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加強內部控制規範(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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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加強內部控制規範 篇1

第一章 總 則

企業加強內部控制規範(通用3篇)

第一條 爲了引導企業加強對合同的內部控制,避免或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和《企業內部控制規範——基本規範》,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第三條 企業在建立並實施合同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應當強化對以下關鍵方面或者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並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一)權責分配和職責分工應當明確,合同應當實行分級和歸口管理;

(二)合同談判應當保證雙方權利義務對等,合同雙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應當審查,合同起草應當規範;

(三)合同審覈應當建立不同部門會同審覈制度,財會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應對合同出具審覈意見;

(四)合同訂立程序應當合法合規,合同專用章應當及時收回並妥善保管,合同訂立形式應當規範;

(五)合同履行應有監控,合同變更或解除應當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違約與糾紛審批程序和處理流程應有明確規定。

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授權審批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管理崗位責任制。

不相容崗位(或職責)應包括:

(一)合同的談判與審批;

(二)合同的審批與執行。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授權委託制度,明確企業內部各單位、各部門授權範圍、授權期間和被授權人條件等。

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應當由董事長(或者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以下簡稱董事長)簽章或者授權委託他人代理簽章。

授權代理簽章的,企業董事長應當簽署授權。

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代理人應當在授權委託的範圍內簽訂合同,不得轉委託。

第六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經濟業務性質、組織機構設置和管理層級安排,建立合同分級管理制度。

屬於上一級合同管理單位權限的合同,下一級單位不得簽訂。

如下一級單位認爲確有需要簽訂超越權限的合同,應當提出申請,經上級合同管理單位批准後,依授權或委託簽訂。

第七條 企業應當實行合同歸口管理制度。

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管理需要,指定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級及下級合同管理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進 行規範。

歸口管理部門一般應當設立法律事務崗位,由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章 合同草案編制控制

第八條 企業應當明確合同簽訂範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業務(如單價或總價在一定限額以上),應當簽訂合同。

第九條 企業應當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規範合同正式訂立前的談判、資格審查與草擬等流程,確保合同的簽訂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和企業自身利益,防範合同簽訂過程中的舞弊、欺詐等風險。

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內容對標的物的生產商、價格及變化趨勢、質量、供貨期和市場分佈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掌握市場情況,合理選擇合同對方。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合同談判的管理,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公平對等。

重大合同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應當指定法律、技術、財會、審計等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參與。

對於談判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對擬簽約對象的民事主體資格、註冊資本、資金運營、技術和質量指標保證能力、市場信譽、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對合同的履約能力和獨立承擔的能力,並查證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資格。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草擬合同。

合同原則上由承辦部門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企業法律顧問或聘請外部專家起草。

如由對方起草合同,企業應當認真審查並提出意見。

國家或行業有示範合同文本的,企業可以優先選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應當加以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四章 合同審覈控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會同審覈制度。

合同承辦部門在正式訂立合同前,應當將合同草案送有關部門會同審覈。

第十五條 企業財會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收付、資產轉移等與財務會計密切相關的內容進行審覈,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經濟性:符合企業的經濟活動範疇;

符合企業的經濟利益。

(二)可行性:資信可靠,資金充裕;

具有在額定權限內訂立合同的能力;

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三)嚴密性: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準確;

計算方式正確;

財務等有關附件齊備。

(四)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

資金使用合法;

結算方式合法。

第十六條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合同中涉及資金、資產的來源和使用程序進行抽查審覈,重點應關注以下事項:

(一)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二)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三)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四)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第十七條 企業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合同整體進行審覈,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和形式合法。

主體合法是指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

內容合法是指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顯失公平的內容。

(二)嚴密性:條款齊備、完整;

文字表述準確;

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手續完備;

附加條件適當、合法。

(三)可行性:資信可靠,有履約能力;

擔保方式切實、可靠。

(四)程序性:符合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

相關合同審覈部門審覈意見齊全。

第十八條 合同審覈部門對合同進行審覈後,應當提出書面審覈意見,並由審覈人和審覈部門負責人簽字。

審覈意見應當明確、具體,避免使用模糊性語言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退改重審制度。

對審覈中發現的重大錯誤、遺漏和不妥之處,審覈部門應當予以明確並提出修改意見。

合同承辦人修改之後,應當重新提交審覈。

第五章 合同訂立控制

第二十條 經審覈同意簽訂的合同,應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進行編號並報企業董事長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同時加蓋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建立合同專用章專人保管和收回制度。

