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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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篇1

項目名稱:

合同法十篇

委託方(甲方):

委託方(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有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製

填 寫 說 明

一、本合同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製的技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推介技術合同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本合同書適用於一方當事人(受託方)以技術知識爲另一方(委託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三、簽約一方爲多個當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關係中的作用等,在“委託方”、“受託方”項下(增頁)分別排列爲共同委託人或共同受託人。

四、本合同書未盡事項,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並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書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

註明“無”等字樣。

技術服務合同

委託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繫人:

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9

電子信箱:

受託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繫人:

聯繫方式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託乙方就 項目進行的專

項技術服務,並支付相應的技術服務報酬。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進行技術服務的內容如下:

1、技術服務的目標:

2、技術服務的內容:

3、技術服務的方式:

第二條 乙方應按下列要求完成技術服務工作

1.技術服務地點: ;

2.技術服務期限: ;

3.技術服務進度: ;

4.技術服務質量要求:

5.技術服務質量期限要求: ;

第三條 爲保證乙方有效進行技術服務工作,甲方應當向乙方

提供下列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1.提供技術資料:

2.提供工作條件:

3.其他: 。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的時間及方式: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術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爲:

1.技術服務費總額爲:

2.技術服務費由甲方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帳號爲:

開戶銀行:

地址:

帳號:

第五條 雙方確定因本履行本合同應的保密義務如下:

甲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涉密人員範圍:

3.保密期限:

4.泄密責任:

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涉密人員範圍:

3.保密期限:

4.泄密責任:

第六條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請求,另一方應當在 日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的,視爲同意:

第七條 雙方確定以下標準和方式對乙方的技術服務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1.乙方完成技術服務工作的形式:

2.技術服務工作成果的驗收標準: 。

3.技術服務工作成果的驗收方法: 。

4.驗收的時間和地點:

第八條 雙方確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術服務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歸 甲 (甲、雙)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歸 (乙、雙)方所有。

第九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約定承擔各自的違約責任:

1. 方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應當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 方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應當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十條 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 爲甲方項目聯繫人,乙方指定 爲乙方項目聯繫人。項目聯繫人承擔以下責任:

一方變更項目聯繫人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並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 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發生不可抗力;

第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提交 鐵嶺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雙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第十四條 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下列技術文件,經雙方以 方式確認後,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技術背景資料: ;

2.可行性論證報告: ;

3.技術評價報告: ;

4.技術標準和規範: ;

5.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 ;

6.其他: 。 第十五條 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爲: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名)

年 月 日

印花稅票粘貼處:

(以下由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填寫)

合同登記編號:

1.申請登記人:

2.登記材料:(1)

(2)

(3)

3.合同類型:

4.合同交易額:

5.技術交易額: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印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合同法 篇2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乙方爲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務達成本合同。

一、 乙方人員

1、 乙方派出人員        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 若甲方對乙方派出的人員不滿意,乙方另行指派人員代替。

二、 乙方的工作原則

1、 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

2、 以指導爲主,不將自己的意見強加於甲方。

3、 積極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甲方的合法權益。

4、 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和其他祕密。

三、 乙方的服務內容

1、 對甲方生產、經營和管理上的決策事項進行法律策劃和設計及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

2、 參與甲方的商業談判和其他談判,提供法律意見。

3、 爲甲方草擬、審查、修改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4、 協助甲方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甲方的內部組織和管理行爲。

5、 協助甲方管理經濟合同和其他合同,監督合同的履行。

6、 對甲方的職員進行法律培訓,增強法律意識,防範法律風險。

7、 解答甲方的各種法律諮詢。

8、 爲甲方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

9、 爲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向有關單位或個人簽發律師函。

10、 爲甲方提供資信調查。

11、 甲方委託的其它法律事務。

四、乙方代辦法律業務

1、 在涉及的刑事案件中擔任辯護人或代理人。

2、 擔任甲方涉及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案的代理人。

五、乙方的服務方式

1、 乙方工作人員組成服務小組,甲方派人組成法律實施小組,雙方建立有效的溝通模式,以便乙方提供高效高質量的法律服務。

2、 根據甲方要求對甲方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3、 與甲方電話聯繫,瞭解甲方存在的法律問題並予以解決。

