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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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 篇1

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

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精選3篇)

甲方(加工方): 

乙方(承攬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標識、標牌製作、安裝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標識製作概況

1.1 標識製作名稱:        標識標牌設計、製作、安裝標識製作。

1.2 標識製作地點:        。

第二條 標識製作承包範圍

2.1 本標識製作承包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承攬方負責按照加工方確認的設計圖紙製作並安裝標識標牌,具體位置由甲乙方現場確定;

(2)一切爲正常完成施工所需的雜項和勞務,無論是否明確列示於合同文件之中。

第三條 合同工期

3.1 計劃開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加工方書面通知的開工日期爲準。

3.2 計劃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及經承攬方書面同意的延長期限)。

3.3 合同工期:    個工作日。

第四條 質量標準及材質標準

4.1 按照國家及        市現行的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執行,達到合格等級。

4.2 材質標準:全部材料使用國家標準規範材料。

第五條 合同價款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總價款:        元整(小寫:¥    元整)。

備註:本合同爲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組成詳見附件一:標識製作量清單。

5.2 付款方式:

(1)驗收完成後    日內,加工方支付合同結算總價款的    %,即¥    元整;

(2)標識製作總價款的    %作爲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質保金”),加工方在質保期(本合同規定爲    年)滿以後的    日內,向承攬方一次性付清,質保金不計任何利息。如在質保期內存在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或更換的,而承攬方未能及時響應的,直接扣除質保金支付,不足以彌補加工方損失的,由承攬方補足。

5.3 加工方向承攬方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第六條 組成合同的文件

6.1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協議書;

(2)標識製作量清單(A4×1P)。

第七條 標識製作的實施

7.1 承攬方在標識製作實施過程中不得使用非國家標準的材料、設備或使用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材料、設備,如有使用,承攬方應按照加工方的要求立即更換,並且發生的材料和設備的費用由加工方在合同總價款中扣除,不予支付,如因此對標識製作實施造成延期或者其他損失的均由承攬方負責。

7.2 承攬方向加工方承諾按照經加工方確認過的設計圖紙進行製作和安裝施工。按照約定日期竣工,並承擔標識製作質量保證責任。且未經加工方同意,承攬方不得擅自將本合同標識製作向任何第三方轉包或者全部分包。在標識製作實施、竣工及修補質量缺陷的過程中,承攬方應當遵守所有適用的安全生產法規、規章、制度、標準,遵守安全施工的規定;應當採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保持現場和標識製作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發生安全事故,並承擔因自身安全措施不當所造成事故的責任和費用;設置必要的防護與警示牌,保證鄰近地區人員和財物的安全;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承攬方負責對施工過程中的人員和財物的安全負責,如果在標識製作實施、竣工及修補質量缺陷的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導致的人員損傷、財產損失,由承攬方負責出面解決並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造成標識製作工期延誤的,承攬方並應承擔逾期交付標識製作的違約責任。

7.3 承攬方應嚴格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執行安裝標識製作,隨時接受加工方委派的代表的檢查查驗,爲檢查查驗提供便利條件。如果檢查、檢測、檢驗的結果表明,材料、設計或者工藝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加工方有權拒收此材料、設計或工藝,承攬方應當立即修復上述缺陷並保證其符合合同文件的約定。

7.4 承攬方應保證標識製作質量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如實施的標識製作達不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加工方可隨時要求承攬方返工,承攬方應在加工方要求的時間內完成並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7.5 承攬方在標識製作實施完畢後,加工方    日內安排與承攬方共同進行標識製作驗收。如驗收不合格的,承攬方應在加工方要求的時限內完成修復工作,並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給加工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承攬方並應賠償。

7.6 承攬方負責實施的標識製作通過加工方的驗收且加工方同意支付費用的,不免除承攬方對於項目標識製作的質量保證責任。承攬方保證交付的標識製作符合標識製作所要求的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如標識製作出現任何質量問題,承攬方應負責修復並承擔全部責任。如因承攬方實施的標識製作質量不合格導致安全事故,對於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攬方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如果加工方因承攬方實施的不合格的標識製作而遭受任何損失的,承攬方應向加工方進行賠償使加工方免遭損失。

7.7 如承攬方和加工方對實施的標識製作質量有爭議的,雙方共同委託一家質量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如果鑑定結論認定承攬方實施的標識製作存在質量問題或者不能達到本合同約定標準,則鑑定費用由承攬方承擔,否則鑑定費用由雙方分擔。

7.8  標識設計元素由加工方提供,如涉及工業產權、知識產權、版權、使用權、肖像權等相關法律問題其責任由加工方承擔,承攬方不當使用的除外。在標識製作安裝完成之後,承攬方應將加工方提供的資料全部返還加工方,不得留存任何形式的複本,承攬方亦不得將加工方提供的資料內容用於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用途。承攬方製作完成的標識,其知識產權以及畫面載體的所有權歸屬於加工方所有。

7.9 承攬方保證其具備完成本合同項下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標識製作、安裝等)的資質和條件。

第八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定義:指在本協議簽署後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流行病、罷工,以及根據中國法律或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資金非爲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後果:

