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綠化管理合同(精選3篇)

來源:瑞文範文網 1.67W

小區物業綠化管理合同 篇1

委託方:                                  業主委員會

小區物業綠化管理合同(精選3篇)

受委託方:                                          

第一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怡清園業主委員會委託                          公司爲                          提供物業服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受託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爲本物業區域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遵守本合同約定。

第二條 委託服務的事項

受託方應提供以下服務:

1、 房屋建築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包括:樓蓋、屋頂、外牆、承重牆體、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等;

2、 共用設施、設備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運行管理,包括:道路、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泵房、自行車棚、停車場、污水管、共用照明、供暖鍋爐房、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門禁、電梯等;

3、 公共綠地的養護與管理;

4、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垃圾的處理等;

5、 小區內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維護;

6、 用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等手段維持公共秩序,阻止可疑之人進入本小區,將在本小區內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送有司查辦;

7、 保管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戶檔案與竣工驗收資料;

8、 按北京市政府有關規定代收、代繳水電等費用;

9、 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公約》的行爲,根情節輕重採取規勸、制止(限於緊急狀態且不得使用器械)向業主委員會報告、向法院起訴等必要措施;

10、 其他通常應當由物業服務公司提供的小區公共服務,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書面告知有關限制條件,並負責監督。受託方可以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或服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嫁給第三方。受託方不履行上述某項義務或提前終止合同給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條 服務收費標準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向受託方交納以下費用:

1、保潔費(含化糞池清掏費和垃圾清運費),由受託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

2、保安費,由受託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元收取;

3、小區綠化費,由受託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元收取;

4、門禁、監控、消防系統運行費公共照明費,由受託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元收取;

5、水泵費,由受託方按每套住宅每季                元收取;

6、電梯費(含電梯檢驗費與電梯用電費),由受託方按每套住宅每季XX元收取,無電梯的二、三號樓不收;

7、公共設施維修費,由受託方按套內面積每平方米每季                元收取;

8、管理費(含營業稅與物業服務公司的利潤),由受託方按套內面積每平方米每季_                元收取;

9、供暖費,由受託方按套內面積每平方米每個供暖年度                元收取;

10、停車管理費,由受託方按地上每車每季                元、地下每車每季_____元收取;停車場地使用費,由受託方按地上每車每季_____元、地下每車每季_____元收取;臨時停車,每次逗留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來客免收,超過2小時的按地上每車每小時 元、地下每車半小時__________元收取管理費,超過半小時算一小時,不足半小時不算,大型車輛加倍。

11、商鋪的管理費、暖氣費按套內面積收取。第1-6項收費按每_____平米套內面積折算爲一戶,電梯費暫不收取。如商鋪需要經常性地使用電梯,須事先與業主委員會商定電梯費價格。

第四條 交費辦法

上述第1-7項收費及第9項供暖費、第10項車輛管理費應與受託方完成相關任務的支出(含提供相關勞務的工人工資)相符,多餘部分受託方應交給業主委員會,歸全體業主共有。停車場地使用費應於收費後按季交給產權人或共同產權人(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受託方的利潤與受託方管理層的工資只能從管理費中提取

管理費於提供服務後按季交納,暖氣費按供暖年度預交,其他費用均按季預交。相關服務開始提供滿一月後尚未交納的,受託方可以在公告欄公示催交。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或由物業代收、代交的費用逾期的,從享受服務滿一月之日起受託方可以加收滯納金:逾期的第一個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的第二個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從逾期的第三個月起,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五條 家庭服務

受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一週內製定各種家庭維修服務的收費標準(維修輔助材料如螺絲、釘子、凝結劑等包括在維修服務費內)與保證修理質量的時間,報業主委員會備案後公佈。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在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出委託時,受託方必須接受委託並按公佈的標準收費;在保質時間內出現修理質量問題的,受託方應當免費返修。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需要的主要材料用戶可自行購買,如需受託方提供則應先跟用戶就材料價格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 服務標準

受託方的服務質量應達到下列要求:

1、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建立維修服務回訪制度,每年進行年檢並保存大、中、小修的相關記錄,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2、保潔服務:居住區域的道路、樓梯每天清掃一次,垃圾每天清運一次,及時清理居住區內公共場所的廢棄物,及時清掃積水和積雪,及時組織清理亂堆放的物品、亂張貼的宣傳品。

3、保安服務:24小時專人值守,進行日常巡查,對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緊急情況有處理預案並於事發時及時處理,配合派出所處理區內的違法現象,不得對業主及其家屬使用暴力,對來犯外人使用暴力時不得超出正當防衛限度。

4、綠化管理:綠地無雜物,基本無裸露土地,草木修剪及時,無明顯枯枝及病蟲害現象。

5、消防管理:建立消防責任制,定期進行消防訓練,定期巡查、檢修消防設備,保證消防設備完好並有明顯標誌。

6、車輛管理:車輛停放有序,設有專人負責看管,對區內停放車輛的人爲損傷與區內停放車輛的失竊負補充責任(就侵權人或保險公司賠償後剩餘的損失負責)

7、裝修管理:監督業主和施工單位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裝修並對裝修過程進行監控。

8、檔案資料管理:設專人管理,建立檔案資料管理辦法,並對物業基礎資料和業主入住後的相關資料統一管理。

9、急修:12小時內完成,及時率達95%以上;小修:72小時內完成,及時率達80%以上。

10、供暖:保證門窗長時間關閉的情況下頂樓北向房間氣溫不低於15度。

第七條 保障措施

爲保證以上約定達到目的,委託方享有下列權利:

1、審定受託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及需要業主與物業使用人遵守的各項規章制度;

2、檢查受託方管理、服務工作的執行情況;

3、審查受託方的費用支出情況(管理費除外)並在小區內公告;

4、按季(或按半年、按年,依羣衆意見的強烈程度而定)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受託方工作的滿意程度進行民意測驗,民意測驗的樣本數不得低於100人。

委託方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應履行如下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向受託方無償提供套內面積____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已提供);

2、向受託方提供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這些材料已由開發商交給受託方);

3、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協助受託方催交;