4、 乙方不定期派人到甲方,瞭解甲方的整體業務發展方向及規劃,爲甲方的經營管理活動提供法律意見和方案。

5、 若甲方遇到緊急法律問題需要解決,甲方可隨時與乙方聯繫,乙方將及時給予答覆或提供解決方案。

6、 乙方工作失誤造成甲方損失,乙方應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六、費用及支付

1、 甲方支付乙方法律服務費 元(大寫 人民幣 )。

2、 上述費用於本合同簽訂時付清。

3、 乙方爲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時,不再另外收取費用。

4、 乙方爲甲方提供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時,應按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優惠收費。

七、合同期限

1、 本合同有效期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若甲方願意在本合同期滿後繼續由乙方提供法律服務,雙方於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十日重新簽訂合同。

八、合同的生效

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合同法 篇3

立法宗旨

第一條 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立法宗旨也稱立法目的。本條規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層意思:

一、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雙向選擇,確定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依據。改革開放以後,隨着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下的固定工制度進行改革。

1986年國務院發佈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在國營企業中新招收的職工中實行勞動合同制,開始打破勞動用工制度上的“鐵飯碗”。1994年通過的勞動法將勞動合同制度作爲法定的用工制度,規定適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也從新招用的職工擴大到所有的勞動者,不分固定工和臨時工,不分管理人員和普通工人。勞動法對勞動合同作了專章規定,是我國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勞動法的制定,標誌着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勞動法實施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於破除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勞動用工情況多樣化,勞動關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出現一些新型的勞動關係,如非全日制用工、勞務派遣工、家庭用工、個人用工等等。同時,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正常的勞動用工變爲勞務派遣等等,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也給整個社會的穩定帶來隱患。

因此,有必要根據現實存在的問題對勞動合同制度做進一步的完善。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是要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行爲,明確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建立,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是“單保護”還是“雙保護”是勞動合同立法中爭論的一個“焦點”的問題。

在公開徵求意見和審議中,一種觀點認爲勞動合同法應當“雙保護”,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因爲勞動合同也是一種合同,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理應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只提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偏袒了勞動者,加大了用人單位的責任,束縛了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使勞動關係失去平衡,最後也必然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有的甚至還認爲,如果勞動合同法過分保護勞動者,不顧及用人單位的利益,將會誤導境內外投資者,中國的法律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甚至傷害投資者的感情,不利於我國吸引外資的政策。但是多數意見認爲應當旗幟鮮明地保護勞動者地合法權益。因爲我國目前的現實狀況是勞動力相對過剩,資本處於強勢,勞動力處於弱勢,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力量對比嚴重不平衡,實踐中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作爲一部規範勞動關係的法律,其立法價值在於追求勞資雙方關係的平衡。實踐中由於用人單位太強勢,而勞動者過於弱勢,如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係不平衡,背離勞動合同法應有的價值取向。規定平等自願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並不能改變勞動關係實際上不平等的狀況,要使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就要向勞動者傾斜。

最後考慮到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社會法,勞動合同立法應着眼於解決現實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勞動合同短期化等諸多侵害勞動者利益的問題。所以從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目標出發,立法還是定位於向勞動者傾斜。

三、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是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勞動合同法的最終價值目標。法律是社會關係和社會利益的調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對權利義務的分配和社會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須在多元利益主體之間尋找結合點,努力尋求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特別是同一矛盾體中相對方之間的利益平衡。在勞動關係中,應當承認勞動者一方是弱勢,但是,如果立法過分擴大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責任,就會使企業用人自主權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勝

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於高素質的健康的職工隊伍的形成,最終企業利益也會受到損害。因此,勞動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勞動權和用人單位的企業責任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確保勞動關係和諧。目前我國勞動用工中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將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得於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勞動合同法從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確立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最終目標。

