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電合同範本編制說明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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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理由

供用電合同範本編制說明大綱

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國家把供用電合同作爲一項重要的法律 制度在《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中加以確立和規範。供用電合同是我國10大類經濟合同之一,它是確立電力供應與使用關係,明確供用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文書,也是運用法律手段進行供用電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爲依法建立供用電合同制度,做好供用電合 同的簽約、履行和管理工作,實現規範化管理,部領導要求制訂統一的供用電合同格式文本, 提供各地電力部門使用。

二、制訂經過

爲依法做好供用電合同文本制訂和管理工作,電力部安生司於1996年五五月在江蘇省南京市召開供用電合同研討會。華北、東北電管局,各省電力局以及部分供電局主管供用電合同的同志共45人蔘加了會議。會議就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基本原則、供用電合同的科學分類及文本、供用電臺同的管理等問題進行了交流和廣泛的討論與研究,取得了共識。1997 年2月,部安生司組織了部分同、省局和供電局的同志(16人),在部分同省局草擬供用電合同文本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供用電合同格式文本(範本)。經修改後,又於1997年8月重點約請部分供電局主持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同志(11人)再次對合同文本的內容進行了討論確認,修改後形成了現在的供用電合同格式文本。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1.供用電合同的分類

由於電力是一種網絡化、連續供應的商品,合同標的異常特殊,而且供電戶數多,用電需求各異,使供用電合同的簽約內容較爲複雜。因此,供用電合同應根據供電方式、用電需求等因素進行科學分類,區別不同用戶分別簽訂,分類管理。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並考慮不同用戶的特點,將供用電合同分爲六類:

(1)高壓供用電合同:適用於供電電壓爲10千伏(含6千伏)及以上的高壓電力用戶;

(2)低壓供用電合同:適用於供電電壓爲220/380優低壓普通電力用戶;

(3)臨時供用電合同;適用於短時、非永久性用電的用戶;

(4)更購電合同:適用於以向供電企業更購電力,再轉售給用戶購電的情況;

(5)委託轉供電協議:適用於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地區,供電方委託有供電能力的用戶(轉供電方)向第三方(被轉供電方)供電的情況。這是在供電方分別與轉供電方和被轉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的基礎上,三方共同就轉供電有關事宜簽訂的協議;

(6)居民供用電合同:居民用戶用電需求類同,供電方式簡單,且基本一致,但居民用戶的數量佔了供電用戶總數的 95%以上,對居民用戶的供用電合同,可以採用背書的方式處理。

2.合同條款及表述

合同的條款與內容,是根據用戶的用電需求和供電方式,以圍繞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在供用電活動中發生法律責任如何確認爲主線來制訂的。凡是現有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的,則按法律法規執行,一般不再在合同中作出明文約定;現有法規未作規定的,如用電容量、供電方式、計量方式、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電費結算、違約責任等條款,綜合考慮了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在合同中作出了多種方案的表述方式,實際使用時根據供用雙方的實際情況選定其中一種或幾種方案使用。另外,把需要簽訂的調度協議或併網協議此費結算協議也納入到供用電合同之中,以合同的附件或補充協議出現,與合們具有同等效力。這樣做的好處是統一協調供電部門內部關係,實現一口對外,減少供用電糾紛。因此,各地應當重視對調度協議、併網協議和電費結算協議的簽訂與管理,並做好與供用電合同相互之間的銜接工作。

合同條款的表述,採用了三種方式③根據實際情況直接填空;②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空;③根據法規及有關規定來確定表述內容。如高壓合同中的供電方式、電費結算方式條款等,都爲選擇填史條款。對主供電源(備用電源、保安電源)的表述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文本列出的三種方式中選擇其中一種進行填空;電費結算方式也是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填空。因此,我們建議,應把供用電合同的文本輸入計算機,建立合同文本庫。簽訂合同時,先從合同文本庫中調出所需的合同文本,再根據供用電雙方的實際情況選用適用的條款生成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以確保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減少合同起草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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