4、協助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與收費遺留問題。

第八條 獎懲

受託方提供服務或進行管理應儘量做到服務及時、高效(質量)節約、和善,使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受託方的服務與管理滿意。民意測驗將對本合同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委託事項分別按及時、高效(質量)節約、和善四個指標打分後取平均值。民意測驗對受託方的平均滿意率達到60%爲受託方取得全部管理費的條件。平均滿意率每降低5個百分點,應扣減測驗前一季度和測驗後一季度的管理費各5%.平均滿意率不足40%,委託方可提前單方解除合同並免除負違約責任。平均滿意率超過80%,或平均滿意率超過70%且有明顯的通貨膨脹(_____%以上),委託方應建議業主大會適當提高下一年度的管理費標準。

管理費於提供服務後按季交納,暖氣費按供暖年度預交,其他費用均按季預交。相關服務開始提供滿一月後尚未交納的,受託方可以在公告欄公示催交。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或由物業代收、代交的費用逾期的,從享受服務滿一月之日起受託方可以加收滯納金:逾期的第一個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的第二個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從逾期的第三個月起,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五條 家庭服務

受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一週內製定各種家庭維修服務的收費標準(維修輔助材料如螺絲、釘子、凝結劑等包括在維修服務費內)與保證修理質量的時間,報業主委員會備案後公佈。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在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出委託時,受託方必須接受委託並按公佈的標準收費;在保質時間內出現修理質量問題的,受託方應當免費返修。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需要的主要材料用戶可自行購買,如需受託方提供則應先跟用戶就材料價格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 服務標準

受託方的服務質量應達到下列要求:

1、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建立維修服務回訪制度,每年進行年檢並保存大、中、小修的相關記錄,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2、保潔服務:居住區域的道路、樓梯每天清掃一次,垃圾每天清運一次,及時清理居住區內公共場所的廢棄物,及時清掃積水和積雪,及時組織清理亂堆放的物品、亂張貼的宣傳品。

3、保安服務:24小時專人值守,進行日常巡查,對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緊急情況有處理預案並於事發時及時處理,配合派出所處理區內的違法現象,不得對業主及其家屬使用暴力,對來犯外人使用暴力時不得超出正當防衛限度。

4、綠化管理:綠地無雜物,基本無裸露土地,草木修剪及時,無明顯枯枝及病蟲害現象。

5、消防管理:建立消防責任制,定期進行消防訓練,定期巡查、檢修消防設備,保證消防設備完好並有明顯標誌。

6、車輛管理:車輛停放有序,設有專人負責看管,對區內停放車輛的人爲損傷與區內停放車輛的失竊負補充責任(就侵權人或保險公司賠償後剩餘的損失負責)

7、裝修管理:監督業主和施工單位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裝修並對裝修過程進行監控。

8、檔案資料管理:設專人管理,建立檔案資料管理辦法,並對物業基礎資料和業主入住後的相關資料統一管理。

9、急修:12小時內完成,及時率達95%以上;小修:72小時內完成,及時率達80%以上。

10、供暖:保證門窗長時間關閉的情況下頂樓北向房間氣溫不低於15度。

第七條 保障措施

爲保證以上約定達到目的,委託方享有下列權利:

1、審定受託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及需要業主與物業使用人遵守的各項規章制度;

2、檢查受託方管理、服務工作的執行情況;

3、審查受託方的費用支出情況(管理費除外)並在小區內公告;

4、按季(或按半年、按年,依羣衆意見的強烈程度而定)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受託方工作的滿意程度進行民意測驗,民意測驗的樣本數不得低於100人。

委託方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應履行如下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向受託方無償提供套內面積____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已提供);

2、向受託方提供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這些材料已由開發商交給受託方);

3、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協助受託方催交;

4、協助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與收費遺留問題。

第八條 獎懲

受託方提供服務或進行管理應儘量做到服務及時、高效(質量)節約、和善,使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受託方的服務與管理滿意。民意測驗將對本合同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委託事項分別按及時、高效(質量)節約、和善四個指標打分後取平均值。民意測驗對受託方的平均滿意率達到60%爲受託方取得全部管理費的條件。平均滿意率每降低5個百分點,應扣減測驗前一季度和測驗後一季度的管理費各5%.平均滿意率不足40%,委託方可提前單方解除合同並免除負違約責任。平均滿意率超過80%,或平均滿意率超過70%且有明顯的通貨膨脹(_____%以上),委託方應建議業主大會適當提高下一年度的管理費標準。

管理費於提供服務後按季交納,暖氣費按供暖年度預交,其他費用均按季預交。相關服務開始提供滿一月後尚未交納的,受託方可以在公告欄公示催交。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或由物業代收、代交的費用逾期的,從享受服務滿一月之日起受託方可以加收滯納金:逾期的第一個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的第二個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從逾期的第三個月起,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五條 家庭服務

受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一週內製定各種家庭維修服務的收費標準(維修輔助材料如螺絲、釘子、凝結劑等包括在維修服務費內)與保證修理質量的時間,報業主委員會備案後公佈。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在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出委託時,受託方必須接受委託並按公佈的標準收費;在保質時間內出現修理質量問題的,受託方應當免費返修。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需要的主要材料用戶可自行購買,如需受託方提供則應先跟用戶就材料價格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 服務標準

受託方的服務質量應達到下列要求:

1、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建立維修服務回訪制度,每年進行年檢並保存大、中、小修的相關記錄,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2、保潔服務:居住區域的道路、樓梯每天清掃一次,垃圾每天清運一次,及時清理居住區內公共場所的廢棄物,及時清掃積水和積雪,及時組織清理亂堆放的物品、亂張貼的宣傳品。

3、保安服務:24小時專人值守,進行日常巡查,對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緊急情況有處理預案並於事發時及時處理,配合派出所處理區內的違法現象,不得對業主及其家屬使用暴力,對來犯外人使用暴力時不得超出正當防衛限度。

4、綠化管理:綠地無雜物,基本無裸露土地,草木修剪及時,無明顯枯枝及病蟲害現象。

5、消防管理:建立消防責任制,定期進行消防訓練,定期巡查、檢修消防設備,保證消防設備完好並有明顯標誌。

6、車輛管理:車輛停放有序,設有專人負責看管,對區內停放車輛的人爲損傷與區內停放車輛的失竊負補充責任(就侵權人或保險公司賠償後剩餘的損失負責)

7、裝修管理:監督業主和施工單位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裝修並對裝修過程進行監控。

