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書(公示稿)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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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湖北省田關水利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行爲,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我處的穩步發展。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集體合同規定》等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管理處的實際簽訂本協議。

處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書(公示稿)大綱

第二條 管理處在生產經營活動和工程管理工作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要把安全工作做爲一項硬性的政治任務,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觀念,始終把管理處和職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 管理處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凡管理處所屬各二級單位、機關科室等均須遵守本協議:

1、管理處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改善生產環境和作業條件,保證安全生產。

2、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管理處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管理處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事項告知和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負有認真遵守管理處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

第四條 本協議所指的勞動安全衛生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規程。

5、職業安全培訓教育。

6、職業衛生與勞動保護。

7、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8、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及定期演練。

9、特殊設備的使用管理。

第五條 本協議由管理處方與職工方代表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管理處行政領導(法人代表)與職工方代表(工會主席)簽訂。本協議簽訂後,對管理處和職工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的各項規定。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 管理處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在黨羣辦公室配備責任心強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處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第七條 管理處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 管理處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作業環境)。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管理處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代表職工監督實施情況。

第九條 管理處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條 管理處必須嚴格執行《湖北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管理處加強安全生產檢查,行政領導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基建、消防、保衛、工會等部門進行綜合檢查;各單位(科室)要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專業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由黨羣辦公室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 管理處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門面租賃及技術改造時,依照國家規定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會參與“三同時”驗收,有權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管理處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爲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第十四條 管理處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設置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危險源點警示卡。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管理處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覈。對粉塵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五條 管理處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崗位的職工,要進行上崗前、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同時按潛江市防疫站的要求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職工職業衛生和健康檔案,確保職工身體健康。行政方應及時向工會通報職業病檢查情況。職工因患職業病或因工受傷的工資和醫療費,按國家和省、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管理處依法按國家、省、市規定要求和時限爲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七條 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管理處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管理處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第十八條 管理處按《女工勞動保護規定》和《省田關水利工程管理處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維護女職工的特殊權益,不得安排女職工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管理處在女職工懷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 工會與職工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管理處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時,工會應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第二十條 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管理處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管理處對危及管理處和職工安全的責任者給予懲處。

第二十一條 工會支持管理處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爲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管理處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管理處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會積極協助行政落實管理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執行,通過開展羣衆性的“安康杯競賽”、“安全生產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培訓等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和自我防護意識。

第二十三條 管理處職工有權瞭解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採取的防護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向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職工依據有關法規有權拒絕管理處的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爲。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行爲,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管理處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管理處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的培訓,掌握本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初期火災,要積極進行滅火併報警,當火災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傷害時,應採取緊急措施撤離作業現場,同時千方百計儘快報警。報警電話:0728——6482918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崗位生產工作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以文字形式(緊急情況可口頭報告)向上級報告,並積極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九條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簽約雙方成立安全衛生協議履行檢查組(由管理處行政方代表和工會方代表組成),依法對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季一次,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應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一條 管理處職工代表大會對安全衛生專項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民主監督,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勞動安全衛生專項合同履行的檢查情況。

第三十二條 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對事故隱患沒有按規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由行政方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並責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綜合檢查組驗收合格。

第三十三條 由於管理不嚴,而造成人身傷亡、火災、消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和部門,管理處將根據事故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分別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在工作中由於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根據情節的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經管理處與職工雙方代表協商一致的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生效,同時上報上級工會、市勞動行政部門、市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以局域網、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三十七條 合同期限爲二年,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籤或續簽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一致達成的意見可作爲合同的附件一併執行。

行政方(法人代表)簽字 職工方(工會主席)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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