印章管理部門(或崗位)不得對未經編號或缺少合同審覈、報籤文件以及代簽而缺少授權委託書的合同用印。

合同用印後,應當及時收回合同專用章並妥善保管。

企業加強內部控制規範 篇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

關於印發《價格認定行爲規範》的通知

發改價證辦〔20__〕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局、價格認證局、價格認證辦公室、價格鑑定監測管理局:

爲貫徹執行《價格認定規定》,規範價格認定行爲,統一價格認定程序和方法,保障價格認定客觀、公正,我們根據《價格認定規定》對《價格鑑定行爲規範(20__年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價格認定行爲規範》。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中心反饋。

附件:《價格認定行爲規範》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

20__年4月15日

附件:

價格認定行爲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價格認定行爲,統一價格認定程序和方法,保障價格認定客觀、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認定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價格認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價格認定,是指經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價格認定機構對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有形產品、無形資產和各類有償服務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爲。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提出機關,是指依法向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協助的各級紀檢監察、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條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情形中的價格認定工作:

(一)涉嫌違紀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訴訟、複議及處罰案件;

(四)行政徵收、徵用及執法活動;

(五)國家賠償、補償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價格認定應遵循依法、公正、科學、效率的原則。

第二章 價格認定程序

第一節 價格認定的提出

第六條 價格認定機構辦理價格認定事項,應當具有提出機關出具的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七條 價格認定協助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機構的名稱;

(二)價格認定目的;

(三)價格認定標的的名稱、數量以及質量等基本情況;

(四)價格內涵;

(五)價格認定基準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

(七)提出協助的日期;

(八)提出機關名稱、聯繫地址、聯繫人、聯繫方式;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價格認定協助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加蓋提出機關公章。

第八條 價格認定協助書應當完整、準確地反映價格認定協助的內容。其中:

(一)價格認定目的是指價格認定結論的用途;

(二)價格認定標的是指價格認定的具體對象;

(三)價格內涵是指對價格認定標的所處不同環節、區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

(四)價格認定基準日是指價格認定標的狀況及其價格所對應的時間。

第二節 價格認定的受理

第九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按照提出機關所在的行政區域,分級受理價格認定。

第十條 價格認定機構辦理所轄價格認定事項確有困難的,經與提出機關協商,可以將價格認定事項報請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辦理。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同意後,由提出機關向其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十一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根據提出機關提供的價格認定協助書和相關材料,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價格認定。不予受理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出具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以不予受理價格認定:

(一)提出機關不符合本規範第九條要求的;

(二)價格認定事項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無需進行價格認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書面告知提出機關補充相關材料:

(一)價格認定協助書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關材料不齊全的;

(三)應當提供有效的真僞、質量、技術等檢測、鑑定報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價格認定時,價格認定標的已滅失或者其狀態與價格認定基準日相比發生較大變化,提出機關未確定其在價格認定基準日狀態的。

提出機關補足相關材料後,符合價格認定受理條件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第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價格認定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價格認定結論;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節 價格認定人員的指派

第十五條 價格認定機構受理價格認定後,應當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崗位條件的價格認定人員組成價格認定小組,辦理價格認定事項。

第十六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迴避:

(一)是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和價格認定事項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價格認定公正的。

價格認定人員的迴避,應當由價格認定機構決定。

第四節 實物查驗或者勘驗

第十七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價格認定標的進行實物查驗、覈實或者勘驗,並記錄查驗或者勘驗情況。

第十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協助並參加查驗或者勘驗。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提出機關通知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到場。

第十九條 價格認定標的類型複雜的,可以分類查驗或者勘驗;價格認定標的數量較大的,可以抽樣查驗或者勘驗。

第二十條 對屬性特殊、專業性強的價格認定標的,查驗或者勘驗時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參加。

第二十一條 查驗或者勘驗結果與價格認定協助書內容或者提出機關提供的相關材料不符時,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要求提出機關書面予以明確,或者重新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

第二十二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製作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並簽字,同時要求參加查驗或者勘驗的其他有關人員在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上簽字。其他有關人員未簽字的,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在查驗或者勘驗記錄上載明情況,查驗或者勘驗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五節 聽取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對重大、疑難的價格認定事項,價格認定機構認爲必要或者提出機關提出申請,價格認定機構可以通過聽證、座談等方式,聽取提出機關、相關當事人、專家對價格認定事項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聽取意見時,可以要求提出機關協助組織。

第二十五條 聽取意見時,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做好聽取意見記錄並要求相關人員簽字。相關人員未簽字的,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在聽取意見記錄上載明情況,聽取意見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六節 市場調查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認定人員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市場調查,並記錄調查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市場調查記錄應當有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字。被調查人未簽字的,調查人應當在記錄上載明情況,市場調查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二十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在進行市場調查時,可以要求提出機關協助查閱有關賬目、文件等資料,或者向與價格認定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資料。

