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合同(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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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供用合同(精選5篇)

供水人:

用水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 本合同適用於使用自來水作爲日常用水的居民用戶(以下簡稱“用水人”)與自來水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供水人”)之間發生的使用、供應自來水的交易活動。

2. 簽訂本合同前,用水人應當向供水人提交下列材料,並確保其真實、準確、有效:

(1)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辦,代辦人還需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

(2)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產權證明文件。

3. 雙方在簽訂本合同前應仔細閱讀本合同條款。合同條款的橫線處,由雙方根據實際填寫具體內容。對於未實際發生或雙方未約定的,應當在橫線處劃“×”,以示刪除或無內容。後爲待選內容,應當以劃“√”方式選定,以劃“×”方式爲不選。

4. 有關名詞、術語解釋:

(1)供水人:依法設立並取得《重慶市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服務於用戶的自來水經營企業。

(2)用水人:具有用水需求並符合用水條件的居民用戶。

(3)非業主使用人:用水人將房屋與配套自來水設施交付給的承租人、借用人、經營管理人等。

(4)用戶自來水設施:水錶後的自來水管道、閥門等安全附屬設施。

(5)基表:具有基礎計量功能,直接顯示用水量原始數據的計量器具。

(6)計劃檢修:供水人按照年度、月度檢修計劃實施的供水設施檢修。

(7)臨時檢修:供水設施障礙、改造等原因引起的非計劃、臨時性停水(檢修)。

(8)逾期:指超過雙方約定的交納水費的截止日的第二天算起,不含截止日。

居民自來水供用合同

用水人: 身份證號:

供水人:重慶渝長燃氣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

爲了明確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水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供用水手續

(一)用水人向供水人提交《居民自來水用戶通水申請表》、身份證和房產證等資料後,經供水人審覈合格,確定符合用水條件後,供水人應當爲用水人辦理有關用水手續。

(二)供水人爲用水人辦理用水手續時,應當與用水人簽訂本合同,並將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告知用水人。

(三)在供水人查驗合格並正式通水以前,用水人不得使用自來水。

第二條 用水性質、用水地址、設施

(一)用水性質:本合同項下用水性質爲居民用水,即適用於用自來水作爲日常生活用水的居民家庭用戶。

(二)用水地址:

(三)用水磁卡號:

(四)用水計量口徑:

第三條 供水方式和質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內,供水人除計劃停水檢修或突發爆管等停水搶修外,通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間斷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間斷用水或者對水壓、水質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自行設置貯水、間接加壓設施及水處理設備。

(三)供水人保證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供水人保證在計費總水錶處的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以戶表方式計費的,保證進入建築物前閥門處的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包括二次供水)。

第四條 價格、計量與結算

(一)用水計量

1.計量器具(水錶)是作爲供、用水雙方水費貿易結算的依據。

結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國家標準強制檢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質實行分類計量。兩類性質不同的用水,爲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貿易結算計量器具計量。未分別裝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二)供水價格:供水人依據用水人用水性質,按照 批准的供水分類價格收取水費。

在合同有效期內,遇水價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三)水費結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規定週期抄驗表並結算水費,用水人在抄表當月繳清水費。

2.水費結算採取:現金/支票/轉帳/其他方式。以實際財務到賬實爲水費交納。

第五條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

供、用水設施產權分界點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計量器具爲界,計量器具及計量器具前供水管網和附屬設施屬供水人的產權,由供水人負責維護管理。計量器具後的設施屬用水人的產權,由用水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六條 供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自來水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向用水人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自來水。

除高峯季節因供水能力不足,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降壓外,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壓力供水。

(二)因供水設施檢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實施計劃停水時,供水人應提前 小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損壞時,供水人應當及時搶修,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並儘快恢復供水。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供水人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或進行公告,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對自應繳費之日起 天內仍未結清水費的用水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違約金(應繳費日爲抄表日的次日),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但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自應繳費之日起 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依法中斷供水。用水人結清所有欠費並辦理復表手續後,供水人在 小時內爲用水人恢復供水。

(四)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佔壓、損壞等情形不能抄驗水錶時,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如非用水人原因而不能抄驗水錶的,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三個抄表週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費。供水人抄驗水錶後,按照多退少補原則據實結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變更抄表週期和收費時間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水人。對水錶因自然損壞造成的錶停、表壞,供水人應當無償更換。供水人可根據用水人前 個抄表週期平均用水量或同期月用水量,或者是用水人換表後的實際日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由於供水人原因抄錯表而多收的水費,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用水人,未按時退還的,處以未退還金額的每日 ‰的違約金,但不得超過多收取水費的本金。(經雙方協商作爲預付費處理情形的除外)

如出現表戶關係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釐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供水人未按時退還或用水人未按時補繳,應按應付金額的每日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不得超過水費本金。

(六)供水人有權對計量水錶進行檢測和按國家規定對計量水錶進行更換。如用水人認爲水錶存在計量問題,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後是水錶計量不符合規範要求,用水方被多計量的水費,供水方將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週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並由供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若水錶計量在正常值範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

(七)用水人連續 個月未使用計費水錶和供水設施,且沒有辦理停止用水手續的,爲保障公共供水水質安全,供水人可暫停供水;因供水人搬遷且未辦理停止用水手續,供水人有權拆除供水設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設立 小時用戶服務電話 ,爲用水人提供諮詢、投訴、報修等服務。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權入戶對用水人用水情況進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員上門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用水人應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過程中出現盜用水、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等違規違法行爲,供水人將停止供水,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擔;因上述行爲對供水人造成損失的,應足額向供水人賠償;涉嫌違法行爲的,依法送交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第七條 用水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用水人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自來水,有權向供水人查詢自來水使用情況。