8、檔案資料管理:設專人管理,建立檔案資料管理辦法,並對物業基礎資料和業主入住後的相關資料統一管理。

9、急修:12小時內完成,及時率達95%以上;小修:72小時內完成,及時率達80%以上。

10、供暖:保證門窗長時間關閉的情況下頂樓北向房間氣溫不低於15度。

第七條 保障措施

爲保證以上約定達到目的,委託方享有下列權利:

1、審定受託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及需要業主與物業使用人遵守的各項規章制度;

2、檢查受託方管理、服務工作的執行情況;

3、審查受託方的費用支出情況(管理費除外)並在小區內公告;

4、按季(或按半年、按年,依羣衆意見的強烈程度而定)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受託方工作的滿意程度進行民意測驗,民意測驗的樣本數不得低於100人。

委託方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應履行如下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向受託方無償提供套內面積____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已提供);

2、向受託方提供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這些材料已由開發商交給受託方);

3、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協助受託方催交;

4、協助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與收費遺留問題。

第八條 獎懲

受託方提供服務或進行管理應儘量做到服務及時、高效(質量)節約、和善,使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受託方的服務與管理滿意。民意測驗將對本合同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委託事項分別按及時、高效(質量)節約、和善四個指標打分後取平均值。民意測驗對受託方的平均滿意率達到60%爲受託方取得全部管理費的條件。平均滿意率每降低5個百分點,應扣減測驗前一季度和測驗後一季度的管理費各5%.平均滿意率不足40%,委託方可提前單方解除合同並免除負違約責任。平均滿意率超過80%,或平均滿意率超過70%且有明顯的通貨膨脹(_____%以上),委託方應建議業主大會適當提高下一年度的管理費標準。

管理費於提供服務後按季交納,暖氣費按供暖年度預交,其他費用均按季預交。相關服務開始提供滿一月後尚未交納的,受託方可以在公告欄公示催交。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或由物業代收、代交的費用逾期的,從享受服務滿一月之日起受託方可以加收滯納金:逾期的第一個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的第二個月,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從逾期的第三個月起,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五條 家庭服務

受託方應於本合同生效後一週內製定各種家庭維修服務的收費標準(維修輔助材料如螺絲、釘子、凝結劑等包括在維修服務費內)與保證修理質量的時間,報業主委員會備案後公佈。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在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出委託時,受託方必須接受委託並按公佈的標準收費;在保質時間內出現修理質量問題的,受託方應當免費返修。房屋自有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需要的主要材料用戶可自行購買,如需受託方提供則應先跟用戶就材料價格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 服務標準

受託方的服務質量應達到下列要求:

1、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建立維修服務回訪制度,每年進行年檢並保存大、中、小修的相關記錄,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

2、保潔服務:居住區域的道路、樓梯每天清掃一次,垃圾每天清運一次,及時清理居住區內公共場所的廢棄物,及時清掃積水和積雪,及時組織清理亂堆放的物品、亂張貼的宣傳品。

3、保安服務:24小時專人值守,進行日常巡查,對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件以及其它緊急情況有處理預案並於事發時及時處理,配合派出所處理區內的違法現象,不得對業主及其家屬使用暴力,對來犯外人使用暴力時不得超出正當防衛限度。

4、綠化管理:綠地無雜物,基本無裸露土地,草木修剪及時,無明顯枯枝及病蟲害現象。

5、消防管理:建立消防責任制,定期進行消防訓練,定期巡查、檢修消防設備,保證消防設備完好並有明顯標誌。

6、車輛管理:車輛停放有序,設有專人負責看管,對區內停放車輛的人爲損傷與區內停放車輛的失竊負補充責任(就侵權人或保險公司賠償後剩餘的損失負責)

7、裝修管理:監督業主和施工單位遵照有關規定進行裝修並對裝修過程進行監控。

8、檔案資料管理:設專人管理,建立檔案資料管理辦法,並對物業基礎資料和業主入住後的相關資料統一管理。

9、急修:12小時內完成,及時率達95%以上;小修:72小時內完成,及時率達80%以上。

10、供暖:保證門窗長時間關閉的情況下頂樓北向房間氣溫不低於15度。

第七條 保障措施

爲保證以上約定達到目的,委託方享有下列權利:

1、審定受託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及需要業主與物業使用人遵守的各項規章制度;

2、檢查受託方管理、服務工作的執行情況;

3、審查受託方的費用支出情況(管理費除外)並在小區內公告;

4、按季(或按半年、按年,依羣衆意見的強烈程度而定)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受託方工作的滿意程度進行民意測驗,民意測驗的樣本數不得低於100人。

委託方在享有上述權利的同時應履行如下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向受託方無償提供套內面積____平方米的物業管理用房(已提供);

2、向受託方提供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這些材料已由開發商交給受託方);

3、當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協助受託方催交;

4、協助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與收費遺留問題。

第八條 獎懲

受託方提供服務或進行管理應儘量做到服務及時、高效(質量)節約、和善,使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受託方的服務與管理滿意。民意測驗將對本合同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委託事項分別按及時、高效(質量)節約、和善四個指標打分後取平均值。民意測驗對受託方的平均滿意率達到60%爲受託方取得全部管理費的條件。平均滿意率每降低5個百分點,應扣減測驗前一季度和測驗後一季度的管理費各5%.平均滿意率不足40%,委託方可提前單方解除合同並免除負違約責任。平均滿意率超過80%,或平均滿意率超過70%且有明顯的通貨膨脹(_____%以上),委託方應建議業主大會適當提高下一年度的管理費標準。

委託方:                                  業主委員會       受委託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小區物業綠化管理合同 篇2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 話: 傳真: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 話: 傳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南寧市物業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 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對龍光?玖譽湖(一期)御湖組團小 區(以下簡稱本物業)實施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恪守。

第一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1. 灼業名稱:龍光?玖譽湖(一期)御湖組團(以下簡稱本物業)

2. 本物業位置:

四 至:北至弘良路、南至良興路 西至良慶大道、東至規劃路

3. 佔地面積:42091.05平方米

4. 總建築面積:246427.97平方米

5. 車位數量:1684個(其中地上車位50個,地下車位1634個)

6. 物業類型:混合式住宅

上述指標,最終以政府相關部門對本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後的備案數據爲準。 如相關指標變化,不影響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履行。