第二十九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對市場調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

第七節 分析測算及作出結論

第三十條 價格認定小組應當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整理分析、數據處理,按照價格認定相關規定、規則,結合價格認定標的特點,選擇合理的技術路徑和方法進行測算,並形成測算說明。

第三十一條 價格認定小組應當根據測算說明,按照價格認定文書格式的相關規定,撰寫價格認定結論書。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事項描述;

(二)價格認定依據;

(三)價格認定過程及方法;

(四)價格認定結論;

(五)價格認定限定條件;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節 內部審覈及集體審議

第三十二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對價格認定結論及相關資料進行內部審覈。

第三十三條 對重大、疑難的價格認定事項,價格認定小組應當將價格認定結論提交集體審議,形成集體審議意見。

第三十四條 集體審議時,價格認定人員應當記錄集體審議內容。參加集體審議的人員應當在集體審議記錄上簽字;未簽字的,應當在集體審議記錄上載明情況,集體審議記錄的使用不受影響。

第九節 簽發及文書製作

第三十五條 經過審覈的價格認定結論書應當由價格認定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發。價格認定結論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製作價格認定結論書正式文本並加蓋價格認定機構公章。

第十節 送達及歸檔

第三十七條 價格認定結論書、通知書可以採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提出機關。

直接送達的,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並註明接收日期及份數。

郵寄送達的,應當同時郵寄送達回證,並要求提出機關寄回送達回證。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應當在郵寄憑證上記明情況,以郵寄憑證作爲送達回證的附件,郵寄憑證上註明的日期爲送達日期。

第三十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將反映價格認定全過程的各種資料和文書整理歸檔,並統一保管。

歸檔資料和文書主要包括:

(一)工作程序單;

(二)價格認定結論書正式文本;

(三)簽發單;

(四)價格認定協助書及相關材料;

(五)實物查驗或者勘驗記錄及相關資料;

(六)市場調查記錄及相關資料;

(七)測算說明;

(八)送達回證;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節 價格認定的中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中止價格認定:

(一)提出機關書面提出中止價格認定的;

(二)提出機關不能按規定或者約定時間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其他原因導致價格認定工作暫時無法正常開展的。

第四十條 價格認定中止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提出機關,並說明原因。

第四十一條 中止價格認定的原因消除後,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恢復價格認定。

第十二節 價格認定的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終止價格認定:

(一)提出機關書面提出終止價格認定的;

(二)提出機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補正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價格認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價格認定工作需要終止的。

第四十三條 價格認定終止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提出機關,並說明原因。

第三章 價格認定複覈程序

第一節 複覈的提出

第四十四條 提出機關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價格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提出複覈。提出複覈不得超過兩次。

經提出機關提出,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作出的二次複覈進行最終複覈。

價格認定事項當事人對價格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提出機關提出複覈申請,提出機關認可後,按規定提出複覈。

提出機關提出複覈時,應當向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提交價格認定複覈申請書。

第四十五條 價格認定複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價格認定機構的名稱;

(二)複覈標的的名稱、價格認定基準日、價格內涵;

(三)複覈的異議事項;

(四)提出複覈的理由和依據;

(五)提供材料的名稱、份數;

(六)提出複覈的日期;

(七)提出機關名稱、聯繫地址、聯繫人、聯繫方式;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價格認定複覈申請書應當後附原價格認定結論書或者原價格認定複覈決定書。

價格認定複覈申請書和相關材料應當加蓋提出機關公章。

第二節 複覈的受理

第四十六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根據提出機關提供的價格認定複覈申請書和相關材料,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複覈。

不予受理複覈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出具價格認定複覈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不得受理複覈:

(一)提出機關不符合本規範第九條要求的;

(二)價格認定複覈申請書所提異議事項不屬於價格認定範圍的;

(三)申請複覈的價格認定事項中,價格認定標的、基準日或者價格內涵與原價格認定協助書所載內容不一致的;

(四)提出機關提供的相關材料不齊全,或者提供的材料相互矛盾,且提出機關又不能明確的;

(五)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已作出最終複覈的;

(六)司法機關按照當時法律已經結案,且未進行另外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複覈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受理複覈後,應當及時告知原價格認定機構。原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向上一級價格認定機構提供原價格認定檔案。

第四十九條 提出機關有確切證據證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作出的二次複覈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以進行最終複覈:

(一)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選用方法不當的;

(四)採用參數不合理的;