(二)有權要求供水人按照國家的規定對計費水錶進行週期檢定和更換。

(三)有權向供水人提出進行計費水錶複覈和校驗。由雙方共同向重慶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送檢。若校驗後是水錶自身不符合規範要求,水錶檢定費由供水人承擔,並根據計量誤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週期計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多退少補。若水錶計量在正常值範圍內,則由用水人承擔水錶檢定費。

(四)有權對供水人收繳的水費及確定的水價申請複覈。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費。用水人自應繳費之日起 內天仍未結清水費的,(應繳費日爲抄表日的次日)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支付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付清欠費之日止,金額不超過水費本金。從應繳費日起60天后,經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書面送達、郵寄送達、在用水人門上張貼催費通知單等),用水人仍未結清水費的,供水人有權中斷供水。用水人完清所有欠費並辦理復表手續後,供水人在24小時內爲用水人恢復供水。

如出現表戶關係對應錯誤情形,用水人與供水人應共同查實確認,釐清實際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費多繳,供水人應當於 個工作日內退還,如用水人水費少繳,用水人應當於 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人補繳。

(五)有義務保證計費水錶、表井箱及附屬設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驗表及協助做好水錶等設施的更換、維修工作。未經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錶及附屬設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權停止供水直至供水人將水錶及附屬設施恢復原狀,因此產生的費用以及對供水人造成的損失,由用水人承擔,因此產生水質安全事故的,用水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六)除發生火災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錶用水。擅自使用的,應承擔使用水費,並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水質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責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轉供水;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及向合同約定用水範圍外供水。

(八)用水人應自行承擔計量水錶表後的供水管道及設施的維修和保養責任。

用水人計量器具後到戶內用水點的維修,原則依照本合同第五條規定執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幫助維修的,可按照價格管理部門公佈的維修指導價格提供社會有償服務。

(九)用水人需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用戶自來水設施,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實施作業。若用水人委託非供水人安裝、改裝、遷移、拆除的,用水人自行承擔其產生的後果。用水人需暫停用水1個月以上的,應在停用前到供水人辦理相關停水手續,由供水人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若用水人發生變更或終止用水等情況,用水人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十)有義務向供水人提供準確的聯繫方式。用水人如有變更,應及時通過供水人的對外公開渠道變更聯繫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資料不詳、不實或變更後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擔。

第八條 告知義務

供水人可以根據涉及的用戶,選擇大衆傳媒或在相關小區張貼公告等方式予以通知,以上方式均視爲已盡告知義務。

供水人、用水人同意以本合同載明的地址收取的資料範圍爲:雙方向對方送達各類通知、文件、資料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司法機關、仲裁機關發送的相關文書(包含一審、二審、執行程序等相關司法文書);上述地址如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書面變更通知送達對方之前,視爲聯繫方式沒有變更。甲方、乙方、司法機關使用中國郵政EMS向本合同任何一方發出有關通知。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一)如需變更用水人或終止合同時,用水人須及時到供水人處辦理合同變更(終止)手續;用水人未向供水人辦理相關手續的,不論用水人是否爲實際用水人,用水人仍爲合同相對方,仍應承擔合同義務。

(二)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解決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從雙方完成簽訂蓋章之日起生效。如甲乙雙方原簽訂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爲準。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若合同雙方均未對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續提出書面異議,則本合同期限自動順延,之後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類推延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按供用水業務流程所形成的申請、批覆等書面資料均作爲本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第十四條 用水人確認已認真閱讀上述合同條款和《自來水用戶安全用水須知》,理解其內容的真實含義,簽字同意遵守以上條款及規定。

供水人(簽字): 用水人:(簽字並捺印)

(或委託代理人)

服務電話: 聯繫電話:

地址: 地址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合同 篇2

用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氣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用氣手續

1.甲方向乙方提出書面用氣申請後,乙方應當查驗甲方用氣場所的供氣條件及供用氣系統、用氣設施等是否合格。乙方查驗合格後,應當爲甲方辦理有關用氣手續。

2.乙方爲甲方辦理用氣手續時,應當與甲方簽訂本合同,並將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告知甲方;乙方應當自本合同簽訂後

________ 個工作日內予以供氣。

第二條 用氣地點、用氣性質、用氣設備情況

1.用氣地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用氣性質: □ 生產用氣 □ 公共服務 □ 發電

□ 採暖 □ 製冷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戶類別:

□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駐京部隊辦公樓、外交使領館

□ 學校

□ 幼兒園、醫院、敬老院等

□ 市屬黨政機關辦公樓

餐飲、娛樂等商業設施

□ 工礦企業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用氣數量:

供用氣額定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供用氣最小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以共同確認的結算計量器具作爲計算供用燃氣數量的依據。

乙方根據供用氣額定量安排供氣。當甲方實際用氣量高於供用氣額定量或低於供用氣最小量時,由雙方協商後調整供氣量。

3.本合同簽訂時,用氣場所燃氣管道情況:

□ 未作改動

□ 甲方已經乙方確認後自行改動

□ 甲方委託乙方進行了改動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氣設備情況:

名稱型號數量安裝時間額定耗氣量

燃氣計量器具情況:

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安裝時間

室內公用燃氣閥門設置情況:

□ 有公用閥門 □ 無公用閥門

第三條 供氣質量

乙方向甲方供應的天然氣氣質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供氣壓力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用氣價格、計量及結算方式

1.乙方按照價格管理部門批准的天然氣價格收取燃氣費。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價格管理部門調整燃氣價格,則自批准文件規定之日起,按照新價格執行。

本合同簽訂時,

________ 價格爲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價格爲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價格爲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價格爲 ________ 元/立方米。