第二條乙方參與本物業的竣工驗收,並在物業移交接管時,與甲方辦理 物業管理書面交接手續;本物業交付使用後的質量責任,按國家《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規定》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規定承擔。

第三條 本物業的交付時間爲甲方在銷售合同中約定的時間,暫定爲: 延2年必月。甲方若需變更交付時間,則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

第二章 物業服務事項

第一條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的養護和管理,包括樓蓋、屋頂、樑、柱、 內外牆體和基礎等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等。

第二條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包括:共用的室外 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用水設施、共用照明、天線、加壓水 泵房、電梯、樓內消防設施設備、中央監控設備、配電系統、建築物防雷設施、 信報箱。

第三條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 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

第四條 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的淮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 育娛樂場所。

第五條 共用綠地、花木、建築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第六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 收集、清運(建築垃圾、裝修垃圾的清運按政府有關規定另行統一清運,統一收 費)。

第七條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但不含車輛及車上財產的保險和保管 責任)。

第八條 維護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但不捨業主、使 用人的人身與財產保險和財產保管責任)。

第九條組織開展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第十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檔案、資料,包括工程建設竣工驗收資料、業主 及牧業使用人檔案資料等。

第十一條 業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設備的維修、養護,在業主提出 委託時,乙方可接受委託併合理收費。

第十二條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有關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及《臨時管理 規約》的行爲,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處理。包括:責令停止違章行爲、要 求恢復原狀、要求賠償損失;對無故不交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有 關費用或者拒不改正違章行爲的責任人,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部門予以 解決。

第十三條 負責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物業服務費、公攤水電費、電 梯電費、車位服務費、垃圾清運費等費用;受有關部門委託負責向業主或物業使 用人收取政府規定的各項代收代付費用。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以上委託管理事項,均指本物業範圍內事項。

第三章 物業服務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的服務期限:

1、 本項目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爲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該項目業主委 員會與業主大會決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 本物業交付之前,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承擔;自甲方限定的交付期限屆 滿之日起至本物業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開始提供物業服務之日止,該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本物業的全體業主承擔。

第四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當指定專職人員,負責與乙方保持聯絡和協 調依本合同約定的相關事務。

第二條 在本物業正式銷售前,負責協同乙方制定《龍光?玖譽湖(一期) 御湖組團小區臨時管理公約》;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龍光畋 譽湖(一期)御湖組團小區臨時管理公約》應得到購房人的書面確認;,商品房 買賣合同》中應包含本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三條審定乙方擬定的與甲方或業主有重大關聯的本物業管理文件。

第四條在不妨礙乙方正常物業管理的情形下,有權檢查監督乙方物業管理 服務過程。

第五條 審定乙方提出的本物業管理年度工作計劃、費用收支計劃及基金使 用計劃等。

第六條有權聘請專業審計機構,對本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及專項維修資 金等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第七條 本物業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在保修責任期 內,如發生保修範圍內的質量問題,經甲方確認屬實後,由甲方協助返修;甲方 應修但未能及時返修的,可委託乙方維修,由此所發生的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交付乙方管理的本物業房屋、設施、設備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 甲方在交付乙方管理前與乙方辦理承接驗收手續,並接受乙方對本物業公用部 位、公用設備設施的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甲方應當向乙方移交下 列資料:

1. 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 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 設備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技術資料。

3. 本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及使用說明文件。

4. 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按照本物業原有規劃設計及乙方提供的本物業整體標識設計配備 方案,對本物業各類設施、設備、房號、樓層號、棟號、消防疏散圖、本物業總 平面圖、宣傳欄、公告、公約欄、會所、娛樂等公共場所、地下停車場及首層電 梯廳內外的各類標識警示牌、指示牌和告示牌等在審定後進行製作和安裝。

第十條 在本物業內設置安防監控系統、住戶對講系統等技防設施,應統一 設置在一個值班室,以利於本物業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條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並在銷售房 屋時告知業主本物業的各項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有權向社會各界宣佈甲、乙雙方合作之事實。

第十三條 甲方承擔本物業開辦費及前期介入費。

第十四條 依據本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符合乙方使用要求並適應本物業檔

次的管理用房。上述用房的產權屬本物業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內

享有無償使用權。

第十五條協助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物業管理服務和經 營活動。

第十六條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負責處理因甲方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應配備項目聯絡專人,便於與甲方溝通聯 系。

第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物業管理方案,自主開展 物業經營管理服務活動。

第三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制訂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 且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不同方面制訂專項規章制度,並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 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合同簽訂後,乙方要及時掌握本物業工程進展情況,並向甲方提 供物業管理諮詢服務。具體計劃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五條 參與本物業的竣工驗收,並在本物業移交接管時,與甲方辦理物業 管理書面交接手續。

第六條 乙方須於本物業交付前60天內組建本物業管理處,配備主要物業 管理人員,本物業管理處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業主所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統 一委託乙方經營。

乙方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提供有償經營管理服務(包 括但不限於業主共有的車位、外牆及電梯轎廂、道路和綠地,通道、樓梯、大堂 等,以及其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服務 收費標準由乙方自行根據市場行情制定和調整。公共區域經營收益30%用於乙方 管理成本,70%納入小區服務資金,用於彌補小區物業服務費用。

第八條 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收支計劃及管理計劃,經甲方審定後由乙方

實施。

第九條有權依法制訂本物業管理文件,與甲方或業主有重大關聯的文件報

甲方備案並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公告後實施。

第十條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不得擅自提高本合同約定的收費項目標準,

如需變動需按程序向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

案並組織實施,其費用按政府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二條 在經營管理場所或收費地點醒目的位置,向業主公佈有關物業服

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等內容。

第十三條建立完善的本物業管理檔案並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登記情

況。

第十四條 開展健康向上的社區文化活動,提供便民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國家和政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本 合同和本物業臨時管理公約規定的行爲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負責制定本物業房屋裝修管理辦法,報甲方審定後向業主公示; 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之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合同,並負責監 督落實;發現業主違規裝修的,應及時予以制止並提出合理解決方案,同時報告 甲方。

第十七條在本物業交付後,對進入本物業提供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實行 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有權選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服務並支付費用,但不 得將本物業整體轉讓或委託給其他個人或單位進行管理,不得將重要專項業務承 包給任何個人或單位。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理;如屬甲方 責任的,應及時反饋給甲方並協助處理。