1.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爲違約。

2.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迅速書面通知其他各方,並在其後的十五(15)天內提供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及其持續時間的足夠證據。

3.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應立即互相協商,以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並且應盡一切合理努力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4.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如承攬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工期完成標識製作實施,每遲延一天,應向加工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千分之  三      的違約金。逾期超過 15天 的,加工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承攬方承擔合同總價   20     %違約責任。

9.2 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逾期未足額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應按逾期金額的 0.05% 向收款方支付違約金,同時仍應履行付款義務。

逾期超過     30  天的,收款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付款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凡本合同未盡事宜發生爭議時,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加工方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需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與本合同內容相牴觸。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第十二條 其他

標識製作報價清單屬商業機密。合同任何一方,如未獲得對方書面認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任何內容及相關的信息,否則守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共同簽署:

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 篇2

發包單位:(甲方):

承攬單位:(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就本工程具體施工事項協商一致,同意訂立

本合同,願意承擔各自責任並且共同執行本合同的各項條款。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結構形式:輕鋼結構

3、建築面積:約平方米,工程竣工後重新確認面積進行結算。

4、基礎、地面、磚砌體等土建及裝飾部分,水、電、暖消

防、防火塗料等均不屬於乙方承建範圍。

二、技術要求:

1、乙方應按照甲乙雙方認可的圖紙設計要求進行生產製作、安裝(甲方應在圖紙上簽字認可,材料由甲方自行購買)。

2、鋼結構的製作和安裝應按照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

範()的有關規定進行施工。

三、工程工期:

自甲方付款之日起 天(有效施工期)安裝完畢, 因

下雨、停電等原因工期順延。

附件費:

四、工程造價:

採用固定合同價一次包死方式

每平方米工程價格爲元。

工程總造價爲:

五、付款方式:

雙方合同簽字生效後,甲方付給乙方工程款爲工程總造價的30%,主體材料運到現場甲方付給乙方工程款爲工程總造價的30%,主鋼架安裝完畢彩鋼板安裝前甲方付給乙方工程款爲工程總造價的20%,工程竣工驗收十日內甲方付給乙方工程款爲工程總造價的15%,剩餘5%的質保金,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內無乙方質量問題,甲方全部付清乙方。

六、保修期限:壹年(自然災害除外)

七、雙方各自責任:

1、乙方向甲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事項進行施工,按期開 工和竣工。

2、甲方向乙方承諾,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按時支付工程款,如不按時支付,造成工期延誤、停工等其他原因,責任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保證乙方正常施工,如出現其他干擾及因此發生 的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4、當乙方進入工地前,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三通、一平”, 即:水通、電通、路通、場地平整。

八、驗收標準:

1、按圖紙設計要求及驗收規範進行竣工驗收。

2、工程竣工後,由乙方通知甲方3日內組織驗收,如超過

3日甲方不驗收,或甲方未經乙方同意就使用則視爲本工程質量合格。

九、無論任何一方違約,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及相關法律有關條款進行處理,由任城法院解決。

十、其他條款:

1、乙方不承擔本工程報價以外的費用。

2、本合同生效後若有圖紙變更,則變更應由甲、乙雙方共同確定書面認可按實結算。

3、乙方應安全文明施工,由乙方違章操作出現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負,甲方概不負責。

4、甲、乙雙方應共同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5、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6、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任何一方違約將承擔對方的經濟損失。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簽訂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單位名稱

代表人:代表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標識標牌等製作安裝合同 篇3

傢俱定製合同傢俱質量合同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經雙方洽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

特簽訂以下合同:

一、合同內容:

1、電視背景牆及電視櫃

2、陽臺書櫃

3、櫥櫃及大衣櫃

4、八個屋棚頂(含石膏線及扣板)

5、鞋櫃

6、電腦桌以上傢俱均爲按甲方(木工師傅)自己收費標準定價

二、質量要求:

甲方(木工師傅)要保證傢俱質量,及其所接攬相關按酬金收費的工種,並有具體使用期限保證。如若在其約定使用期限內出現除產品質量或人爲使用不當等造成的相關損失,均由甲方(木工師傅)承擔,以及所造成的相關人身性安全損害。

三、加工、售後服務方式:甲方負責全包工,應嚴格按照依照合同規定施工,並接受乙方檢驗。保修期爲_____年,在保修期內,傢俱出現質量問題,甲方應免費修理(包括材料費和工時費)。

四、驗收標準及方式:甲方交貨給乙方進行驗收,如不合標準,甲方負責修改或更換直至驗收合格爲止。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工程完畢待驗收合格後付20xx元整,剩下尾款2200元待乙方其餘工種做完一次性交付,如塗料工種。在交付尾款時日,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允諾工作,如若違約,乙方有權減免薪資;甲方如若不服,可交付有關部門處理妥當。

六、賠償責任問題甲方在乙方家中工作期間,對其家中一切硬件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在乙方沒有追究的情況下,甲方有義務對其未完成事務進行管理和完善,直至乙方滿意爲止。

七、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修訂,協商不成按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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