2.雙方約定,以 爲燃氣費結算週期。

3.乙方用抄表方式計量燃氣費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氣計量表的讀數爲依據結算每個計費週期的燃氣費。乙方應當在抄表後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派送付費賬單。甲方接到乙方賬單後,應當按照賬單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額繳費。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氣計量表,應當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預購氣規定購買燃氣。當IC卡燃氣計量表的基表與IC卡控制器出現數據不同步時(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計量爲準。

4.燃氣費支付方式:□ 轉賬 □ 現金 □ 支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燃氣計量及計量器具的維護、更新

1.乙方爲甲方安裝的燃氣計量器具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其指定的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對正在使用的燃氣計量器具,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週期檢定(如規定調整按照新規定執行)。經檢定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指標的,乙方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換,甲方應當給予配合。

計量器具表號表位首檢日期檢定週期

2.乙方應當對超過使用週期的燃氣計量器具進行更換,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當給予配合。

3.雙方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計量準確性有異議時,向雙方認可的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不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同時負責維修或更換燃氣計量器具;經檢定符合標準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要求方承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甲方仍應當按期足額繳納燃氣費,雙方再根據檢定結果退還或補繳錯誤計收部分的燃氣費。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氣計量器具損壞或計量不準確的,甲方應當及時請求乙方更換並承擔更換費用,由此計量誤差給乙方造成的燃氣費損失,甲方應當補足。

第六條 燃氣設施安全、維護和管理責任

1. 甲乙雙方按照燃氣設施的安全、維護和管理責任分界點(下稱“分界點”)承擔相應的安全、維護和管理責任。

分界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至分界點之間的燃氣設施管理、運行、維護、維修、更新改造等權利、責任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2)從分界點至甲方戶內用氣設備之間的燃氣設施管理、運行、維護、維修、更新改造等權利、責任及費用由甲方承擔。

甲方可以委託乙方對相應的燃氣設施進行管理、維護,委託範圍、雙方權利義務和有關費用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並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

2.雙方對燃氣設施安全、維護和管理責任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乙方免費對甲方負責管理的用戶設施及用氣設備安裝、使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甲方進行安全用氣技術指導。安全檢查週期爲 (每年不少於一次)。

4.乙方實施安全檢查前,應當提前告知安全檢查時間,並安排專職人員上門檢查。乙方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甲方應當配合乙方人員入戶安全檢查。

5.乙方入戶安全檢查應當執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第3.5.2條的規定,包括下列內容:

(1)確認用戶設施完好;

(2)燃氣管道不應被擅自改動或作爲其他電器設備的接地線使用,應當無鏽蝕、重物搭掛,連接軟管應當安裝牢固且不應超長及老化,閥門應當完好有效;

(3)用氣設備應當符合安裝、使用規定;

(4)不得有燃氣泄漏;

(5)用氣設備前燃氣壓力應當正常;

(6)計量儀表應當完好。

6.安全檢查後,乙方應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甲方,甲方應當簽字確認。

7.安全檢查週期內,甲方要求增加入戶檢查次數的,乙方應當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入戶檢查。甲方應當向乙方另行支付上門服務費 元/次。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天然氣。

2.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和收費標準支付燃氣費,並有權就燃氣費明細向乙方進行查詢。

3.應當爲乙方正常維護燃氣計量表和抄表工作提供便利。

4.應當安排人員接受乙方的技術指導,熟練掌握燃氣設施、用氣設備的使用說明,並嚴格按照《安全用氣指導手冊》(附件一)操作使用設備。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規定使用燃氣設施或用氣設備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5.對自用燃氣設施、用氣設備按照《安全用氣指導手冊》進行日常管理、維護,對超出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隱患的燃氣設施、用氣設備應當及時更新、改造;接到乙方發出的燃氣設施、用氣設備隱患整改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並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必要指導。

6.不得擅自操作室內公用燃氣閥門;不得擅自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需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委託乙方實施作業。自行安裝、改裝、遷移、拆除室內燃氣設施的,應當對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7.不得擅自改變用氣性質。有變更燃氣用途、改裝、拆除、過戶或變更用氣量、變更用氣設備、暫停用氣、中止用氣等事項時,應當向乙方辦理相關手續。

8.發現室內燃氣設施、用氣設備有異常、泄漏等情況時,應當立即向乙方報修。

9.對乙方根據市人民政府決定採取的控制供氣措施予以配合。

10.政府對乙方採取接管的,甲方應當配合與第三方簽訂新合同。

11.應當按照《北京市消防條例》的規定在用氣場所安裝燃氣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12.應當遵守燃氣設施、用氣設備安全使用規定,履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及本合同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乙方權利義務

1.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向甲方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天然氣。

2.應當建立用戶檔案,向甲方發放《安全用氣指導手冊》,指導甲方安全、節約用氣,對甲方燃氣及用氣設備使用、燃氣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甲方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用氣,發現甲方有危害燃氣設施安全、違反規定使用燃氣等行爲的,有權勸阻、制止,將甲方行爲記入用戶檔案,並向燃氣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3.應當自收到甲方查詢燃氣費明細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答覆。

4.甲方擅自改變用氣性質的,乙方有權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採取暫停供氣措施,並有權向甲方追繳相關費用。

5.發現甲方燃氣設施或用氣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乙方書面告知後甲方仍不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權在提前告知後,對甲方採取暫停供氣措施。

6.不得擅自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因工程施工、設施檢修等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降低供氣壓力的,應當提前48小時採用公告或書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甲方。

7.遇不可抗力或燃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需臨時中斷供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積極有效的搶修措施,儘快恢復正常供氣。恢復供氣前,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8.應當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接受報修,並按照承諾時限進行現場處置。