第二十條 在本物業內有損甲方信譽行爲的,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並協助甲 方妥善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終止後,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全部檔案 資料,並詳細列明清單,簽署書面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由乙方承擔的其它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物業服務費用

第一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服務收費採用包乾制,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建築 面積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公共水電及電梯電費分攤另計),具體標準如下:

【住 宅】每月每平方米2. 50元:

【商業】每月每平方米星陞元。

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 乙方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員工生 活用房租金等。

2.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預裝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

3. 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 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 物業管理區域外牆清洗(合同期限內不少於一次)、小區消殺費用。

6. 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7. 乙方的辦公費用(含電話通訊費、網絡使用費、有線電視費等)。

8. 社區文化活動費用(文化活動室管理成本和維護費用、節日裝飾費等)。

9. 乙方固定資產折舊。

10.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衆責任保險費用。

11. 法定稅費。

12. 乙方的利潤及不可預見費等一切費用。

(三) 本物業的物業服務費收取起始日爲自商品房入夥通知書載明的入夥之 日起開始計收。若業主提前收樓,則從實際收樓之日計收。若業主因其自身原因 未能在交付期限內辦理相關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也自入夥通知書載明的入夥 之日起計收;

(四) 改變原設計功能的物業,按改變後的實際使用功能類別的物業服務費 標準收取;

(五) 本物業服務費每月交納一次,每次交納費用時間爲每月5日前繳納當 月的物業服務費,逾期未交納的,乙方有權要求業主補交,且業主要從逾期之日 起按逾期交款額每天千分之一的標準繳交違約金;

(六) 業主出租其擁有的物業,其應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交納,業主與 承租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交納,但業主應將此約定送乙方備案並負連帶繳納 責任;

(七) 在履行本合同期間,甲方爲促銷樓盤而對業主承諾免收的物業服務費 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八) 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 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餘或虧損風險由乙方享有或承擔。如遇政府政策調整, 則甲、乙雙方協商,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九) 車場收費標準(業主已購買車位的,收取車位服務費):

業主已購買車位的,收取車位服務費60元/個/月。

車位使用人應從簽收車位之日或視爲車位交付使用之日起繳交費用,費用按 反交納,當月費用繳交時間爲當月5日前。車位使用人不按約定標準和時間交納 上述費用的,乙方有權要求車位使用人限期補交併暫停車位使用人使用停車卡, 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追繳違約金。

(十)非機動車收費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功人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 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按以上收費標準全額交納。

第二條 乙方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委託,對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 毗連部位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特約服務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三條 乙方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其它服務項目的收費原則:

(一) 屬於市場價調節價的按照市場調節價或低於市場價的價格收取;

(二) 屬於政府指導價的按照政府指導價執行。

上述價格乙方均應當明示於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第四條 保修期內屬保修範圍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共場地 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

一、 維修資金根據政府部門相關文件要求收取,屬於所交納的業主所有,專 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 挪作他用。

二、 乙方按照《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流程使用物業專 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相關條款約定的義務,直接導致乙方無法完成管理 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整改,整改仍不能達到目標的,乙方有 權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經濟和名譽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相關條款約定的義務,未能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 達到相應的管理目標或無法達到物業管理質量標準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一 定期限內整改,整改仍不能達到目標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經濟和 名譽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直接經濟補償。

第三條除本合同另有約定以及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終止本合同以外,任何 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終止本合同。如單方終止合同,造成守約方經濟和名譽 損失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條甲方房屋建築和設施設備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 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 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 鑑定結論爲準)。

第八章其他事項

第一條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更改或補充,均須以書面方式簽訂修改或補充 協議,修改或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 擔違約責任並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爲本物業的全本業主和啊業使用人,本物業 的全體業主和牧業使用人均應遵循本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第四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到物業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爲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 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國有關法律、

第七條

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僑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各澗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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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簽署:

蓋章"

一、 規劃總平圖

二、 物業構成明細

三、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四、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附件一:規劃總平圖

附件二:

物業構成明細

類型幢數數量建築面積(平方米)

住宅 套

商業

地下停車位 個

物業管理用房

社區管理用房

合計

備註:實際面積以測彙報告爲準

附件三: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1、 綠地

2、 道路

3、 化糞池

4、 污水井

5、 雨水井

6、 門禁系統

7、 安防監控系統

8、 垃圾中轉站0個

9、 加壓水泵16個

10、 水箱2個

11、 電梯26部

12、 發電機1臺

13、 消防設施

14、 公共照明設施

15、 避雷設施

16、 共用天線

17、 機動車庫

18、 露天(生態)停車場

19、 非機動車庫

20、 停車場管理系統

21、 物業管理用房492. 62平方米

附件四: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一、 物業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1、 房屋外觀定期巡查;

2、 根據房屋使用年限,編制年度維修計劃。

二、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護和管理

1、 建立設備房巡查制度和設備管理臺帳;

2、 停水停電提前通知(市政突發停水停電及設備突然故障除外)

3、 電梯困人:15分鐘到達現場處理;

4、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及檢測:2次/年,栓測結果合格;

5、 設備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完善的應急方案和現場處理措施、處理記錄。

三、 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 道的疏通

1、 服務時間:每天7: 30— 19 :00;

2、 樓道清潔:清掃— 次/天,拖洗 _ 次/天;公共場所、綠地、道 路:清掃 次/天;溝渠池井、標識牌、信報箱:清潔— 次/周;垃圾清 運:1 次/天;公共雨、污水管道疏通:一次/年;

3、 消殺:蚊蟲消殺4次/月(夏),車_次/月(冬);

4、 雨雪天氣後及時清掃積水積雪。

四、 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

1、 防治病蟲害;

2、 喬木修剪:1次,年:草坪修剪:4次,'年;灌木修剪:4次/ 年。

五、 車輛停放管理

1、 經營性停車場有合法手續,有交通標識和進出憑據;

2、 引導車輛有序停放,對亂停放車輛進行提醒;

3、 經營性停車場有巡視,發現問題按照車主留下的聯繫方式儘快與車主取 得聯繫。

六、 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

1、 安全管理部門建立21小時值班制度;

2、 對火災等突發事件有相應預案;

3、 定期開展消防和居家安全宣傳,消防演習:2次/年。

七、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1、 業主在辦理裝飾裝修時,告知其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