合同法 篇4

在勞動合同中,對於某些事項,法律不做強制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意願選擇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缺乏這種條款不影響其履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裏所規定的“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都屬於約定條款。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等事項作出約定,但不得違反本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本法第第19條對如何確定試用期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長短、勞動合同的類型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有所不同。

2、培訓。培訓是按照職業或者工作崗位對勞動者提出的要求,以開發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爲目的的教育和訓練過程。

3、保守祕密。本條主要是指商業祕密。商業祕密是不爲大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業祕密的具體內容、方式、時間等,與勞動者約定,防止自己的商業祕密被侵佔或泄露。

4、補充保險。補充保險是指除了國家基本保險以外,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爲勞動者建立的一種保險,它用來滿足勞動者高於基本保險需求的願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補充保險的建立依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單位自願實行,國家不作強制的統一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參加基本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的前提下,才能實行補充保險。因此補充保險的事項不作爲合同的必備條款,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行約定。

5、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單位福利待遇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爲勞動者就業選擇的一個重要因素。

《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二款: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合同法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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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同法 篇6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 ,男,住 號,身份證號: 。共有人姓名: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共同承租人: ,身份證號:

爲充分利用甲方閒置房屋,滿足乙方的居住生活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在自願、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內容

1、甲方將位於昆明市 小區,屬鋼混結構,建築面積0.00平米。房產證號: 一套房屋租賃給乙方居住使用。甲方對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來源合法。

2、甲方爲乙方提供的房屋內有:消防設施及供配電、供水、電話、互聯網接入等設備。上述設備的運行及維修費用,包含在租金之內,乙方不再另行付費。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爲0.00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

租金按整套房屋計算,每年0.00(大寫0.00)元, 0.00年共計租金0.00(大寫0.00)元。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保證所出租的房屋及設施完好並能夠正常使用,並負責日常維護保養、維修;凡遇到政府部門要求需對有關設施進行改造時,所有費用由甲方負責。

2、對乙方所租賃的房屋裝修或改造時的'方案進行監督和審查並及時提出意見。

3、甲方保證室內原有的電線、電纜滿足乙方正常使用,並經常檢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設除外),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乙方通報。由於供電線路問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應給予乙方全額賠償。

4、上述設備、設施出現問題甲方應即時修復或更換,如甲方不能及時實施,乙方有權代爲修復或更換,費用(以發票爲準)由房租扣除。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合法使用。

2、合同有效期內,對所租賃的房屋及設施擁有合法使用權。

3、按合同內容交納租金及其它費用。

第五條付款方式即時間

1、合同簽訂後 天內,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0.00年租金0.00(大寫0.00)元。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可採用銀行轉帳、支票、匯票或現金等方式。

第六條房屋裝修或改造

乙方租賃房屋後,在不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裝修改造的費用由乙方自負。在合同終止、解除租賃關係時,乙方裝修或改造與房屋有關的設施全部歸甲方所有(可移動設施除外),可移動的設施由乙方自由處置。

第七條續租及優先購買權的行使

1、在本合同期滿後,乙方有優先續租權,乙方如需續租,甲方應照本合同所約定的條件與乙方續租,並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重新續租期限不得超過20年。

2、在合同租賃期內,甲方如想出售該房屋,須先與乙方協商購買意向。乙方同意購買的,由雙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確定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乙方不同意購買的,須向甲方出具書面《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甲方憑此《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另與其他第三人商定房屋買賣事宜,否則甲方將房屋出售給其他第三人的行爲無效。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本合同的某項條款需要變更時,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用書面方式進行確定,並由雙方另行訂立補充協議。

2、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對方沒有履行義務或者不按時履行義務而拒絕履行相對的合同義務。爲保證本合同能夠實際履行,本條款獨立存在,不受合同有效或無效,是否實際履行的影響。

3、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以簽署其他合同或者協議的方式,實際上已經變更或者解除了本合同的,至其他協議或者合同生效並實際履行以後,導致本合同客觀上已經無法履行或者沒有必要再履行的,視爲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條違約