報修電話號碼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應甲方要求對安全隱患整改提供必要幫助;對甲方用戶設施及用氣設備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檢,並將複檢結果書面通知甲方。

10.甲方室內有公用燃氣閥門的,乙方應當設立永久性警示標誌,並告知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11.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甲方採取停業、停產處理的,乙方可以配合採取停止供氣措施;

12.履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及本合同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時足額繳納燃氣費,除須按照合同約定繳納燃氣費本金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經乙方書面催繳,甲方在催告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燃氣費和違約金的,乙方有權對甲方採取限制供氣或暫停供氣措施。

2.除本合同另有約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天然氣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由於乙方原因造成供氣責任事故,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自然災害、政府行爲等不可抗力發生的天然氣供應事故造成甲方損失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責任。

4. 除甲方不予配合的原因外,乙方未按照規定週期及內容入戶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甲方燃氣設施和用氣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後未向甲方書面告知,造成甲方、他人或公共利益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內燃氣設施、未按照合同約定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氣、拒絕乙方入戶作業和安全檢查、拒絕乙方提出的設施隱患整改建議等行爲,造成自身、他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損失的,除承擔自身損失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其他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房屋產權關係或房屋承租關係發生變更時,甲方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乙方,並與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氣費用及相關費用一併結清。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用氣性質、供用氣量、燃氣價格等合同主要條款發生變更或其他供用氣情況發生變更,或甲方對安全檢查、供氣服務等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具備實施條件,需修改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 ________ 年,自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至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合同有效期屆滿,如雙方對合同延續均無書面異議,本合同自動延續 年。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合同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處理:

1.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補充協議等均爲本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約定事項爲基本要求,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對合同內容另有強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氣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供氣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登記證書號: 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代碼證書號: __________________ 燃氣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應急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

應急聯絡人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合同 篇3

供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熱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了明確供熱人和用熱人在熱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熱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用熱地點、面積及用熱量

(一)用熱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熱面積(按照法定的建築面積計算):__________平方米,收費面積爲___________平方米。

(三)用熱量爲:蒸汽量爲________噸/小時;生活熱水爲__________吉焦/小時;________用熱量爲______吉焦/小時。

第二條供熱期限及質量

(一)供熱人在地方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內爲用熱人供熱。冬季供熱時間爲每年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次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二)供熱期間,在供用熱條件正常情況下,供熱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供熱人要保證用熱人正常的用熱參數。

第三條熱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一)供熱價格:供熱人根據用熱人的用熱種類和用熱性質,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政府________________(部門)批准的價格收取熱費。

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採暖性質的用熱,用熱人應當在每年____月____日前將熱費以_________方式全額付給供熱人。其他方式的用熱,用熱人的熱費按月結算。

第四條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經供熱人和用熱人協商確認,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處。供、用熱雙方對各自負責的供、用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負責。

第五條供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用熱人的用熱情況及設施運行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監督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用熱地點、數量、範圍內用熱,有權制止用熱人超量、超使用範圍用熱。

(三)對新增用熱人,供熱人有權在供熱之前對用熱人採暖系統進行檢查驗收。

(四)用熱人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計量儀表顯示數字與實際供熱量不符、僞造供熱記錄的,供熱人有權要求用熱人立即改正。用熱人應當按照本採暖期中最高用熱月份用熱量的熱費收取當月熱費。

(五)用熱人用熱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時,或者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費的,供熱人有權中斷供熱。

(六)屬供熱人產權範圍內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丁能正常供熱或者停熱8個小時以上的,供熱人應當通知用熱人,並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

(七)供熱人因供熱設施臨時檢修或者用熱人違法用熱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提前______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熱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及時搶修,並在_____小時內通知用熱人。

(八)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範圍向用熱人供熱。

第六條用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熱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熱人提供熱力。

(二)有權對供熱人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複覈。

(三)用熱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熱,應當向供熱人辦理用熱申請手續,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四)用熱人變更用熱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熱量、暫停或者停止用熱、移動表位和遷移用熱地址,應當事先向供熱人辦理手續。停止用熱時,應當將熱費結清。

(五)用熱人的開戶銀行或者賬號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供熱人。

(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熱人交熱費。

(七)對自己產權範圍內的用熱設施應當認真維護,及時檢修。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供熱人的違約責任

1、因供熱人責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人供熱的,除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標準熱價減收或者退還用熱人熱費外,還應當向用熱人支付熱費百分之___________違約金。

2、由於供熱人責任事故,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由供熱人承擔賠償責任。供熱人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給用熱人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準部分的熱費。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供熱人不承擔責任:

(l)用熱人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2)室內因裝修和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3)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4)熱力設施正常的檢修、搶修和供熱試運行期間。

3、供熱人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未能及時通知用熱人,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供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爲造成停止供熱,使用熱人受到損失的,供熱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熱人的違約責任

1、用熱人逾期交熱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熱費和滯納金的,供熱方有權限熱或者停止供熱。

2、用熱人違反合同約定,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支付百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

3、用熱人擅自進行施工用熱,供熱人有權立即停止供熱,用熱人應當賠償供熱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損失額按照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建築物面積和實際用熱天數熱費的_______倍計算。開始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地開始供熱時間爲準。

第八條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爲______年,從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熱人(蓋章):

用熱人(蓋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電話:

電話:

供用合同 篇4

合同編號:

供氣人: 用 氣 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繫電話:

地址: 安裝地址:

客服電話: 簽約地點:

搶修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城市管道燃氣供應是城市公用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顯著的公用性特徵,爲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管道燃氣經營者經營行爲,促進管道天然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價格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爲明確供用氣人在燃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 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嚴格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章 專用條款