2、 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及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現象及時勸告、阻止、報告

並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八、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1、 建立物業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2、 檔案資料有專人管理,借閱有記錄。

九、其他服務

1、 報修服務時間:24小時,急修: 15分鐘到冊或按約定時間到認:

2、 向業主公佈緊急聯繫電話、日常服務電話和公司投訴電話。;

3、社區文化活動:每季度開展一次。

?臨時管理公約

目的:

爲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管理、維 護、養護、合理使用建築區劃內物業共有部分和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公共 秩序等活動能正常持續進行,建立全體業主必須遵守的共同行爲準則,建設管理 有序、整潔美觀、服務規範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新型社區,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及結合本物業項目實際,制訂本臨時管理公約。

本臨時管理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是開發建設單位在預售商品房之前, 爲明確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權利義務而制訂,並作爲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物業買 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物業買受人簽字確讓。

第一條物業基本情況

建築區劃物業.名稱:龍光-玖譽湖(一期)御湖組團 ;

建築區劃物業座落: 南寧市良慶區良慶大道9號:

建築區劃所屬物業類型:混合式住宅。

第二條物業管理模式

本物業區域內,在業主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由開發建設單位依法通過 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 管理、維修、養護,並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物業管理模式。

第三條物業共有部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公約及物業買賣合同約定,業主享有以下共有 部分的共有權:

一、由單幢建築物的相關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該幢建築物的業主共有的門 廳、戶外牆面、樓梯間、水泵間、電錶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走廊通道、房 屋主體承重結杓部位(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等)等部位以 及該幢建築物的業主共用的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 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堞氣線路、消防設施、郵政信箱、避雷裝置等設 第1頁,共15頁

二、由建築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體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 路燈、溝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閉路電 視監控系統、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共有部分的管理及經營

一、 屬於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佔、處分 或者改作他用;

二、 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爲理由不履行 義務;

三、 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在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設立前,統一委託物業服務 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提供有償經營管理 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業主共有的車位、外牆及電梯轎廂、道路和綠地,通道、樓 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 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自行根據市場行情制定和調整。公共區域經營收益 30%用於乙方管理成本,70%納入小區服務資金,用於彌補小區物業服務費用。

第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築區劃內,根據物業買賣合同,以下部分屬開發建設單位所有,開發 建設單位享有業主的權利和義務:

1. 地下停車場(庫)、地面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庫);

2. 未出售的其他住宅、經營性用房:

3. 其他未計入銷售公攤面積的房屋如會所、商務中心、教育用房等:

4. 其他未計入銷售公攤面積的部分如泳池、運動場等。

第六條業主的權利與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 條例》、地方政府關於物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 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 依法並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牧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 參與本牝業區域的物業管理活動。

3. 監督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4. 對本物業區域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和管理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5. 授權物業服務企業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公共秩序和環 境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 對本物業區域內影響業主共同利益、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爲進行投訴。

7.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提出補充、修改公約的建議。

8. 開發建設單位對於未售出的物業,享有業主的權利。

9. 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其他權利。

二、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1. 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時間,按其專有建築面積向物業服務企業交 納物業服務費用。

2. 按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3. 遵守本物業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 衛生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4. 配合物業服務活動。

5. 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互 助友愛,和睦相處。

6. 出租、轉讓物業時,告知承租人、買受人遵守本公約。

7. 開發建設單位對於未售出的物業,履行業主的義務。

三、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應當遵守的公共環境管理的行爲:

1. 不得擅自佔用公共走道、大堂、綠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2. 不得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不得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共用 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3. 不得損壞路燈、消防設備、水泵、電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欄)等共 用設施設備。

4. 不得製造超標準噪聲,破壞公衆安寧;不得聚衆喧鬧。

5. 不得亂堆放雜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6. 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煙塵污染環境。

7. 不得違反房屋的規劃設計要求,改變建築物的用途。

8. 飼養動灼應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並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按當 地政府規定辦理註冊、免疫等手續。

9. 不得有影響市容的亂搭、亂貼、亂掛、亂寫、亂畫等。

10. 遵守市容及環境衛生保潔規定,自覺將家居雜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場 地,不得亂拋垃圾、雜物,嚴禁從門窗、陽臺向外拋擲垃圾和雜物。

四、 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應當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爲:

1. 不得利用房屋窩藏犯罪人員和贓物或其他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對違 法犯罪人員和行爲應及時舉報。

2. 如有親戚等外來人員居住(1個月以上),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和物業服 務企業申報。

3. 業主出租房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並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協助 物業服務企業通知承租人履行非業主使用人的義務。

4. 愛護各種防火設施設備,遵守防火各項規定,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通知 物業服務企業處理。

5. 樓層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不可私自加鎖或長期打開。

6. 管理好電爐、燃氣用具,使用電爐、燃氣爐時請勿外出。

五、 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應當遵守的交通管理行爲:

1. 不得隨意停放車輛,車輛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停放點 保管。

2. 嚴禁鳴喇叭,車輛停放時應當及時關閉發功機。

3. 除救護車、公安消防車、清潔車、工程搶險車等特殊車輛外,其他機動車 進入本物業區域,應當嚴格遵守本物業區域的交通管理規則。

六、業主在本物業區域內安裝空調、裝飾裝修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

1. 應當將空調機外機安裝在建築設計指定位置,並注意安裝牢固,防止跌落。 發現有不牢固的情況,應當及時加固。

2. 空調機冷凝水應當接入統一管道,不得隨處滴漏。

3. 空調機外機發出超標噪音的,應當停止使用,經排除故障或更換後再使用。

4. 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牆、樑、 柱、板、陽臺、天台、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佔。

5. 業主如需安裝空調和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應在事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告知業主禁止行爲和注意事項。業主裝飾裝修時違反禁止行爲 和注意事項的,自行承擔責任。

第七條業主大會

一、 業主大會的設立

當本建築區劃內交付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50%以上,或者 首次交付專有部分之日起已滿沔年,依法在項目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 處指導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設立一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大會的 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由本建築區劃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 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籌備組的組成、首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委 員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等,均按《物業管理條例》和地方政府關於物業管理的相關 規定執行。

二、 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爲執行機構;業主大 會、業主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管理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 規則履職。

三、 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應當遵守並服從業 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

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 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由 受理單位依法處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 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五、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 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前期物業服務中,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 資金的,不享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解聘

