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終止協議(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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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終止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物業合同終止協議(精選3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於20__年12月20日簽訂*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現雙方經協商一致,就解除該《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解除

雙方同意於20__年12月31日該《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互不對該《合同》的解除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費用結算

1、甲方於20__年12月31日前付清(《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相關補貼費用給乙方。

2、乙方向業主收取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依照服務的時間向業主多退少補,多出的部分向甲方聘請的新物業公司移交,少的部分由甲方聘請的新物業公司先墊補給乙方,後再向未交費業主收取。

三、交接工作

1、本協議簽訂生效後三日內,乙方應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接並撤出甲方物業。

2、乙方應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接物業開辦費所購置的辦公物品及甲方移交給乙方的資料、鑰匙等。

四、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諾及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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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和百富城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會導致一方產生另一方的任何責任負擔。

五、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物業合同終止協議 篇2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郵編: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郵編:                ;

資質等級:                ;

證書編號:                。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                (物業名稱)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物業類型                            ;

座落位置                            ;

建築面積                            。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二)。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1、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見附件三);

2、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見附件四);

3、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5、車輛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7、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8、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務包括以下事項:

1、                            ;

2、                            ;

3、                            。

第四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見附件五)。

第五條  單個業主可委託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六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

1、包乾制

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別墅:          元/月.平方米;

辦公樓:          元/月.平方米;

商業物業:          元/月.平方米;

物業:          元/月.平方米。

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物業合同終止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合作拓展、經營管理物業項目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和執行。

第一條合作事項

(一)甲方協調開發商,將甲方參與投資開發的各類物業項目的物業管理權交予乙方負責經營管理;

(二)雙方按比例分配共享經營利潤。

第二條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年月日—年月日止。協議到期後,雙方可續簽協議。

第三條合作原則

(一)保密原則

無論合作關係存續期間還是合作關係終止之後,雙方都必須對有關信息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經營管理信息和技術。

(二)誠信原則

雙方都應遵守誠信原則,不得在合作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得虛構支出,不得隱瞞收入,不得從事損害合作方利益的任何事情。

(三)友好原則

合作雙方都應遵守友好原則,無論在合作過程中因任何事情發生任何分歧、爭執,雙方均應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則,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第四條股份比例及利益分配

(一)股份比例爲:甲方40%、乙方60%。

(二)經營管理的利潤按股份比例分配,經營管理中出現的虧損、風險和法律責任按股份比例擔。

第五條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負責聯絡、協調和維持與開發商的關係,並負責洽談和獲取項目的物業管理經營權利,盡力爭取最優惠條件;

2.甲方以物業服務項目爲投資資本,佔項目利潤40%;

3.不參與物業項目的具體經營管理,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

4.有權對乙方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和審覈。有權制止乙方經營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爲,對因乙方違法違規造成的損失,有權向乙方追索;

5.出席雙方經營工作會議並就乙方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和重大決策事項發表意見;

6.積極支持和配合乙方的開展工作,共同提高物業管理水平和品質;

7.本合作協議有限期內,不得與第三方開展同業合作。維護乙方的聲譽和形象,不發表任何損害乙方聲譽、形象的言論,不做任何損害乙方利益的事情。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全權負責項目可行性經營評估、人員組織、成本覈算和具體經營管理。

2.按照60%比例投資,按投資比例承擔經營風險、法律責任,按投資比例分配經營利潤。

3.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規範成本覈算,每月向甲方報送財務報表,接受甲方的財務審覈。

4.每月召開一次經營分析會,向甲方報告當月經營狀況、盈虧狀況,對項目投資、虧損分擔、盈利分配及其他重大事項提出解決方案。

5.建立健全物業管理規章制度,規範經營,不得發生違法違規、徇私舞弊及故意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爲。

6.積極參與和配合甲方與開發商的溝通、協調,負責起草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和其他合作文件。

7.主動接受甲方的監督和審覈,積極採納甲方的合理化建議。

8.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形象,不發表任何損害甲方聲譽、形象的言論,不做任何損害甲方利益的事情。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監管

(一)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由雙方討論確定後執行。

(二)每個項目單獨建賬,單獨覈算,單獨出具財務報表。

(三)經營管理成本按行業規範以實際發生爲準。能提供正式發票的必須提供正式發票;不能提供正式發票的,應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收據(蓋章或摁手印);既不能提供正式發票,也不能出具收據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處理。

(四)稅費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規定計算並繳納。

(五)按照規定向乙方總公司繳納管理費用。

(六)員工工資、福利等按項目所在地行業標準執行;分公司薪資按比例分攤各項目。

(七)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辦公費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標準執行。

(八)每季度對經營利潤按比例分配並支付。

第七條債權債務

(一)甲乙雙方自行對自己的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負責,任何一方不爲對方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二)本協議合作過程中,因經營管理的需要共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按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股份比例承擔。

第八條協議終止及清算

(一)發生以下情況之一,協議終止:

1.協議到期,合作自然到期;

2.經雙方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合作;

3.發生人力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繼續合作。

(二)合作終止後,應對合作期間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

1.固定資產按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折舊,殘值按股份比例分配;

2.經營管理的收益盈餘按股份比例分配;

3.經營管理中的共同債務按股份比例承擔。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均應認真嚴格履行本協議的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2萬元,並承擔由此給守約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如遇不可抗力導致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義務,不視爲違約。但需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提供有關部門或機構提供的報告、證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雙方可協商是否繼續執行本協議或修訂協議。

第十條其他

(一)經營管理過程中,若發生合作方意外傷亡或喪失履行協議的能力,由該合作方的法定繼承人繼續履行合作協議的相應權利和義務。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以及經過管理過程中產生新問題,經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爲本協議的附件,具有相應法律效力。

(三)因爲本協議或執行本協議過程中產生的一切分歧、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裁決。

(四)本協議壹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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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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