第一條 用氣種類、性質和用氣量

(一)用氣種類爲:管道天然氣

(二)用氣性質爲: 居民用氣

(三)用氣數量

1、用氣量(立方米):按表計量。

2、用氣調峯的約定: 視門站壓力提前12小時預報通知 。

第二條 供氣方式和質量

(一)供氣方式

1、供氣人通過 管道輸送 方式,向用氣人供氣。

2、燃氣供應時間約定:24小時連續供氣。

(二)氣源保障方式

1、西氣東輸二線管道天然氣(南寧-大化-馬山-巴馬支線)

2、CNG(壓縮天然氣)

3、LNG(液化天然氣)

(三)供氣質量

1、供氣人所供燃氣氣質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天然氣一GB 17820-20__)”。

2、雙方約定以供氣人上游氣質標準執行:民用氣總硫或硫化氫技術指標達二類標準。

3、供氣人保證 用氣人竈具 前氣壓等於或大於 1.8 千帕(0.0018兆帕或1800帕)。

第三條 用氣報裝及實施細則

(一)、用氣原則:用氣人按照“自願報裝、繳費開戶”原則

合法用氣。

(二)、報裝程序

1、用氣人持有效身份證、銀行卡、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宅基證、社區證明文件)等有效證件,到供氣人處填寫“用氣申請表”。

2、用氣人選擇報裝方式,交納報裝費並進行IC卡充值,籤

訂《管道燃氣安裝及供用氣合同》和《用氣承諾書》。

3、供氣人進行勘察設計、燃氣設施(中低壓燃氣管道、調壓

設施、燃氣計量表、竈具)安裝並通氣點火。

4、 註解:

(1).戶:指同一產權房,同一樓層內燃氣設施標準配備範圍爲:“一戶一表、一廚一衛”區域(即2個用氣點)。

(2).以外牆立管分戶“入戶管”起計,供氣人向用氣人提供5米管道的免費安裝量,超量部分管材(管件)費用則由用氣人按供氣人定價標準按實收方計價承擔。

(3)熱水器安裝:熱水器電源、冷、熱水管由用氣人自行安裝,如需供氣人協助安裝,根據實際情況收取工時和材料費,安裝完工後一次性收取。

(三)小區工程安裝費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桂價格[20__]38號)並結合供氣人成本實際,供用氣雙方同意管道燃氣小區工程安裝費標準爲人民幣 叄仟伍佰元整(小寫: 3000元/戶)。

(四)、報裝繳費方式

1.一次性清繳。

2.半年分期免息:按月交納500元。

3.一年分期計息:按月交納本息265.78元。

註解:用氣人按年度當期銀行(廣西農村信用社)貸款年利率(計 6.31% )向供氣人交納利息(16.78元/月)。

本協議中,用氣人自願選擇第 種交納方式,實行銀行代扣。

第四條 用氣價格、計量及氣費結算方式

(一)民用氣價

1、價格:3.77元/立方米。

2、原則按河池市(巴馬縣)物價局審定價格執行。

3、在合同有效期內,遇國家門站價格調增調減時,原則同步遵照執行調整。

(二)燃氣計量

1、計量器具: IC卡膜式燃氣計量表。

2、檢定單位: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所)。

3、計量表型號:J2.5智能型 。

(三)、結算方式

1、結算原則:先款後氣,充值用氣。

2、結算公式:氣費=用氣量×氣價

3、充值最遲時點:當用氣人發現智能氣表報警“氣量不足”時,應主動前往供氣人營業大廳交費充值。

第六條 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樓棟豎管分戶三通。

(二)維護管理

1、產權分界點(含)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產權歸供氣人,由供氣人負責維護管理;

2、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產權歸用氣人,由用氣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七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屬供用氣雙方真實意思的客觀表述,未存任何歧義發生,雙方就條款的認知、理解和執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本合同自生效日起,在供氣人特許經營期限內均有效。

第八條 合同備案、份數及生效

1、合同備案:本合同備案號:

2、合同份數: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

3、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後生效。

簽約欄 :

供氣人:   用氣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或按手印)

委託代理人:

第二章  通用條款

第一條 用氣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簽約後,用氣人享受入戶安裝燃氣設施的權利;

2、享受供氣人配置使用區域供氣管網、樓棟調壓設施、入戶燃

氣管道、燃氣設備和IC卡智能燃氣計量表(含IC卡)的權利;

3、享有按國家相關標準自行選購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權利;

4、享有就燃氣使用費、燃氣專業服務事項向供氣人進行監督、諮詢的權利;

5、按照國家現行規定,享有申請對燃氣計量器具進行週期檢定

的權利;

6、有權監督供氣人按照合同約定燃氣質量向用氣人提供優質燃氣的權利;

7、享有按照合同使用地點和使用性質依約使用燃氣和享受燃氣供氣人專業服務的權利。

8、用氣人因未按國家、省、市和縣等有關規定安全使用燃氣、

或應急處置不當而造成財產、經濟損失或發生安全事故的,用氣人有依約依法全額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的義務。

9、用氣人有遵照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管道燃氣用戶安全使用手冊》和《安全用氣承諾書》的義務。

10、用氣人有配合供氣人實施燃氣安全檢查、整改和計量採集的義務。

11、用氣人對燃氣泄漏有及時報告並進行應急處理的義務。

12、用氣人對燃氣設施具有維護義務;對破壞和毀損燃氣設施的行爲具有舉報義務。

第二條 供氣人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等規定,供氣人對用氣人的用氣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用氣人採取有效方式保證用氣安全。

2、監督引導用氣人合法使用管道燃氣,有權制止用氣人擅自變更用氣地址和擅自改變用氣性質。

3、用氣人因違規使用燃氣設施或者燃燒器具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事故或導致區域燃氣設施損害時,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供氣人有權中斷供氣。