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一條約定均視爲違約,違約方需按如下違約條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下列違約條款沒有約定的,依照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其他合同條款及其本條款均沒有約定的,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及時向乙方交付房屋,導致乙方不能及時使用房屋的,由甲方每日按照租金總額的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資金佔用費作爲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

2、合同簽訂後乙方不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交納租金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日租金雙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

3、甲、乙雙方於合同有效期內,通過簽署其他合同或者協議,實際上已經變更或者解除了本合同的。違約行爲的確定和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依照其他協議或者合同的約定處理。

第十條合同生效、糾紛解決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單位需加蓋印章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如30天內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昆明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十一條其他

1、甲、乙雙方的自然人身份證複印件作爲本合同的附件。

2、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的違約行爲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視爲是對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違約責任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爲對其他權利或者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所有放棄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

3、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0.00年0.00月0.00日

簽約地點:昆明市 路 號

合同法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建立勞動關係,明確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爲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爲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點爲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_______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______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爲________元/月,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爲________元/月。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爲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或者通過協商以附件形式約定。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塗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法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爲甲方提供居間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爲甲方提供居間服務,如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買賣合同並驗收合格,則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

二、雙方約定的居間服務費標準爲:按中標後第三方簽約客戶購買的甲方產品價值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進行支付,在簽約客戶對甲方產品驗收合格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

三、甲方的義務

1、負責投標過程中的報名、標書文件的編制,並根據投標需要提供相關資質文件;

2、按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3、中標後向第三方簽約客戶提供產品。

四、乙方的義務

1、保證乙方的信息資源及時提供給甲方,以利於甲方的標書文件的高質量編制;

2、負責在投標過程中爲甲方提供投標顧問服務,並協助甲方與相關部門的聯繫,溝通和協調工作及在業務過程中爲標書提供意見;

五、服務費的支付

1、乙方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未能促成,甲方不支付任何費用,乙方所花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在甲方與簽約客戶簽訂合同且簽約客戶對甲方產品驗收合格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額服務費,在此之前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可衝抵服務費,並且該借款不計算利息。乙方未能促成甲方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應當按照借款時的約定計算利息,並在本協議終止後三日內歸還甲方借款。

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合同法 篇9

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提高了經營勞務派遣的註冊資本,對勞務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崗位等規定進行了細化。專家預計,決定XX年7月1日施行後,將會改善勞務派遣被濫用的現狀,遏制企業不法用工。

修法價值取向:切實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闞珂介紹,本次修法的價值取向,就是要切實保障和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是進一步規範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二是從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得以落實;三是把勞務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四是加大對勞務派遣用工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本意,就是滿足用工單位臨時或短期的用工需求。比如,在北方冬季供暖等季節性生產經營、商品零售企業銷售旺季或促銷活動、生產企業臨時性訂單大量增加等情形下,需要臨時聘用生產、銷售人員,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可以發揮勞務派遣單位儲備勞動力資源多、勞動力信息靈通的優勢,在較短時間內招聘到符合要求的人員以滿足需求。所以說,勞務派遣在促進勞動者就業、滿足用人單位彈性用工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然而近年來勞務派遣濫用現象日益嚴重,已成爲侵害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影響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

最大亮點:細化“同工同酬”規定

勞動合同法此次修改的一大亮點,就是進一步細化了“同工同酬”原則,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三性”崗位:明確含義,增強可操作性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對何爲“三性”崗位則缺乏具體規定,本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

決定明確:“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佈)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0xx年xx月xx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提高了經營勞務派遣的註冊資本,對勞務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崗位等規定進行了細化。)

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係,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爲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爲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爲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爲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爲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於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係,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爲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係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並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法 篇10

爲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以下簡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第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爲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五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爲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八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爲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決。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

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爲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爲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爲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爲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爲當事人。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爲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爲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爲共同被告。

第十二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爲當事人。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爲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爲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覈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作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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