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協議書(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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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協議書 篇1

供方:______(以下稱甲方)

供電協議書(精選4篇)

用方: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了確立正常的供用水、電等的秩序,明確雙方的責任,做到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水、電,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應方式 供應範圍

1、甲方根據乙方的生活需要,在電力系統、水壓水源正常狀況下,按本合同規定向乙方供電、供水。

乙方的戶外供水管網、供電接入點應由甲方確定,並應按照安裝規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安裝的供水立管、表箱美觀、牢固、平直。施工完畢,應及時修補牆面、孔洞,修復地面,並清理現場

2、當甲方出現水、電供應不足的情況時,甲方應當按不低於其供給第三方水、電的比例及條件,供給乙方。如因甲方原因需停水停電,應提前告知乙方。

3、在乙方每個接水電、受電點安裝用水、電計量裝置。用水、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爲乙方實際用水、電量,以此作爲計算乙方水、電費的依據。

第二條 收費標準

1、由於市供水、供電公司每月按商業用電標準供給本公司,所以甲方每月只能按市供水、供電部門收取甲方的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

2、爲了減少甲方的損失,甲方每月按乙方實際水電費的__________%付給甲方正常損耗費。甲方承諾向乙方收取的水、電費用不高於其向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費用。

3、因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的變動導致水、電收費標準的變動,則按國家規定的變動幅度作相應的調整。

4、甲方每月30號之前按乙方水、電錶顯示的使用量收取當月水電費和損耗費。

第三條 付款時間和方式

甲方供應水、電的開通後,乙方應當採取_________(方式)支付用水用電費。

第四條 權利義務

1、甲方對乙方每月用電量、水量按本合同約定的原則和方式指定專人進行抄表統計,乙方給予積極協助,雙方共同確認。

2、乙方應保護好水錶、電錶等設施不至於損壞、失竊,如保護不善,乙方應承擔損失和修理費用。

3、乙方不得擅自拆卸、遷移、改動水電錶,以影響水錶、電錶正常計量,否則視爲盜水、盜電之行爲。

4、乙方必須按時支付水費、電費,如不支付,經甲方催款後仍逾期不交者,甲方將按有關規定,停止對乙方供水供電,並追繳欠款及加收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5、甲方發現乙方用電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電設施損害時,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權中斷供電。

6、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戶轉供電、轉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約定的範圍外供水、供電或在甲方電網、水網上私自接線、按管。

7、乙方如跨越計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計量表不準的行爲,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8、乙方的供水管線由於管理不善,跑、冒、滴、漏損壞嚴重時,甲方有權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停止供水。

9、甲方有權根據水資源供應情況,採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

10、由於甲方規劃調整致使無法向乙方供水供電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供電協議書 篇2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

爲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不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忡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

2.用電性質

(1.)行業分類:______________

(2)用電分類:______________

(3)生產班次: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供電方認定用電方用電設備總容量爲千瓦(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表)。

二、供電方式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220/3既伏電壓的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方式採用:______________

(1)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爲__________千瓦。

(2)用電方對供電可靠性有較高要求時,備用電源採用:

a.供電方從線路公用變號低壓桿接線向用電方供電。供電容量爲__________千瓦。

b.由用電方自備電源。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UPS)容量爲__________千瓦。

3.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如用電方用電功率團數達不到0.85以上,或用電方諧波注入量、衝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超過國家標準時,供電方無義務保證其電能質量。用電方應負責採取措施治理,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根據用電方不同電價類別的用電,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供電方。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爲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爲安培,無功電能表爲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爲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爲安培,無功電能表爲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爲用於計量用電量。

2.用電方未按電價分類裝表計量時,供電方對難以裝表計量的用電量,約定按每月千瓦時計算,或按每月總用電量的%計算。隨用電構成比例和數量的變化,供電方每年至少對其核定一次,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五、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按照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用電方用電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時,按國家規定加裝無功電能計量裝置,實行功率因數調整電費。功率團數調整電費考覈標準爲.

(3)按國家規定,供電方對用電方執行(分時電價)。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並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支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爲:

a.用電方每月日定期交付。

b.供電方委託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六、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處,屬於.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局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爲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七、約定事項

1.爲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2.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3.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由用電方負責保護其完好和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處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4.用電方的自備發電機組要保證與電網閉鎖。經供電方檢查認定的接線方式不得自行變動。用電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電源。否則,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6項處理。

八、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a.當年欠資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屬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十、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供電方、用電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合同時,按《供電營一規則》第九十四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簽訂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4.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爲本合伺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______________(蓋章)用電方:______________(蓋章)

簽約人: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簽約人: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供電協議書 篇3

用電方:____

供電方:_____

爲明確供電方、用電方供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實現安全、合理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

1.受電地點:_____

2.受電電壓:_____ 伏特

3. 受電最大容量:______地下總容量:______ ;地上總容量 。

二、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與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用戶進線側開關上閘嘴處。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用電設施,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在12小時內通知對方。

3. 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爲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 供電方與用電方簽訂本協議後,電箱(變壓器)在使用過程中,由供電方負責維護與保修。供電期間,若供電方出現不能給用電方正常供電,給用電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三、電度計量及電費

1. 收費標準:用電方按______元/度的單價給供電方交納電費,用電方按實際所用的電度度數繳納電費。

2. 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3. 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

四、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按欠費部分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逾期5天即10日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人可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擅自超計劃指標用電,供電方應通知用電方自行限電,必要時供電方可中止供電。

3.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有關條款處理。

五、協議效力

1. 星園臨時市場開始籌建至星園臨時市場撤場爲止。

2. 本協議書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協議書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供、用電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書副本一式四份,供電人執三份,用電人執一份。

供電方:_____(公章)

用電方:_____(公章)

法人代表:_____(蓋章)

法人代表:_____(蓋章)

授權代理人: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

日期: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

供電協議書 篇4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爲滿足乙方工程生活用水、電的需要,經與甲方友好協商,甲方向乙方提供自來水及電源節點,雙方訂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在指定的電網、水網接點處向乙方提供方便,乙方接通水、電時自己裝置水錶、電錶;

二、安裝水錶及電錶後,乙方不可私自換表,如發現甲方有權停止供水、供電;

三、水、電接通後,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四、水、電付款方式:每月25日抄表一次,按讀數在月底前付清水電費。

自來水價爲:元噸、電費爲:度,甲方向乙方提供收據爲憑;

五、乙方在安裝、使用用電設施時,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範,確保安全用電、若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六、如有不盡之處,雙方友好協商。

七、訂立協議時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幣大寫:伍仟元整),工程完工後,乙方承擔全部應付款項後,甲方一次性退付押金。

如乙方在施工中用電用水有違規行爲,甲方一旦查到,按已用讀數雙倍補償並拒退押金,

八、以上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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