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單合同(精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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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單合同 篇1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清單合同(精選4篇)

鑑於:(以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爲保障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出質人願意以其有處分權的倉單提供質押。

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質人與質權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質標的

1.1出質標的爲(以下稱“倉單”)

1.2倉單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倉單清單”爲準。

1.3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辦理法律規定的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爲主合同項下的本金

2.2擔保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非同包括但不限於催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務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3

根據《 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確認無效,則出質人對於債務人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仍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倉單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已背書並經倉儲保管人簽字蓋章的倉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3.2質權人應妥善保管倉單。

倉單在質押期間遺失、毀損的,質權人應立即通知出質人,出質人應按質權人要求申請掛失及補辦。

補辦的倉單作爲出質標的仍交由質權人保管。

3.3質權人對倉單的遺失、毀損有過錯且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保險

4.1倉單項下貨物已經投保的,出質人應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爲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隨倉單一併移交質權人。

4.2質權人要求將倉單項下貨物投保的,出質人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手續,並在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爲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低於被擔保債權金額。

保險費用由出資人承擔。

4.3出質人應按時交納保費,履行維持保單有效性的其他義務。

4.4出質人未按質權人的要求投保或續保,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爲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維持保單有效的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4.5如發生保險事故,對保險賠償金,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2)轉爲定期存款或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戶,仍用於質押;

(3)出質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五條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5.1出質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倉單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質人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或充分的處分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5.5出質人已按時足額繳納倉儲費用,且不存在任何導致倉儲保管人行使留置權的情況。

第六條出質人的義務

6.1倉單項下貨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質人應及時告知質權人,並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倉單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出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並配合質權人採取有關措施。

6.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倉單申請掛失及補辦,不得以轉讓、贈與、質押或其他方式處分倉單及項下貨物。

6.4承擔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6.5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得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6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並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6.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視爲已徵得出質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仍應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質權的實現  

7.1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

(2)根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質權人可以提前實現債權及其質權的其他情形。

7.2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所得價款用於提前清償被擔保債權及有關費用;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應將所得價款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戶,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支取。

主債權到期末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將該賬戶中的價值直接受償:

(1)出質人未按第6.1條約定提供新的擔保;

(2)倉單提貨日期先於債務到期日。

第八條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出質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將倉單移交質權人佔有;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

8.2出質人的保證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8.3保證期間爲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8.4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爲: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出質人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構成違約:

(1)倉單項下質物滅失、毀損或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發生其他有損質權的事件;

(2)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第六條約定的出質人的義務;

(4)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

9.2出質人違約,質權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並有權提前處分質押倉單;

(3)要求出質人支付主債權金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

(4)要求出質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5)依法撤銷出質人損害質權人利益的行爲;

(6)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依據本合同

第八條約定要求出質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質人再次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權人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直接扣劃出質人任何帳戶的款項以償還擔保範圍內的債務;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質人對擔保範圍內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違約責任和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條通知  10.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聯繫方法送達對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繫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訊聯繫,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爲掛號發出之日起

(2)如果是特快專遞,則爲發出之日起

(3)如果是傳真,則爲發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專程送達,則爲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種方式解決。

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質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予以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2.1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2.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倉單清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3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於倉單按第

3.1條約定移交質權人佔有之日起生效。

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公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年月日  質權人(公章)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清單合同 篇2

發包方:

承包方:

爲維護雙方的權益,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簽訂本合同,並遵照執行。

一、合同背景

1、施工地點位於:

2、甲方委託乙方施工,使裝修後的店鋪符合設計要求。

二、合同內容甲方委託乙方對甲方所租賃的店鋪進行裝修,用於開設茶樓。

三、承包方式該裝修工程實行全承包的方式承包給乙方。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對不符合甲方設計意圖的地方要求整改。

2、有權按設計要求監督其工程質量和工期。

3、對乙方裝修過程中有質量問題,甲方除有權讓乙方整改。

4、有義務爲乙方施工提供水、電保障。

5、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撥付工程款項。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合同約定獲取工程費用。

2、必項按甲方確認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3、所購材料必須符合設計標準。

4、應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有違法被罰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負施工人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負。

5、施工,乙方應將店鋪清掃乾淨後方可交與甲方。

六、合同金額及付款方式本合同裝修預算金額爲人民幣:萬元,大寫:。付款方式爲:合同簽訂後即付元作爲啓動資金,後按工程進度協商付款,工程結束經驗收合格後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工程餘款。