(五)測算錯誤的;

(六)具有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五十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在受理複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覈決定;另有約定的,在約定期限內作出。

第三節 複覈範圍

第五十一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對提出機關提出的異議事項及相關部分進行復核。

價格認定機構認爲有必要的,可以不受異議事項限制,對原價格認定涉及的所有內容進行復核。

第四節 複覈決定

第五十二條 價格認定機構對原價格認定結論進行復核後,認爲原價格認定程序符合規定,原價格認定結論適用依據正確、選用方法適當、採用參數合理並且測算準確的,應當維持原價格認定結論。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撤銷原價格認定結論:

(一)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適用依據錯誤的;

(三)選用方法不當的;

(四)採用參數不合理的;

(五)測算錯誤的;

(六)具有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五十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撤銷原價格認定結論的,應當作出新的價格認定結論。

第五十五條 價格認定小組應當按照價格認定文書格式的相關規定,製作價格認定複覈決定書。

價格認定複覈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複覈的範圍及內容;

(二)複覈過程要述;

(三)複覈結論;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價格認定複覈決定書應當抄送原價格認定機構。

第五節 複覈程序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七條 價格認定機構對原價格認定結論進行復核,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價格認定程序相關規定。

第四章 價格認定方法

第五十八條 價格認定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諮詢法等。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根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內涵、價格認定目的及取得的相關資料選擇一種最適宜的方法進行價格認定;也可以一種方法爲主、其他方法爲輔進行價格認定。

第五十九條 市場法是指通過市場調查,選擇3個或者3個以上與價格認定標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可比實例或者參照物,分析比較價格認定標的與參照物之間的差異並進行調整,從而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市場價格的方法。市場法的適用條件:

(一)交易市場發育充分;

(二)參照物及其與價格認定標的可比較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可以蒐集到。

第六十條 成本法是指在辦理價格認定事項時,按照價格認定標的在基準日的重置成本扣減各種損耗來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方法。成本法的適用條件:

(一)具備可以採用的成本資料;

(二)各種損耗可以量化。

第六十一條 收益法是指將價格認定標的的預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現率折算成現值,從而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一種方法。收益法的適用條件:

(一)價格認定標的的預期收益可以預測並能用貨幣衡量;

(二)獲得預期收益所承擔的風險可以預測並能用貨幣衡量;

(三)預期獲利年限可以預測。

第六十二條 專家諮詢法是指運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對所收集到的有關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專家意見進行分析處理,從而確定價格認定標的價格的方法。專家諮詢法的適用條件:

(一)價格認定標的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採用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二)價格認定標的價格不取決於成本,其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歷史價值等方面差異懸殊,可比性差。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六十三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建立價格認定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條 價格認定資料應當在價格認定工作結束後30日內歸檔。

第六十五條 歸檔的各種價格認定資料,應當編寫檔案索引,並按價格認定項目分別立卷歸檔,以一定順序編號存放。

第六十六條 價格認定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管期限屆滿,價格認定檔案涉及事項尚未消除影響的,價格認定機構應當繼續保管。有歷史和研究價值的,應當長期保管。

第六十七條 同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上級價格認定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查閱價格認定工作檔案。提出機關在履行職責時,需瞭解價格認定情況的,在辦理必要的手續後,可以查閱。查閱檔案時,涉及保密事項的,查閱人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第六十八條 保管期限屆滿的價格認定工作檔案,價格認定機構應當編造清冊,並按有關規定銷燬。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法律、法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或聯合印發的文件中對價格認定行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條 本規範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規範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價格鑑定行爲規範(20__年版)》同時廢止。

企業加強內部控制規範 篇3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1.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位於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區、縣),出租房屋面積共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2.甲方出租給乙方的房屋租賃期共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爲_______________使用。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

3.經雙方協商該房屋每月租金爲___________元;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支付甲方_____個月的房租_____元以及_____元的押金共計爲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元整)

4.經雙方協商乙方負責交納租賃期間因居住及營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5.乙方在使用出租房屋期間,因影響其他居民生活而造成的糾紛及不良後果,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6.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乙方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範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選擇乙方恢復原狀。;有權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7.甲方有以下行爲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8.乙方以現金或轉賬的形式將房租按月支付給甲方,如果乙方不再繼續租賃房子,將於一個月之前通知甲方,甲方在三個工作之內退還所有押金給乙方。

9.合同實施時,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驗收時雙方須共同參與,並簽字確認。

10.房屋租賃期間。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或其他原因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總額50%的違約金,甲方應照常退還押金給乙方。

1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其中,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本合同自雙方籤(章)後生效,由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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