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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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用 合 同

聘用合同示例

甲方(聘用單位) 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 李華(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 (1)自 年 月 日起,爲固定期限合同。

(2)自 1999年 9月 1日至 XX年 8月 31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爲見習期,試用期),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爲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甲方根據工作任務需要及乙方的崗位意向與乙方簽訂崗位聘用合同,明確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及職責。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40小時,每天工作8小時的工作制度。

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甲方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

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的工作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

甲方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乙方享受規定的福利待遇。

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寒暑假、探親假、婚假、計劃生育等假期。

甲方按期爲乙方繳付養老保險金、待業保險金和其它社會保險金。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勵和懲處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教育。

甲方按市府和單位有關規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經予處罰。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

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 (4)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6)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願從事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 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符合《實施意見》第三條第5款規定者除外);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根據教育系統教學特點,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在學期結束前三十天通知甲方。 第七條 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經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見習期和服務期內的大中專畢業生),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已簽訂的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甲方單位被撤銷的,甲方應在被撤銷前按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甲方單位中原固定制職工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作乙方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數爲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

甲方依據本條第3、4款解除合同,發給經濟補償金時,乙方的月工資低於甲方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按甲方單位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必須交付賠償費用等。

(1)凡由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單位出資進修培訓,乙方應按規定賠償進修培訓費。 (2)凡在規定服務期內的大中專畢業生按市有關文件規定支付賠償費; (3)凡是由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單位主管部門房屋分配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 7. 聘用合同履行期間,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擅自違反規定解除合同的,必須負違約責任。並應按不滿聘用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資額度的違約金。 8. 乙方因“用人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工作報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應按合同約定結算並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時支付欠發的工作報酬。

第八條 其它事項 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實施意見》第六條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條款執行。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爲準。

本合同的未及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雙方認爲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蓋章) 集團公司

法人代表(簽字)孫賓

乙方(簽字)李華 1999年 9月 1日1999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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