七、工程期限本工程施工期限爲30天。

八、特別說明

1、施工中若需更改設計方案,須經雙方協商。

2、施工中若市面上無設計要求的材料,雙方協商可用同質、同價的材料更換。

3、施工項目以施工清單爲準清單未涉及到的甲乙雙方協商予以增加工程量及工程款。

九、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約,按合同金額的10%處違約金。

十、附則、

1、本合同未盡事宣,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

2、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清單合同 篇3

抵 押 人:

職 業:

住 址:

電 話:

企業性質:

立協議人:

抵押權人:

職 業:

住 址:

電 話:

銀 行:

爲了明確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各自責任、權益和義務,恪守信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貸款抵押管理規定(試行)》,特簽訂本《抵押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願以“抵押物清單”(附後)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權,擔保借款人 與 銀行於 年 月 日簽訂之借款合同,按期履行債務償還借款。該貸款種類爲 ,金額 萬元,用於 。貸款期限爲 年 月至 年 月。借款合同編號爲 。

二、當借款人不能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風險告知: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三、抵押人對“抵押物清單”中所列財產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擁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並在抵押期內將所有抵押財產的產權證書交由抵押權人佔管。

四、抵押物在此之前已設有抵押,抵押額爲: 萬元;抵押期限爲 。

五、經雙方協商此項抵押的抵押額爲 萬元,抵押率爲 %,抵押期限爲 年,隨 號借款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抵押人在已設定抵押物的抵押價值額內不得重複抵押。在抵押價值額外再行設定抵押權的,應在再行設定抵押數之前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六、根據協商,雙方佔管抵押物採取下列方式:

1。下列抵押物由抵押人佔管、使用:

抵押物名稱: 型號: 數量:

2。下列抵押物及有關文件由抵押權人佔管:

抵押物名稱: 型號: 面值: 單位數量:

產權證書: , 共 件;

保 險 單: , 共 張;

保險金額: 萬元;

證明文件: x001f , 共 份。

3。下列抵押物就地封存,不得使用:

抵押物名稱: 型號: 數量:

七、抵押人對自己佔管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的完好,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檢查和驗證。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以出租、出售、轉借等形式處分自己所佔管的抵押物。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對所佔管的抵押物保管不當或有減損其價值的行爲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其他等價的財產充當抵押物。抵押人不予執行的,抵押權人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或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

八、抵押權人佔管之抵押物,如因抵押權人過錯造成抵押物及有關文件損壞、遺失的,由抵押權人承擔責任並賠償損失。

九、抵押權人佔管、保管抵押物及有關文件、憑證,按照有關規定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交納保管費 元,本協議生效後三十日內結清。

十、本抵押所保證的借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或在抵押期間抵押人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採取 方式處分抵押物。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費用(含稅金);

(二)支付抵押人欠交抵押權人佔管抵押物的保管費用;

(三)償還借款人所欠抵押權人全部貸款本息;

(四)支付應由借款人支付貸款銀行的其他有關費用;

(五)清償上述款項後所餘金額交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不足以償還借款人所欠抵押權人貸款本息的,抵押權人仍有權追索債務。

十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權人將自己佔管的抵押物及有關文件退還抵押人。

十二、抵押人應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保險期不得短於抵押期。保險費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爲抵押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如遇意外損失,財產保險賠償首先交由抵押權人處理。

十三、抵押期間,各種抵押物的孳息歸財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權人所有。

風險告知: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十四、其他約定:

1。 。

2。 。

3。 。

(說明:其他約定中應包括抵押期間財產保險賠償處理方式和有價證券到期是否兌付等約定)

十五、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本《抵押協議》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十六、本《抵押協議》爲 號借款合同的補充文件。一式 份,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各執 份。

股分制企業、合資合營企業、承包經營企業董事會或發包人審覈意見: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抵押人(公章):          抵押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清單合同 篇4

出質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質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出質標的

1.1出質標的爲(以下稱“倉單”)

1.2倉單的詳細情況以本合同所附“質押倉單清單”爲準。

1.3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立即辦理法律規定的質押登記手續。

第二條擔保的主債權及擔保範圍

2.1擔保的主債權爲主合同項下的本金:幣種;利率:;到期日年月日。

2.2擔保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和質權的非同包括但不限於催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務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2.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的規定,本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並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確認無效,則出質人對於債務人因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仍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倉單的移交及保管

3.1出質人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將已背書並經倉儲保管人簽字蓋章的倉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3.2質權人應妥善保管倉單。

倉單在質押期間遺失、毀損的,質權人應立即通知出質人,出質人應按質權人要求申請掛失及補辦。

補辦的倉單作爲出質標的仍交由質權人保管。

3.3質權人對倉單的遺失、毀損有過錯且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保險

4.1倉單項下貨物已經投保的,出質人應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爲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隨倉單一併移交質權人。