一、 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依法採取招投標方式,並由業主大會 授權其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或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實施招標活動的相關事宜。

二、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應當按照本建築區劃業主大會議事規 則的約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具體實施者、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 容等進行表決。

三、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解聘啊業服務企業,須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 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四、 業主大會與其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有業主 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在場簽名並加蓋業主大會印章。

五、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業主大會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服務企 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業主大會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臨時代管;臨 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照臨時代管前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 用標準執行,並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第九條物業服務費用及其交納、監督

一、 業主自專有部分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 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每月旦日前足額交納當月 物業服務費用。

二、 業主與使用人約定由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對使用人的交納 義務向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連帶責任。

三、 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 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 他管理人應當將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標準進行公佈。

第十條水、電、氣等費用的交納及其設施的維修責任

一、 本建築區劃內,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相關供用合同的約定向供水、 供電、供氣、通訊網絡、環衛等專業單位交納有關費用。

二、 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足額交納水、電、氣、通訊網絡、環衛等費用,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費用。業主拖欠、拒交上述費用的,應按本公 約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或由政府有關部門直接或委託物業服務 企業釆取行動停止服務。

三、 水、電、氣、通訊網絡、環衛等設施的維修責任,由業主、專業單位按 照相關規定承擔;前款設施屬於業主專有的,由業主承擔維修費用;屬於業主共 同所有的,由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擔 維修費用。

四、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代表業主,及時與供水、供電、供氣、通訊網絡、環 衛等專業單位建立供用合同關係,並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結算表戶名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相鄰關係

各業主同意,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公約 約定及業主共同決定,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效能發揮、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 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以及設施設備維修、房屋裝飾 裝修、環境衛生維護、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第十二條物業的使用

本建築區劃內的業主、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建築區 劃《房屋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並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 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 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嚴禁將住宅改變爲餐飲、娛樂、辦公、 倉儲等經營性用房;

二、 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遵守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地 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工程開工前,將裝修方案報送物業服務企業,並取得其同 意,並與其簽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 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爲,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依 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三、 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擅自佔用共有部分。施工 期間應釆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 的影響,晚間18: 00時至次日上午8: 30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 鑽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四、 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 的,應及時恢復原狀,造成相鄰業主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設計位置的, 應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合理的位置,並做好噪音預防及冷凝水的處理。

六、 合理使用水、電、氣、通訊網絡、環衛等共有設施設備,不擅自拆改相 關管線、設備;

七、 使用電梯,應遵守本建築區劃內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八、 停放車輛,應遵守本建築區劃內車輛停放有關規定;

九、 陽臺封閉,應遵守本建築區劃內本公約和其他相關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十、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使用物業的禁止行爲

業主、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 事下列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損壞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

一、 擅自改變房屋建築及其設施設備的結構、外貌(含外牆、外門窗、陽臺 等部位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佈局等;

二、 對房屋的內外承重牆、樑、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三、 佔用或損壞樓梯、通道、走廊、屋面、平臺、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 房、自行車房(棚)以及屬於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庫)等共有部分;

四、 損壞或擅自拆除、截斷、改變、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排水、 排污、消防等共有設施設備;

五、 違法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私設攤點;

六、 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七、 違反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或超負重等物品和排 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及敞放、敞養家禽、 寵物,影響公共環境、破壞綠地等;

八、 踐踏、佔用綠化地,損壞、塗劃園林建築小品;

九、 擅自在灼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塗改、刻畫、設立廣告牌 等;

十、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或以其他方式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築的外牆上安裝蟬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 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二、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菸、張貼、塗畫或損傷 內壁;

十三、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約禁止業主的其他行爲。

第十四條物業的維修養護

業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 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不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應事先告知 相關業主(緊急情況除外),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 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維修並承擔賠償責任;

三、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物 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 損失的應當賠償;

四、 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即將或者已經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 責任人應當及時應急維修;責任人不履行或者無法履行應急維修義務,且需進入 物業專有部位應急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在通知公安機關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代 表到場見證下實施應急維修,維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五、 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應予以配合;有 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 人承擔賠償責任;

六、 本建築區劃內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非使用不當 的質量問題或使用功能障礙,由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七、 ?建設單位拒絕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 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物業保脩金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可以按照《房屋質量保證書》等相關規定 提出申請,經市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覈實後,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社區居民 委員會組織維修,其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一、 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交存、使用、續籌和管理本建築區劃內 建築物反其附屬設施專項維修資金。

二、 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項目提出 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提前向業主大會提出維修計劃和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並經建 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列支範圍的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 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工程進展以及資金 劃撥等情況在建築區劃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佈。

四、 業主分戶賬面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 續交。相關業主續交後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得少於其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 金數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訂,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 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未成立業主大會續交維修資金的,由業主按照首期物業 專項維修資金標準補足。

五、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 餘情況並出具有赦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 同時轉讓。原業主未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 移登記前協商足額交存。

六、 業主共同決定上述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時, 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的業主同意,並由業主大會專項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實施

物業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服務企業直 接組織實施,費用按相關規定列支:

一、 屬相關規定的急修項目;

二、 物業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三、 經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的危險房屋;

四、 出現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情形;

五、 物業誰修、更新、改造費用在500元以下。

除上述情形外,需對的業共有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時,,應經相關業 主共同同意後,由物業服務企業沮織實施,費用按規定列支。

第十八條物業轉讓、出租的相關事項

一、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須將本公約作爲物業專有部分轉讓 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後,當事人應當於物 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 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二、 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 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無論出租或轉租的,業主均應承擔相 應的責任。

三、 房屋出租必須符合本市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 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佈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牀位出租或轉租,或 將廚房、衛生間、不分門進出的客廳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四、 對違反本公約出租或轉租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書面責成業主、使用人立 即終止租賃行爲。

五、 業主轉讓物業專有部分,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物業 服務資金、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 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九條業主提交通訊聯繫方式的義務

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提供聯繫地址、通訊方式。

第二十條違反物業使用禁止行爲的處置

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過程中,有違反本公約物業使用禁止行爲的,其他 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有關部門依法查 處;受侵害的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相關工作的配合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單位做好本建築區劃內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犬隻 管理等工作;對於相關部門進入本建築區劃內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業主、物 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阻撓。

