6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4、合同生效與終止

34.1 本合同雙方籤蓋章後生效。

34.2 除第十一部分第29款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34.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十四部分 其他

3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35.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書

2)圖紙

3)投標書(包括技術解決方案書、施工組織方案書、設備清單及報價)及其附件

4)招標文件

5)工程質量保修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5.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協議書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6、語言文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6.1 語言文: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書寫、解釋和說明。

36.2 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建築法》。

36.3 適用標準、規範

1)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居住小區智能化系統建設要點與技術導則》(修訂稿)、、《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徵求意見稿)、《智能建築設計標準》、《建築通用佈線國際標準》、《商用建築佈線標準》、《建築與建築羣綜合佈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建築與建築羣綜合佈線系統工程驗收規範》及地方現行的工程施工驗收規範。

2)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開工前。

3)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7、圖紙

37.1 發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供一套最終版電子版建築平面圖,承包人在開工前一週內向發包人提供兩套圖紙。發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承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協議書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37.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37.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38、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雙方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8.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爲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8.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39、合同份數

39.1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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