4.2質權人要求將倉單項下貨物投保的,出質人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手續,並在手續辦妥後三日內將經保險人出具的以質權人爲第一受益人的保單正本移交質權人。

保險期限不短於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保險金額不低於被擔保債權金額。

保險費用由出資人承擔。

4.3出質人應按時交納保費,履行維持保單有效性的其他義務。

4.4出質人未按質權人的要求投保或續保,質權人有權自行投保、續保,代爲繳付保費或採取其他維持保單有效的措施,出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並承擔質權人因此支出保險費用和相關費用。

4.5如發生保險事故,對保險賠償金,出質人同意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任一方法進行處理,並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1)清償或提前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本息及其相關費用;  

(2)轉爲定期存款或存入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帳戶,仍用於質押;  

(3)出質人提供符合質權人要求的新的擔保後,可將保險賠償金自由處分。

第五條出質人的陳述與保證

5.1出質人是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具備所有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能以自身名義履行本合同的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

5.2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質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經過所有必須的同意、批准及授權,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出質人在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向質權人提供的倉單及有關文件、資料及信息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

5.4出質人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享有所有權或充分的處分權,不存在任何瑕疵、爭議、訴訟(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質權人的第三人權益等情況。

5.5出質人已按時足額繳納倉儲費用,且不存在任何導致倉儲保管人行使留置權的情況。

第六條出質人的義務

6.1倉單項下貨物滅失、毀損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出質人應及時告知質權人,並按質權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擔保。

6.2倉單權屬發生爭議,或者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響時,出質人應立即書面通知質權人,並配合質權人採取有關措施。

6.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倉單申請掛失及補辦,不得以轉讓、贈與、質押或其他方式處分倉單及項下貨物。

6.4承擔對倉單及其項下貨物進行評估、保險、保管、維修保養、拍賣、變賣而產生的費用。

6.5在債務人向質權人清償主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之前,出質人不得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償權。

6.6出質人應協助質權人實現質權並不會設置任何障礙。

6.7質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的,視爲已徵得出質人事先同意,出質人仍應依據本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質權的實現

7.1下列任一情況出現時,質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倉單及其項下貨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1)主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債務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

(2)根據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質權人可以提前實現債權及其質權的其他情形。

主債權到期末受清償時,質權人可以將該賬戶中的價值直接受償:

第八條保證條款

8.1因下列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出質人應對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任:

(1)出質人未按本合同約定將倉單移交質權人佔有;

(2)出質人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所作的陳述與保證;

(3)出質人的其他原因。

8.2出質人的保證範圍爲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質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催收費用、訴訟費(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8.3保證期間爲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8.4本保證條款的效力獨立於本合同其餘條款,本保證條款的生效條件爲:本合同項下質權因第8.1條所列原因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

第九條違約責任

9.1出質人發生下列任一情形,即構成違約:

(1)倉單項下質物滅失、毀損或價值已經或可能明顯減少,或發生其他有損質權的事件;  

(2)違反本合同

第五條所做的陳述與保證;

(3)違反本合同

第六條約定的出質人的義務;

(4)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

9.2出質人違約,質權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糾正違約;

(2)宣佈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要求出質人承擔擔保責任,並有權提前處分質押倉單;  (3)要求出質人支付主債權金額的百分之的違約金;

(4)要求出質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經濟損失;

(5)依法撤銷出質人損害質權人利益的行爲;

(6)因出質人的原因導致質權不成立或未生效或無效的,依據本合同

第八條約定要求出質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出質人再次不可撤銷地授權質權人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直接扣劃出質人任何帳戶的款項以償還擔保範圍內的債務;

(7)以法律手段追究出質人對擔保範圍內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違約責任和相關賠償責任。

第十條通知

10.1本合同項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均應以書面形式按本合同記載的地址或其他聯繫方法送達對方。

10.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繫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10.3任何通知或通訊聯繫,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1)如果是信函,則爲掛號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

(2)如果是特快專遞,則爲發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

(3)如果是傳真,則爲發出之日;

(4)如果是派人專程送達,則爲收件人簽收之日。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下列第

(1)種方式解決。

爭議期間,各方仍應繼續履行未涉爭議的條款。

(1)向質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2)由仲裁委員會依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予以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2.1出質人已認真閱讀了主合同,並確認了所有條款。

12.2本合同所附的“質押倉單清單”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2.3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並加蓋公章後,於倉單按第

3.1條約定移交質權人佔有之日起生效。

12.4本合同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出質人(公章)

法定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年月日

質權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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