4、供氣人在告知用氣人的前提下,享有入戶實施燃氣使用安全檢查的權利。

5、供氣人因供氣設施檢修、依法限氣或者用氣人違法用氣等原因,需要降壓乃至中斷供氣時(不可抗力和突發事件除外)時,應提前48小時給予以公告或通過電話、媒體、網絡、短信等方式向用氣人予以通知。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災害導致市政設施受損、第三方野蠻施工導致燃氣主管網受損)中斷供氣時,供氣人應及時搶修,並在24小時內通知用氣人。

6、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和使用範圍向用氣人供氣。

7、用氣人不得擅自變更用氣地點、用氣性質或私拉亂接,否則供氣人有權停止供氣並對其造成的相關損失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8、供氣人有權要求用氣人提供真實有效的用戶資料,並對用戶資料承有保密義務。若因用氣人向供氣人提供虛假、無效資料或用氣場所不符合燃氣設計、安裝、安全使用、規範管理等相關規定,供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中斷供氣。

9、按《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GB17905-20__)》,供氣人對用氣人使用的燃氣設施享有安全監督、檢查和判廢權。

10、供氣人享有優先使用已建燃氣管道的權利。

第三條 安全用氣及管理

1、用氣人的燃氣設施首次使用前,應由供氣人派人檢查並實施通氣點火,用氣人不得自行點火。否則,發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氣人自行負責。

2、用氣人一旦發現燃氣泄漏等緊急情況,應積極採取正確的應急措施,並迅速通知供氣人(搶修電話:),供氣人應立即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搶修。

3、用氣人需加強自身用氣設施(含管道)的常態安全檢查,確保設施安全完整。未經查實致留安全隱患,導致燃具發生燃燒、爆炸、人員傷亡等惡性事故,或造成供氣人燃氣設施毀損,用氣人理當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用氣人需確保用氣點的通風換氣次數,嚴禁封閉用氣區域。做好用氣區域內水管、電線與開關的合理佈局設置並確保必須設有通風窗口,杜絕安全隱患。

5、用氣人廚房操作時,需確保人員在崗,嚴禁鍋內高溫熱油(熱湯)外泄(或外濺)導致天然氣軟管或電線受熱、爆燃,由此導致的安全事故均由用氣人負責承擔。 

6、 供氣人負責對用氣人實施至少1次/年的入戶安全檢查,用氣人必須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拒絕供氣人入室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包括但不限於用氣人私拉亂接、違規使用“三無產品”,判廢燃具、違法轉供氣、存在泄漏隱患等,供氣人有權立即停止供氣,用氣人應立即無條件進行整改。

7、用氣人應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燃氣器具,保證用氣安全並承諾禁止發生下列行爲,否則供氣人將作停氣整治處理。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2)將燃氣管道作爲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3)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4)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

(5)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燃氣或在同一空間使用兩種氣源。

(6)盜用燃氣;

(7)改變燃氣用途或向第三方轉供燃氣;

(8)向城市燃氣管道內充入非天然氣介質;

(9)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如封閉氣表);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爲。

8、用氣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對燃燒器具及輸氣軟管等配件的安全使用年限標準及時進行更新,確保燃氣設施無隱患。

9、供氣人已向用氣人提供《管道燃氣用戶安全使用手冊》,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燃氣設施保養和事故緊急處置等常識。用氣人應詳細閱讀《管道燃氣用戶安全使用手冊》,嚴格按規定使用操作。否則,發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氣人負責。

10、供氣人向用氣人提供24小時免費服務及應急搶險熱線:0778- 6216119。

第四條 權益約束

1、供氣人的權益約束

(1)、由於供氣人燃氣供應氣壓超標,給用氣人造成安全損失的,供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供氣人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人,給用氣人室內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供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重大搶險行爲造成停氣,使用氣人受到損失的,供氣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用氣人的權益約束

(1)、用氣人因逾期充值燃氣費而導致燃氣計量表自動停氣的,由用氣人自行承擔。

(2)、用氣人未按相關規定安全用氣,給第三方造成損失或致供氣人燃氣設施受損的,用氣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用氣人因單方面原因違反合同,給供氣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均由用氣人承擔。

第五條 貿易計量

供氣人向用氣人提供的天然氣計量表爲IC計量表,該計量表就繳費和充值爲供用氣雙方提供便利的同時,其電子數顯控制部分會因爲磁場、異常氣溫、室內高溫高溼等原因,導致極少比例的IC計量表顯示異常或閥門失控。爲明晰供用氣雙方的貿易計量並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一事一議、公平公正”原則,對涉及表顯誤差或控制閥失靈時,供用氣雙方均願尊重客觀實際,按以下條款執行:  

1、當IC卡燃氣計量表電子數顯失效,導致用氣人充值購氣插卡後,IC卡表未能準確顯示充值對應氣量,正常用氣時出現數顯亂碼狀況。則供氣人同意,根據IC計量表故障事實,依照“等價有償”原則,對用氣人的充值氣量按機械錶讀數進行補償或修正,避免用氣人因智能數顯錯誤帶來的氣量損失。

2、當IC卡燃氣計量表電子控制部分出現異常,表閥不能受控關閉,其特徵爲IC卡表顯示爲負數、甚至亂碼狀況時,用氣人在已超充值氣量狀態下,仍能持續用氣。則用氣人同意根據故障事實依照“等價有償”原則,對實際發生的用氣數量對供氣人進行清償,用氣人清償的標準按機械錶計量讀數執行(機械錶顯示的實際用氣數量減去用氣人的購氣總量,即爲用氣人應補繳的氣費款)。 

