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林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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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以下簡稱發包人):

園林工程合同

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工程施工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

2、項目地點:

3、本工程合同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4、本工程合同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5、工程質量標準: 優 良

6、本合同總金額 ¥:  

大寫金額:人民幣:

第二條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施工合同(合同編號: )

2、工程施工圖(圖紙檔案編號 )

3、工程預算書(預算書 )

4、雙方有關本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合同文件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1、適用法律和行政法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省、市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

2、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現行國家、省、市園林工程相關的施工規範及驗收規範標準。

第四條 發包人工作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開工前 3 天完成建築垃圾清理、水電線路、平整場地等。

(2)由發包人協助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動工前必要的證件等開工前 3 天完成。

(3)發包人在開工前 3 天提供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

第五條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簽定合同後 3 天內提供施工總進度。

(2)施工場地清潔衛生要求:達到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所規定的文明施工要求和標準。

(3)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綠化及其他的服務,乙方不的擅自變更甲方所需的綠化植物規格檔次(附清單);

(4)乙方承擔甲方綠化所需各類植物以及其他景觀材料的運輸和植物的養護工作;

第六條 質量與檢驗

1、發包人應當達到協議書所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當地行業的質量驗收規範標準爲依據。

2、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3、因發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質量標準,由此造成返工的經濟支出,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4、本工程約定工程質量: 優 良

5、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條 工程預付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簽定後預付總金額的 ,材料進場後付 ,工程完工後付一週內付完餘額

第八條 工程設計變更

(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 3 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

(2)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第九條確定變更價款

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3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發包人代表確認後執行。

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 3 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發包人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 3 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 3 天后視爲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4、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5、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十條其他

1. 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工期延誤或質量不合格,承包人負責整改至優良,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當;

2. 所有植物承包方在養護期內確保種植成活,養護費由發包方承擔,付款方式另行協商。養護起算日期爲合同中籤訂的開工日期.

3.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從簽署日起生效;

4. 本合同價不含稅,稅金按合同價的5%收取;

5.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發 包 人: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代 表: 代 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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