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責任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其限期交付,業 主應按欠付金額每天千分之一的標:隹支付違釣金;業主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 務企業可以在本建築區劃內公佈物業服務費用收交情況,並註明欠交費用的業主 房門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選擇以下第二、三條款方式解決:

一、 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 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釆取認爲合適的行動催收。

第二十三條授予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

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服務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一、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 並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 釆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行爲; 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行爲,物業服務企業 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後,業主、物業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釆取下 列措施予以制止:

1, 禁止施工人員、施工工具、裝修材料等進入本建築區劃;

2. 釆取必要措施限制業主、使用人使用共有設施設備;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的變更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發生下列情形式之一的,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或建設單位 作爲招標人依法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發生法律、法規 規章規定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二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 的;

二、 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解除合同;

三、 物業服務企業因解散、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

四、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或建設單位作爲招標人依法 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情形。

建設單位作爲招標人依法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根據本建築區劃規 模、實施物業服務的客觀需要等擬訂選聘物業企業的方案;擬定選聘方案,應事 先吸取業主意見和建議;選聘方案確定後應在建築區劃內公告;

因物業服務企業突然撤離等原因,建設單位或全體業主無法及時另聘新物業 服務企業的,在另聘新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指定物業服務企業 臨時代管;臨時代管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臨時代管前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 定的物業服務費用標準執行,並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 例分擔。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公約的責任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物業服務企業有 權要求其改正;業主、物業使用人拒不改正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並在本建築區 劃內公佈該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相關業主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糾紛的處理與相關民事訴訟

業主之間因本公約發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 (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向物業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公約的制訂與生效

一、 本公約的制訂:

本公約由開發建設單位制訂,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並在灼業區域內公示。

二、 本公約的生読:

物業買受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物業房屋預售買賣合同時,一併簽署本公 約,承諾遵守本公約。本公均自建築區劃內的首套物業銷售之日起生效,至業主 大會會議依法召開並表決通過新的、〈管理公約》後終止。

第二十九條公約的效力

本公約對本建築區劃內的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物業的所有人 發生變更時,公約的效力及於物業的繼受人。

第三十條公約備案

制訂和修改的臨時管理公約,按規定報物業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 備案。

第三十一條公約保存與執有

本公約一式亜份,開發建設單位執壹份,物業服務企業執壹份,業主執壹份, 物業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 民委員會部門備案壹份。

承諾書

致:

本(人/公司)爲 棟 層室(以下簡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爲維 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保證物業管理工作正常進行,本人/本 公司同意並聲明如下:

一、 確讓已詳細閱讀南寧市耀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制定本小區的前期物業 管理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以下簡稱“業主臨時管理公約”);

二、 同意履行、遵守並督促其他與該物業有關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業管理 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中規定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所有責任和義務;

三、 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擔違反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的法 律責任並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及業主臨時管理公約的行 爲承擔連帶責任;

四、 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將該物業轉讓、饋贈或變更的同時必須取得物業繼 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在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收到有效的新承諾書前,本承諾 仍然繼續有效。

承諾人(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小區物業綠化管理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 (物業名稱)的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__________

物業類型: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區/縣________鄉/鎮 路_______弄_______號

四至範圍(規劃平面圖): 總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____平方米。

物業構成見附件一,物業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二。

第二條 乙方爲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下列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維護;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

(三)公共綠化養護服務;

(四)物業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服務;

(五)公共秩序的維護服務;

(六)物業使用禁止性行爲的管理;

(七)物業其他公共事務的管理服務;

(八)業主委託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事項。

第三條 物業專有部分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時,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向乙方報修,也可以自行維修。經報修由乙方維修的,維修費用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四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於路號室(建築面積平方米)的房屋作爲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在合同履行期間供乙方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五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標準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物業共用部位的維護、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詳見附件三;

(二)公共綠化養護服務,詳見附件四;

(三)物業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服務,詳見附件五;

(四)公共秩序的維護服務,詳見附件六;

(五)物業使用禁止性行爲的管理,詳見附件七;

(六)物業其他公共事務的管理服務,詳見附件八;

第六條 在簽訂本合同前,甲方應會同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並按規定向乙方移交物業管理所必需的相關資料。

甲、乙雙方辦理物業查驗、移交手續,對查驗、移交中發現的問題及相應解決辦法應採用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具體內容詳見附件九。

第七條 乙方根據下述約定,按建築面積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

(一)住 宅:

高層________元/月每平方米; 多層________元/月每平方米;

別墅________元/月每平方米; 物業:________元/月每平方米;

(二)辦公樓:______元/月每平方米

(三)商業用房:________元/月每平方米

上述物業服務收費分項標準(元/月每平方米)如下:

一、住宅物業

1、綜合管理服務費: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保養、維修費用:

3、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服務費用:

4、公共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費用:

二、非住宅物業

1、綜合管理服務費:

2、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保養、維修費用:

3、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服務費用:

4、公共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公共區域秩序維護服務費用:

6、本條約定的物業服務費不含物業大修和專項維修的費用,物業大修和專項維修的費用在維修資金中列支,並按規定分攤。

第八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的當月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業主應依照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標準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九條 乙方按下述第種收費形式確定物業服務費用。

(一)包乾制。由業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七條約定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下述第____種方式提取酬金,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

1、每 (月/年)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中按____%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中提取________元的酬金。

第十條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按(年/季/月)交納,業主應在_______(每次繳費的具體時間)履行交納義務。

逾期交納的,違約金的支付約定如下: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用實行酬金制方式計費的,乙方應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並每年次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對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有爭議的,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停車場收費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一)停車場屬於全體共有全體業主共用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機動車車位__________元/個每月、車庫機動車車位__________元/個每月、露天非機動車車位__________元/個每月、車庫非機動車車位__________元/個每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

乙方從停車費中按露天機動車車位__________元/個每月、車庫機動車車位__________元/個每月、露天非機動車車位__________元/個每月、車庫非機動車車位__________元/個每月的標準提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二)停車場屬於建設單位所有、委託乙方管理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優先使用權,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 元/個每月、車庫車位 元/個每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費。

乙方從停車費中按露天車位 元/個每月、車庫車位 元/個每月的標準提取停車管理服務費。

(三)停車場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業主購置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__________元/個每月、車庫車位__________元/個每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

第十三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車輛停放有保管要求的,與乙方另行約定。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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