3、天然氣計量設施作爲用氣人房屋附屬設施,用氣人應關注並有向供氣人即時反應燃氣計量表故障的義務,用氣人不得以IC燃氣表發生故障爲由拒絕補償或清償應繳納的天然氣使用費。供氣人也不得以IC燃氣表發生故障爲由拒絕爲用氣人修正或補足氣量。

4、IC計量表出現故障時,經供氣人積極修復無效時,用氣人有權要求供氣人更換同規格的智能計量表;家庭用智能計量表應屬用氣人監護,計量表遭人爲暴力破壞後用氣人產生的氣量損失不在此例。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巴馬縣燃氣主管機構 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提交巴馬縣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 合同效力

1、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同屬《管道燃氣安裝及供用氣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解釋權歸廣西巴馬國立燃氣有限公司。

供用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供氣方:燃氣有限公司

用氣方: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供 氣 方: 重慶勝邦燃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證號:

注 冊 地 址: 用 氣 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注 冊 地 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按安全、平穩、合理地供應和使用天然氣的原則,在自願、平等互利基礎上,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用氣地址、性質和計劃用氣量

1.1 用氣地址: 。

1.2 用氣性質爲: 。

1.3 計劃用氣量: 立方米/日。

1.4 用氣設備名稱和數量

1.5 在冬春季用氣高峯期間或其它供氣緊急狀況時,根據國家天然氣供應“先安全後生產,先重點後一般,先民用後工業”的原則,供氣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用氣方採取必要的錯峯、避峯或限(減)、停氣措施,用氣方應按照供氣方通知予以積極配合,妥善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供氣方採取錯峯、避峯或限(減)、停氣措施,應當通過公告或書面通知提前48小時通知用氣方。

2、供氣方式和質量

2.1 供氣方式:供氣方通過管道輸送方式向用氣方供氣。

2.2 供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3、價格、計量及氣費結算方式

3.1 燃氣價格:供氣方根據用氣方的用氣性質,按照大足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覈准的燃氣價格執行,天然氣 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天然氣價格調整時,按照大足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調價文件的規定執行。

3.2 燃氣計量表(計量交接點)

3.2.1燃氣計量器具的名稱、型號規格、表號及生產廠家

名 稱:

型號規格、表號:

生 產 廠 家:

3.2.2 天然氣按標準體積進行計量,根據國家計量法有關規定,燃氣計量器具由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計量準確性進行定期檢測、認定,定期檢測、認定費用由用氣方承擔。用氣方使用的燃氣計量器具檢定週期爲: 首檢 ,使用年限爲: 10年 。

3.2.3 燃氣計量器具校驗、送檢以及臨時替換由供氣方負責,用氣方應配合實施。經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測、認定後,如燃氣計量器具的計量誤差超過規定值或因故損壞、超過使用年限等,應當更換該計量器具,費用由用氣方承擔。

3.2.4 任何一方對計量裝置提出異議時,可以向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校驗。校驗合格的,校驗費用等由提出異議方承擔,校驗不合格的,校驗等相關費用由用氣方承擔。

3.2.5 雙方約定抄表次數爲: / 月 / 次,抄表日期爲: / ;以抄表記錄作爲用氣量和用氣費用的計算依據。

3.2.6 計量裝置出現異常時,以故障前 90 日的平均用氣量作爲結算依據。

3.2.7 其它約定: 無 。

3.3 氣款支付擔保選擇以下 不選擇 種方式:

3.3.1 用氣方向供氣方提供 / 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金額爲雙方覈准的一個月氣費金額 / 元,見索即付。用氣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氣款,供氣方有權請求銀行執行保函,保函期限爲 / (期限最短不得低於本合同期限屆滿後6個月)。

3.3.2 用氣方將其房產、車輛等可供擔保財產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作爲其履行繳納氣費義務的擔保。該抵押登記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後,每月按實際發生額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氣費。

已交抵押登記證明: / ,抵押期限爲: / 。

3.4 天然氣費結算方式採取 智能卡表由用戶自行充費 。

3.4.1 氣費以 / 爲結算週期。用氣方於 / 前自行到供氣方營業網點繳納氣費或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3.4.2 氣費以 / 爲結算週期,用氣方預先交納一個月氣費 / 元(按月計劃用氣量計),在抄表後按實際用氣量以預付款結算當月氣費,預付款大於實際用氣金額的轉入下期預付款金額,預付款小於實際用氣金額由用氣方補足。若在結算週期結束之日,供氣方未收到用氣方預付的下期氣款,從用氣方預付氣款用完之時起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由用氣方承擔責任。

3.5 在氣費結算中,雙方對燃氣計量表的計量準確性有疑義時,均可以向重慶市具有法定檢定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檢定結果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檢定費用由提出檢定要求的一方全額支付;檢定結果不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檢定費用則由用氣方承擔。在申請檢定期間,用氣方應先承付氣費,檢定結果確認後,在下次氣費結算中清算差額。

4、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4.1 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 計量表前球閥 。

4.2 位於產權分界點(不含分界點)逆天然氣流向的天然氣設施產權屬於供氣方,由供氣方負責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並承擔費用,用氣方應給予配合。

4.3位於產權分界點(含分界點)順天然氣流向的天然氣設施產權屬於用氣方,由用氣方負責維護和管理。

4.4 供氣方、用氣方分別承擔各自產權部分天然氣設施的所有損失、風險和相關責任。

4.5 因用氣方申請、違法用氣、危及安全用氣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氣方天然氣供氣設施的,用氣方承擔天然氣設施拆安費用。

4.6 對於設置在用氣方控制區域內的計量裝置,如因用氣方原因導致不能正常計量或有偷竊氣行爲的,供氣方發現後,有權中斷向用氣方供氣,並要求賠償損失、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7 其他約定: 無 。

