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清單(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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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清單 篇1

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清單

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清單(通用3篇)

提交方

序號

證 據 名  稱

證 明 對  象

原件/複印件

頁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提交人(蓋章)簽名:                     提交日期:

注:1.請按本證據清單序號在每份證據右上角排好號:

2.當事人應按對方當事人數量提交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副本。

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清單 篇2

合同編號:

行紀人:            簽訂地點:

委託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買入(賣出)的貨物、數量、價格:

第二條 委託人將委託賣出的貨物交付行紀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三條 行紀人將買入的貨物交付給委託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四條 委託人與行紀人結算貨款的方式、地點及期限:

第五條 報酬的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六條 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貨物時,報酬的計算方法:

第七條 委託人委託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的期限爲:

第八條 本合同刪除的條件:

第九條 委託人未向行紀人支付報酬或貨物的,行紀人(是/否)可以留置貨物。

第十條 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 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執行。

委託人

委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行紀人

行紀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號: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清單 篇3

原告某新能源公司訴稱:1.解除《某集團公司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站供能服務合同》(以下簡稱《服務合同》);2.某集團公司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全部投資費用淨值;3.某集團公司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拖欠的供能款及最低負荷補償款、違約金。

被告某集團公司辯稱:1.《服務合同》未生效,合同義務尚未開始履行,目前雙方處於履行合同的前期準備階段,應按照過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雙方互付返還義務;2.天然氣分佈式能源站產權人應爲大連某新能源公司,並由其自行負責拆除;3.涉案能源站不能正常發電的責任不在某集團公司。能源站至今未能發電的原因爲未正式併網,主要責任在某新能源公司,涉案能源站的正常運行所需成本應由某新能源公司承擔。4.某新能源公司嚴重違約,某集團公司有權解除《服務合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集團公司與某新能源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約定由某新能源公司投資建設能源站,爲某集團公司提供供能服務,能源站包括燃氣發電機組、餘熱鍋爐、燃氣蒸汽鍋爐及相關配套設施設備等的供能設施。某集團公司的權利義務爲:有權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供應方案供能(電力、蒸汽);某集團公司需對某新能源公司能源站順利建設提供全力支持,某集團公司、某新能源公司共同完成能源站的報批、整體驗收等工作,某新能源公司配合某集團公司完成上述工作,提供必要的評審、設計、審批用相關文件;某集團公司最低保證負荷爲電力負荷日間不低於3400KW,夜間不低於1700KW,園區蒸汽負荷日間不低於9T/h,夜間蒸汽負荷不低於4T/h;某新能源公司的權利義務爲:按合同約定的地點、時間和供能方案要求,向某集團公司提供安全、穩定的供能服務;按合同約定收取供能費用,開具供能服務費發票。對於違約情形,雙方約定:某集團公司逾期交納供能費用時間超過五個月,某新能源公司除每日收取1‰的滯納金外,有權解除供能合同,某集團公司應向某新能源公司支付截至解除之日全部投資費用的淨值(含資本金和已投資金額12%的財務成本)和本合同期內至解除之日所提供供能服務未結算的全部合同價款;如某集團公司負荷連續兩個月仍低於最低保證負荷,則從第三個月開始某集團公司需按照最低保證負荷支付相關供能費用。合同有效期至二十年供能服務結束爲止,供能服務開始時期爲能源站併網發電投入商業運行日期,期滿後雙方友好協商合同的延續事宜

上述協議簽訂後,某新能源公司進行了安裝施工,經濟南市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檢驗爲合格。20__年5月4日,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覈准了能源站項目建設,內容包括新建2臺燃氣發電機組、2臺餘熱蒸汽鍋爐、2臺燃氣蒸汽鍋爐等配套設施。20__年6月24日,濟南市環境保護局對某集團公司的環保申請進行了批覆,同意該項目的建設。20__年10月13日,濟南供電部門同意某集團公司的申請,同意某集團公司天然氣發電項目接入電網。20__年1月19日,某新能源公司建設的能源站經竣工驗收爲合格,某新能源公司完成了能源站的建設。目前2臺燃氣蒸汽鍋爐已運行,2臺燃氣發電機組已具備併網發電條件。某新能源公司與某集團公司確認,某新能源公司爲完成上述2臺燃氣發電機組、2臺餘熱蒸汽鍋爐、2臺燃氣蒸汽鍋爐等配套設施建設,共投資本金5912萬元。

20__年12月25日,某新能源公司出具《關於燃氣輪機發電無法正式投入運行的說明》,內容爲:能源站兩臺燃氣輪機現在正在調試階段,併網手續也正在積極辦理當中,且發電併網運行需要多系統聯動調試,DCS系統調試需要一段時間,直至平穩安全運行,現階段短時間無法正式投入正常使用。故本次驗收範圍不包括燃氣發電部分,特此說明。某新能源公司在落款處加蓋公章。

某新能源公司與某集團公司共同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某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員王某某作爲兩公司在歷城供電公司辦理燃氣發電廠分佈式電源項目供電業務的代理人,具體權限爲:1.全權辦理用電業務,包括代表法人對供(購)電方案、併網或者有關協議等重要事項作出決定;2.簽訂供(購)電、併網業務等文書;3.辦理其他關於此項目發電業務的手續等。授權期限爲20__年1月2日至20__年3月31日。某新能源公司、某集團公司均在授權委託書上加蓋公章。

現場勘驗,涉案設備目前處於閒置關閉狀態,雙方均認可涉案設備未經過最終的驗收,必須經過試運行才能整體驗收。某新能源公司表示,設備啓動需要輸入密碼,密碼由某新能源公司掌握。某集團公司表示,某新能源公司如能將設備開起來,某集團公司可以繼續使用該設備,其本來就需要用電和蒸汽。某新能源公司表示,設備本身運行沒有問題,併網發電需要雙方都到場,驗收後就可以運行。後又表示,設備閒置時間較長,很久未進行維護,不敢保證啓動後能否繼續使用。

某集團公司現用電系從國家電網購買,經到歷城供電公司覈查,某集團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山東某太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__年的用電量分別爲8058437KWh、18996000 KWh,20__年用電量分別爲18138308 KWh、16296840 KWh,20__年用電量分別爲25075425 KWh、5104200 KWh,上述兩公司均位於某科技園南區。

裁判結果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__年11月4日作出(20__)魯01民初1091號民事判決:一、本案所涉的《服務合同》於20__年4月20日解除;二、某集團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投資本金5912萬元及投資財務成本7094400元;三、某集團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新能源公司供能款、最低負荷補償款5735155.22元及違約金;四、某集團公司履行判決第二項確定的判決義務後,本案所涉的能源站屬於某集團公司所有;五、駁回某新能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某集團公司、某新能源公司均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__年4月22日作出(20__)魯民終340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魯01民初109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二、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魯01民初1091號民事判決第一、四、五項;三、變更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魯01民初109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爲“某集團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新能源公司投資財務成本7094400元”;四、駁回某新能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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