5、供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5.1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對用氣方的用氣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用氣方應當協助並在安全檢查單上簽字蓋章確認。

5.2 監督用氣方在合同約定的數量、使用範圍內使用天然氣,有權制止用氣方超量、超使用範圍用氣。

5.3 用氣方逾期不交天然氣氣費,供氣方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向用氣方收取違約金。

5.4 發現用氣方管線、用氣設備或安全管理存在違反國家、行業標準的安全隱患時,有權減、停氣,直至用氣方消除安全隱患爲止。

5.5 用氣方所有的計量表損壞或不按報廢規定到期更換的,經書面通知而用氣方不予維修更換的,供氣方可以採取中斷供氣直至更換合格。

5.6 依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向用氣方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天然氣,指導用氣方安全用氣、節約用氣。

5.7 在營業網點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搶修電話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並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5.8 因施工、檢修和合同約定等情形,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用氣方,並按照國家、行業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用氣方。

5.9 對用氣方查詢天然氣收費、服務等事項,供氣方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6、用氣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有權要求供氣方按照合同的約定供應天然氣。

6.2有權對供氣方收費標準、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

6.3 用氣設施發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有權要求供氣方提供用氣設施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的有償服務或者幫助。

6.4 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交納天然氣費。

6.5 嚴格遵守各種安全用氣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設置用氣安全管理組織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用氣、設備設施檢修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對用氣設施、設備履行日常維護管理職責。

6.6 用氣方新(改)建、擴建輸配氣、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安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燃氣工程標準,必須依法經供氣方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6.7 嚴禁擅自添裝、遷移和更改燃氣設施,不得擅自更換、變動和破壞供氣計量調壓及報警切斷裝置,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用氣方承擔。如確需擴大使用範圍、更換遷移燃氣設施的,應當向供氣方提出書面申請,辦理有關手續,並按規定向供氣方支付有關費用。

6.8 用氣方應配備後備能源設備以保證正常生產經營。

6.9 有義務協助和配合供氣方進行用氣安全檢查,接受供氣方對使用範圍的燃氣設施檢查監督。

7、違約責任

7.1供氣方的違約責任

7.1.1供氣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用氣方供氣,應當向用氣方支付停氣期間正常用氣量燃氣費百分之_十 的違約金。

7.1.2 供氣方施工、檢修供氣設施未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給用氣方造成損失的,供氣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2 用氣方的違約責任

7.2.1 用氣方未按本合同約定交納氣費,自逾期之日起供氣方每日按應繳氣費 3‰ 向用氣方收取違約金, 經供氣方書面催繳之日起 15日內用氣方仍不繳納氣費和違約金的,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恢復供氣時由用氣方承擔相應恢復供氣費用。

7.2.2 用氣方擅自改變用氣性質,按實際用氣性質的開始時間補交氣費和 3‰ 違約金;用氣方盜用天然氣,按其盜用期限、歷史最高月用氣量和現行氣價補繳氣費,並承擔補繳氣費 10 %違約金,經供氣方書面催繳之日起 15 日內用氣方仍不補交氣費和違約金的,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恢復供氣時由用氣方承擔相應恢復供氣費用。

7.2.3用氣方天然氣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財產、人身安全的,或用氣方違法用氣的,或用氣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供氣方有權中斷供氣,恢復供氣時由用氣方承擔相應恢復供氣費用。若由此給用氣方自身或供氣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由用氣方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8 、免責條款

8.1 下列情況屬於免責情形:

8.1.1 國家和當地政府部門啓動應急供氣預案、氣源單位發佈“保民用”通知、公告等原因導致的供氣量減少或停止供氣的情況。

8.1.2由於氣源單位突發事件等原因導致的供氣量減少或停止供氣的情況。

8.1.3 由於不可抗力、國家政策調整、突發事件或者因第三方原因導致無法正常供、用氣或者無法履行本合同其他義務的。

9、合同的變更

9.1.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定。

9.2.用氣方需要改變用氣性質、擴大用氣範圍、遷移用氣地點或將天然氣設施權屬轉讓(出售、贈與、繼承)他人等,均應提前向供氣方辦理合同變更手續,供氣方在收到用氣方的變更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依法予以辦理或答覆。

10、合同的解除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權人可單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10.1.1 任一方喪失或有可能喪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時。

10.1.2 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一方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和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0.1.3 用氣方違反本合同4.6、5.4 、5.5和7.2條約定,被供氣方停止供氣 30 日以上的。

10.1.4 其他符合法律規定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0.2 合同解除後,一方當事人有權按本合同規定追究責任方的違約責任。

10.3 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11、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雙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爭議條款採用以下第 (1) 方式解決:(1)提請 當地 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大足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 聯絡方式

供用氣雙方必須確定供用氣管理協調部門和人員,提供有效的通訊地址和電話通訊號碼,並接受發出的有關供用氣的所有信息。

12.1用 氣 方:

通 訊 地 址: ,郵編: 402360

用氣管理協調人: 。

用氣管理聯繫電話: 。

傳真電話: 無

12.2 供 氣 方:

通 訊 地 址:重慶市大足區龍崗街道辦事處北環西路70號,郵編: 402360

供氣管理協調人: 。

供氣管理協調電話號碼: 。

傳 真: 無

13、其它約定

13.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簽訂合同的條件(包括法律、政策、價格、合同主體等)發生變化,合同一方可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重新簽訂供氣合同或者補充協議。

13.2 本合同一式 貳 份,供氣人、用氣人各 壹 份,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蓋章之日起成立。(若有本合同3.3.2條附生效條件情形的,在符合本合同3.3.2條約定生效條件後生效。)

13.3 本合同附件 無 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氣人(蓋章): 用氣人(蓋章):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法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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